全像圖、連續圖案與氣味商標實務
核心要點
- 連續圖案商標是以連續重複出現的圖案,延伸使用於商品、包裝或服務場所表面,須以虛線表現使用位置,並以長方形塊狀截取圖案
- 連續圖案的識別性判斷考量四大因素:是否普遍習見、構圖元素本質、產業實務、商品類型,多數案件需以後天識別性取得保護
- 氣味商標須以自然界存在的氣味或市場特有名稱進行描述,不得以抽象化學成分比例替代;得檢送氣味試紙作為商標樣本
- 氣味識別性的關鍵區分:源自商品本身的氣味不具識別性(如巧克力味烘焙品),額外附加的氣味可能取得識別性(如雞蛋花香紗線)
- 位置商標以虛線表示商品輪廓、實線標示商標位置,須與特定位置結合方能識別來源(如鞋後跟紅色條帶、飛機尾翼圖案)
- 非視覺商標(觸覺、味覺)因難以明確描述與客觀再現,實務上獲准難度極高
- 功能性審查貫穿所有非傳統商標:連續圖案的偽裝效果與美感功能性、氣味商標的本質功能性(香水)與美感功能性(洗碗精檸檬香)均為核駁事由
連續圖案商標的定義與圖樣
連續圖案商標的意義
依據「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8.1的規定,連續圖案商標是指以連續重複出現的圖案,延伸使用於商品本身、商品包裝或服務場所表面,藉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類型。與一般圖形商標不同的是,連續圖案商標的特徵在於其圖案並非獨立存在,而是透過不斷重複排列,覆蓋於商品或包裝的表面,形成一種整體的視覺效果。
連續圖案商標在時尚精品產業中尤為常見,例如布料花紋、皮革壓印圖案、鞋面裝飾等。消費者對這些持續重複的圖案產生品牌識別,正是連續圖案商標的保護核心。
商標圖樣的呈現方式
依審查基準§8.2.1的規定,連續圖案商標的圖樣須符合以下要求:
虛線表現使用位置:申請人應以虛線描繪商品外觀的輪廓,標示連續圖案實際使用的位置,再以實線呈現連續圖案本身。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權請求保護的範圍,僅用於標示圖案的使用位置與方式。例如,棋盤格圖案使用於鞋面的案例中,鞋子的整體輪廓以虛線繪製,而棋盤格圖案本身以實線呈現於鞋面部位。
長方形塊狀截取:由於連續圖案理論上可以無限延伸,申請人應以長方形區塊截取足以呈現圖案重複排列方式的部分。截取的範圍必須足夠清楚地顯示圖案的基本單元及其重複排列的規律,使審查人員與公眾能夠理解該連續圖案的完整樣貌。
商標描述的撰寫
依審查基準§8.2.2的規定,連續圖案商標的描述須明確指出「本件商標由連續圖案所構成」,並清楚說明圖案的構成元素與重複排列的方式。例如,知名精品品牌 GUCCI 的 GG 圖案商標,其描述即須說明:「本件商標由連續重複排列的雙G字母圖案所構成,相鄰的 G 字母以鏡射方式交錯排列,形成連續圖案使用於商品表面。」
📋 連續圖案 vs 一般圖形商標
連續圖案商標與一般圖形商標的關鍵差異,在於其商標權保護的客體是「重複排列的圖案整體」,而非單一的圖案元素。因此,即使他人使用相同的基本圖案元素,但若未以連續重複的方式使用於商品表面,可能不構成侵權。反之,一般圖形商標則保護該圖案作為獨立標識的使用。申請人應根據實際使用方式,選擇適當的商標類型進行申請。
連續圖案的識別性四大因素
識別性判斷架構
依審查基準§8.2.3的規定,連續圖案商標的識別性判斷,應綜合考量以下四大因素:
| 判斷因素 | 審查重點 | 實務說明 |
|---|---|---|
| (1) 是否普遍習見 | 該圖案在市場上是否已被廣泛使用 | 格紋、條紋、圓點等基本幾何圖案在紡織業極為普遍,消費者通常視為裝飾而非商標,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 |
| (2) 構圖元素本質 | 圖案基本單元的獨特程度 | 以文字、特殊符號或獨創圖形為基本單元者,較易取得先天識別性;以基本幾何形狀為單元者,識別性較弱 |
| (3) 產業實務 | 該類商品或服務的產業是否習慣以連續圖案裝飾 | 時尚精品、紡織品產業大量使用連續圖案作為裝飾,消費者對此類圖案的商標認知較低;反之,在較少使用連續圖案的產業,相同圖案可能更容易被認知為商標 |
| (4) 商品類型 | 商品本身是否常以表面圖案作為購買決策因素 | 布料、壁紙等商品,消費者本就以圖案選購,連續圖案不易被視為商標指示;電子產品、五金工具等商品表面圖案較不常見,消費者較可能將之認知為來源標識 |
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
在連續圖案商標的實務中,多數以基本幾何元素構成的連續圖案(如格紋、菱形排列、波浪紋等)不具先天識別性,因為消費者通常將這類圖案視為商品表面的裝飾或美化設計,而非來源標識。然而,若構圖元素具有高度獨特性 — 例如以文字字母、獨創符號或非常規的圖形元素組成連續圖案 — 則可能取得先天識別性。
對於不具先天識別性的連續圖案,申請人仍可透過提出大量使用證據,證明該圖案已在消費者心中建立來源識別的聯結,而取得後天識別性(secondary meaning)。後天識別性的舉證通常需要提供長期使用歷史、大量廣告宣傳資料、銷售數據、消費者調查等證據。
⚠️ 連續圖案的功能性限制
依審查基準§8.2.4的規定,連續圖案商標還須通過功能性審查。若連續圖案具有實用功能(例如防滑紋路)或美感功能性,則不得註冊為商標。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偽裝效果:若連續圖案的目的在於產生迷彩偽裝效果(如軍用迷彩圖案),此種圖案的重複排列具有實質功能性,不應授予商標權。此外,若連續圖案本身即構成商品的美學價值核心(如高級布料的花紋是消費者選購的主要原因),亦可能構成美感功能性而不得註冊。
連續圖案的核准案例分析
案例一:LV Monogram 連續圖案(後天識別性)
Louis Vuitton 的經典 Monogram 圖案,由 LV 字母與花卉圖形交錯排列而成,是連續圖案商標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該圖案以連續重複的方式使用於皮件、箱包等商品表面,已成為全球消費者辨識 LV 品牌的重要標識。
在識別性判斷上,LV Monogram 圖案的核准路徑值得分析:
- 構圖元素:雖然花卉圖形本身不具高度獨特性,但 LV 字母的融入賦予了圖案來源指示的可能性
- 產業實務:皮件精品產業大量使用連續圖案,消費者對此類裝飾性圖案的商標認知原本較低
- 核准基礎:LV 主要以後天識別性取得註冊。LV 提出逾百年的使用歷史、全球性的廣告宣傳、極高的品牌知名度等大量證據,證明消費者已將此連續圖案與 Louis Vuitton 品牌建立不可分割的聯結
案例二:Dior 文字連續圖案(先天識別性)
與 LV Monogram 不同,Christian Dior 的「Dior」文字連續排列圖案,在識別性判斷上走的是另一條路徑。Dior 將品牌名稱以傾斜排列的方式連續重複使用於商品表面,構成獨特的連續圖案。
該圖案可能取得先天識別性的理由在於:
- 構圖元素本質:以「Dior」品牌文字作為基本單元,文字本身即具有商標指示功能,消費者看到文字時自然會將其與品牌來源連結
- 與裝飾性的區別:相較於純幾何圖案,文字連續圖案更容易被消費者認知為商標,而非單純的裝飾設計
- 獨創性:Dior 文字並非描述性或通用性詞彙,其作為連續圖案的排列方式亦具有獨特的視覺效果
| 比較面向 | LV Monogram | Dior 文字連續圖案 |
|---|---|---|
| 構圖元素 | 字母 + 花卉圖形 | 品牌文字「Dior」 |
| 識別性類型 | 後天識別性 | 先天識別性(可能) |
| 核准關鍵 | 長期使用與高知名度證據 | 文字本身的來源指示功能 |
| 舉證負擔 | 高(需大量使用證據) | 較低(文字元素天然具來源指示性) |
| 適用四因素 | 非普遍習見(獨創設計)但產業常用連續圖案 | 構圖元素本質強(文字),產業因素影響較小 |
📋 連續圖案商標的申請策略
從上述案例可歸納出連續圖案商標的兩條核准路徑:路徑一是以文字、獨創符號等具來源指示性的元素構成連續圖案,爭取先天識別性;路徑二是以幾何圖形等裝飾性元素構成連續圖案,但透過長期大量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對於尚未建立品牌知名度的新創企業,建議優先考量路徑一,以降低舉證負擔。
氣味商標的定義與圖樣描述
氣味商標的意義
依審查基準§9.1的規定,氣味商標是指以特定氣味作為來源識別標識的商標類型。氣味商標的核心概念在於:當消費者聞到某種特定的氣味時,能夠將該氣味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聯結,從而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
氣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中獲准難度最高的類型之一,主要困難在於氣味的主觀性、難以精確描述、難以客觀再現等特性。然而,隨著商標保護的多元化發展,各國逐步承認氣味作為商標的可能性。
以自然界存在的氣味描述
依審查基準§9.2.1的規定,氣味商標的描述應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方式進行。最基本的方法是以自然界中已存在、大眾熟知的氣味作為描述基礎:
- 合格描述:「玫瑰花香味」「薄荷味」「新鮮切割草地的氣味」 — 這些氣味在自然界中明確存在,一般消費者均能理解並辨識
- 不合格描述:「泡泡糖味」 — 泡泡糖本身並無特定的自然氣味,不同品牌的泡泡糖氣味各異,以此描述無法讓公眾明確辨識出特定的氣味
複數氣味混合的描述問題
對於由多種氣味混合而成的複合氣味,審查基準指出,僅列出化學成分及其比例並不等於清楚描述氣味。因為化學成分的配方比例是技術資訊,一般消費者無法僅從成分比例理解該氣味聞起來是什麼樣子。
然而,審查基準亦舉出一個可接受的例外案例:「高濃縮甲基水楊酸與薄荷腦的氣味」。此案例之所以可接受,是因為甲基水楊酸(冬青油主要成分)與薄荷腦各自具有明確的、為大眾所熟知的氣味特徵,消費者能夠想像二者混合後的嗅覺印象。
以市場特有名稱描述
除了以自然界氣味類比外,若特定氣味在市場上已形成通用的特有名稱,亦可以該名稱進行描述。例如,某些工業產品或商業產品的特殊氣味,在業界已有公認的稱呼方式,即可援引作為商標描述。
商標樣本:氣味試紙
依審查基準§9.2.2的規定,氣味商標的申請人得檢送氣味試紙作為商標樣本,供審查人員以嗅覺確認該氣味的特徵。由於氣味具有揮發性與不穩定性,試紙的保存與送達方式亦為實務上的挑戰。申請人須確保試紙所承載的氣味能夠維持足夠的時間,使審查人員得以辨識。
⚠️ 氣味商標描述的常見錯誤
實務上常見的申請錯誤包括:(1) 僅以化學分子式或成分配方描述氣味,未以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2) 使用過於抽象的形容詞(如「清新的」「愉悅的」),無法特定化特定的氣味;(3) 描述的氣味過於複雜(含多種不同氣味層次),難以讓公眾明確辨識;(4) 未指明氣味是商品本身散發還是額外附加,影響後續識別性判斷。
氣味商標的識別性與功能性
識別性判斷的核心區分
依審查基準§9.2.3的規定,氣味商標識別性判斷的關鍵在於區分氣味與商品之間的關係。此一區分可歸納為以下架構:
| 氣味與商品的關係 | 識別性判斷 | 實務案例 |
|---|---|---|
| 源自商品本身的氣味 | 不具識別性 | 巧克力味的烘焙食品、橡膠味的輪胎、咖啡味的咖啡廳 |
| 源自商品原料的氣味 | 不具識別性 | 皮革味的皮件、木質香的木製家具 |
| 額外附加的非常見氣味 | 可能具有識別性 | 雞蛋花香味的紗線、櫻桃味的機油、苦澀啤酒味的飛鏢 |
| 與商品功能相關的氣味 | 功能性排除 | 香水的花香味(本質功能)、洗碗精的檸檬香味(美感功能性) |
源自商品本身:不具識別性
當氣味是商品本身或其原料所自然散發時,消費者會將該氣味視為商品的固有屬性,而非來源標識。審查基準列舉的典型案例包括:
- 巧克力味的烘焙品:消費者理所當然地認為烘焙品含有巧克力成分因此散發巧克力香氣,不會將此氣味與特定來源連結
- 橡膠味的輪胎:輪胎由橡膠製成,其氣味是材料的固有特性
- 咖啡味的咖啡廳:咖啡廳瀰漫咖啡香氣是經營該服務的自然結果
額外附加氣味:可能取得識別性
當氣味並非商品本身所固有,而是由申請人額外附加於商品之上時,消費者有可能將該特殊氣味認知為來源標識。審查基準列舉的正面案例包括:
- 雞蛋花香味的紗線:紗線本身不具有花香,雞蛋花香味係額外附加,消費者可能因此特殊氣味而識別出特定品牌的紗線
- 櫻桃味的機油:機油的典型氣味與櫻桃無關,此種不尋常的氣味附加可能發揮來源指示功能
- 苦澀啤酒味的飛鏢:飛鏢作為運動器材本不具有啤酒氣味,此種獨特的氣味賦予可能構成商標
然而,即使是額外附加的氣味,是否確實能取得識別性仍需個案判斷。如果在該特定產業中,為商品附加特定氣味已成為普遍做法(例如各品牌橡皮擦均添加水果香味),則個別的氣味可能被視為業界常見的裝飾性附加,而非來源標識。
功能性的兩種態樣
依審查基準§9.2.4的規定,氣味商標的功能性審查區分為兩種態樣:
本質功能性(實用功能性):當氣味構成商品的本質功能時,不得註冊為商標。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水與芳香精油。香水的存在目的即在於散發特定氣味,氣味是商品的核心功能與價值所在。若允許特定氣味註冊為香水的商標,等於賦予一方壟斷該種氣味於香水市場的權利,將嚴重限制市場競爭。
美感功能性:當氣味雖非商品的核心功能,但其附加主要是為了增進商品的吸引力或使用體驗時,可能構成美感功能性。審查基準舉出的典型案例是洗碗精的檸檬香味。洗碗精的本質功能是清潔,檸檬香味並非清潔功能所必要,但消費者普遍偏好帶有清香的洗碗精,檸檬香味的添加主要是為了提升產品的感官愉悅度。若允許特定業者壟斷洗碗精中的檸檬香味,將使其他競爭者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以美感功能性排除其商標註冊。
📋 氣味商標的全球現況
氣味商標在全球範圍內成功註冊的案例極為稀少。美國曾於1990年核准第一件氣味商標 — 花香味的紗線(後天識別性),但此後成功案例仍屈指可數。歐盟法院在 Sieckmann 案中要求商標須以「清晰、精確、完整、易於理解、持久且客觀」的方式呈現,對氣味商標設下極高門檻。台灣雖已開放氣味商標的申請,但至今獲准案例寥寥,主要困難仍在於氣味描述的明確性與識別性的舉證。
位置商標與其他非傳統商標
位置商標的意義與圖樣
依審查基準§10的規定,位置商標是指將特定的標識(如顏色、圖形、文字等)固定使用於商品或包裝的特定位置,藉由該標識與特定位置的結合來指示商品來源。位置商標的圖樣呈現方式與連續圖案類似,以虛線描繪商品整體輪廓,實線標示商標所在的特定位置。
位置商標的識別性判斷,不僅考量標識本身的識別力,更著重於該標識與特定位置之結合是否足以使消費者產生來源識別。單純的顏色、簡單圖形或文字若脫離其特定使用位置,可能不具識別性;但當其與商品上的特定位置固定結合時,消費者可能形成「看到某位置的某標識就聯想到特定品牌」的認知。
位置商標的實務案例
審查基準及實務中常見的位置商標案例包括:
- 鞋後跟紅色條帶:特定紅色條帶固定使用於鞋後跟的位置,消費者已習慣透過此一位置上的標識來識別品牌。此類案例需要提出大量使用證據證明消費者已建立位置與品牌之間的聯結
- Superdry 橘色標籤:Superdry 品牌將橘色標籤固定使用於服飾的特定位置,消費者透過「特定位置上的橘色標籤」來識別該品牌。此一案例的特殊性在於,橘色標籤本身並非獨特的設計,但其與固定位置的結合創造了來源識別的效果
- 飛機尾翼圖案:航空公司將特定的圖案或色彩設計使用於飛機尾翼的特定位置,消費者已普遍習慣透過尾翼圖案來辨識航空公司。例如長榮航空的尾翼綠色設計、中華航空的梅花標誌等。這類位置商標在航空產業具有極高的辨識度
位置商標的識別性與功能性
位置商標的識別性判斷需注意以下要點:
- 位置的習慣性:若特定位置在業界已是標示商標的慣常位置(如衣服胸前、鞋舌上方),則該位置的使用較不具區別力;反之,在非習慣位置使用標識(如鞋底、褲管側邊),可能更具識別效果
- 標識本身的強度:位置商標仍需標識本身具有一定的視覺特徵,純粹的基本幾何形狀即使在特定位置使用,可能仍不足以構成商標
- 功能性審查:若標識置於特定位置具有實用功能(如鞋底防滑紋路的特定位置配置),則不得註冊為位置商標
⚠️ 位置商標與商品外觀設計的界線
位置商標與商品的外觀設計(工業設計/設計專利)之間存在微妙的界線。位置商標保護的是「特定位置上的特定標識作為來源指示」,而非商品的整體外觀。申請人應注意,若主張的「位置商標」實質上涵蓋了商品的大部分外觀特徵,可能被審查機關認為屬於立體商標或商品外觀的保護範疇,而非位置商標。
觸覺、味覺等其他非視覺商標
觸覺商標
觸覺商標是指以特定的觸感或材質質感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識的商標類型。例如,特定的絨面觸感使用於酒瓶表面、特殊的凸起紋路使用於包裝盒等。觸覺商標在實務上面臨的困難包括:
- 描述困難:觸覺感受高度主觀,難以用文字精確描述。「柔滑的」「粗糙的」「有顆粒感的」等形容詞無法達到商標描述所要求的明確性
- 再現困難:與氣味商標類似,觸覺難以客觀再現,不同的人對相同觸感可能有不同的感受描述
- 功能性問題:許多觸覺特徵與商品的使用功能密切相關(如握把的防滑觸感),容易構成功能性而被排除
味覺商標
味覺商標是指以特定味道作為來源識別的商標類型。味覺商標在所有非傳統商標中獲准難度最高,主要原因包括:
- 功能性障礙:食品飲料的味道幾乎必然構成商品的本質功能,因為消費者購買食品的核心目的即在於其味道
- 描述障礙:味覺感受比嗅覺更加主觀,「甜」「酸」「苦」「鹹」「鮮」的基本味覺描述無法特定化特定的味道
- 識別性障礙:消費者極少透過味道來識別商品來源,在購買時點(即尚未品嘗)無法以味道進行選購判斷
審查程序的通則
依審查基準§10通則的規定,所有非傳統商標的審查均遵循以下程序原則:
| 審查程序 | 具體要求 | 適用商標類型 |
|---|---|---|
| 圖樣明確性 | 商標圖樣及描述須足以使公眾理解商標的內容 | 所有非傳統商標 |
| 商標描述 | 須以文字清楚說明商標的類型與具體內容 | 所有非傳統商標 |
| 商標樣本 | 聲音須檢送聲音檔、氣味得檢送試紙 | 聲音、氣味等 |
| 識別性審查 | 先天識別性或後天識別性(取得顯著性) | 所有非傳統商標 |
| 功能性排除 | 實用功能性或美感功能性均為核駁事由 | 所有非傳統商標 |
| 使用證據 | 多數非傳統商標以後天識別性取得保護,須提出使用證據 | 特別適用於立體、顏色、連續圖案、氣味、位置等 |
📋 非傳統商標申請的實務建議
對於有意申請非傳統商標的業者,以下策略可提高核准機率:(1) 及早蒐集使用證據 — 多數非傳統商標需以後天識別性取得保護,長期且持續的使用證據是核准的關鍵;(2) 商標描述力求精確 — 以一般消費者能夠理解的方式描述商標,避免過於技術性或抽象的用語;(3) 注意功能性問題 — 在申請前審慎評估商標是否具有實用功能性或美感功能性,以免投入申請程序後遭核駁;(4) 同步申請傳統商標 — 建議同時以傳統文字或圖形商標進行申請,作為品牌保護的基礎。
常見問題
Q1:連續圖案商標和一般圖形商標有什麼不同?如何選擇?
連續圖案商標保護的是「以連續重複方式使用於商品表面的圖案整體」,一般圖形商標保護的是「獨立存在的單一圖案」。如果您的品牌識別方式是將圖案持續重複覆蓋於商品表面(如 LV Monogram 於皮件表面),應申請連續圖案商標;如果圖案是作為獨立標誌使用(如置於商品標籤上),則申請一般圖形商標即可。建議實務上兩者同時申請,以獲得最完整的保護。
Q2:我的連續圖案只是簡單的格紋/條紋,有可能註冊嗎?
單純的格紋、條紋等基本幾何圖案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因為這些圖案在市場上極為普遍,消費者通常視為裝飾而非商標。但如果您能證明該特定格紋/條紋已透過長期、大量的使用,在消費者心中建立了與特定品牌的聯結(即取得後天識別性),仍有核准的可能。典型的成功案例如 Burberry 的經典格紋。舉證上需提出使用歷史、廣告資料、銷售數據、消費者調查等證據。
Q3:氣味商標在台灣有成功註冊的案例嗎?
台灣已開放氣味商標的申請,但成功註冊的案例極為稀少。主要困難在於:(1) 氣味難以用文字精確描述,不符合商標圖樣明確性的要求;(2) 多數氣味不具識別性(源自商品本身或具功能性);(3) 即使是額外附加的氣味,取得後天識別性的舉證亦相當困難。全球範圍內,美國的花香味紗線是最知名的成功案例,但即便在美國,成功的氣味商標也是鳳毛麟角。
Q4:什麼是「美感功能性」?和一般的功能性有什麼不同?
一般的功能性(實用功能性)指的是商標特徵對商品的使用或目的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例如輪胎胎紋的排水功能。美感功能性則是指商標特徵雖非功能上必要,但其存在主要是為了增進商品的美觀或感官吸引力,若賦予獨占權將使其他競爭者處於顯著不利地位。例如洗碗精的檸檬香味 — 消費者普遍偏好清香的清潔用品,若允許壟斷檸檬香味,其他品牌將難以競爭。連續圖案中的偽裝效果(迷彩圖案)亦可能構成功能性。
Q5:位置商標是否一定要提出後天識別性的證據?
不一定,但實務上多數位置商標需要後天識別性。如果使用於特定位置的標識本身已具有高度識別性(例如一個獨創的圖形置於鞋後跟),有可能主張先天識別性。但若標識本身較為簡單(如單一顏色、簡單線條),則幾乎必然需要提出後天識別性的證據。關鍵在於消費者是否已習慣將「特定位置上的特定標識」與特定品牌連結。飛機尾翼的品牌圖案在航空產業中辨識度極高,較容易被認定具有識別性。
Q6:為什麼觸覺和味覺商標幾乎不可能成功註冊?
觸覺和味覺商標面臨多重障礙:(1) 描述障礙 — 觸覺和味覺感受高度主觀,難以用文字達到商標法要求的「清楚、明確」標準;(2) 再現障礙 — 難以客觀且穩定地再現,不同人的感受可能差異甚大;(3) 功能性障礙 — 味覺幾乎必然構成食品的本質功能,觸覺常與商品的使用功能相關;(4) 識別性障礙 — 消費者極少以觸覺或味覺作為辨識來源的依據。在全球範圍內,成功的觸覺商標案例極為罕見,味覺商標更是幾乎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