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商標圖樣表現方式、描述與樣本要求
核心要點
- 非傳統商標的申請須提供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商標樣本三項資料,三者須互相一致,不一致時以圖樣為準
- 商標圖樣須符合「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理解」六項法定要件(商19III),使第三人能據以判斷商標的保護範圍
- 各類型非傳統商標的圖樣表現方式各有不同:立體以視圖、顏色以虛線搭配色彩、聲音以五線譜或簡譜、動態以靜止圖像序列、全像圖以不同角度視圖呈現
- 虛線用於表示使用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虛線部分不屬商標的一部分,無須納入混淆誤認判斷,也無聲明不專用的適用
- 商標描述應載明商標型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具體說明商標的內容與使用方式,顏色商標須標明 Pantone 色碼
- 聲音商標與動態商標的樣本為必須檢附,其餘類型原則上為「審查必要時」始須提出
- 商標圖樣一經申請即不得實質變更(商23),各類型的實質變更認定標準各有規範
商標圖樣的法定要件
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理解
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此六項要件的目的在於確保商標的保護範圍能被明確界定,使商標權人、競爭者及一般公眾均能據以判斷商標權的範圍與界限。
對傳統文字或圖形商標而言,一張靜態平面圖樣通常即可滿足上述六項要件。然而,非傳統商標的標的本質上超越了平面視覺的範疇——立體商標具有三維空間結構、聲音商標以聽覺感知、動態商標隨時間變化、氣味商標訴諸嗅覺——因此,僅以一張平面圖樣往往不足以清楚表現商標的完整內容。為彌補此一不足,非傳統商標申請制度發展出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商標樣本三位一體的表現方式。
非傳統商標與傳統商標的表現差異
傳統文字/圖形商標的申請,原則上僅須提出一張商標圖樣即可,因為該圖樣本身已能滿足六項法定要件。非傳統商標則因其感知型態的特殊性,在表現方式上有根本性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 | 非傳統商標 |
|---|---|---|
| 感知型態 | 二維平面視覺 | 三維/聽覺/動態/嗅覺等多元型態 |
| 商標圖樣 | 一張圖樣即足夠 | 可能需多張視圖、五線譜或文字說明 |
| 商標描述 | 通常不需要 | 原則上必須提出 |
| 商標樣本 | 通常不需要 | 部分類型必須、部分審查必要時提出 |
| 虛線使用 | 少見 | 常見,用於標示商標使用位置或態樣 |
此一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使得無法以單一平面圖樣完整表現的商標標的,得以透過圖樣、描述與樣本的互相搭配,達到法定的「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理解」要求。
各類型商標圖樣的表現方式
七種非傳統商標的圖樣要求彙整
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各條規定及「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2.1 的說明,各類型非傳統商標在圖樣、描述、樣本三方面的要求如下:
| 類型 | 商標圖樣 | 商標描述 | 商標樣本 | 法規依據 |
|---|---|---|---|---|
| 立體商標 | 以足夠辨識立體形狀之視圖呈現,至多6個 | 必須,說明立體形狀及使用方式 | 審查必要時 | 商施15I、15III |
| 顏色商標 | 以虛線標示商品/服務外觀輪廓,實線/色塊呈現顏色配置 | 必須,須包含 Pantone 色碼 | 審查必要時 | 商施14I、14II |
| 聲音商標 | 五線譜、簡譜或文字說明 | 音樂性質者必須描述 | 必須(電子載體) | 商施18I、18II、18III |
| 動態商標 | 靜止圖像序列,至多6個,依動態過程排列 | 必須,說明動態變化過程 | 必須(電子載體) | 商施16II |
| 全像圖商標 | 不同角度或內容之視圖,至多4個 | 必須,說明全像圖之內容與變化 | 審查必要時 | 審查基準§2.1 |
| 連續圖案商標 | 構圖元素加排列方式(重複延伸態樣) | 必須,說明圖案之構成及排列 | 審查必要時 | 審查基準§2.1 |
| 氣味商標 | 以文字說明替代(無法以視覺圖樣呈現) | 即為商標圖樣本身 | 審查必要時(試紙、商品實物等) | 審查基準§2.1 |
各類型圖樣表現的細部說明
立體商標:圖樣須以足夠辨識立體形狀的視圖呈現,通常包括正面、側面、背面、上方、下方等不同角度的視圖,至多6個。如商標係使用於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的立體形狀,應以實線繪製立體形狀本體,並得以虛線標示商品或包裝的其餘部分,以表明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方式與位置。
顏色商標:由於「顏色」本身無法獨立存在於視覺中(顏色必須附著於物體或空間上被感知),圖樣須以虛線描繪商品/服務外觀的輪廓或使用位置,再以實線或色塊標示顏色的配置方式。虛線部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外觀,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例如,申請鞋底顏色商標時,以虛線繪製鞋子的整體輪廓,以紅色色塊填充鞋底區域。
聲音商標:具有音樂性質的聲音以五線譜或簡譜呈現;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動物叫聲、機械運轉聲等)以文字說明呈現。聲音商標是少數必須檢附樣本的類型,因為聲音的感知本質上無法僅憑視覺圖樣完整傳達。
動態商標:以靜止圖像的序列呈現動態變化的過程,至多6個,須按時間順序排列並標明先後次序。這類似於電影膠卷的關鍵影格(keyframe)概念,讓審查委員及公眾能從靜態圖像中理解動態變化。同樣必須檢附電子載體的動態樣本。
全像圖商標:全像圖(hologram)利用雷射技術在不同觀察角度呈現不同的圖像或色彩變化,圖樣須呈現不同角度下所見的內容,至多4個視圖。由於全像圖的視覺效果涉及光學技術,難以在平面圖樣中完整再現,描述尤其重要。
連續圖案商標:呈現構圖元素及其排列方式,使公眾能理解該圖案如何在商品表面或服務環境中重複延伸。圖樣通常會顯示圖案的基本單元與重複排列的態樣。
氣味商標:氣味無法以視覺方式呈現,因此商標圖樣本身即為文字說明,亦即商標描述即為商標圖樣。申請人須以精確的文字描述該氣味的性質與特徵。審查時得要求提出含有該氣味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試紙等物理樣本。
虛線表示規則
虛線的功能與用途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得以虛線表示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或商品/服務的內容態樣。虛線是非傳統商標圖樣中極為重要的技術性工具,其核心功能在於區分「商標保護的範圍」與「商標使用的環境背景」。
虛線的主要使用情境包括:
- 表示使用位置:例如,位置商標以虛線繪製商品的整體外觀,以實線標示商標所在的特定位置
- 表示使用方式:例如,立體商標以虛線標示商品本體,以實線繪製構成商標的立體造型
- 表示內容態樣:例如,顏色商標以虛線描繪商品/服務的外觀輪廓,讓審查委員及公眾理解顏色如何施用於商品上
虛線部分的法律效果
虛線部分的法律效果極為明確,審查基準§2.1.1 揭示以下原則:
📋 虛線的四項法律效果
實線與虛線的選擇策略
當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或具功能性的部分時,申請人面臨「以實線表示並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兩種選擇。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以實線表示並聲明不專用時,該部分雖不單獨享有商標權,但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在整體觀察時會被考量進去。例如,某立體商標以實線繪製商品容器的通用形狀並聲明不專用,該容器形狀在混淆誤認整體判斷時仍會被納入考量。
以虛線表示時,該部分完全排除於商標之外,在任何商標權範圍的判斷中均不被考量。申請人應根據其希望主張的商標保護範圍,審慎選擇實線或虛線的使用方式。
商標描述的撰寫規範
商標描述的必備要素
商標描述(description of mark)是以文字補充說明商標圖樣所無法完整傳達的資訊。依審查基準§2.1.2 的規定,商標描述應包含以下必備要素:
- 商標型態聲明:開頭即應載明「本件為○○商標」,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本件為聲音商標」「本件為顏色商標」等,使審查委員及公眾能立即辨識商標的類型
- 商標內容說明:具體描述商標的構成要素與特徵,例如立體商標的形狀結構、顏色商標的顏色配置、聲音商標的旋律與節奏等
- 使用方式說明:宜說明商標如何使用於指定商品/服務上,例如顏色商標施用於商品的哪個部位、立體商標作為商品包裝的態樣等
各類型商標描述的撰寫要點
立體商標:描述立體形狀的結構、材質特徵、與商品的關係。若圖樣中使用虛線,應說明實線與虛線各自代表的意涵。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由一瓶身呈波浪形曲線的玻璃瓶構成,如圖樣所示之實線部分為商標本體,虛線部分為瓶蓋,非屬商標之一部分。」
顏色商標:描述除須說明顏色的配置方式外,必須標明 Pantone 色碼(或其他國際通用色彩編碼系統),以確保顏色的客觀性與精確性。例如:「本件為顏色商標,由施用於鞋底的紅色(Pantone 18-1663 TPX)構成。圖樣中虛線部分表示鞋子外觀,非屬商標之一部分,僅用以標示顏色之使用位置。」此一 Pantone 色碼的要求,正是商標法第19條第3項「客觀」要件在顏色商標上的具體實踐。
聲音商標:音樂性質的聲音須描述旋律、節奏、樂器種類等音樂特徵;非音樂性質的聲音須盡可能精確地描述聲音的特質。例如:「本件為聲音商標,由三個連續上升的短促音符組成,以鋼琴演奏,節奏為每拍120毫秒,如所附五線譜所示。」
動態商標:描述動態變化的起始狀態、過程與結束狀態,包括變化的順序、速度與方式。例如:「本件為動態商標,由如圖樣所示之六個靜止畫面依序組成,呈現一隻蝴蝶從花朵飛起、展翅旋轉後停駐於文字『ABC』上方的動態過程。」
全像圖商標:描述全像圖在不同觀察角度下所呈現的不同圖像或色彩變化效果。
氣味商標:由於氣味商標的圖樣即為文字說明,商標描述與商標圖樣合一。描述須盡可能精確、客觀地界定氣味的性質,避免過度主觀或模糊的形容。目前各國實務對氣味的「客觀性」要件仍存有較大挑戰。
商標樣本的檢附要求
必須檢附與審查必要時的區別
商標樣本(specimen)是輔助商標圖樣的實體或電子資料,使審查委員能更直接地感知商標的實際態樣。依據各類型的規定,樣本的檢附分為兩個層級:
| 檢附層級 | 適用類型 | 理由 | 格式 |
|---|---|---|---|
| 必須檢附 | 聲音商標、動態商標 | 聲音與動態的本質無法僅以靜態平面圖樣完整傳達,樣本為判斷商標內容的不可或缺要素 | 電子載體(光碟、隨身碟或電子檔案) |
| 審查必要時 | 立體、顏色、全像圖、連續圖案、氣味商標 | 圖樣與描述通常已足以表現商標內容,但若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得通知申請人補提 | 依類型而異(實物、照片、全像圖實體、試紙等) |
各類型樣本的格式規範
聲音商標的樣本應為該聲音的音訊檔案,須清晰完整地呈現申請註冊之聲音。實務上通常接受 MP3、WAV 等常見音訊格式。樣本的內容須與五線譜(或簡譜/文字說明)及商標描述一致。
動態商標的樣本應為該動態過程的影像檔案,須完整呈現由起始至結束的動態變化。實務上通常接受 MP4、AVI 等常見影片格式。樣本的內容須與靜止圖像序列及商標描述一致。
立體商標若經審查委員要求補提樣本,通常係提出立體形狀的實物或不同角度的照片,以補充視圖無法完整呈現的細節。
全像圖商標的樣本為以雷射技術製作之全像圖實體,使審查委員能實際觀察不同角度下的光學變化效果。
氣味商標的樣本最為特殊,可為含有該氣味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試紙等,使審查委員能以嗅覺直接感知商標的內容。氣味樣本的保存與呈現存在天然的困難(氣味會隨時間消散),此亦為氣味商標在實務上較難取得註冊的原因之一。
三者一致性原則
圖樣、描述與樣本的互相參照
商標圖樣、商標描述與商標樣本三者之間須維持一致性,此為非傳統商標申請的基本原則。三者各有其功能定位:
- 商標圖樣:界定商標保護範圍的核心依據,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 商標描述:以文字輔助說明圖樣內容,幫助理解與解釋圖樣
- 商標樣本:以實體或電子形式輔助呈現商標的實際態樣
三者的功能關係可歸納為:描述「解釋」圖樣,樣本「呈現」圖樣,三者共同構成完整的商標表現。
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
當圖樣、描述與樣本之間出現不一致時,審查基準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原則:以商標圖樣為準。商標圖樣是公告、登載於商標註冊簿、發給商標註冊證的核心內容,也是第三人查閱商標權範圍的主要依據。因此,當描述或樣本的內容與圖樣產生矛盾時,以圖樣所呈現的內容為準。
然而,此一原則的適用須考量各類型的特殊性。例如,氣味商標的「圖樣」即為文字說明,與描述合一,此時若樣本(試紙上的氣味)與文字說明不一致,實務上將面臨較複雜的判斷。又如聲音商標,若五線譜與音訊樣本不一致,由於五線譜為圖樣、音訊為樣本,原則上以五線譜為準,但審查委員通常會要求申請人補正使二者一致。
⚠️ 三者不一致的實務風險
三者不一致是非傳統商標申請中最常見的補正事由之一。常見的不一致態樣包括:(1) 動態商標的靜止圖像序列與影片樣本呈現的動態過程不符;(2) 顏色商標描述中載明的 Pantone 色碼與圖樣中實際呈現的顏色有落差;(3) 聲音商標的五線譜與音訊檔案在旋律或節奏上存在差異。此類不一致若無法透過補正解決,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申請前務必逐一核對三項資料的一致性。
商標圖樣不得實質變更
實質變更禁止的法律基礎
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此一「不得實質變更」原則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申請日制度的公平性——若允許申請人在申請後隨意變更商標圖樣,等於讓申請人以早期的申請日取得晚期才確定的商標保護,對其他競爭者不公平。
在非傳統商標的脈絡下,「實質變更」的判斷因各類型的特性而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審查基準針對各類型分別提供了具體的指引。
各類型的實質變更認定
立體商標:變更立體形狀的基本結構、輪廓或比例關係,構成實質變更。但補提能更清楚顯示同一立體形狀的視圖(例如增加一個角度的視圖),若未改變立體形狀的本體,通常不構成實質變更。補送視圖的前提是:新增的視圖僅為更完整地呈現原本的立體形狀,而非呈現不同的形狀。
顏色商標:變更顏色的色調、配置位置或配置方式,構成實質變更。例如將原申請的紅色(Pantone 18-1663 TPX)改為深紅色(Pantone 19-1664 TPX),即使色差不大,仍屬實質變更,因為 Pantone 色碼的精確性正是顏色商標「客觀性」要件的體現。
聲音商標:變更旋律、節奏、音調或主要音樂特徵,構成實質變更。但在不改變旋律結構的前提下微調演奏速度或配器,可能不構成實質變更,需個案判斷。
動態商標:變更動態變化的主要過程、關鍵畫面或變化順序,構成實質變更。例如原申請為「文字由左向右展開」,變更為「文字由下向上升起」,動態過程根本不同,為實質變更。
全像圖商標:變更全像圖在各角度下呈現的圖像內容或色彩效果,構成實質變更。
氣味商標:變更氣味的性質或特徵描述,構成實質變更。
📋 補送視圖的特別規則
在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等需要多視圖呈現的類型中,申請後補送視圖是常見的補正態樣。審查基準的立場是:補送的視圖若僅為更完整地呈現原申請圖樣已揭示的商標內容,不構成實質變更;但若補送的視圖揭示了原圖樣未曾呈現的新特徵,則屬實質變更。例如,原申請的立體商標僅附正面與側面二個視圖,後補送背面視圖,若背面與正面、側面呈現的是同一立體形狀的合理延伸,通常不構成實質變更。但若背面視圖揭示了正面、側面完全無法預見的裝飾元素,則可能構成實質變更。
常見問題
Q1:非傳統商標一定要提交商標描述嗎?
原則上是。幾乎所有類型的非傳統商標都須提出商標描述,以補充說明商標圖樣無法完整傳達的資訊。商標描述的開頭應載明商標型態(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並具體說明商標的內容與使用方式。氣味商標較為特殊,其文字說明同時兼具商標圖樣與商標描述的功能。
Q2:虛線部分需要聲明不專用嗎?
不需要。虛線部分本身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既然不是商標的內容,自然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問題。聲明不專用僅適用於屬於商標一部分但不具識別性的元素。如果商標中有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申請人可以選擇:(1) 以實線表示並聲明不專用;或 (2) 改以虛線表示,將該部分排除於商標之外。兩種做法的法律效果不同,申請人應根據策略需求選擇。
Q3:聲音商標可以只提文字描述不附五線譜嗎?
視聲音的性質而定。具有音樂性質的聲音(如旋律、歌曲),應以五線譜或簡譜呈現為商標圖樣。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特殊音效、動物叫聲、機械聲等),由於無法以樂譜表示,得以文字說明作為商標圖樣。但無論何種情形,聲音商標均須檢附音訊的電子樣本,這是強制要求。
Q4:顏色商標一定要標 Pantone 色碼嗎?
是的,商標描述中必須標明 Pantone 色碼(或其他國際通用色彩編碼系統)。這是為了滿足商標法第19條第3項「客觀」的要件。顏色的感知因人而異,且會受到螢幕、印刷品質、環境光線等因素影響,若僅以主觀的文字描述(如「鮮紅色」「天藍色」),無法客觀界定商標的保護範圍。Pantone 色碼提供了國際通用的客觀色彩參照標準,確保任何人都能精確辨識申請註冊的顏色。
Q5:商標圖樣、描述、樣本不一致怎麼辦?
三者不一致時,原則上以商標圖樣為準,因為圖樣是界定商標保護範圍的核心依據。但在實務上,審查委員通常會先發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修正描述或樣本使其與圖樣一致,而非直接以圖樣為準逕為審查。若不一致的程度嚴重到無法確定商標的真正內容,且無法透過補正解決,可能構成駁回事由。建議申請前逐一核對三項資料的一致性。
Q6:申請後可以補送立體商標的視圖嗎?
在不構成實質變更的前提下可以。補送的視圖若僅為更完整地呈現原申請圖樣已揭示的立體形狀(例如原附正面、側面二視圖,補送背面視圖以呈現同一形狀),通常不構成實質變更。但若補送的視圖揭示了原圖樣完全無法預見的新特徵或新元素,則屬實質變更,依商標法第23條不得為之。判斷標準在於:補送視圖所呈現的內容,是否為原圖樣的合理延伸,抑或為全新的商標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