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的法定要件

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理解

商標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此六項要件的目的在於確保商標的保護範圍能被明確界定,使商標權人、競爭者及一般公眾均能據以判斷商標權的範圍與界限。

對傳統文字或圖形商標而言,一張靜態平面圖樣通常即可滿足上述六項要件。然而,非傳統商標的標的本質上超越了平面視覺的範疇——立體商標具有三維空間結構、聲音商標以聽覺感知、動態商標隨時間變化、氣味商標訴諸嗅覺——因此,僅以一張平面圖樣往往不足以清楚表現商標的完整內容。為彌補此一不足,非傳統商標申請制度發展出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商標樣本三位一體的表現方式。

非傳統商標與傳統商標的表現差異

傳統文字/圖形商標的申請,原則上僅須提出一張商標圖樣即可,因為該圖樣本身已能滿足六項法定要件。非傳統商標則因其感知型態的特殊性,在表現方式上有根本性的差異:

比較面向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 非傳統商標
感知型態 二維平面視覺 三維/聽覺/動態/嗅覺等多元型態
商標圖樣 一張圖樣即足夠 可能需多張視圖、五線譜或文字說明
商標描述 通常不需要 原則上必須提出
商標樣本 通常不需要 部分類型必須、部分審查必要時提出
虛線使用 少見 常見,用於標示商標使用位置或態樣

此一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使得無法以單一平面圖樣完整表現的商標標的,得以透過圖樣、描述與樣本的互相搭配,達到法定的「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理解」要求。

各類型商標圖樣的表現方式

七種非傳統商標的圖樣要求彙整

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各條規定及「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2.1 的說明,各類型非傳統商標在圖樣、描述、樣本三方面的要求如下:

類型 商標圖樣 商標描述 商標樣本 法規依據
立體商標 以足夠辨識立體形狀之視圖呈現,至多6個 必須,說明立體形狀及使用方式 審查必要時 商施15I、15III
顏色商標 以虛線標示商品/服務外觀輪廓,實線/色塊呈現顏色配置 必須,須包含 Pantone 色碼 審查必要時 商施14I、14II
聲音商標 五線譜、簡譜或文字說明 音樂性質者必須描述 必須(電子載體) 商施18I、18II、18III
動態商標 靜止圖像序列,至多6個,依動態過程排列 必須,說明動態變化過程 必須(電子載體) 商施16II
全像圖商標 不同角度或內容之視圖,至多4個 必須,說明全像圖之內容與變化 審查必要時 審查基準§2.1
連續圖案商標 構圖元素加排列方式(重複延伸態樣) 必須,說明圖案之構成及排列 審查必要時 審查基準§2.1
氣味商標 以文字說明替代(無法以視覺圖樣呈現) 即為商標圖樣本身 審查必要時(試紙、商品實物等) 審查基準§2.1

各類型圖樣表現的細部說明

立體商標:圖樣須以足夠辨識立體形狀的視圖呈現,通常包括正面、側面、背面、上方、下方等不同角度的視圖,至多6個。如商標係使用於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的立體形狀,應以實線繪製立體形狀本體,並得以虛線標示商品或包裝的其餘部分,以表明商標在商品上的使用方式與位置。

顏色商標:由於「顏色」本身無法獨立存在於視覺中(顏色必須附著於物體或空間上被感知),圖樣須以虛線描繪商品/服務外觀的輪廓或使用位置,再以實線或色塊標示顏色的配置方式。虛線部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外觀,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例如,申請鞋底顏色商標時,以虛線繪製鞋子的整體輪廓,以紅色色塊填充鞋底區域。

聲音商標:具有音樂性質的聲音以五線譜或簡譜呈現;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動物叫聲、機械運轉聲等)以文字說明呈現。聲音商標是少數必須檢附樣本的類型,因為聲音的感知本質上無法僅憑視覺圖樣完整傳達。

動態商標:以靜止圖像的序列呈現動態變化的過程,至多6個,須按時間順序排列並標明先後次序。這類似於電影膠卷的關鍵影格(keyframe)概念,讓審查委員及公眾能從靜態圖像中理解動態變化。同樣必須檢附電子載體的動態樣本。

全像圖商標:全像圖(hologram)利用雷射技術在不同觀察角度呈現不同的圖像或色彩變化,圖樣須呈現不同角度下所見的內容,至多4個視圖。由於全像圖的視覺效果涉及光學技術,難以在平面圖樣中完整再現,描述尤其重要。

連續圖案商標:呈現構圖元素及其排列方式,使公眾能理解該圖案如何在商品表面或服務環境中重複延伸。圖樣通常會顯示圖案的基本單元與重複排列的態樣。

氣味商標:氣味無法以視覺方式呈現,因此商標圖樣本身即為文字說明,亦即商標描述即為商標圖樣。申請人須以精確的文字描述該氣味的性質與特徵。審查時得要求提出含有該氣味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試紙等物理樣本。

虛線表示規則

虛線的功能與用途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得以虛線表示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或商品/服務的內容態樣。虛線是非傳統商標圖樣中極為重要的技術性工具,其核心功能在於區分「商標保護的範圍」與「商標使用的環境背景」。

虛線的主要使用情境包括:

  • 表示使用位置:例如,位置商標以虛線繪製商品的整體外觀,以實線標示商標所在的特定位置
  • 表示使用方式:例如,立體商標以虛線標示商品本體,以實線繪製構成商標的立體造型
  • 表示內容態樣:例如,顏色商標以虛線描繪商品/服務的外觀輪廓,讓審查委員及公眾理解顏色如何施用於商品上

虛線部分的法律效果

虛線部分的法律效果極為明確,審查基準§2.1.1 揭示以下原則:

📋 虛線的四項法律效果

  • 不屬商標的一部分:虛線所表示的部分並非商標權保護的客體,僅是輔助說明商標使用環境的工具
  • 不納入混淆誤認判斷:在進行商標近似比對時,虛線部分不作為比對的對象
  • 聲明不專用適用:因虛線部分本身不屬商標,自無庸聲明不專用。聲明不專用僅適用於商標範圍內不具識別性的部分
  • 與聲明不專用的替代關係:商標中不具識別性或具功能性的部分,申請人可選擇以實線表示(但須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則該部分排除於商標之外,無須聲明不專用)

實線與虛線的選擇策略

當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或具功能性的部分時,申請人面臨「以實線表示並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兩種選擇。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實線表示並聲明不專用時,該部分雖不單獨享有商標權,但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在整體觀察時會被考量進去。例如,某立體商標以實線繪製商品容器的通用形狀並聲明不專用,該容器形狀在混淆誤認整體判斷時仍會被納入考量。

虛線表示時,該部分完全排除於商標之外,在任何商標權範圍的判斷中均不被考量。申請人應根據其希望主張的商標保護範圍,審慎選擇實線或虛線的使用方式。

商標描述的撰寫規範

商標描述的必備要素

商標描述(description of mark)是以文字補充說明商標圖樣所無法完整傳達的資訊。依審查基準§2.1.2 的規定,商標描述應包含以下必備要素:

  • 商標型態聲明:開頭即應載明「本件為○○商標」,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本件為聲音商標」「本件為顏色商標」等,使審查委員及公眾能立即辨識商標的類型
  • 商標內容說明:具體描述商標的構成要素與特徵,例如立體商標的形狀結構、顏色商標的顏色配置、聲音商標的旋律與節奏等
  • 使用方式說明:宜說明商標如何使用於指定商品/服務上,例如顏色商標施用於商品的哪個部位、立體商標作為商品包裝的態樣等

各類型商標描述的撰寫要點

立體商標:描述立體形狀的結構、材質特徵、與商品的關係。若圖樣中使用虛線,應說明實線與虛線各自代表的意涵。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由一瓶身呈波浪形曲線的玻璃瓶構成,如圖樣所示之實線部分為商標本體,虛線部分為瓶蓋,非屬商標之一部分。」

顏色商標:描述除須說明顏色的配置方式外,必須標明 Pantone 色碼(或其他國際通用色彩編碼系統),以確保顏色的客觀性與精確性。例如:「本件為顏色商標,由施用於鞋底的紅色(Pantone 18-1663 TPX)構成。圖樣中虛線部分表示鞋子外觀,非屬商標之一部分,僅用以標示顏色之使用位置。」此一 Pantone 色碼的要求,正是商標法第19條第3項「客觀」要件在顏色商標上的具體實踐。

聲音商標:音樂性質的聲音須描述旋律、節奏、樂器種類等音樂特徵;非音樂性質的聲音須盡可能精確地描述聲音的特質。例如:「本件為聲音商標,由三個連續上升的短促音符組成,以鋼琴演奏,節奏為每拍120毫秒,如所附五線譜所示。」

動態商標:描述動態變化的起始狀態、過程與結束狀態,包括變化的順序、速度與方式。例如:「本件為動態商標,由如圖樣所示之六個靜止畫面依序組成,呈現一隻蝴蝶從花朵飛起、展翅旋轉後停駐於文字『ABC』上方的動態過程。」

全像圖商標:描述全像圖在不同觀察角度下所呈現的不同圖像或色彩變化效果。

氣味商標:由於氣味商標的圖樣即為文字說明,商標描述與商標圖樣合一。描述須盡可能精確、客觀地界定氣味的性質,避免過度主觀或模糊的形容。目前各國實務對氣味的「客觀性」要件仍存有較大挑戰。

商標樣本的檢附要求

必須檢附與審查必要時的區別

商標樣本(specimen)是輔助商標圖樣的實體或電子資料,使審查委員能更直接地感知商標的實際態樣。依據各類型的規定,樣本的檢附分為兩個層級:

檢附層級 適用類型 理由 格式
必須檢附 聲音商標、動態商標 聲音與動態的本質無法僅以靜態平面圖樣完整傳達,樣本為判斷商標內容的不可或缺要素 電子載體(光碟、隨身碟或電子檔案)
審查必要時 立體、顏色、全像圖、連續圖案、氣味商標 圖樣與描述通常已足以表現商標內容,但若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得通知申請人補提 依類型而異(實物、照片、全像圖實體、試紙等)

各類型樣本的格式規範

聲音商標的樣本應為該聲音的音訊檔案,須清晰完整地呈現申請註冊之聲音。實務上通常接受 MP3、WAV 等常見音訊格式。樣本的內容須與五線譜(或簡譜/文字說明)及商標描述一致。

動態商標的樣本應為該動態過程的影像檔案,須完整呈現由起始至結束的動態變化。實務上通常接受 MP4、AVI 等常見影片格式。樣本的內容須與靜止圖像序列及商標描述一致。

立體商標若經審查委員要求補提樣本,通常係提出立體形狀的實物或不同角度的照片,以補充視圖無法完整呈現的細節。

全像圖商標的樣本為以雷射技術製作之全像圖實體,使審查委員能實際觀察不同角度下的光學變化效果。

氣味商標的樣本最為特殊,可為含有該氣味的商品實物、商品包裝或試紙等,使審查委員能以嗅覺直接感知商標的內容。氣味樣本的保存與呈現存在天然的困難(氣味會隨時間消散),此亦為氣味商標在實務上較難取得註冊的原因之一。

三者一致性原則

圖樣、描述與樣本的互相參照

商標圖樣、商標描述與商標樣本三者之間須維持一致性,此為非傳統商標申請的基本原則。三者各有其功能定位:

  • 商標圖樣:界定商標保護範圍的核心依據,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 商標描述:以文字輔助說明圖樣內容,幫助理解與解釋圖樣
  • 商標樣本:以實體或電子形式輔助呈現商標的實際態樣

三者的功能關係可歸納為:描述「解釋」圖樣,樣本「呈現」圖樣,三者共同構成完整的商標表現。

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

當圖樣、描述與樣本之間出現不一致時,審查基準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原則:以商標圖樣為準。商標圖樣是公告、登載於商標註冊簿、發給商標註冊證的核心內容,也是第三人查閱商標權範圍的主要依據。因此,當描述或樣本的內容與圖樣產生矛盾時,以圖樣所呈現的內容為準。

然而,此一原則的適用須考量各類型的特殊性。例如,氣味商標的「圖樣」即為文字說明,與描述合一,此時若樣本(試紙上的氣味)與文字說明不一致,實務上將面臨較複雜的判斷。又如聲音商標,若五線譜與音訊樣本不一致,由於五線譜為圖樣、音訊為樣本,原則上以五線譜為準,但審查委員通常會要求申請人補正使二者一致。

⚠️ 三者不一致的實務風險

三者不一致是非傳統商標申請中最常見的補正事由之一。常見的不一致態樣包括:(1) 動態商標的靜止圖像序列與影片樣本呈現的動態過程不符;(2) 顏色商標描述中載明的 Pantone 色碼與圖樣中實際呈現的顏色有落差;(3) 聲音商標的五線譜與音訊檔案在旋律或節奏上存在差異。此類不一致若無法透過補正解決,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申請前務必逐一核對三項資料的一致性。

商標圖樣不得實質變更

實質變更禁止的法律基礎

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此一「不得實質變更」原則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申請日制度的公平性——若允許申請人在申請後隨意變更商標圖樣,等於讓申請人以早期的申請日取得晚期才確定的商標保護,對其他競爭者不公平。

在非傳統商標的脈絡下,「實質變更」的判斷因各類型的特性而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審查基準針對各類型分別提供了具體的指引。

各類型的實質變更認定

立體商標:變更立體形狀的基本結構、輪廓或比例關係,構成實質變更。但補提能更清楚顯示同一立體形狀的視圖(例如增加一個角度的視圖),若未改變立體形狀的本體,通常不構成實質變更。補送視圖的前提是:新增的視圖僅為更完整地呈現原本的立體形狀,而非呈現不同的形狀。

顏色商標:變更顏色的色調、配置位置或配置方式,構成實質變更。例如將原申請的紅色(Pantone 18-1663 TPX)改為深紅色(Pantone 19-1664 TPX),即使色差不大,仍屬實質變更,因為 Pantone 色碼的精確性正是顏色商標「客觀性」要件的體現。

聲音商標:變更旋律、節奏、音調或主要音樂特徵,構成實質變更。但在不改變旋律結構的前提下微調演奏速度或配器,可能不構成實質變更,需個案判斷。

動態商標:變更動態變化的主要過程、關鍵畫面或變化順序,構成實質變更。例如原申請為「文字由左向右展開」,變更為「文字由下向上升起」,動態過程根本不同,為實質變更。

全像圖商標:變更全像圖在各角度下呈現的圖像內容或色彩效果,構成實質變更。

氣味商標:變更氣味的性質或特徵描述,構成實質變更。

📋 補送視圖的特別規則

在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等需要多視圖呈現的類型中,申請後補送視圖是常見的補正態樣。審查基準的立場是:補送的視圖若僅為更完整地呈現原申請圖樣已揭示的商標內容,不構成實質變更;但若補送的視圖揭示了原圖樣未曾呈現的新特徵,則屬實質變更。例如,原申請的立體商標僅附正面與側面二個視圖,後補送背面視圖,若背面與正面、側面呈現的是同一立體形狀的合理延伸,通常不構成實質變更。但若背面視圖揭示了正面、側面完全無法預見的裝飾元素,則可能構成實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