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商標案例研究
核心要點
- 立體商標核准關鍵在於脫離通用形狀的獨特設計:BMW雙腎水箱護罩、KENZO罌粟花香水瓶、台北101大樓均因具備高度識別性而獲准
- 立體商標的功能性限制嚴格排除純功能形狀:圓形輪胎、縫衣針、電風扇葉片等因為技術功能所必然之形狀而無法註冊
- 顏色商標先天識別性極難成立,說明性顏色(紅色蕃茄口味、黑色染髮劑)與功能性顏色(黑色太陽能收集器)均遭核駁
- 聲音商標核准案例涵蓋音樂性質(INTEL 5音、康寶、新一點靈B12)與非音樂性質(福氣啦閩南語、泰山吼叫聲)兩大類型
- 動態商標須以連續動態影像具備識別性:微軟Windows開機動畫、剪刀手開合動作均獲核准
- 連續圖案商標中,Dior文字連續圖案具先天識別性,LV Monogram則以後天識別性獲准
- 氣味商標與位置商標在台灣實務中案例稀少,核准難度最高
立體商標的經典核准案例
具先天識別性的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是非傳統商標中發展最成熟、案例最豐富的類型。依審查基準§3的規定,立體商標如脫離該類商品的通用形狀,呈現獨特的設計特徵,即可認定具有先天識別性。以下為審查基準中的經典核准案例:
BMW雙腎水箱護罩:BMW的雙腎形(kidney grille)水箱護罩設計,其獨特的雙圓形格柵造型已成為BMW品牌的標誌性識別元素。該設計脫離一般汽車水箱護罩的通用形狀(如單一橫柵、蜂巢狀等),具備足以作為商品來源識別的獨特外觀,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
KENZO罌粟花香水瓶:KENZO的罌粟花造型香水瓶,以花朵形狀作為瓶身設計,完全脫離一般香水瓶的圓柱、方形等通用外觀。此獨特的花朵造型使消費者一見即可辨識其商品來源,具備先天識別性。
HENNESSY XO葫蘆形酒瓶:軒尼詩XO的葫蘆形扁瓶設計,其獨特的扁平葫蘆造型與一般酒瓶形狀明顯不同,消費者可藉由瓶身外觀直接識別商品來源,獲核准為立體商標。
橢圓形扇貝酒瓶:以扇貝貝殼為造型靈感的橢圓形酒瓶,其獨特的貝殼紋理與橢圓形態超越一般酒瓶的通用外觀,具備識別性。
八角形立體商標與其他造型
八角形立體商標:將商品或容器設計為八角形的立體造型,由於一般商品不會採用八角形作為外觀設計,此一獨特形狀足以使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
D字母曲線:以字母D的曲線造型作為立體商標,其獨特的曲線設計脫離一般商品的通用形狀,具備識別性。
瓶身12矩形設計:在瓶身上設計12個矩形凹凸造型,形成獨特的觸覺與視覺識別特徵,不同於一般瓶身的平滑或簡單紋路設計。
特殊造型汽車:當汽車的整體外觀設計呈現高度獨特且非功能性的造型特徵時,該車型外觀本身可作為立體商標獲准註冊。
服務場所與人型立體商標
台北101大樓:台北101以其獨特的竹節造型建築外觀,作為服務場所的立體商標獲准註冊。其建築外觀的識別性來自高度獨特的層疊式節節高升設計,消費者可藉由建築外觀識別其所提供的服務來源。此案例特別之處在於,它是以「服務場所」的建築外觀作為立體商標。
麥當勞叔叔人型:麥當勞叔叔(Ronald McDonald)的立體人物造型,以其紅白黃配色的小丑形象與獨特裝扮,作為立體商標獲准。其人物造型已與麥當勞品牌建立強烈的識別連結。
鼎泰豐包子人型:鼎泰豐的包子造型人物,以擬人化的小籠包形象作為立體商標,該獨特的人物設計使消費者可直接聯想到鼎泰豐品牌。
賓士三星標識:賓士(Mercedes-Benz)的三芒星標識以立體形式呈現,其獨特的三角星造型具備極高的識別性,為全球最知名的立體商標之一。
立體商標的識別性與功能性限制
不具識別性的通用形狀
並非所有立體造型都能獲准註冊為商標。當商品的立體形狀僅為該類商品的通用形狀,消費者會將其視為商品本身的外觀而非來源識別標誌時,即不具先天識別性。審查基準列舉以下核駁案例:
| 申請商標 | 指定商品 | 核駁理由 |
|---|---|---|
| 普通細頸圓身酒瓶 | 酒類 | 細頸圓身為酒瓶的通用形狀,消費者會視為一般酒瓶外觀,無法藉此識別來源 |
| 圓筒果醬瓶 | 果醬 | 圓筒形為果醬瓶的通用包裝形狀,不具識別性 |
| 心形巧克力 | 巧克力 | 心形為巧克力業者普遍採用的造型,屬巧克力商品的通用形狀,消費者不會將其視為特定來源識別 |
上述案例的共通特徵在於:所申請的立體形狀是該類商品市場上常見的、通用的外觀設計,消費者已習慣將此形狀視為商品本身的一部分,而非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若欲以此類通用形狀取得商標註冊,須舉證證明該形狀已透過長期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功能性排除的核駁案例
即使立體形狀具有獨特性,若該形狀係為達成商品的技術功能所必然的結果,仍不得註冊為商標。功能性排除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以商標權實質達到專利保護的效果,妨礙市場自由競爭。審查基準的功能性核駁案例包括:
| 申請商標 | 指定商品 | 功能性分析 |
|---|---|---|
| 圓形輪胎 | 輪胎 | 圓形為輪胎在地面滾動的技術功能所必然的形狀,無法以其他形狀替代 |
| 縫衣針 | 縫紉用品 | 細長尖銳的造型為穿透布料的功能所必然,針的形狀由其功能決定 |
| 電風扇葉片 | 電風扇 | 扇葉的形狀與角度為產生氣流的空氣動力學功能所決定 |
| 餅乾圓形/長方形 | 餅乾 | 圓形與長方形為便於製造、包裝及食用的功能性形狀 |
📋 功能性判斷的核心邏輯
功能性排除的判斷重點在於:如果該形狀主要是為了使商品發揮其本身功能而被採用,則不論該形狀是否獨特、是否具有識別性,均不得註冊為商標。此一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技術性特徵透過專利制度保護(有期限),而非透過商標制度獲得永久的獨占權。
顏色商標的識別性案例
顏色商標的識別性挑戰
顏色商標是所有非傳統商標中先天識別性最難成立的類型之一。依審查基準§4,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因為消費者傾向將顏色視為商品的裝飾或美化元素,而非來源識別標誌。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顏色的使用方式足以使消費者直接將其與特定來源連結,才可能具備識別性。
審查基準描述的顏色商標核准案例包括:紫色螺母內圈(將紫色施用於螺母的內圈表面,此一特殊的顏色施用位置超越一般裝飾用途)、五色帶組合(以特定順序排列的五色色帶組合,其獨特的色彩排列順序構成識別特徵)。
說明性與通用性顏色的核駁
當顏色的使用僅在說明商品的特性、成分或用途時,屬於說明性使用,不具識別性。審查基準列舉的核駁案例充分說明此一原則:
- 紅色用於蕃茄口味商品:紅色直接說明蕃茄成分/口味,消費者會將紅色視為蕃茄口味的說明而非商品來源識別
- 黑色/褐色用於染髮劑:黑色與褐色直接說明染髮劑的色澤效果,消費者將顏色理解為商品的功能描述
- 紅色用於滅火器:紅色為滅火器業者普遍使用的顏色,具有警示與辨識用途的通用性
- 白色用於牛奶:白色直接反映牛奶的自然顏色,屬說明性使用
- 黑色用於牙線:黑色牙線有助於使用者在清潔後觀察殘留物,屬功能性目的而非識別來源
功能性顏色的排除
與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排除原則相同,當顏色的使用係為達成技術功能或實用目的時,不得註冊為商標。審查基準的功能性顏色核駁案例包括:
- 黑色用於太陽能收集器:黑色能最有效地吸收太陽能(光能轉換為熱能),為太陽能收集器達成其技術功能所必需的顏色
- 銀色用於隔熱板:銀色(反射性塗層)能有效反射熱輻射,為隔熱板發揮隔熱功能的技術需求
- 紅色/橘色用於交通警示:紅色與橘色具有高可見度的警示功能,為交通安全的功能性需求,並非來源識別
⚠️ 顏色商標的實務啟示
從上述案例可見,顏色商標在台灣實務中面臨極高的核准門檻。申請人若欲以顏色取得商標註冊,最可行的路徑是透過長期大量使用累積後天識別性,並提出充分的消費者調查、銷售數據及廣告資料等證據,證明消費者已將該顏色與特定來源建立穩固的聯想關係。
聲音商標核准案例全覽
音樂性質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中核准案例較為豐富的類型。依審查基準§5,聲音商標可分為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兩大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較容易具備識別性,因為特定的旋律組合本身即具有區辨不同來源的能力。審查基準的經典核准案例包括:
- INTEL 5音:Intel標誌性的五音旋律(D♭-D♭-G♭-D♭-A♭),作為品牌識別音長期使用於廣告末尾,消費者一聽即知為Intel品牌,具備極高識別性
- 「好湯在康寶」:康寶濃湯的廣告旋律,以簡短的旋律搭配品牌名稱,長期使用已使消費者建立深刻的來源聯想
- 「新一點靈B12」:新一點靈B12藥品的廣告旋律,透過長期反覆播放,該旋律已成為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聽覺標誌
- Hi life萊爾富:萊爾富便利商店的門市音樂旋律,消費者進店時聽到即可辨識為萊爾富
- YAHOO:Yahoo的品牌識別音,以獨特的人聲呼喊「Yahoo!」作為聲音商標
- 特力屋:特力屋的廣告旋律,經長期使用已成為該品牌的聽覺識別標誌
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
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包括人聲語句、動物叫聲、自然聲響等。此類聲音商標的識別性判斷需考量該聲音是否具備足夠的獨特性,使消費者能藉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審查基準的核准案例包括:
- 「福氣啦」閩南語:以閩南語發音的「福氣啦」人聲語句,其獨特的語調與方言表達方式使消費者可識別特定來源
- 「你累了嗎」:蠻牛能量飲料的廣告語音,以特定的語調與節奏呈現,已與品牌建立強烈連結
- 泰山吼叫聲:以泰山(Tarzan)的吼叫聲作為聲音商標,該聲音具有高度獨特性,消費者可直接辨識
通用性聲音的核駁
當聲音為特定場合或情境中普遍使用的通用性聲音時,不具識別性。審查基準的核駁案例包括:
- 費玉清晚安曲:用於播放服務(如廣播電台的收播音樂),由於晚安曲為電台普遍使用的收播慣例,屬通用性使用
- 少女的祈禱:用於資源回收車,該旋律為台灣資源回收車普遍使用的音樂,已成為通用聲音識別
- 結婚進行曲:用於婚禮相關服務,該樂曲為婚禮場合的通用音樂,消費者不會將其視為特定來源識別
功能性聲音的排除
與其他非傳統商標一致,當聲音係為達成技術功能或實用目的時,不得註冊:
- 摩托車引擎聲:引擎運轉所產生的聲音為機械功能的必然結果
- 照相機快門聲:快門聲為相機機械結構運作的功能性聲音
- 救護車警笛聲:警笛聲為法令規定或安全功能所必需,屬功能性使用
📋 聲音商標的呈現方式
聲音商標的申請須提供足以讓公眾了解該聲音的描述。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應提交五線譜或簡譜;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則應以文字描述聲音特徵,並提交聲音樣本的電子檔案。描述越精確,越有利於審查機關判斷其識別性。
動態與全像圖商標案例
動態商標的核准案例
動態商標是以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作為商標的類型。依審查基準§6,動態影像如具備足以識別來源的獨特視覺特徵,即可獲准註冊。經典核准案例包括:
微軟Windows開機動畫: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的開機動態畫面,以特定的圖形元素、色彩變化與動態效果構成連續影像,使用者每次開機時即可見到,已成為Windows系統的重要識別元素。
剪刀手開合動作:以剪刀手(V字手勢)的開合動態作為商標,其獨特的手勢動態具備視覺識別性,消費者可藉此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HISAMITSU ∞符號:久光製藥的動態商標,以無限符號(∞)的動態變化過程作為商標,其獨特的動態呈現方式超越靜態圖形,構成具有識別性的動態標誌。
動態商標不具識別性的案例
當動態影像僅為商品使用過程的一般展示或功能說明時,不具識別性:
- 商品清潔展示動態:展示清潔用品使用效果的動態影片,僅在說明商品的使用方式與效果,消費者視之為廣告展示而非來源識別
- 組裝動態影片:展示商品組裝過程的動態影像,屬說明性質的功能展示
- 牛奶沖泡影片:展示牛奶沖泡過程的動態影像,僅為商品使用方式的通用展示
動態商標的功能性排除
當動態為商品功能運作所必然產生時,亦遭功能性排除:
- 鐘擺動態用於時鐘:鐘擺的擺動為時鐘計時功能所必然的運動方式,不得作為動態商標
- 車門開合動態用於汽車:車門的開合動作為汽車使用功能所必然,不具作為商標的適格性
全像圖(Hologram)商標
全像圖商標是利用全像攝影技術產生的三維影像,依觀看角度不同而呈現不同的圖像或色彩變化。依審查基準§7,全像圖商標如具備獨特的圖像設計或色彩變化特徵,可獲准註冊。典型的全像圖商標包括信用卡上的安全全像圖案,以及從不同角度觀看時產生光環變化的圖像設計。由於全像圖技術本身具有一定的視覺獨特性,其識別性的成立相較於顏色商標更為容易。
連續圖案、氣味與位置商標案例
連續圖案商標的核准案例
連續圖案商標是以重複排列的圖案施用於商品表面作為識別標誌。依審查基準§8,當連續圖案的設計超越一般裝飾性質,具備足以識別來源的獨特特徵時,可獲准註冊。
具先天識別性的案例:
- 棋盤格鞋面(虛線表示):以棋盤格圖案施用於鞋面,商標圖樣中以虛線表示鞋子外型(虛線部分不主張商標權),僅就棋盤格連續圖案主張權利,獲准註冊
- 菱形搭配綠紅綠條紋:以菱形圖案搭配綠色-紅色-綠色條紋的連續排列,其獨特的圖案組合與色彩配置具備識別性
- Dior文字連續圖案:以「Dior」文字以特定排列方式重複構成的連續圖案,由於Dior文字本身具有識別性,其連續排列的圖案亦被認定具備先天識別性
以後天識別性核准的案例:
- LV Monogram圖案:Louis Vuitton經典的LV字母搭配花卉圖案的連續排列,指定使用於珠寶飾品等商品。雖然連續圖案通常被視為裝飾,但LV Monogram透過長期大量使用,消費者已將該圖案與Louis Vuitton品牌建立強烈連結,以後天識別性獲准
- GG圖案:Gucci的雙G字母連續排列圖案,同樣透過品牌長期使用而累積後天識別性
氣味商標案例
氣味商標是所有商標類型中核准難度最高的,主要困難在於氣味難以精確描述、難以客觀呈現,且消費者通常不會以氣味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方式。依審查基準§9:
可行的氣味描述案例:
- 玫瑰花香味塑膠容器:將玫瑰花香味施加於塑膠容器商品,由於塑膠容器通常無香味,玫瑰花香與商品本身無直接關聯,構成可識別的氣味特徵
- 薄荷味(甲基水楊酸與薄荷腦):以具體的化學成分(甲基水楊酸加薄荷腦)描述氣味特徵,提供較為客觀的氣味界定方式
不可行的氣味描述案例:
- 泡泡糖氣味:「泡泡糖氣味」此一描述過於模糊,不同品牌的泡泡糖氣味各有差異,無法藉此描述特定化一種氣味,不符合明確表示的要件
國外核准案例參考:
- 雞蛋花(Plumeria)香味紗線:紗線通常無香味,雞蛋花香與紗線無功能關聯,構成識別性
- 櫻桃味機油:機油通常具有石化氣味,櫻桃味與機油功能無關,可作為來源識別
- 苦澀啤酒味飛鏢:飛鏢通常無特殊氣味,苦澀啤酒味與飛鏢功能無關
功能性氣味的排除:
- 香水/芳香精油的香味:香味為香水與芳香精油商品的本質功能,以香味吸引消費者正是該類商品的主要目的
- 洗碗精的檸檬香:檸檬香用於清潔用品具有掩蓋化學氣味、提供清新感的功能性目的
位置商標案例
位置商標是將特定的標誌固定施用於商品的特定位置,以該標誌與位置的組合作為識別依據。依審查基準§10,位置商標的核准案例包括:
- 鞋後跟紅色條帶:將紅色條帶固定施用於鞋後跟的特定位置,消費者可藉由此一固定位置的色帶辨識商品來源
- Superdry橘色標籤:Superdry品牌將橘色標籤固定縫製於服飾的特定位置,消費者透過該標籤的位置與顏色即可識別品牌
- 飛機尾翼紅白藍條紋:航空公司將紅色、白色、藍色條紋施用於飛機尾翼的特定位置,作為識別不同航空公司的標誌
聯合式非傳統商標與實務啟示
聯合式非傳統商標案例
聯合式非傳統商標是將兩種以上的非傳統商標類型結合為一體呈現的商標。依審查基準§11,當不同類型的非傳統元素結合後,其整體呈現具備識別性時,可作為聯合式商標獲准註冊。核准案例包括:
星芒爆炸聲(聲音+動態):結合星芒圖形的動態變化與爆炸音效,以視覺動態搭配聽覺聲音的方式呈現,其整體的視聽組合具備獨特的識別特徵。消費者同時接收視覺與聽覺訊息,強化了來源識別的效果。
蘇菲羽毛翅膀(聲音+動態):結合羽毛翅膀展開的動態影像與特定音效,以視覺動態搭配聲音的方式呈現品牌識別。此案例同樣展示了多重感官識別的整合運用。
各類型非傳統商標核准難度比較
綜合審查基準的案例分析,各類型非傳統商標的核准難度存在顯著差異:
| 商標類型 | 核准難度 | 先天識別性可能 | 後天識別性路徑 | 關鍵挑戰 |
|---|---|---|---|---|
| 立體商標 | 中等 | 較高(獨特造型) | 可行 | 排除通用形狀與功能性 |
| 聲音商標 | 中等 | 較高(獨特旋律) | 可行 | 排除通用聲音與功能性聲音 |
| 動態商標 | 中等偏高 | 中等 | 可行 | 須脫離一般展示與功能動態 |
| 全像圖商標 | 中等 | 較高 | 可行 | 技術呈現與明確描述 |
| 連續圖案商標 | 中等偏高 | 中等(需超越裝飾性) | 可行(主要路徑) | 排除單純裝飾性圖案 |
| 顏色商標 | 高 | 極低 | 幾乎唯一路徑 | 排除說明性與功能性顏色 |
| 位置商標 | 高 | 低 | 主要路徑 | 特定位置的識別意義 |
| 氣味商標 | 極高 | 極低 | 極為困難 | 氣味描述、客觀呈現、功能性排除 |
非傳統商標的共通識別性原則
從上述各類型案例歸納,非傳統商標的識別性判斷遵循以下共通原則:
原則一:脫離通用性。無論何種類型的非傳統商標,申請的標誌必須脫離該類商品的通用形狀、通用顏色、通用聲音等。通用性元素為業界共同使用,消費者不會將其視為來源識別。
原則二:功能性排除優先。即使標誌具有獨特性,若其主要目的在於達成技術功能或實用目的,仍不得註冊。此原則適用於所有非傳統商標類型:立體形狀的技術功能、顏色的物理功能、聲音的安全警示功能、動態的機械運作功能等。
原則三:後天識別性為重要補充。對於先天識別性不易成立的類型(尤其是顏色、連續圖案、位置、氣味),透過長期大量使用累積後天識別性,是取得商標註冊的主要甚至唯一途徑。後天識別性的舉證通常需要提出使用期間、銷售數據、廣告資料、消費者調查等綜合證據。
原則四:明確表示義務。非傳統商標的申請必須以足以讓公眾了解的方式清楚呈現商標內容,包括文字描述與適當的圖樣、聲音檔案或樣本。描述不明確或過於模糊者(如「泡泡糖氣味」),將遭核駁。
實務策略建議
基於審查基準案例的分析,申請人在規劃非傳統商標策略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 優先選擇核准可能性較高的類型:立體商標與聲音商標的審查實務最為成熟,核准案例最多,宜優先考量
- 設計須避開功能性:在立體形狀、顏色或聲音的設計中,確保所選擇的元素與商品功能無直接關聯
- 及早啟動使用並保存證據:對於先天識別性難以成立的類型,及早開始使用並系統性保存使用證據,為日後主張後天識別性做準備
- 考量聯合式商標:結合兩種以上非傳統元素(如聲音+動態)可強化整體識別效果,提高核准機率
- 精確描述商標內容:非傳統商標的描述必須具體、明確,避免模糊或泛稱,特別是氣味商標應盡可能使用化學成分等客觀方式界定
⚠️ 非傳統商標的長期維護
取得非傳統商標註冊後,權利人應持續維持該商標的使用一致性。例如,立體商標應維持相同的外觀造型,聲音商標應維持相同的旋律編排,顏色商標應維持相同的色彩規格。任何重大變更均可能影響商標的識別性,進而影響商標權的維持。此外,應持續監控市場上是否有近似的非傳統商標使用,及時提出異議或評定,防止自身商標權遭到稀釋。
常見問題
Q1:立體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有什麼不同?
立體商標保護的是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權利期間可透過延展永久維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美感設計」,有法定保護期限(台灣為15年)。兩者的保護目的不同,但保護客體可能重疊。重要的是,如果立體形狀純粹是為技術功能所必然(如圓形輪胎),既可能無法取得立體商標,也可能無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因欠缺裝飾性)。
Q2:為什麼顏色商標這麼難獲准?
主要有三個原因:(1) 消費者不習慣以顏色識別來源,通常將顏色視為裝飾或美化;(2) 顏色資源有限,賦予單一業者獨占某顏色的權利會不當限制競爭;(3) 許多顏色的使用具有說明性(如紅色代表蕃茄口味)或功能性(如黑色吸熱)。因此,顏色商標幾乎只能透過長期大量使用累積後天識別性才能獲准。
Q3:聲音商標需要提交什麼申請文件?
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應提交五線譜或簡譜,並附上聲音樣本的電子檔案(如MP3格式)。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則應以文字詳細描述聲音的特徵(如音調、節奏、持續時間等),同樣須附聲音樣本電子檔。無論何種類型,描述越精確越有利於審查。
Q4:台灣有成功註冊的氣味商標嗎?
截至目前,台灣成功註冊的氣味商標案例極為稀少。審查基準雖然在法規上承認氣味商標的可註冊性,但實務上因氣味難以精確描述、難以客觀再現,加上功能性排除的限制,使得氣味商標的核准門檻極高。國外雖有少數核准案例(如雞蛋花香紗線、櫻桃味機油),但整體而言,氣味商標仍是核准難度最高的商標類型。
Q5:什麼是位置商標?和一般商標有什麼不同?
位置商標是將特定標誌固定施用於商品的特定位置,以標誌與位置的組合作為識別依據。例如,鞋後跟的紅色條帶、Superdry的橘色標籤。與一般商標不同的是,位置商標的識別性不僅來自標誌本身,更來自該標誌被放置的「特定位置」。申請時須以虛線標示商品外觀,以實線標示商標部分,明確界定位置關係。
Q6:聯合式非傳統商標有什麼優勢?
聯合式非傳統商標結合兩種以上的感官識別元素(如聲音+動態),主要優勢有二:(1) 多重感官刺激可強化消費者的識別印象,使整體商標更容易被認定具有識別性;(2) 單一元素可能不具識別性(如普通動態),但結合其他元素後整體可能具備識別性。不過,申請人須能清楚描述各元素的結合方式及整體呈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