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ham Act §45 Abandonment 定義

商標放棄(abandonment)的法律定義依 Lanham Act §45(15 U.S.C. §1127):

  • 不使用 + 不打算恢復使用:連續不使用且無重新使用意圖
  • 失去 source-identifying 能力:商標因使用方式或允許他人使用而失去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

實務上 abandonment 是事實判斷,需綜合考量使用情形、市場動態與權利人意圖。

3 年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Lanham Act §45 明確規定:「連續 3 年不使用」推定為 abandonment(rebuttable presumption)。此推定可由註冊人提反證推翻:

  • 證明不使用是不可歸責於註冊人的情形(excusable nonuse)
  • 證明確有恢復使用意圖並有具體計畫
  • 提出商業合理理由解釋暫停使用

反證標準在 Imperial Tobacco v. Philip Morris (Fed. Cir. 1990) 案後較嚴:抽象意圖不夠,須有客觀證據佐證。

Excusable Nonuse 的判斷

可被接受的「非自願不使用」情境(TTAB 判例累積):

類型說明
市場條件原料短缺、進口禁令、產業結構改變
政府管制FDA 審查延宕、進口許可遲延
商業重整公司重整、所有權變更但仍有恢復計畫
產品改良停售舊版以開發新版(須有具體開發紀錄)
戰爭/災難不可抗力導致暫停營業

不被接受的理由:純粹「沒有銷售意願」「等待商機」「資金不足」等主觀經營決策。

重新使用(Resumption)的程序

停用後重新使用商標,恢復權利的步驟:

  1. 真實重新使用:必須是 bona fide use in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不是 token use
  2. 對外公開:須在公開市場銷售,內部試銷不夠
  3. 保留證據:發票、訂單、廣告投放、媒體報導
  4. 持續使用:不是一次性,須持續經營

注意:重新使用不會自動恢復原優先順位。若期間有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或註冊,原註冊人可能失去優先性。

重新使用的真實性判斷

TTAB 判斷重新使用是否「真實」的因素:

  • 使用量:相對於該行業常規
  • 持續性:一次性 vs 規律性
  • 商業合理性:是否符合該商品的銷售模式
  • 動機:真實商業意圖 vs 保留商標目的

Wells Fargo v. Stagecoach Properties (TTAB 1979) 案:恢復使用必須是「正常商業活動」,不是為了維持註冊而做的形式銷售。

Section 8 / 71 與不使用的關係

商標註冊後維持義務:

  • Section 8(國內申請 §1(a)/§1(b)/§44(d)):註冊後第 5–6 年、第 9–10 年、之後每 10 年
  • Section 71(§44(e)、§66(a) 註冊):類似 Section 8,註冊後第 5–6 年、第 9–10 年

提交 Section 8/71 時須附 specimen 證明持續使用。若停用期間跨越第 5–6 年並未在期限內補使用,可能:

  • 不提交 Section 8/71,商標被自動撤銷
  • 提交不實聲明,後果嚴重(撤銷 + 詐欺責任)
  • 申請 excusable nonuse 證明(須充分理由)

TTAB 撤銷程序中的 Abandonment

第三人可向 TTAB 提起撤銷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主張註冊人 abandonment:

  • 原告須舉證註冊人 3 年未使用(建立 prima facie case)
  • 被告須舉反證證明 excusable nonuse 或重新使用
  • 程序通常 1–3 年
  • 勝訴後註冊被撤銷,但商標未必馬上可被他人註冊(須評估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等)

策略性考量

對於暫時停用商標的權利人,建議:

  • 有計畫地紀錄理由:保留董事會紀錄、市場分析、重啟計畫
  • 偶爾性使用不夠:避免 token use 補救心態
  • 考慮分階段使用:若部分商品已停售,可限縮註冊範圍而非整體放棄
  • 密切監控期限:Section 8/71 期限不可錯過
  • 主動評估:若確實無重啟計畫,主動 surrender 比被撤銷更好

常見錯誤

  1. 用 token use 維持註冊:1989 後不被接受
  2. 誤以為 3 年內必須有銷售紀錄:實際是 3 年連續完全不使用才推定 abandonment
  3. 未保留停用理由:之後被質疑 abandonment 時無法反證
  4. 抽象「打算恢復」聲明:須有具體計畫與紀錄
  5. 停用期間任他人使用:可能被視為「naked licensing」(放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