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取消與刪除程序
核心要點
- 商標註冊可因多種原因被取消:§14撤銷請求、§8未提交自動撤銷、§9未續展屆期失效、自願放棄及法院命令
- §14撤銷請求向TTAB(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提出,依註冊年限有不同的可主張理由
- 註冊5年內可基於廣泛理由被撤銷;5年後可主張的理由受到限縮
- 2020年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引入Expungement(刪除)及Reexamination(再審查)兩項新程序
- Expungement針對從未在商業中使用的註冊商標;Reexamination針對在申請時未使用的情形
- 權利人可自願放棄(surrender)註冊以供撤銷,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均可
- 被撤銷或失效的註冊無法恢復,權利人只能重新申請
商標註冊取消的類型總覽
取消的各種途徑
美國商標註冊可以透過多種途徑被取消或終止。了解各種取消途徑的差異,對於商標權利的維護與爭議處理至關重要。
| 取消途徑 | 法律依據 | 發動者 | 處理機關 |
|---|---|---|---|
| §14撤銷請求 | 15 U.S.C. §1064 | 認為受到損害的第三方 | TTAB |
| §8未提交撤銷 | 15 U.S.C. §1058 | USPTO依職權(自動) | USPTO |
| §9未續展失效 | 15 U.S.C. §1059 | USPTO依職權(自動) | USPTO |
| 自願放棄 | 37 C.F.R. §2.172 | 權利人 | USPTO |
| Expungement | 15 U.S.C. §1066a | 任何人 / USPTO依職權 | USPTO |
| Reexamination | 15 U.S.C. §1066b | 任何人 / USPTO依職權 | USPTO |
| 法院命令 | — | 訴訟當事人 | 聯邦法院 |
§14撤銷請求程序
誰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依據§14(15 U.S.C. §1064),任何「認為因該商標的註冊而受到損害」(believes that he is or will be damaged)的人,可以向TTAB提出撤銷請求。撤銷請求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合理的商業利益」(reasonable basis for his belief of damage)及「合理的訴訟正當性」。
依註冊年限區分的撤銷理由
§14將撤銷理由依註冊年限區分為兩個階段,這是美國商標法的重要設計:
| 時間限制 | 可主張的撤銷理由 | 說明 |
|---|---|---|
| 註冊後5年內 | 任何依法可阻止註冊的理由 | 包括:缺乏識別性、描述性、混淆可能性、欺詐等廣泛理由 |
| 註冊超過5年後 | 商標已成為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 通用化(genericness) |
| 商標功能性 | functional mark | |
| 商標已被放棄 | abandonment | |
| 註冊係透過詐欺取得 | fraud | |
| 其他§14(3)列舉的有限理由 | 如認證商標的不當使用等 |
TTAB撤銷程序的進行
撤銷程序在TTAB進行,類似於一般的行政爭訟程序。主要流程包括:
- 撤銷請求人提交撤銷請求書(petition for cancellation)
- 被請求人(註冊權利人)提交答辯書
- 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
- 舉證期間(testimony period)
- 書面辯論(briefing)
- TTAB作成裁決
§8未提交與§9未續展的自動取消
§8未提交的撤銷
如果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含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可接受的§8使用聲明,USPTO將依職權撤銷該註冊。此撤銷是自動的,不需要第三方提出請求。撤銷後註冊無法恢復。
§9未續展的失效
如果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含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9續展申請,註冊將自動屆期失效。與§8撤銷相同,失效是不可逆的。
§8撤銷與§9失效的區別
雖然結果相同(註冊終止),但兩者在法律上有細微區別:§8未提交導致的是「撤銷」(cancellation),§9未續展導致的是「屆期失效」(expiration)。不論名稱如何,兩者的實際效果相同——註冊終止且無法恢復。
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新制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的背景
2020年12月頒布的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TMA)引入了兩項重要的新程序:Expungement(刪除)和Reexamination(再審查)。這兩項程序自2021年12月27日起實施,旨在清除註冊簿上從未被實際使用或在申請時未被使用的商標,提升註冊簿的準確性。
Expungement(刪除)程序
Expungement程序針對的是從未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註冊商標。任何人(包括USPTO依職權)都可以對註冊後3至10年的商標提出Expungement請求。
- 適用對象:從未在商業中就任何商品/服務使用的註冊商標
- 時間窗口:註冊後3年至10年之間(超過10年不可提出)
- 請求人:任何人,或USPTO依職權發動
- 舉證責任:請求人須提供合理的使用不存在的初步證據
- 結果:如認定成立,相關商品/服務將從註冊中刪除
Reexamination(再審查)程序
Reexamination程序針對的是在相關申請日或使用聲明日並未使用的情形。
- 適用對象:在申請日(§1(a)申請)或使用聲明提交日(§1(b)申請)未在商業中使用的商標
- 時間窗口:註冊後5年內
- 請求人:任何人,或USPTO依職權發動
- 舉證責任:請求人須提供合理的使用不存在的初步證據
- 結果:如認定成立,相關商品/服務將從註冊中刪除
| 比較項目 | Expungement | Reexamination |
|---|---|---|
| 針對的問題 | 從未在商業中使用 | 在申請日/使用聲明日未使用 |
| 提出時間 | 註冊後3-10年 | 註冊後5年內 |
| 審查重點 | 是否曾在任何時點實際使用 | 在特定日期是否已在使用 |
| 權利人回應 | 提供使用證據 | 提供在特定日期的使用證據 |
自願放棄註冊
放棄程序
依據TMEP §1608及37 C.F.R. §2.172,商標權利人可以自願將註冊交出(surrender)以供撤銷。自願放棄可以是全部放棄(entire surrender)或部分放棄(partial surrender,僅就部分商品/服務/類別)。
自願放棄的常見原因
- 商標已不再使用且無恢復使用的意圖
- 作為和解協議的一部分
- 策略性調整商標組合
- 避免在撤銷程序中產生不利裁決
放棄的效力
自願放棄後,註冊即被撤銷。與其他取消方式相同,放棄是不可逆的。但放棄註冊不等於放棄商標本身的普通法(common law)權利——如果商標仍在使用中,權利人可能保有基於使用的普通法權利。
法院命令與記錄更新
法院命令的撤銷
依據TMEP §1610,聯邦法院可在訴訟中命令撤銷商標註冊。USPTO收到法院命令後,會據以更新其記錄。法院命令的撤銷通常來自商標侵權訴訟或不正競爭訴訟中的反訴或抗辯。
記錄更新
依據TMEP §1611,當註冊被撤銷、失效或其他狀態變更時,USPTO會更新其自動化記錄以反映註冊的當前狀態。這些記錄可透過TSDR系統公開查詢。
防禦策略與實務建議
預防被撤銷的措施
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降低商標被取消的風險:
- 維持實際使用:確保商標在所有註冊商品/服務上持續且善意地在商業中使用
- 按時提交§8和§9:嚴格遵守維護時程,不遺漏任何截止日
- 取得§15不可爭議性:限縮可被挑戰的理由範圍
- 保存使用證據:系統性地保存使用樣本、銷售記錄、廣告資料等
- 審視商品/服務清單:定期審視並刪除不再使用的項目,降低稽核與撤銷風險
- 避免通用化:防止商標成為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面對撤銷請求的應對
當收到§14撤銷請求時,權利人應:
- 立即委託具有TTAB訴訟經驗的商標律師
- 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
- 收集並保全使用證據
- 評估和解的可能性與成本效益
- 準備完整的舉證策略
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的衝擊
TMA引入的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程序,使第三方有了除TTAB撤銷外的額外管道來挑戰商標註冊。由於這兩項程序的費用較TTAB撤銷低廉且程序較簡便,預計將被廣泛使用。權利人應特別注意確保註冊中所有商品/服務均有實際使用的證據支持,以免成為這些新程序的目標。
常見問題
Q1:第三方如何撤銷我的商標註冊?
第三方主要有三種管道:(1) 向TTAB提起§14撤銷請求;(2) 向USPTO提出Expungement請求(針對從未使用的商標,註冊後3-10年內);(3) 向USPTO提出Reexamination請求(針對申請時未使用的商標,註冊後5年內)。每種管道的要件、費用和程序不同,但目標都是從註冊簿上移除不符合條件的商標。
Q2:註冊超過5年後,還可以被撤銷嗎?
可以,但可被主張的撤銷理由受到§14的限制。5年後僅能基於有限的理由撤銷,包括:通用化、功能性、放棄、詐欺取得等。一般性的「缺乏識別性」或「混淆可能性」等理由在5年後不再能作為撤銷依據。取得§15不可爭議性可進一步強化保護。
Q3:什麼是Expungement程序?與傳統撤銷有什麼不同?
Expungement是2020年TMA引入的新程序,專門針對「從未在商業中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傳統TTAB撤銷的主要區別是:(1) 由USPTO(而非TTAB)處理;(2) 費用較低;(3) 程序較簡便;(4) 僅在註冊後3至10年間可提出。它為第三方提供了一個更經濟的管道來清除從未使用的「障礙商標」。
Q4:自願放棄註冊後,還保有商標權利嗎?
自願放棄註冊後,聯邦註冊即被撤銷,隨之而來的聯邦法律利益(推定有效性、建設性通知等)也一併喪失。但如果商標仍在實際使用中,權利人可能保有基於使用的普通法(common law)權利。普通法權利的範圍限於實際使用的地理區域,遠不如聯邦註冊的保護範圍廣泛。
Q5:如果§8使用聲明過期被撤銷,可以恢復嗎?
不可以。因§8未提交而被撤銷的註冊無法恢復。這是美國商標法最嚴格的規定之一。無論原因為何(即使是律師疏忽或不可抗力),一旦法定期限(含6個月寬限期)屆滿仍未提交,撤銷即為終局。權利人只能重新提出商標申請。
Q6:如何避免商標被通用化而遭撤銷?
防止商標通用化的策略包括:(1) 始終將商標作為形容詞使用,後接通用名稱(如「XEROX影印機」而非「xerox一份」);(2) 在使用時保持商標的視覺區別(大寫、®符號等);(3) 對第三方的不當使用積極執法;(4) 進行消費者認知調查,監控商標的識別性是否下降。通用化是註冊超過5年後仍可被撤銷的有限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