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取消的類型總覽

取消的各種途徑

美國商標註冊可以透過多種途徑被取消或終止。了解各種取消途徑的差異,對於商標權利的維護與爭議處理至關重要。

取消途徑 法律依據 發動者 處理機關
§14撤銷請求 15 U.S.C. §1064 認為受到損害的第三方 TTAB
§8未提交撤銷 15 U.S.C. §1058 USPTO依職權(自動) USPTO
§9未續展失效 15 U.S.C. §1059 USPTO依職權(自動) USPTO
自願放棄 37 C.F.R. §2.172 權利人 USPTO
Expungement 15 U.S.C. §1066a 任何人 / USPTO依職權 USPTO
Reexamination 15 U.S.C. §1066b 任何人 / USPTO依職權 USPTO
法院命令 訴訟當事人 聯邦法院

§14撤銷請求程序

誰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依據§14(15 U.S.C. §1064),任何「認為因該商標的註冊而受到損害」(believes that he is or will be damaged)的人,可以向TTAB提出撤銷請求。撤銷請求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合理的商業利益」(reasonable basis for his belief of damage)及「合理的訴訟正當性」。

依註冊年限區分的撤銷理由

§14將撤銷理由依註冊年限區分為兩個階段,這是美國商標法的重要設計:

時間限制 可主張的撤銷理由 說明
註冊後5年內 任何依法可阻止註冊的理由 包括:缺乏識別性、描述性、混淆可能性、欺詐等廣泛理由
註冊超過5年後 商標已成為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通用化(genericness)
商標功能性 functional mark
商標已被放棄 abandonment
註冊係透過詐欺取得 fraud
其他§14(3)列舉的有限理由 如認證商標的不當使用等

TTAB撤銷程序的進行

撤銷程序在TTAB進行,類似於一般的行政爭訟程序。主要流程包括:

  1. 撤銷請求人提交撤銷請求書(petition for cancellation)
  2. 被請求人(註冊權利人)提交答辯書
  3. 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
  4. 舉證期間(testimony period)
  5. 書面辯論(briefing)
  6. TTAB作成裁決

§8未提交與§9未續展的自動取消

§8未提交的撤銷

如果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含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可接受的§8使用聲明,USPTO依職權撤銷該註冊。此撤銷是自動的,不需要第三方提出請求。撤銷後註冊無法恢復。

§9未續展的失效

如果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含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9續展申請,註冊將自動屆期失效。與§8撤銷相同,失效是不可逆的。

§8撤銷與§9失效的區別

雖然結果相同(註冊終止),但兩者在法律上有細微區別:§8未提交導致的是「撤銷」(cancellation),§9未續展導致的是「屆期失效」(expiration)。不論名稱如何,兩者的實際效果相同——註冊終止且無法恢復。

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新制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的背景

2020年12月頒布的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TMA)引入了兩項重要的新程序:Expungement(刪除)和Reexamination(再審查)。這兩項程序自2021年12月27日起實施,旨在清除註冊簿上從未被實際使用或在申請時未被使用的商標,提升註冊簿的準確性。

Expungement(刪除)程序

Expungement程序針對的是從未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註冊商標。任何人(包括USPTO依職權)都可以對註冊後3至10年的商標提出Expungement請求。

  • 適用對象:從未在商業中就任何商品/服務使用的註冊商標
  • 時間窗口:註冊後3年至10年之間(超過10年不可提出)
  • 請求人:任何人,或USPTO依職權發動
  • 舉證責任:請求人須提供合理的使用不存在的初步證據
  • 結果:如認定成立,相關商品/服務將從註冊中刪除

Reexamination(再審查)程序

Reexamination程序針對的是在相關申請日或使用聲明日並未使用的情形。

  • 適用對象:在申請日(§1(a)申請)或使用聲明提交日(§1(b)申請)未在商業中使用的商標
  • 時間窗口:註冊後5年內
  • 請求人:任何人,或USPTO依職權發動
  • 舉證責任:請求人須提供合理的使用不存在的初步證據
  • 結果:如認定成立,相關商品/服務將從註冊中刪除
比較項目 Expungement Reexamination
針對的問題 從未在商業中使用 在申請日/使用聲明日未使用
提出時間 註冊後3-10年 註冊後5年內
審查重點 是否曾在任何時點實際使用 在特定日期是否已在使用
權利人回應 提供使用證據 提供在特定日期的使用證據

自願放棄註冊

放棄程序

依據TMEP §1608及37 C.F.R. §2.172,商標權利人可以自願將註冊交出(surrender)以供撤銷。自願放棄可以是全部放棄(entire surrender)或部分放棄(partial surrender,僅就部分商品/服務/類別)。

自願放棄的常見原因

  • 商標已不再使用且無恢復使用的意圖
  • 作為和解協議的一部分
  • 策略性調整商標組合
  • 避免在撤銷程序中產生不利裁決

放棄的效力

自願放棄後,註冊即被撤銷。與其他取消方式相同,放棄是不可逆的。但放棄註冊不等於放棄商標本身的普通法(common law)權利——如果商標仍在使用中,權利人可能保有基於使用的普通法權利。

法院命令與記錄更新

法院命令的撤銷

依據TMEP §1610,聯邦法院可在訴訟中命令撤銷商標註冊。USPTO收到法院命令後,會據以更新其記錄。法院命令的撤銷通常來自商標侵權訴訟或不正競爭訴訟中的反訴或抗辯。

記錄更新

依據TMEP §1611,當註冊被撤銷、失效或其他狀態變更時,USPTO會更新其自動化記錄以反映註冊的當前狀態。這些記錄可透過TSDR系統公開查詢。

防禦策略與實務建議

預防被撤銷的措施

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降低商標被取消的風險:

  • 維持實際使用:確保商標在所有註冊商品/服務上持續且善意地在商業中使用
  • 按時提交§8和§9:嚴格遵守維護時程,不遺漏任何截止日
  • 取得§15不可爭議性:限縮可被挑戰的理由範圍
  • 保存使用證據:系統性地保存使用樣本、銷售記錄、廣告資料等
  • 審視商品/服務清單:定期審視並刪除不再使用的項目,降低稽核與撤銷風險
  • 避免通用化:防止商標成為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面對撤銷請求的應對

當收到§14撤銷請求時,權利人應:

  1. 立即委託具有TTAB訴訟經驗的商標律師
  2. 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
  3. 收集並保全使用證據
  4. 評估和解的可能性與成本效益
  5. 準備完整的舉證策略

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的衝擊

TMA引入的Expungement與Reexamination程序,使第三方有了除TTAB撤銷外的額外管道來挑戰商標註冊。由於這兩項程序的費用較TTAB撤銷低廉且程序較簡便,預計將被廣泛使用。權利人應特別注意確保註冊中所有商品/服務均有實際使用的證據支持,以免成為這些新程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