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續展申請完整指南
核心要點
- §9續展適用於依§1或§44申請取得的註冊,國際延伸保護(§66(a))須向WIPO國際局續展
- 續展申請須在每10年期屆滿前1年內提交,逾期可在6個月寬限期內加繳附加費補交
- §9續展不要求提交使用宣誓書或使用樣本,但實務上通常與§8使用聲明合併提交
- 續展可僅就部分商品/服務/類別提出,不列出者視為不續展而從註冊中刪除
- 寬限期屆滿仍未提交續展申請的,註冊將屆期失效且無法恢復
- 撤銷程序的繫屬不會中止續展申請的提交期限,權利人仍須按時辦理續展
- 舊法(1881年法、1905年法、1920年法)的註冊亦須依§9續展,但各有特殊限制
§9續展的法律基礎與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
§9續展的法律依據為商標法§9(15 U.S.C. §1059)。該條文規定,在符合§8規定的前提下,每件註冊可在每個連續10年期屆滿時,透過繳納規費及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續展10年。續展次數沒有限制,只要權利人持續履行維護義務,商標註冊可以永久存續。
適用與不適用的註冊類型
依據TMEP §1606.01,§9續展的適用範圍如下:
| 註冊類型 | 是否適用§9 | 續展方式 |
|---|---|---|
| §1或§44申請取得的註冊 | 適用 | 向USPTO提交§9續展申請 |
| §66(a)國際延伸保護 | 不適用 | 須向WIPO國際局辦理(依馬德里議定書第7條) |
| 1881年法及1905年法註冊 | 適用 | 向USPTO提交§9續展申請 |
| 1920年法註冊 | 有條件適用 | 僅限支持外國註冊時始可續展 |
撤銷程序不中止續展期限
依據37 C.F.R. §2.134(b),即使有撤銷程序繫屬中,續展申請的提交期限仍然持續計算,不會中止(tolling)。權利人在撤銷程序進行期間仍須按時提交續展申請,否則註冊將因屆期未續展而失效。
提交時程與寬限期
續展申請的提交期間
依據TMEP §1606.03及37 C.F.R. §2.182,§9續展申請必須在註冊屆滿前1年內提交,或在屆滿後6個月的寬限期內加繳遲延附加費補交。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 正常提交期間:註冊屆滿日前1年的當日起,至屆滿日止
- 寬限期:屆滿日後6個月內
- 續展申請可在法定期間的起始日當天提交(即屆滿日前整1年的週年日)
計算範例:某註冊於1998年11月5日核准。第一次續展期間為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11月5日(正常期間),寬限期至2009年5月5日。第二次續展期間則為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5日。
提前提交的處理
依據TMEP §1606.03(a),如果續展申請過早提交(在法定期間開始之前),USPTO會通知權利人提交過早。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重新提交。
電子提交的收件日認定
依據37 C.F.R. §2.195(a),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提交的續展申請,以USPTO收到傳輸的日期(美國東部時間)為提交日,不論該日是否為週六、週日或聯邦假日。紙本提交則以USPTO收件日或符合郵寄證明規定的郵寄日為準。
續展申請的要件
完整的續展申請內容
依據TMEP §1606.02及37 C.F.R. §2.183,一份完整的§9續展申請必須包含:
- 續展請求書: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書面續展請求
- 規費:每個類別須繳納規定的續展費用
- 寬限期附加費(如適用):如在寬限期內提交,須額外繳納每類的寬限期附加費
- 部分續展的商品/服務清單(如適用):如果僅續展部分商品/服務/類別,須明確列出
§9續展不要求使用聲明
依據TMEP §1606.09,與§8使用聲明不同,§9續展申請本身不要求提交使用宣誓書(affidavit of use)或可原諒之未使用聲明。也不需要提交使用樣本。但請注意,雖然§9本身不要求,§8的使用聲明在同一時間點也到期,因此實務上兩者通常合併提交。
| 比較項目 | §8使用聲明 | §9續展申請 |
|---|---|---|
| 法律依據 | 15 U.S.C. §1058 | 15 U.S.C. §1059 |
| 使用宣誓書 | 必要 | 不要求 |
| 使用樣本 | 必要(每類一件) | 不要求 |
| 規費 | 每類繳納 | 每類繳納 |
| 寬限期 | 6個月(加附加費) | 6個月(加附加費) |
| 未提交後果 | 註冊被撤銷 | 註冊屆期失效 |
部分續展與商品/服務處理
部分續展
依據TMEP §1606.08,§9續展申請可以僅就註冊中的部分商品/服務/類別提出。處理規則如下:
- 全部續展:如未列出任何商品/服務/類別,視為就註冊中的全部項目申請續展
- 部分續展:如列出部分商品/服務/類別,僅就列出者續展,未列出者從註冊中刪除
- 不得新增:不得列出註冊中原未包含的商品/服務/類別
費用不足時的處理
依據37 C.F.R. §2.183(e),多類註冊如果繳納了至少一個類別的費用但不足以涵蓋所有類別,且未指定費用適用的類別,USPTO會發出通知要求補繳或指定類別。如果未補繳也未指定,USPTO將假定費用按類別編號升序適用。
舊分類制度的處理
依據37 C.F.R. §2.183(f),在美國舊分類制度下發行的註冊,其續展仍以原始分類為基礎處理,除非權利人已依§2.85(e)(3)修正為國際分類。
所有權、簽署與外國權利人
所有權要件
依據TMEP §1606.06,§9續展申請必須由提交時的商標註冊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如果商標所有權已移轉,新權利人應在提交續展申請前或同時向USPTO登記所有權變更。
簽署要件
依據TMEP §1606.07,§9續展申請須由權利人或有權代表權利人之人簽署。與§8使用聲明不同的是,§9續展申請不需要宣誓或聲明的形式,僅需一般性的簽署即可。
外國權利人的國內代表指定
依據TMEP §1606.10,非在美國設籍的權利人可在續展申請中指定在美國的國內代表人(domestic representative),用以接收有關商標的通知與程序文件。此指定須載明代表人的姓名及在美國的地址。
瑕疵補正與救濟
法定期間內提交之瑕疵
依據TMEP §1606.13(a),在屆滿前1年的正常期間內提交的續展申請如有瑕疵,補正程序如下:
- 瑕疵可在正常期間屆滿前免費補正
- 正常期間屆滿後,可在收到通知後的規定期限內加繳瑕疵附加費補正
- 如果補正後仍有問題,且寬限期已屆滿,則遲交無法補正
寬限期間內提交之瑕疵
依據TMEP §1606.13(b),在寬限期間內提交的續展申請如有瑕疵:
- 瑕疵可在寬限期屆滿前免費補正
- 寬限期屆滿後,可在收到通知後的規定期限內加繳瑕疵附加費補正
無法補正的瑕疵
依據TMEP §1606.13(c),遲交(late filing)無法補正。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後才提交續展申請,即使只遲了一天,也無法補救。註冊將永久失效,權利人只能重新申請註冊。
向局長提出請願
依據TMEP §1606.14,權利人對審查員的拒絕不服時,須先回應審查員的拒絕,之後才能向USPTO局長提出請願。局長的決定為最終行政決定。如仍不服,可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
遲交的嚴重後果
§9續展有絕對的截止期限。寬限期屆滿後的遲交無法以任何方式補正或挽救。即使有正當理由(如律師疏忽、郵件延誤等),USPTO也無權受理遲交的續展申請。因此,建立可靠的時程管理系統並在截止日前充裕的時間提交,是保護商標權利的首要工作。
合併提交與實務建議
§8與§9的合併提交
依據TMEP §1606.15及§1604.19,§9續展申請可以(且實務上通常應該)與§8使用聲明合併提交。合併提交的要點:
- 合併提交的費用為§8與§9個別費用的總和
- 如果在寬限期內提交,§8與§9均須各自繳納寬限期附加費
- 如果合併提交中的§8部分有瑕疵,瑕疵補正程序僅針對§8部分,不影響§9部分
- §8部分須符合§8的所有要件(使用聲明、樣本等),§9部分須符合§9的要件
實務操作建議
以下為§9續展的實務建議,協助權利人順利完成續展程序:
- 提前規劃:建議在法定期間開始後即著手準備,避免臨近截止日才倉促提交
- 審視商品/服務清單:續展前仔細審視註冊中的商品/服務,刪除已不使用的項目,避免日後稽核風險
- 合併提交:將§8與§9合併提交,一次完成兩項維護義務,降低遺漏風險
- 確認所有權資訊:確保USPTO記錄中的權利人資訊與實際所有權一致
- 保留提交紀錄:電子提交後保存確認頁面及電子郵件通知,作為提交日期的證據
- 備妥使用樣本:雖然§9本身不要求樣本,但合併提交的§8部分需要,應提前收集
常見問題
Q1:§9續展申請的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9續展申請須在每個10年期屆滿前1年內提交。例如,2015年7月1日核准的註冊,第一次續展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如未在此期間內提交,可在隨後6個月寬限期內(至2026年1月1日)加繳遲延附加費補交。寬限期後仍未提交,註冊將永久失效。
Q2:§9續展需要提交使用樣本嗎?
§9續展申請本身不需要提交使用宣誓書或使用樣本。但在同一時間點,§8使用聲明也到期,而§8確實需要使用宣誓書和樣本。實務上,§8和§9通常合併提交,因此實際操作時仍需準備使用樣本。單獨提交§9時不需要樣本,但單獨提交§9而不提交§8,註冊仍會因§8未提交而被撤銷。
Q3:可以只續展註冊中的部分商品/服務嗎?
可以。§9允許部分續展。權利人可以在續展申請中列出欲續展的商品/服務/類別,未列出者將從註冊中刪除。如果完全不列出任何商品/服務,則視為全部續展。需注意的是,不得在續展時新增註冊中原未包含的商品/服務。
Q4:如果有撤銷程序進行中,是否可以暫緩續展?
不可以。撤銷程序的繫屬不會中止(toll)續展申請的提交期限。即使有第三方對該註冊提起撤銷程序,權利人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續展申請。如果因等待撤銷程序結果而錯過續展期限(含寬限期),註冊將永久失效。
Q5:國際註冊延伸保護如何續展?
依§66(a)取得的國際註冊延伸保護不適用§9的續展程序。其續展必須向WIPO國際局辦理,依據馬德里議定書第7條的規定。但延伸保護仍須依§71的規定向USPTO提交定期使用聲明(類似§8),以維持保護效力。
Q6:續展費用不足時如何處理?
如果多類註冊繳納了至少一個類別的費用但不足以涵蓋所有類別,USPTO會發出通知要求補繳或指定適用的類別。如果權利人未補繳也未指定,USPTO將自動按類別編號升序分配已繳費用。建議在提交前仔細計算各類別的應繳費用,確保一次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