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氏名與簡單標識:日本§3①④⑤審查解析
核心要點
- §3①④規範常見的姓氏或名稱(ありふれた氏又は名称):同種氏名或名稱多數存在者,以普通方式表示時不得登錄
- 「名稱」涵蓋著名地理名稱+常見氏名+業種名等的結合,再加上商號慣用文字或會社種類名的組合,例如「東京製薬株式会社」
- 例外:國家名或行政區劃名+業種名+會社種類名的結合,若無同一者現存,則不構成「常見名稱」
- §3①⑤規範極度簡單且常見的標識(極めて簡単で、かつ、ありふれた標章):如數字、1-2個字母、簡單圖形(○△□)、球體立方體等
- 第5號的兩個要件須同時滿足:「極度簡單」且「常見」,缺一不可
- 羅馬字2字以「&」連結者、花押字(モノグラム)表示者,不該當第5號
- 兩號均可透過§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克服
§3①④常見氏名名稱的基本概念
條文規定與立法理由
商標法§3①④規定:「ありふれた氏又は名称を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で表示する標章のみからなる商標」(僅由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常見姓氏或名稱之標章所構成之商標),不得取得商標登錄。
此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常見的姓氏或名稱由於在社會上多數存在,需要者(消費者)看到這些標識時,不會將其與特定的業者連結,而是認為可能有多個同名的業者存在,因此不具備識別特定來源的功能。此外,若允許特定人獨占常見的姓氏或名稱作為商標,將影響其他同姓或同名業者的正常商業活動。
「ありふれた氏又は名称」的判斷
審查基準規定,「ありふれた氏又は名称」(常見的姓氏或名稱)原則上是指同種的氏或名稱多數存在者。例如,日本最常見的姓氏如「田中」「鈴木」「佐藤」「山田」等,由於同姓者數量極為眾多,以這些姓氏作為商標不具備識別特定業者的功能。
「名稱」的構成類型
審查基準對「名稱」的範圍做了詳細規定。常見名稱的典型構成是:著名地理名稱、常見氏名、業種名等,或其結合,再加上商號屋號慣用文字或會社種類名。
| 構成要素 | 具體例示 |
|---|---|
| 著名地理名稱 | 「日本」「東京」「薩摩」「フランス」等 |
| 業種名 | 「工業」「製薬」「製菓」「放送」「運輸」「生命保険」等 |
| 商號屋號慣用文字 | 「商店」「商会」「屋」「家」「社」「堂」「舎」「洋行」「協会」「研究所」「製作所」「会」「研究会」等 |
| 會社種類名 | 「株式会社」「有限会社」「相互会社」「一般社団法人」「K.K.」「Co.」「Co., Ltd.」「Ltd.」等 |
因此,像「田中工業株式会社」「東京製菓」「鈴木商店」等名稱,由於由常見要素組合而成,屬於「ありふれた名称」(常見名稱)。
國家名・行政區劃名的例外
審查基準設有一項重要例外:「国家名又は行政区画名に業種名が結合したものに、更に会社の種類名を表す文字を結合してなるものについては、他に同一のものが現存しないと認められ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簡言之,若以「國家名或行政區劃名+業種名+會社種類名」的形式構成,且經查無其他同一名稱現存者,則不構成「常見名稱」。例如,若「東京生命保険株式会社」在日本僅有一家,則可能不該當本號。
「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的判斷
表示方法的判斷基準
與§3①①相同,本號亦要求商標須以「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審查基準的判斷基準亦相同:考量交易實情後,若書體或構成屬於交易者一般使用範圍內,即為普通方法;若施加特殊字體設計或以特殊構成表示,則非普通方法。
| 表示方法 | 判斷結果 | 說明 |
|---|---|---|
| 以羅馬字或假名表示常見氏名或名稱 | 該當「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 | 如「TANAKA」「たなか」「タナカ」均為普通方法 |
| 以非一般使用之漢字(當て字)表示 | 不該當「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 | 以罕見當て字表示可能使商標具有識別性 |
| 施加特殊字體設計 | 不該當「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 | 超出一般使用範圍的特殊レタリング |
§3①⑤極簡標識的基本概念
條文規定與雙重要件
商標法§3①⑤規定:「極めて簡単で、かつ、ありふれた標章のみからなる商標」(僅由極度簡單且常見之標章所構成之商標),不得取得商標登錄。
本號的核心在於雙重要件的同時滿足:
- 「極めて簡単」(極度簡單):標章的構成極為簡單
- 「ありふれた」(常見):該標章已被一般性地使用。此處的「一般使用」不限於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取引領域
兩個要件缺一不可。若標章極度簡單但不常見,或常見但不極度簡單,均不該當本號。
「ありふれた」的判斷基準
審查基準指出,「ありふれた」的判斷不要求該標章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取引領域被使用,只要在一般社會中被一般性使用即足。具體例示包括:
- 作為商品品番、型番、種別、規格等或服務種別、等級等的記號或符號而被一般使用者
- 作為輪廓而被一般使用者
極簡標識的具體類型
該當第5號的標識類型
| 類型 | 具體態樣 | 審查基準列舉之例 |
|---|---|---|
| 數字 | 數字原則上該當 | 所有數字(1、2、100等) |
| 羅馬字 | 1字或2字;2字以「-」連結;1字或2字加「Co.」「Ltd.」「K.K.」 | A、AB、A-B、A Co.等 |
| 假名文字 | 假名1字;認識為1字母音的假名;認識為1-2位數字音的假名 | 「あ」;「トウエルブ」「じゅうに」 |
| 字母+數字組合 | 字母1-2字+數字、或數字+字母1-2字的組合 | A2、AB2、2A、A2B、2A5 |
| 圖形 | 1條直線、波線、或作為輪廓一般使用的簡單圖形 | △、□、○、◇、※、盾形等 |
| 立體形狀 | 基本立體形狀 | 球體、立方體、直方體、圓柱、三角柱等 |
| 簡單輪廓內的標識 | 上述各類標識置於簡單輪廓內 | 圓圈內的數字、方框內的字母等 |
| 音商標 | 單音或極短的音 | 單一音調或極為簡短的音 |
不該當第5號的標識類型
審查基準同時列舉了若干不該當第5號的態樣:
- 羅馬字2字以「&」連結者:如「A&B」,因「&」的連結方式賦予了構成上的特徵
- 花押字(モノグラム)表示者:如將「FB」以花押字方式裝飾性地呈現,因其特殊的視覺效果而不屬於「極度簡單」
- 羅馬字2字音的假名表示(原則上不該當):假名中認識為2字母音的表示,原則上不該當
- 3位數字的非通常讀音表示:如「ファイブテン」(510的非正式讀法),雖認識為3位數字音但非通常讀法
- 特殊態樣表示者:以特殊設計方式呈現的標識
字母+數字組合的細部規則
組合類型的判斷
審查基準對羅馬字與數字的組合設有詳細規則。基本原則是:以1至2個字母與數字的簡單組合,由於經常被用作商品的品番、型番、規格等表示,屬於「極度簡單且常見」的標識。
然而,對於三層組合(如字母+數字+字母,或數字+字母+數字),審查基準設有限制條件:必須該組合方式在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業界中被一般用作品番等的記號或符號,且字母部分不超過2字。例如,「A2B」型態的組合須在該業界中確實被作為品番使用,才該當本號。
數字商標的全面該當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数字は、原則として、『極めて簡単で、かつ、ありふれた標章』に該当する。」(數字原則上該當「極度簡單且常見之標章」。)這意味著,無論是1位數還是多位數,數字本身原則上均不具識別性。想要以數字作為商標取得登錄,通常需要施加特殊的設計態樣或依賴§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
第4號與第5號的§3②適用
使用取得識別性的可能
與§3①③相同,§3①④(常見氏名名稱)與§3①⑤(簡單標識)均屬於§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的適用對象。這意味著,即使商標在本質上屬於常見氏名或簡單標識,只要透過長期、大量、持續的使用,使需要者已將其與特定業者連結而全國性地認知,仍可取得商標登錄。
實務上的成功案例不乏其例。例如,某些以創業者姓氏為名的品牌,雖然該姓氏本身屬於常見氏名,但經過長期經營與品牌建設,已使消費者將該姓氏與特定企業密切連結,從而取得識別性。同樣,某些以數字或字母組合為品牌名的企業,亦透過大量使用而使原本簡單的標識取得了識別性。
第4號與§4①⑧的交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3①④處理的是「常見」氏名的識別性問題,而§4①⑧則處理「他人氏名」的人格權保護問題。兩者的規範角度不同:第4號關注的是標識是否過於常見而不具識別性;§4①⑧關注的是使用他人姓名是否侵害其人格利益。一個商標可能同時面臨這兩個條文的審查,但審查的重點與克服方式各異。
實務建議與因應策略
常見氏名的因應策略
若企業欲以創業者姓氏或企業名稱中的常見部分作為商標,可考慮以下策略:
- 結合獨創性圖形:將常見氏名與獨創性的圖形、標誌等結合,使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
- 施加特殊設計:對文字施加超出一般使用範圍的特殊字體設計或排列方式
- 蒐集使用證據:自開始使用之日起持續蒐集使用證據,以備日後主張§3②
- 搭配名字(ファーストネーム):將姓氏與名字結合,可能超出「常見氏名」的範圍(取決於整體名稱的常見程度)
簡單標識的因應策略
若企業欲以數字、字母或簡單圖形作為商標核心,可考慮:
- 增加字母數量:3個以上的字母組合通常不該當第5號
- 採用特殊連結方式:以「&」連結字母,或以花押字(モノグラム)方式呈現
- 施加特殊態樣:以獨特的字型設計、色彩配置或圖形化處理呈現
- 蒐集使用證據:持續蒐集品牌使用的全國性證據
數字商標的登錄策略
純數字商標(如「7」「3」「100」等)在日本原則上均該當§3①⑤而不得登錄。但實務上,許多知名品牌確實以數字為核心標識。要取得登錄,最常見的路徑是§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但這需要充分的全國性使用證據。另一路徑是對數字施加顯著的設計,使其不再屬於「極度簡單」的範疇 — 例如高度風格化的數字設計、數字與獨特圖形的結合等。建議企業在品牌設計階段即考量商標登錄的可行性,避免選擇過於簡單的標識。
常見問題
Q1:如何判斷一個姓氏是否屬於「常見」(ありふれた)?
審查基準的標準是「同種の氏又は名称が多数存在する」(同種氏名或名稱多數存在者)。在實務上,審查官通常會參考電話簿、姓氏分布統計資料等來判斷某一姓氏是否在日本社會中多數存在。常見的如佐藤、鈴木、高橋、田中、渡辺、伊藤等大姓,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常見氏名」。但較為罕見的姓氏則可能不構成「常見」。
Q2:「東京製薬株式会社」這類名稱為什麼可能不該當第4號?
審查基準設有一項特殊例外:以「國家名或行政區劃名+業種名+會社種類名」構成的名稱,若經查無其他同一名稱現存者,則不構成「常見名稱」。因此,若「東京製薬株式会社」在日本確實僅此一家,則不該當第4號。但若存在多家同名公司,或若以「著名地理名稱+常見氏名+業種名」(如「東京田中工業」)的形式構成,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常見名稱。
Q3:數字「7」可以註冊為商標嗎?
純數字「7」在日本原則上該當§3①⑤而不得登錄,因為數字被明確認定為「極度簡單且常見的標識」。然而,若對「7」施加顯著的設計(如高度風格化的字型、獨特的色彩配置等),使其不再屬於「極度簡單」的範疇,則可能不該當本號。另外,若能證明特定設計的「7」已透過大量使用而在需要者間全國性地被認知為特定業者的標識,亦可依§3②取得登錄。
Q4:第5號的「極度簡單」和「常見」兩個要件的關係是什麼?
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以「かつ」連結,表示並列)。若標章極度簡單但不常見(例如極為罕見的簡單符號),或者常見但不極度簡單(例如常見的長詞語),均不該當本號。例如,花押字(モノグラム)雖然僅由2個字母構成,但因其特殊的裝飾性呈現方式而不屬於「極度簡單」,故不該當第5號。
Q5:為什麼「A&B」不該當第5號,但「A-B」卻該當?
審查基準認為,羅馬字2字以「-」(連字號)連結者該當第5號,因為這種表示方式在品番、型番等場合中極為常見。但以「&」連結者則不該當,因為「&」的使用方式超出了一般品番、記號的表示範圍,賦予了標識一定的構成特徵。這反映了審查基準在判斷「常見」與否時,會考量該表示方式在實際交易中被作為品番或記號使用的程度。
Q6:第4號的「常見氏名」和§4①⑧的「他人氏名」有什麼不同?
兩者的規範角度完全不同。第4號處理的是「識別性」問題 — 常見的姓氏由於在社會上多數存在,需要者無法將其與特定業者連結,因此不具識別性。§4①⑧處理的是「人格權保護」問題 — 即使某一姓名不常見且具有識別性,若包含他人的姓名而未取得該人同意,仍不得登錄。一個商標可能因姓氏「太常見」而被第4號拒絕,也可能因姓氏「太特殊」(指向特定他人)而被§4①⑧拒絕。克服方式也不同:第4號可透過§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4①⑧則需取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