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的基本識別性判斷規則

兩大基本規則

日本商標審查基準在§3①全體的章節中,針對立體商標設有兩項基本的識別性判斷規則:

規則一:結合識別性標章的立體商標。立體形狀與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圖形等標章結合,且該文字、圖形等標章以商品或服務出處識別標識的使用態樣呈現時,商標整體不該當§3①各號。例如,一個獨特的立體容器上附有具有識別性的品牌文字或圖案,該立體商標整體可具有識別性。

規則二:僅賦予厚度的立體化。將該當§3①各號的文字單純賦予厚度(厚みをもたせた)而形成立體形狀者,仍該當各號。例如,將記述性文字「FRESH」單純做成立體字,由於本質上仍是記述性標識,不因立體化而取得識別性。

態樣 識別性判斷 說明
立體形狀 + 識別性文字/圖形(以出處標識方式呈現) 不該當各號 識別性文字/圖形賦予商標整體識別性
不具識別性文字的單純立體化 該當各號 立體化不改變文字本身的記述性
商品形狀本身的立體商標 通常該當§3①③ 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的形狀
店舖形狀的立體商標 通常該當§3①⑥ 被認為僅為店舖形狀本身

柱書要件:立體商標的特定性

構成及態樣的特定

§3①柱書要求,即使標示為「立體商標」,若從願書記載的商標無法認定構成立體商標,則不符合柱書要件而不得登錄。審查基準列舉了以下不被認定為立體商標的情形:

  • 欠缺立體形狀的表示:未表示三次元物體的外觀形狀(厚度等),被認識為文字、圖形、記號
  • 文字/圖形與立體形狀分離:文字、圖形等未以貼附於立體形狀表面的構成呈現,而是分離的構成,整體無法認識為三次元物體
  • 複數圖面不一致:以複數圖面記載,但各圖面表示的立體形狀或色彩不一致,無法特定為一個立體商標

實線・破線描分制度

令和2年(2020年)改訂第15版導入的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実線・破線等の描き分け),是日本立體商標制度的重大革新。出願人可以:

  • 實線描繪欲取得商標保護的立體形狀部分
  • 破線描繪非商標構成要素的部分(如商品形狀的一例、店舖建築物的一例等)

使用此制度時,須在「商標の詳細な説明」(商標詳細說明)中明確說明破線部分為非商標構成要素。若有實線・破線描分但缺乏商標詳細說明、或詳細說明中未說明破線部分,則不被認定為立體商標。

外觀與內裝的一體性要求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將店舖的外觀與內裝分別以不同的圖面記載時,無法特定為一個立體商標。外觀與內裝必須在同一張圖面中呈現,使兩者構成一個完整的立體商標。例如,在一張透視圖中同時呈現店舖的外觀立面及其內部裝潢,即可被認定為包含外觀與內裝的單一立體商標。

商品形狀的識別性障礙

§3①③的形狀記述性

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面臨的最大障礙是§3①③的形狀記述性(形状の記述性)。審查基準規定,若立體形狀被認識為不超出指定商品形狀(含包裝形狀)本身的範圍,即該當「形狀」的記述性表示。

判斷標準有二:

標準 內容 意涵
機能・美感目的基準 立體形狀被認為基於商品的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者,除有特段事情外,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 幾乎所有商品形狀都是基於某種機能或美感考量設計的
可預測範圍基準 即使形狀與通常不同或施加裝飾,只要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機能或美感上的形狀變更或裝飾範圍,仍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 形狀的獨特性必須超越需要者的預測範圍

這兩個標準使得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在初始審查中幾乎必然被拒絕。即使商品的形狀相當獨特,只要審查官認為該獨特性仍屬於機能或美感上可預測的範圍,就會該當§3①③。

商品形狀的一部分

審查基準亦規定:商標若被認識為指定商品形狀的一部分(包含包裝形狀的一部分),亦同樣處理。這意味著,即使出願人僅就商品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形狀申請立體商標(例如使用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僅保護商品的把手部分),若該部分形狀仍被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的範圍,仍會被拒絕。

店舖形狀的識別性障礙

§3①⑥的店舖形狀規定

店舖、事務所、事業所及設施的形狀(含內裝形狀)若僅被認識為店舖形狀本身,則該當§3①⑥。此處的「店舖等」概念相當廣泛,涵蓋:

  • 傳統的固定建築物店舖
  • 移動販賣車輛(移動販売車両)
  • 觀光車輛(観光車両)
  • 客機(旅客機)
  • 客船(客船)

判斷標準準用§3①③的機能・美感目的基準。若店舖形狀被認為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且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範圍,則不超出店舖形狀本身,不具識別性。

建築物形狀的§3①③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當指定服務為建築、不動產業等建築物相關服務時,建築物形狀(含內裝形狀)若不超出建築物形狀本身的範圍,則該當§3①③的「提供の用に供する物」(提供所用之物)表示,而非§3①⑥。這是因為對於建築相關服務而言,建築物本身即為服務提供的對象物。

使用態樣的不可想定問題

立體形狀與指定商品的適合性

審查基準規定了一個特殊問題:若立體商標的形狀與指定商品之間存在使用態樣不可想定(使用が当然に想定し得ない)的情形,則不符合§3①柱書要件。

審查基準的例示:若一個口罩形狀的立體商標指定商品為「衛生マスク、医療用手袋」(衛生口罩、醫療用手套),則對於「醫療用手套」而言,該立體形狀的使用態樣不可想定(口罩形狀無法作為手套使用,亦不會作為手套的廣告使用),因此須將指定商品補正為僅限「衛生マスク」。

此一規則要求出願人在選擇指定商品/服務時,須確保立體商標的形狀與所有指定商品/服務之間都存在合理的使用關聯。

使用取得識別性的實務路徑

§3②的適用

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被§3①③拒絕時,可依§3②主張使用取得識別性。所需證明的核心是:該立體形狀已透過使用,使需要者在全國性的範圍內將其認識為特定業者之商品的識別標識。

使用證據的重點包括:

  • 該形狀在市場上的獨占性使用期間與範圍
  • 銷售數量、市場占有率等量化指標
  • 以該形狀為主題的廣告宣傳(不僅是商品廣告,而是強調形狀本身的廣告)
  •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結果
  • 媒體報導、業界評價等第三方證據

§3①⑥第12項的適用

店舖形狀的立體商標被§3①⑥拒絕時,可依第6號審查基準第12項(使用取得例外)主張識別性。所需證據及證明標準與§3②基本相同。

立體商標出願的實務建議

出願策略

鑑於立體商標在識別性審查上的高門檻,實務上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策略 具體做法 適用情境
結合策略 將立體形狀與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圖形結合出願 品牌文字或標誌已附於商品或店舖上
實線・破線描分 僅以實線描繪最具特徵的部分,破線處理其餘部分 立體形狀中有特別獨特的局部特徵
§3②準備 出願同時準備充分的使用證據 已有長期使用歷史且具有知名度的形狀
雙軌出願 同時出願含文字/圖形的結合立體商標及純形狀立體商標 結合商標先取得登錄,純形狀商標後續以§3②補強

日本立體商標制度的最新發展

令和2年(2020年)的制度改革導入了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及店舖外觀・內裝立體商標的明確規範,大幅擴展了立體商標的保護範圍。但識別性的門檻並未因此降低 — 出願人仍須面對機能・美感目的基準的嚴格審查。實務上,建議在設計店舖外觀或內裝時即考量未來的商標保護需求,刻意加入超越機能/美感可預測範圍的獨特元素,並從開業之初即蒐集使用證據。長期的、一貫的、全國性的使用是取得立體商標登錄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