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識別性審查:日本3D商標登錄要件全解析
核心要點
- 立體商標的識別性判斷分兩層:結合識別性文字/圖形的立體商標整體不該當各號;僅賦予文字厚度的立體化仍該當各號
- 商品形狀立體商標面臨§3①③形狀記述性障礙: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採用的形狀,即使有特徵亦被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
- 店舖外觀・內裝立體商標面臨§3①⑥店舖形狀障礙:準用§3①③的機能・美感目的基準
- 令和2年導入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出願人可用實線描繪商標構成部分、破線描繪非構成部分,明確保護範圍
- 柱書要件:立體商標的構成及態樣須從願書中可特定,否則不符合§3①柱書
- 外觀與內裝不得分別以不同圖示出,須以一張圖呈現為一個立體商標
- 商品形狀及店舖形狀的立體商標幾乎都需透過§3②或§3①⑥第12項使用取得識別性方能登錄
立體商標的基本識別性判斷規則
兩大基本規則
日本商標審查基準在§3①全體的章節中,針對立體商標設有兩項基本的識別性判斷規則:
規則一:結合識別性標章的立體商標。立體形狀與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圖形等標章結合,且該文字、圖形等標章以商品或服務出處識別標識的使用態樣呈現時,商標整體不該當§3①各號。例如,一個獨特的立體容器上附有具有識別性的品牌文字或圖案,該立體商標整體可具有識別性。
規則二:僅賦予厚度的立體化。將該當§3①各號的文字單純賦予厚度(厚みをもたせた)而形成立體形狀者,仍該當各號。例如,將記述性文字「FRESH」單純做成立體字,由於本質上仍是記述性標識,不因立體化而取得識別性。
| 態樣 | 識別性判斷 | 說明 |
|---|---|---|
| 立體形狀 + 識別性文字/圖形(以出處標識方式呈現) | 不該當各號 | 識別性文字/圖形賦予商標整體識別性 |
| 不具識別性文字的單純立體化 | 該當各號 | 立體化不改變文字本身的記述性 |
| 商品形狀本身的立體商標 | 通常該當§3①③ | 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的形狀 |
| 店舖形狀的立體商標 | 通常該當§3①⑥ | 被認為僅為店舖形狀本身 |
柱書要件:立體商標的特定性
構成及態樣的特定
§3①柱書要求,即使標示為「立體商標」,若從願書記載的商標無法認定構成立體商標,則不符合柱書要件而不得登錄。審查基準列舉了以下不被認定為立體商標的情形:
- 欠缺立體形狀的表示:未表示三次元物體的外觀形狀(厚度等),被認識為文字、圖形、記號
- 文字/圖形與立體形狀分離:文字、圖形等未以貼附於立體形狀表面的構成呈現,而是分離的構成,整體無法認識為三次元物體
- 複數圖面不一致:以複數圖面記載,但各圖面表示的立體形狀或色彩不一致,無法特定為一個立體商標
實線・破線描分制度
令和2年(2020年)改訂第15版導入的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実線・破線等の描き分け),是日本立體商標制度的重大革新。出願人可以:
- 用實線描繪欲取得商標保護的立體形狀部分
- 用破線描繪非商標構成要素的部分(如商品形狀的一例、店舖建築物的一例等)
使用此制度時,須在「商標の詳細な説明」(商標詳細說明)中明確說明破線部分為非商標構成要素。若有實線・破線描分但缺乏商標詳細說明、或詳細說明中未說明破線部分,則不被認定為立體商標。
外觀與內裝的一體性要求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將店舖的外觀與內裝分別以不同的圖面記載時,無法特定為一個立體商標。外觀與內裝必須在同一張圖面中呈現,使兩者構成一個完整的立體商標。例如,在一張透視圖中同時呈現店舖的外觀立面及其內部裝潢,即可被認定為包含外觀與內裝的單一立體商標。
商品形狀的識別性障礙
§3①③的形狀記述性
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面臨的最大障礙是§3①③的形狀記述性(形状の記述性)。審查基準規定,若立體形狀被認識為不超出指定商品形狀(含包裝形狀)本身的範圍,即該當「形狀」的記述性表示。
判斷標準有二:
| 標準 | 內容 | 意涵 |
|---|---|---|
| 機能・美感目的基準 | 立體形狀被認為基於商品的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者,除有特段事情外,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 | 幾乎所有商品形狀都是基於某種機能或美感考量設計的 |
| 可預測範圍基準 | 即使形狀與通常不同或施加裝飾,只要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機能或美感上的形狀變更或裝飾範圍,仍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 | 形狀的獨特性必須超越需要者的預測範圍 |
這兩個標準使得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在初始審查中幾乎必然被拒絕。即使商品的形狀相當獨特,只要審查官認為該獨特性仍屬於機能或美感上可預測的範圍,就會該當§3①③。
商品形狀的一部分
審查基準亦規定:商標若被認識為指定商品形狀的一部分(包含包裝形狀的一部分),亦同樣處理。這意味著,即使出願人僅就商品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形狀申請立體商標(例如使用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僅保護商品的把手部分),若該部分形狀仍被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的範圍,仍會被拒絕。
店舖形狀的識別性障礙
§3①⑥的店舖形狀規定
店舖、事務所、事業所及設施的形狀(含內裝形狀)若僅被認識為店舖形狀本身,則該當§3①⑥。此處的「店舖等」概念相當廣泛,涵蓋:
- 傳統的固定建築物店舖
- 移動販賣車輛(移動販売車両)
- 觀光車輛(観光車両)
- 客機(旅客機)
- 客船(客船)
判斷標準準用§3①③的機能・美感目的基準。若店舖形狀被認為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且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範圍,則不超出店舖形狀本身,不具識別性。
建築物形狀的§3①③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當指定服務為建築、不動產業等建築物相關服務時,建築物形狀(含內裝形狀)若不超出建築物形狀本身的範圍,則該當§3①③的「提供の用に供する物」(提供所用之物)表示,而非§3①⑥。這是因為對於建築相關服務而言,建築物本身即為服務提供的對象物。
使用態樣的不可想定問題
立體形狀與指定商品的適合性
審查基準規定了一個特殊問題:若立體商標的形狀與指定商品之間存在使用態樣不可想定(使用が当然に想定し得ない)的情形,則不符合§3①柱書要件。
審查基準的例示:若一個口罩形狀的立體商標指定商品為「衛生マスク、医療用手袋」(衛生口罩、醫療用手套),則對於「醫療用手套」而言,該立體形狀的使用態樣不可想定(口罩形狀無法作為手套使用,亦不會作為手套的廣告使用),因此須將指定商品補正為僅限「衛生マスク」。
此一規則要求出願人在選擇指定商品/服務時,須確保立體商標的形狀與所有指定商品/服務之間都存在合理的使用關聯。
使用取得識別性的實務路徑
§3②的適用
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被§3①③拒絕時,可依§3②主張使用取得識別性。所需證明的核心是:該立體形狀已透過使用,使需要者在全國性的範圍內將其認識為特定業者之商品的識別標識。
使用證據的重點包括:
- 該形狀在市場上的獨占性使用期間與範圍
- 銷售數量、市場占有率等量化指標
- 以該形狀為主題的廣告宣傳(不僅是商品廣告,而是強調形狀本身的廣告)
-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結果
- 媒體報導、業界評價等第三方證據
§3①⑥第12項的適用
店舖形狀的立體商標被§3①⑥拒絕時,可依第6號審查基準第12項(使用取得例外)主張識別性。所需證據及證明標準與§3②基本相同。
立體商標出願的實務建議
出願策略
鑑於立體商標在識別性審查上的高門檻,實務上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策略 | 具體做法 | 適用情境 |
|---|---|---|
| 結合策略 | 將立體形狀與具有識別性的文字/圖形結合出願 | 品牌文字或標誌已附於商品或店舖上 |
| 實線・破線描分 | 僅以實線描繪最具特徵的部分,破線處理其餘部分 | 立體形狀中有特別獨特的局部特徵 |
| §3②準備 | 出願同時準備充分的使用證據 | 已有長期使用歷史且具有知名度的形狀 |
| 雙軌出願 | 同時出願含文字/圖形的結合立體商標及純形狀立體商標 | 結合商標先取得登錄,純形狀商標後續以§3②補強 |
日本立體商標制度的最新發展
令和2年(2020年)的制度改革導入了實線・破線描分制度及店舖外觀・內裝立體商標的明確規範,大幅擴展了立體商標的保護範圍。但識別性的門檻並未因此降低 — 出願人仍須面對機能・美感目的基準的嚴格審查。實務上,建議在設計店舖外觀或內裝時即考量未來的商標保護需求,刻意加入超越機能/美感可預測範圍的獨特元素,並從開業之初即蒐集使用證據。長期的、一貫的、全國性的使用是取得立體商標登錄的關鍵。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實線・破線描分」制度?
這是2020年導入的立體商標出願制度。出願人可以在願書的商標記載欄中,用實線描繪欲取得商標保護的立體形狀部分,用破線描繪非商標構成要素的部分(如商品形狀的一例)。這使得出願人可以僅就立體形狀中最具特徵的部分尋求保護,而不必將整個商品或店舖的形狀都納入商標範圍。使用此制度時,必須在「商標の詳細な説明」中明確說明破線部分不構成商標要素。
Q2: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為什麼這麼難登錄?
因為審查基準設有嚴格的「機能・美感目的基準」:基於商品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的立體形狀,原則上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而幾乎所有商品形狀都是基於某種機能或美感考量設計的。更嚴格的是,即使形狀獨特,只要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機能/美感上的形狀變更或裝飾範圍,仍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因此,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幾乎都需要透過§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才能登錄。
Q3:店舖的外觀和內裝可以分別申請嗎?
可以分別申請,但不能在同一件出願中以不同的圖面分別呈現。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將外觀與內裝分別以不同圖面記載時,無法特定為一個立體商標。若要在同一件出願中同時保護外觀與內裝,必須在同一張圖面(如透視圖)中同時呈現兩者。若要分別保護,則需提出兩件獨立的出願。
Q4:移動販賣車輛的外觀可以申請立體商標嗎?
可以。審查基準在§3①⑥的店舖形狀規定中,明確將「移動販売車両」(移動販賣車輛)、「観光車両」(觀光車輛)、「旅客機」(客機)、「客船」(客船)等非建築物也納入「店舖等」的範圍。但與固定店舖的立體商標相同,若其形狀僅被認識為車輛形狀本身(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則不具識別性,需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來克服。
Q5:在立體形狀上附加品牌文字就一定能登錄嗎?
不一定,但成功率大幅提高。審查基準規定,立體形狀結合識別性文字/圖形且以出處識別標識的使用態樣呈現時,商標整體不該當各號。但此處有兩個前提:(1) 該文字/圖形本身須具有識別性;(2) 該文字/圖形須以「出處識別標識的使用態樣」呈現 — 如果文字僅以裝飾性方式出現而非作為品牌標識,可能不滿足此要件。此外,即使整體商標取得登錄,其保護範圍仍以商標整體為準,不能僅憑其中的立體形狀部分主張權利。
Q6:如何準備使用取得識別性的證據?
關鍵在於證明需要者已全國性地將該立體形狀與特定業者連結。建議準備:(1) 該形狀的長期獨占使用歷史(起始時間、持續年數);(2) 銷售數量及市場占有率等量化資料;(3) 以形狀本身為主題的廣告(而非僅是使用該形狀商品的一般廣告);(4)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5) 媒體報導等第三方證據。特別重要的是「全國性」的要件 — 僅在特定地域具有知名度可能不足,需證明在全國範圍的需要者間被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