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述性商標審查:日本§3①③產地・品質・形狀等表示
核心要點
- §3①③規範記述性標識:僅以普通方式描述商品產地、販售地、品質、原材料、效能、用途、形狀、數量、價格,或服務提供場所、質、態樣等特徵的商標
- 判斷基準為「取引者又は需要者が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表示するものと一般に認識する場合」,不要求實際已被用於表示該特徵
- 地理名稱(國名、行政區劃、觀光地等)若使交易者認識到商品產於或販售於該地,即該當產地、販售地表示
- 立體商標若其形狀被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的範圍,則該當形狀表示,即使形狀有特徵但屬於機能或美感上可預測的變更範圍亦同
- 色彩商標中,商品通常具有的色彩(自然色、機能色、裝飾色等)原則上該當本號
- 音商標中,商品通常發出的音或服務提供時通常發出的音該當本號
- 本號可透過§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克服,是實務中最常見的§3②適用場景
§3①③的規範架構
條文構造
商標法§3①③是識別性審查中最重要且實務上適用最頻繁的號別。條文列舉了商品的「産地、販売地、品質、原材料、効能、用途、形状(包装の形状を含む)、生産若しくは使用の方法若しくは時期その他の特徴、数量若しくは価格」,以及服務的「提供の場所、質、提供の用に供する物、効能、用途、態様、提供の方法若しくは時期その他の特徴、数量若しくは価格」。這些統稱為「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商品或服務之特徵等)。
條文要求該商標須以「普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表示上述特徵,且商標須「のみからなる」(僅由此構成)。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核心判斷基準:一般認識標準
審查基準確立的核心判斷基準為:「商標が、その指定商品又は指定役務に使用されたときに、取引者又は需要者が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表示するものと一般に認識する場合」(商標使用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時,交易者或需要者一般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之表示)。
關鍵在於「一般に認識する場合」(一般認識之情形)的解釋。審查基準明確指出:「商標が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現実に用いられていることを要するものではない。」(不要求商標現實上已被用於表示該特徵。)換言之,只要交易者或需要者可能將其認識為特徵表示即足,無須證明已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間接表示不構成記述性
審查基準亦設有一項重要限制:「商標が、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間接的に表示する場合は、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表示するものではないと判断する。」(商標間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時,不認為構成特徵等之表示。)這區分了「描述性」(descriptive)與「暗示性」(suggestive)標識的界線 — 僅暗示而非直接描述商品特徵的標識不該當本號。
產地、販售地、提供場所的判斷
地理名稱與產地表示
當商標由國內外地理名稱構成時,若交易者或需要者一般認識該地理名稱所表示的土地為指定商品的產地、販售地或指定服務的提供場所,即該當本號。審查基準對「地理名稱」做了廣泛的界定:
| 地理名稱類型 | 具體範圍 | 判斷要點 |
|---|---|---|
| 國家名 | 國家名、國家名之略稱、現存國家之舊國名 | 國家名及著名地理名稱直接該當產地/販售地表示 |
| 行政區劃 | 都道府県、市町村、特別區、州、州都、郡、省、省都 | 需判斷交易者是否認識指定商品產於該地 |
| 地方・地域 | 舊國名、舊地域名、繁華街 | 同上 |
| 觀光地等 | 觀光地(含所在地或周邊地域)、湖沼、山岳、河川、公園 | 同上 |
| 地圖 | 表示上述地理名稱的地圖 | 以地圖方式呈現地理名稱亦構成產地表示 |
審查基準另設有一條強化規定:國家名(含略稱、現存國之舊國名)及其他著名的國內外地理名稱,直接該當產地或販售地表示,無須另行舉證交易者的認識。
飲食服務與地理名稱的特殊規則
對於「飲食物の提供」(飲食物之提供)的服務,商標若為國家名或其他地理名稱,且表示特定料理(如フランス料理、イタリア料理、北京料理等),則該當服務「質」的表示。例如,商標「フランス」使用於餐飲服務時,可被認識為表示提供法國料理,構成服務品質的記述。
品質與內容的判斷
出版物・錄音製品的品質表示
審查基準對於「書籍」「電子出版物」「錄音製品」等商品的品質表示,以及「放送番組」等服務的品質表示,設有詳細規定:
| 商品/服務類型 | 品質/質表示的情形 | 審查基準列舉之例 |
|---|---|---|
| 商品「書籍」 | 商標明確認識為著作物之分類、種類等一定內容 | 「商標法」「小説集」 |
| 商品「録音済みのCD」 | 同上 | 「クラシック音楽」(古典音樂) |
| 役務「放送番組の制作」 | 商標明確認識為節目之分類、種類等一定內容 | 「ニュース」「音楽番組」「バラエティ」 |
| 商品「録音済みCD」等 | 商標為需要者廣泛認知之歌手名或音樂團體名 | (該歌手名即為商品品質之表示) |
題號(タイトル)的特殊判斷
針對「書籍」「放送番組の制作」等商品或服務,若商標被需要者認識為題號(タイトル)或節目名,且該題號認識到特定內容時,構成品質表示。但審查基準設有兩項不構成品質表示的考量因素:
- 一定期間持續定期製作不同內容的作品
- 該題號所使用的標章同時也被作為出處識別標識使用
此外,新聞、雜誌等「定期刊行物」的題號,即使已被需要者廣泛認知,由於不認識到特定內容,因此不該當本號。
商品形狀(立體商標)的記述性判斷
基本規則
商標若由指定商品的形狀(含包裝形狀)或指定服務提供物的形狀本身所構成,且被認識為不超出該商品形狀本身的範圍,即該當本號。此規則對立體商標的登錄具有重大影響。
機能・美感目的基準
審查基準設有兩項具體的判斷標準:
標準一:立體形狀若被認為是基於商品之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者,除有特段事情外,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的範圍(即該當本號)。
標準二:立體形狀即使與通常形狀不同或施加了裝飾,但若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機能或美感上的形狀變更或裝飾範圍,仍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的範圍。
這意味著,大多數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在初始審查時都會面臨§3①③的拒絕理由,因為商品形狀通常被認為是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而設計。出願人通常需要依賴§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來克服此一障礙。
建築物形狀的特殊規定
指定服務為建築、不動產業等建築物相關服務時,若商標的立體形狀被認識為不超出建築物形狀(含內裝形狀)本身的範圍,則該當本號中「提供の用に供する物」(提供所用之物)的表示。此外,小賣等服務中,商標若被認為表示取扱商品,亦構成「提供の用に供する物」的表示。
色彩商標與音商標的記述性判斷
色彩商標的記述性
審查基準規定,商品通常具有的色彩(商品等が通常有する色彩)構成的色彩商標,原則上該當本號。具體分為五種態樣:
| 態樣 | 說明 | 審查基準列舉之例 |
|---|---|---|
| 商品性質上自然發生的色彩 | 商品因其材質或性質而天然具有的色彩 | 商品「木炭」→「黒色」 |
| 確保商品機能所通常使用或不可欠的色彩 | 為維持商品功能而必須採用的色彩 | 商品「自動車用タイヤ」→「黒色」 |
| 市場上用於提升商品魅力的通常色彩 | 該市場中為增加商品吸引力而普遍使用的色彩 | 商品「携帯電話機」→「シルバー」(銀色) |
| 市場上未通常使用但可能被使用的色彩 | 目前雖未被廣泛使用,但屬於可能使用的色彩範圍 | 商品「冷蔵庫」→「黄色」(黃色) |
| 可作為色彩模樣或背景色使用的色彩 | 可能被用作裝飾性色彩模樣或背景色的色彩 | 商品「コップ」→「縦のストライプからなる黄色、緑色、赤色」 |
此一規定使得色彩商標的登錄門檻相當高。幾乎所有的色彩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商品「通常具有」或「可能具有」的色彩,因此色彩商標通常需要依賴§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才能獲得登錄。
音商標的記述性
商品通常發出的音或服務提供時通常發出的音,以普通方式表示的音商標,原則上該當本號。審查基準區分為以下態樣:
- 商品自然發生的音:如商品「炭酸飲料」(碳酸飲料)→「シュワシュワという泡のはじける音」(嘶嘶的氣泡破裂聲)
- 確保商品機能所通常使用或不可欠的音:如商品「目覚まし時計」(鬧鐘)→「ピピピというアラーム音」(嗶嗶嗶的鬧鈴聲)。即使是電子式附加的鬧鈴音,只要屬於通常使用的鬧鈴音(包含旋律型鬧鈴音),均該當
- 服務性質上自然發生的音:如役務「焼き肉の提供」(燒肉之提供)→「ジューという肉が焼ける音」(吱吱的肉烤聲)
- 服務提供時通常使用或不可欠的音:如役務「ボクシングの興行の開催」(拳擊賽事之舉辦)→「カーンというゴングを鳴らす音」(鏗的鑼聲)
長音符號與複數標章的特殊規則
長音符號規則
審查基準針對使用長音符號(ー)表示的商標設有特殊規則:商標若以「コクナール」「スグレータ」「とーくべつ」「うまーい」「早ーい」等方式使用長音符號,若除去長音符號後可認識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的表示,原則上仍構成記述性表示。
此規則的意義在於防止出願人藉由在記述性文字中插入長音符號來規避§3①③的適用。但如果加入長音符號後整體產生了不同於原始記述性含義的新觀念或印象,則可能不該當本號。
複數標章的結合
審查基準規定:由表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的2個以上標章所構成的商標,原則上亦該當本號。例如,將「東京」(產地表示)與「高品質」(品質表示)結合為「東京高品質」,由於各部分均為特徵表示,整體仍構成記述性商標。
§3②克服記述性拒絕的實務策略
§3②在第3號的重要性
§3①③是實務中最常見的拒絕理由之一,同時也是§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最常見的適用場景。許多在市場上已具有高度知名度的商標,其構成元素在本質上可能屬於記述性,但經過長期、大量、持續的使用,已使需要者將其與特定業者連結,從而取得了所謂的「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
使用證據的準備重點
主張§3②克服§3①③時,使用證據的準備至關重要。審查基準要求需要者的認知須達到全國性的程度。實務上建議準備以下類型的證據:
- 商標使用態樣:商品包裝、店鋪招牌、廣告物等的實際使用照片或樣本
- 使用數量:生產數、銷售數、營業額等量化資料
- 使用期間與地域:使用的起始時間、涵蓋的地理範圍
- 廣告宣傳:廣告費用、投放媒體、投放次數與內容
-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市場調查報告、消費者認知度調查結果
- 媒體報導:新聞報導、雜誌專題等第三方證據
記述性與暗示性的界線
§3①③的適用與否,關鍵在於商標是「直接描述」還是「間接暗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審查基準明確規定,間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特徵者不該當本號。例如,商品「汽車」的商標「スピードスター」(Speed Star),雖然暗示了速度,但並非直接描述汽車的產地、品質、用途等具體特徵,因此可能不構成記述性表示。然而,這一界線在實務中往往模糊,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交易實情加以判斷。出願人在面臨第3號拒絕理由時,可嘗試主張商標僅屬暗示性標識。
常見問題
Q1:§3①③判斷記述性時,是否要求該用語已被實際使用於描述商品特徵?
不要求。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商標が商品又は役務の特徴等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現実に用いられていることを要するものではない」(不要求商標現實上已被用於表示該特徵)。只要交易者或需要者一般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之表示即足。這與台灣及美國的記述性判斷基準類似,均採「可能被認識為描述性」的標準。
Q2:地理名稱一定會被認定為產地或販售地表示嗎?
不一定。一般的地理名稱需要判斷交易者或需要者是否會認識到指定商品產於或販售於該地。例如,「北海道」使用於乳製品可能被認為產地表示,但使用於電子零件則未必。然而,國家名(含略稱、舊國名)及其他著名地理名稱,則直接該當產地或販售地表示,無須另行舉證。此外,即使不該當本號,仍可能該當§3①⑥(其他不具識別性)中的地理名稱表示規定。
Q3:立體商標的商品形狀幾乎都會被拒絕嗎?
在初始審查階段,確實有很高的機率被以§3①③拒絕。因為審查基準規定,基於機能或美感目的而採用的立體形狀,原則上認為不超出商品形狀本身的範圍。即使形狀有所變更或施加裝飾,只要屬於需要者可預測的範圍,仍該當本號。因此,商品形狀的立體商標通常需要依賴§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來克服。知名的成功案例如可口可樂瓶身形狀等,均是透過長期使用而取得識別性。
Q4:在長音符號中插入記述性文字可以規避本號嗎?
通常不行。審查基準明確規定,使用長音符號(如「コクナール」「うまーい」等)表示的商標,若除去長音符號後可認識為商品或服務特徵等的表示,原則上仍構成記述性表示。此規則正是為了防止出願人藉由簡單的文字變形來規避記述性的認定。然而,若加入長音符號後整體觀念發生實質變化,產生了不同於原始記述含義的新印象,則有可能不該當本號。
Q5:色彩商標為什麼幾乎都該當本號?
因為審查基準對「商品通常具有的色彩」做了非常寬廣的界定,包含自然發生的色彩、機能所需的色彩、市場上用於提升魅力的色彩、甚至「未通常使用但可能被使用的色彩」及「可作為色彩模樣或背景色使用的色彩」。這幾乎涵蓋了所有可能的色彩。因此,色彩商標在日本要獲得登錄,通常必須依賴§3②使用取得識別性,提出該色彩已在需要者間被全國性認知的證據。
Q6:如何區分「直接描述」和「間接暗示」?
審查基準雖然規定間接表示不構成記述性,但並未給出明確的區分標準。實務上,「直接描述」是指商標直接傳達了商品或服務的具體特徵,需要者無須經過推理或想像即可理解其含義。「間接暗示」則是指商標需要經過一定程度的想像、推理或暗示才能與商品特徵產生連結。這一界線因具體案件而異,出願人可透過提出商標在指定商品/服務脈絡下不具有直接描述含義的論點來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