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要與條文結構

第4條第1項第10號的規範目的

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10號規定:「他人の業務に係る商品若しくは役務を表示するものとして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商標又はこれに類似する商標であつて、その商品若しくは役務又はこれらに類似する商品若しくは役務について使用をするもの」,不得取得商標登錄。

本號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尚未在日本取得商標登錄、但已在需要者間獲得廣泛認知的商標。這些商標雖未經形式上的登錄程序,卻已在實際交易中發揮出所表示機能,累積了相當的業務上信用。如果允許第三人將這些周知商標搶先登錄,不僅損害原權利人的利益,更可能導致需要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同。

本號與第11號(先願登錄商標)共同構成日本商標法中「先行權利保護」的兩大支柱。第11號保護的是已登錄的先願商標,而第10號則補充保護未登錄但已具備周知性的商標,兩者互為補充,形成完整的保護網。

構成要件分析

適用第10號的構成要件可分解如下:

要件 內容 說明
主體要件 他人的業務相關商品或服務 「他人」指出願人以外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團體
周知性要件 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 在需要者間被廣泛認知,不限全國性周知
標章要件 同一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類否判斷準用第11號的基準
商品/服務要件 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 商品/服務類否判斷亦準用第11號基準
判斷時點 出願時及查定時 依第4條第3項,須在出願時已周知

周知性的認定基準

需要者的範圍

審查基準明確指出,「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商標」的認定範圍相當廣泛:

  • 不限於最終消費者:交易者(取引者)之間廣泛認知的商標亦包含在內。例如,工業用原料的商標如果在該業界的交易者間被廣泛認知,即使一般消費者不知道,仍可認定為周知。
  • 不限於全國性認知:某一地方(ある一地方)中被廣泛認知的商標亦屬本號保護對象。例如,僅在京都地區被廣泛認知的和菓子商標,亦可受第10號保護。

這兩點大幅降低了周知性的認定門檻,使得即使是地域性商標或B2B商標,只要在其相關需要者間具有足夠的認知度,即可獲得保護。

周知性判斷的考量要素

審查基準規定,周知性的判斷準用第3條第2項(使用取得識別性)中的判斷基準。具體而言,需考量以下要素:

考量要素 具體內容 舉證方式
使用期間與範圍 商標使用的歷史長度、地理範圍 使用開始日期證明、營業範圍資料
銷售量與營業額 使用該商標之商品的銷售實績 銷售報表、會計帳簿
廣告宣傳 廣告支出金額、宣傳媒體種類與範圍 廣告契約、媒體刊登紀錄
需要者認知度 市場調查中的品牌認知度 消費者調查報告、問卷結果
媒體報導 第三方媒體的報導數量與內容 新聞報導、雜誌文章
先行認定 審決、異議決定或判決中的周知認定 相關審決書、判決書

先行認定的活用

審查基準特別規定,經審決、異議決定或判決認定為「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た商標」者,應對該認定事實予以「十分考量」。這意味著一旦商標在過去的審判或訴訟中被認定為周知,在後續案件中即享有一定的推定效力。權利人應妥善保存並積極引用此類先行認定資料。

特殊類型的周知性判斷

特殊交易型態的商品或服務

審查基準特別指出,對於交易型態特殊的商品或服務,應充分考慮其市場特性。例如:

  • 醫療用醫藥品:僅在醫療機構與藥品批發商之間流通的處方藥,其周知性的認定不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基準,而是以醫師、藥劑師、醫藥品批發業者等特定市場參與者的認知為基準。
  • 醫藥品的試驗・檢查或研究:同樣屬於在特定市場中流通的服務,只要在該特定市場中被廣泛認知即可。

這一規定反映了日本商標法對「需要者」概念的彈性解釋。商品的流通管道越特殊,認定周知所需的絕對認知人數就越少,只要在該特定流通管道中具有廣泛認知即可。

主要在外國使用的商標

對於主要在外國使用的商標,審查基準要求考量以下事情:

  • 該商標在外國是否已達周知程度
  • 商品是否已出口至多國,或服務是否已在多國提供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10號的周知性要求是「在日本國內的需要者間」被廣泛認知。外國的周知性本身不能直接替代日本國內的周知性。但是,在資訊全球化的時代,外國的廣泛使用(特別是透過網路傳播)可以作為推定日本國內需要者也已認知的間接證據。

外國周知商標保護的限制

第10號要求的周知性判斷時點為出願時,且須為「我が国内の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純粹在外國周知但在日本國內完全沒有認知度的商標,無法直接適用第10號。若要保護僅在外國周知的商標,應考慮第19號(不正目的使用)的適用可能性。

商標類否與商品類否判斷

商標的類否判斷

第10號中的商標類否判斷,準用第11號的判斷基準(審查基準第3節第10款第1至10項)。具體而言,須綜合考量外觀、稱呼、觀念三要素,以離隔觀察的方式判斷需要者是否可能產生出所混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周知商標與其他文字或圖形等結合而成的商標,審查基準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

「需要者の間に広く認識されている」他人の未登錄商標と他の文字又は図形等とを結合した商標は、その外観構成がまとまりよく一体に表されているもの又は観念上の繋がりがあるものを含め、その未登錄商標と類似するものと判断する。

換言之,即使結合後的商標在外觀上構成一體,或具有觀念上的連結,原則上仍判斷為與周知的未登錄商標近似。但如果該未登錄商標已成為既存語(既成語)的一部分等情形則除外。

商品或服務的類否判斷

商品或服務的類否判斷同樣準用第11號的基準,具體考量:

  • 生產部門是否一致
  • 販售部門是否一致
  • 原材料及品質是否一致
  • 用途是否一致
  • 需要者範圍是否一致
  • 是否為完成品與零件的關係

判斷時點與支配關係

判斷時點的雙重要求

依第4條第3項的規定,第10號的適用須滿足雙重時點的要求:

  • 出願時:引用商標在出願時已經在日本國內的需要者間被廣泛認知
  • 查定時:在審查官作出查定時仍然被廣泛認知

如果引用商標在出願時尚未達到周知程度,即使在查定時已經周知,仍不能適用本號。反之,如果出願時為周知但查定時已喪失周知性,同樣不能適用。這種雙重時點的要求確保了第10號的適用具有時間上的合理性。

出願人與他人的支配關係

審查基準準用第11號第13項的規定:當出願人與第10號中的「他人」之間存在支配關係時,可不適用本號。所謂支配關係,例如:

  • 出願人持有他人(引用商標權人)議決權的過半數
  • 雖未達議決權過半數,但有資本合作關係,且他人的事業活動事實上處於出願人的支配之下

在此種情形下,需另外提出他人同意該出願的證據。此規定考量了企業集團內部的商標管理需求,避免過於僵化地阻礙集團內的商標申請。

與其他條號的比較

第10號與第11號的區別

比較項目 第10號(周知商標) 第11號(先願登錄商標)
保護客體 未登錄的周知商標 已登錄的先願商標
周知性要求 須為周知(需要者間廣泛認知) 不以周知為要件
保護範圍 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 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
判斷時點 出願時+查定時(雙重要求) 查定時
Consent制度 有(第4條第4項,令和6年新設)
防護標章 無對應制度 有(第12號)

第10號與第15號、第19號的關係

當周知商標無法適用第10號時(例如商品不類似),仍可能適用:

  • 第15號(出所混同之虞):適用於商品或服務不類似但仍可能產生出所混同的情形,特別是著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 第19號(不正目的使用):適用於以不正目的搶註他人周知商標的情形,且不限於日本國內周知,外國周知亦可

第15號規定中明確排除第10號至前號的適用範圍,形成不同條號之間的互補關係。實務上,審查官在適用時會依照第10號、第11號、第15號、第19號的順序進行檢討,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獲得最適當的條號適用。

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舉證策略

主張第10號保護時,最關鍵的是充分舉證周知性。實務上建議的舉證策略包括:

  • 時間軸的連續性:提出從使用開始至出願日的連續使用證據,而非僅提出某一時點的證據
  • 地理範圍的明確性:明確界定周知的地域範圍,提出該地域內的具體銷售、廣告資料
  • 需要者的特定性:明確指出「需要者」是誰(最終消費者或交易者),並提出針對該群體的認知度證據
  • 先行認定的活用:如果過去有審決或判決認定該商標為周知,應積極引用

地域性周知商標的保護範圍

雖然一地方的周知即可適用第10號,但保護範圍的解釋在實務上仍有爭議。主流見解認為,即使商標僅在某一地方周知,第10號的效果仍及於全國的出願。也就是說,在京都周知的商標,可以阻止任何人在全國範圍內就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申請同一或近似的商標登錄。這一解釋基於商標登錄制度的全國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