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類否判斷方法總論(第4條第1項第11號)
核心要點
- 商標類否以外觀、稱呼、觀念三要素給予需要者的印象、記憶、聯想等為基礎,進行綜合的全體觀察
- 觀察方法採用離隔觀察(時與場所を異にする):不是將兩商標並列比較,而是模擬實際交易中需要者分別接觸的情境
- 考量一般的、恒常的交易實情,不考量特殊的、限定的交易實情(如實際使用態樣或具體商品差異)
- 需要者的注意力基準因指定商品/服務的性質而異:日用品的注意力低於高價奢侈品
- 結合商標的類否判斷允許分離觀察:當構成部分的結合不夠強固時,可從一部分認定稱呼、觀念
- 含周知商標的結合商標,原則上判斷為與該周知商標近似(即使外觀構成一體)
- 含識別力弱的文字(慣用商標、品質表示等)的結合商標,原則上與去除該部分的商標近似
條文架構與基本原則
第4條第1項第11號的條文
第4條第1項第11號規定:「当該商標登録出願の日前の商標登録出願に係る他人の登録商標又はこれに類似する商標であって、その商標登録に係る指定商品若しくは指定役務又はこれらに類似する商品若しくは役務について使用をするもの」,不得取得商標登錄。
本號是日本商標法中最基本、最常被引用的不登錄事由。其核心概念是「先願主義」的具體化:先提出出願並取得登錄的商標權人,可以排除後願中同一或近似商標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登錄。而在適用本號時,最核心也最複雜的判斷就是「商標的類否」。
類否判斷的基本框架
審查基準建立了一套系統化的類否判斷框架:
| 判斷層次 | 具體內容 | 性質 |
|---|---|---|
| 第一層:要素認定 | 分別認定外觀、稱呼、觀念三要素 | 分析性作業 |
| 第二層:要素比較 | 逐一比較雙方商標的各要素 | 對照性作業 |
| 第三層:綜合判斷 | 綜合考量三要素給予需要者的印象 | 價值判斷 |
| 第四層:出所混同 | 判斷是否有出所混同之虞 | 最終結論 |
綜合觀察與離隔觀察
綜合的全體觀察原則
商標類否判斷的最上位原則是「綜合的全體觀察」。審查基準明確規定:
「商標の類否は、出願商標及び引用商標がその外観、称呼又は観念等によって需要者に与える印象、記憶、連想等を総合して全体的に観察し、出願商標を指定商品又は指定役務に使用した場合に引用商標と出所混同のおそれがあるか否かにより判断する。」
這段規定包含幾個重要原則:
- 三要素綜合:不是外觀、稱呼、觀念各自獨立判斷近似與否,而是綜合三者給予需要者的印象。即使稱呼近似,如果外觀和觀念差異明顯,綜合判斷後仍可能認定為非近似。
- 需要者基準:以需要者(而非專家)的觀點進行判斷。需要者在交易時的注意程度是關鍵。
- 出所混同:最終判斷標準不是三要素的機械比較,而是實際交易中是否會產生出所混同之虞。
離隔觀察的原則
審查基準規定:「商標の類否は、時と場所を異にする離隔的観察により判断する。」這意味著:
- 不是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並列比較(対比観察),而是模擬需要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分別接觸兩個商標的情境
- 在此情境下,需要者仰賴的是記憶中殘留的模糊印象,而非精確的細部比對
- 因此,細微的差異在離隔觀察下往往被忽略,整體印象的近似更為重要
離隔觀察的實務意義
離隔觀察是理解日本商標類否判斷的核心概念。消費者在超市選購商品時,不可能將家中看到的電視廣告商標與眼前的商品商標放在一起比較。他們依靠的是記憶中的印象。如果兩個商標在記憶中的印象相近,就可能產生出所混同。這就是離隔觀察的本質。
交易實情的考量
一般的、恒常的交易實情
審查基準規定,類否判斷應考量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中的一般的、恒常的交易實情,但不考量特殊的、限定的交易實情。具體區分如下:
| 類型 | 具體例 | 是否考量 |
|---|---|---|
| 一般的、恒常的 | 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中的交易慣行 | 考量 |
| 特殊的、限定的 | 實際使用中商標的具體態樣、方法 | 不考量 |
| 實際使用中具體商品、服務的差異 | 不考量 |
例如,如果兩個文字商標的稱呼近似,出願人主張「我的商標實際上總是搭配特定圖案使用,不會造成混淆」,這種主張在類否判斷中不會被採納,因為這屬於特殊的、限定的交易實情。商標登錄保護的是商標本身(以出願書記載的態樣為準),而非實際使用的態樣。
需要者注意力基準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需要者的注意力水準並非一律相同,而是因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而異:
- 專門知識的有無:專業人士(如醫師選購醫療器材)的注意力高於一般消費者
- 年齡、性別等差異:兒童用品的需要者注意力可能低於商業用設備的需要者
- 商品的性質:日用品(低價、頻繁購買)的需要者注意力低於高價奢侈品或醫療用醫藥品的需要者
這意味著,對於日用品,稱呼或外觀上的些許近似就可能導致類似判斷;而對於專業設備或高價商品,需要者的注意力較高,較不容易混淆。
結合商標的分離觀察
分離觀察的基本法則
結合商標(由多個要素組成的商標)的類否判斷,是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審查基準規定:
結合商標在商標各構成部分的結合強弱程度方面,如果不是強固到將其分離觀察在交易上不自然的程度,則可以從其一部分產生稱呼、觀念。
判斷結合強弱時考量的要素包括:
- 文字大小是否有差異
- 色彩是否不同
- 書體是否不同
- 文字種類是否不同(平假名、片假名等)
- 是否有明顯的間隔
- 稱呼是否過長
- 觀念上是否有連結
含識別力弱部分的結合商標
當結合商標中包含識別力弱的部分時,審查基準採取明確的立場:
- 普通名稱、品質表示等:含有指定商品/服務相關的普通使用文字、慣用文字或品質表示等識別力弱的文字之結合商標,原則上與去除該部分的商標近似
- 例示:「スーパーライオン」(指定服務「写真の撮影」)與「ライオン」近似,因為「スーパー」是表示服務品質的文字
- 商號附屬文字:含有「株式会社」「CO.」「Ltd.」等商號附屬文字的商標,去除這些文字後的部分也會產生稱呼、觀念
含周知商標的結合商標
對於含有周知商標的結合商標,審查基準採取更為嚴格的態度:
在指定商品/服務上為需要者間廣泛認知的他人登錄商標與其他文字或圖形等結合的商標,即使外觀構成整體一體或觀念上有連結,原則上仍判斷為與該周知的登錄商標近似。
例如:
- 「ラブロレアル」與「L'OREAL」「ロレアル」(指定商品「化粧品」):近似
- 「PAOLOGUCCI」與「GUCCI」(指定商品「かばん類」):近似
- 「JALFLOWER」與「JAL」(指定服務「航空機による輸送」):近似
- 「SONYLINE」與「SONYWALKMAN」(指定商品「テープレコーダ」):近似
但是,如果周知商標已成為既存語的一部分,則不適用此原則:
- 「TOSHIHIKO」與「IHI」:不近似
- 「アルバイト」與「ALBA/アルバ」:不近似
- 「せがれ」與「セガ」:不近似
特殊類型商標的類否判斷
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的類否判斷須考量其「觀看角度不同而視覺外形不同」的特殊性。基本原則如下:
- 立體商標原則上與從特定方向觀看時的視覺外形所表示的平面商標,在外觀上類似
- 從特定方向觀看的視覺外形共通的立體商標之間,原則上在外觀上類似
新型態商標
動態商標、全息圖商標、色彩商標、音商標、位置商標等新型態商標各有其特殊的類否判斷規則,但共通的原則是:以商標整體給予需要者的印象為基準進行綜合判斷。具體規則已在本系列第1章各篇中詳述。
商品或服務的類否判斷
商品類否的判斷基準
商品的類否判斷,審查基準列舉了六項考量基準:
| 考量基準 | 具體內容 | 說明 |
|---|---|---|
| 生產部門一致 | 是否由同類事業者生產 | 同一廠商生產的商品容易被認為來自同一出所 |
| 販售部門一致 | 是否在同類通路販售 | 在同一商店購買的商品容易被認為有關聯 |
| 原材料、品質一致 | 使用相同原材料或品質 | 同質性高的商品之間商標混同風險大 |
| 用途一致 | 商品的用途是否相同 | 同一用途的商品在需要者認知中具有替代性 |
| 需要者範圍一致 | 購買者群體是否重疊 | 需要者重疊度高則混同風險大 |
| 完成品與零件 | 是否為完成品與零件的關係 | 完成品與其零件之間有密切關聯 |
原則上,商品類否依「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進行判斷。該基準將商品和服務按類似群(類似群コード)分類,同一類似群內的商品/服務推定為類似。
引用商標權者的陳述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基準設有一項特殊規定:當引用商標權者對審查官的拒絕理由通知作出回應,陳述其指定商品/服務與出願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不類似時,可以不拘泥於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的推定,考量具體的交易實情重新判斷商品類否。
但此特例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 引用商標權者單純同意出願商標的登錄,不等於陳述商品不類似
- 須就全部類似推定的指定商品/服務陳述不類似,不能僅就一部分陳述
- 如引用商標有設定專用使用權或通常使用權,使用權人也須陳述不類似
類否判斷的整體流程
審查流程圖解
實務上,商標類否的審查流程大致如下:
- 商標要素認定:分別認定出願商標與引用商標的外觀、稱呼、觀念
- 分離觀察判斷:如為結合商標,判斷是否可進行分離觀察,提取要部
- 要素比較:逐一比較外觀、稱呼、觀念的近似程度
- 交易實情考量:考量指定商品/服務的一般交易實情與需要者注意力
- 綜合判斷:綜合上述因素,以離隔觀察的方式判斷是否有出所混同之虞
- 商品/服務類否:確認指定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 最終結論:商標近似且商品/服務類似時,認定該當第11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外觀、稱呼、觀念中有一項近似,也不當然導致商標整體近似的結論。例如,「EARTH」和「terre」雖然觀念(地球)可能近似,但如果指定商品的需要者無法理解法語「terre」的意思,則觀念不近似,整體判斷為非類似商標。
常見問題
Q1:日本商標類否判斷的三要素中,哪個最重要?
沒有固定的優先順序。外觀、稱呼、觀念三要素是綜合判斷的,根據指定商品/服務的交易實情,各要素的重要性會有所不同。例如,電話訂購為主的商品中稱呼的重要性較高;視覺選購的商品中外觀的重要性較高。實務上,稱呼近似經常成為判斷類似的主要根據,但並非絕對。
Q2:什麼是「離隔觀察」?與「並列比較」有何不同?
「離隔觀察」是指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分別觀察兩個商標的判斷方法,模擬實際交易中需要者分別接觸商標的情境。與之相對的「並列比較(対比観察)」是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直接比較。離隔觀察下,需要者仰賴的是模糊的記憶印象,因此細微差異容易被忽略。日本商標類否判斷採用離隔觀察,這使得判斷結果通常比並列比較更傾向認定為近似。
Q3:我的商標加上公司名稱後,還是會跟他人商標近似嗎?
很可能是的。審查基準規定,商號附屬文字(如「株式会社」「CO.」「Ltd.」)不影響類否判斷,去除這些文字後的部分仍會產生稱呼和觀念。因此,「ABC株式会社」與「ABC」在類否判斷上通常被認為近似。同理,僅附加品質表示等識別力弱的文字(如「スーパー」「プレミアム」),也不足以避免與原商標的近似判斷。
Q4:結合商標中含有知名品牌名稱,一定會被判斷近似嗎?
原則上是的,審查基準採取嚴格立場。含有周知商標的結合商標,即使外觀構成整體一體或觀念上有連結,原則上仍判斷為與該周知商標近似。但有例外:如果周知商標的文字已成為既存語(既成語)的一部分,則不當然近似。例如「アルバイト」中雖含有「アルバ」(ALBA),但「アルバイト」本身是獨立的既存語,因此判斷為不近似。
Q5:「一般的、恒常的交易實情」具體指什麼?
指的是指定商品或服務所屬業界中普遍存在的、長期穩定的交易慣行。例如,化妝品業界通常在百貨公司和藥妝店販售、消費者以視覺選購居多等。這些是一般的、恒常的交易實情,會被納入類否判斷。相反,某特定企業只在網路販售、或僅在特定地區營業等,屬於特殊的、限定的交易實情,不會被考量。
Q6:商品/服務的類似判斷與商標的類似判斷是獨立進行的嗎?
是的,兩者是獨立的判斷。適用第11號須同時滿足「商標近似」和「商品/服務類似」兩個要件。商標近似但商品不類似,或商品類似但商標不近似,都不會構成第11號的拒絕理由。商品/服務的類似原則上依「類似商品・役務審查基準」的類似群分類判斷,但在引用商標權者陳述不類似的特定情形下,可考量具體交易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