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示與地名商標
核心要點
- 地理名稱用於商品/服務,通常被消費者認知為產地或提供地的說明,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 地理名稱與商品/服務之間全然無關時,屬任意性使用,具有識別性(如「玉山」用於銀行、「北極」用於塗料)
- 以特定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聞名的地名(如「梨山」用於水果),消費者更容易產生產地聯想,不具識別性
- 地名描述若非屬事實且可能誤導消費者,除不具識別性外,另構成第30條第1項第8款「誤認誤信產地」的核駁
- 地理名稱與其他文字組合若產生新奇單一印象脫離地名說明,具有識別性(如「巴黎男孩」用於衣服)
- 舊地名若仍為大眾所知悉(如「艋舺」「漢城」),其地理意義仍然強烈,適用一般地名審查原則
- 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是合法運用地理名稱的重要制度
地理名稱的識別性審查原則
地理名稱指地球上地理區域的名稱,包括國家、省、縣市、街道等人為地理區劃,及海洋、河流、湖泊、山岳、沙漠等自然地貌。其全稱、簡稱、別稱、縮寫、翻譯或形容詞態樣均屬之。
將含有地理名稱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給予消費者的認知為商品或服務的生產地、經營地及服務創設地、發源地、提供地等之說明,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地理名稱識別性的三種類型
| 類型 | 定義 | 識別性 | 案例 |
|---|---|---|---|
| 描述性地名 | 消費者認為是商品產地或服務提供地的說明 | 不具 | 「花東」用於稻米、「米蘭」用於皮包 |
| 任意性地名 | 地名與商品/服務全然無關,消費者不產生產地聯想 | 具有 | 「玉山」用於銀行、「撒哈拉」用於果汁 |
| 罕見地名 | 消費者不認識其為地名,無地理位置指示作用 | 具有 | 「林鳳營」用於牛奶、「woolloomooloo」用於杯盤 |
描述性地名的審查要點
消費者熟知的地理名稱,即使並非以特定商品的生產或服務的提供聞名,對消費者的意義仍僅是地理位置的指示。國家名稱與大城市常為各種商品的提供地、集散地,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不具識別性。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地名所指的地區以特定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聞名,消費者更容易將地名與產地聯想,例如:
- 「花東」用於稻米:花東為知名稻米生產地區
- 「南陽街」用於補習班:南陽街為知名補習街
- 「米蘭 MILANO」用於皮包:米蘭以時尚聞名
任意性地名與罕見地名
地理名稱若與指定商品/服務完全無關聯,消費者不會認為是產地說明,屬任意性商標。例如「北極」用於漆/塗料(北極無此類工業生產)、「撒哈拉」用於果汁(撒哈拉沙漠不產果汁)。
罕見地名因消費者不認識其為地名,無指示地理位置的作用,具有識別性。例如「林鳳營」用於牛奶、「摩里沙卡」用於穀物商品。但仍為大眾所知的舊地名(如「艋舺」萬華、「漢城」首爾),地理意義仍強烈,適用一般地名審查。
地名與文字組合的識別性
地理名稱與其他文字組合若產生新奇的單一印象,脫離指示商品/服務與該地區有關的說明意涵,具有識別性。但若整體含義仍為商品/服務的相關描述,則不具識別性。
| 商標 | 指定商品 | 結果 | 理由 |
|---|---|---|---|
| 巴黎男孩 | 衣服 | 核准 | 整體脫離巴黎的地理意義,有時尚摩登男子含義 |
| OSAKACODE | 化妝品 | 核准 | 「CODE」為任意性詞彙,整體形成單一文義 |
| 東京本舖 | 蛋糕麵包 | 核駁 | 消費者易認為商品或技術來自東京,未脫離地名意涵 |
| 關山便當 | 便當 | 核駁 | 關山米享有聲名,「關山」未脫離產地的地理意涵 |
虛偽產地與誤認誤信
商標所包含的地名若名不符實(商品並非來自該地),且該地以特定商品享有聲譽,可能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的「使公眾誤認誤信產地」。例如:「SwissWare」用於非瑞士製造的皮包,因消費者對瑞士製品品質有極高信賴度,有誤認誤信產地之虞。
描述性地名的雙重核駁風險
使用知名產地名稱的商標,可能面臨雙重核駁:(1) 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不具識別性(地名為產地說明);(2) 若商品非來自該地,另依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誤認誤信產地)。後者的法律效果更嚴重,無法透過後天識別性或聲明不專用來解決。
特殊產業的地理名稱使用
在某些產業領域(如銀行、航空、鐵路運輸等),因國家政策或產業特性,常有以地理名稱結合營業種類名稱申請商標的情形。消費者已能認知其為表彰來源的標識,脫離單純地名的說明意涵。例如「台灣電力」「彰化銀行」「台灣高鐵」「新加坡航空」等均已取得商標註冊。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
對於確實來自特定產地的商品,可透過「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制度來合法運用地理名稱。這些制度允許地方團體或產業組織以地理名稱申請註冊,用以證明商品確實來自該產地並具有特定品質特徵。
例如台灣各地茶葉產區、農特產品產地均可透過此制度取得標章保護。申請時須符合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的特定法定要件。
常見問題
Q1:用地名當商標為什麼通常不行?
因為消費者看到地名通常只會理解為商品的產地或服務的提供地,而非品牌名稱。例如看到「台北」用於餐廳,消費者只會認為餐廳位於台北,而非一個品牌。此外,同一地區的其他業者也有使用該地名的需要,不宜由一人獨占。
Q2:什麼情況下地名可以當商標?
主要有三種情形:(1) 任意性使用——地名與商品完全無關(如「玉山」用於銀行);(2) 罕見地名——消費者不認識其為地名(如「林鳳營」用於牛奶);(3) 地名與其他文字組合產生新奇單一印象,脫離地名說明意涵(如「巴黎男孩」用於衣服)。
Q3:商品不是來自商標標示的地方,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該地以特定商品享有聲譽,可能構成「使公眾誤認誤信產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且無法補救。例如用「瑞士」標示非瑞士製的精密儀器。但如果該地與商品無特殊聯繫,虛偽標示反而可能因為消費者不會信以為真而變成任意性使用。
Q4:舊地名可以當商標嗎?
要看舊地名是否仍為大眾所知。如果舊地名因久未使用而喪失地理意義(如「摩里沙卡」),消費者不會產生產地聯想,具有識別性。但仍為人所熟知的舊地名(如「艋舺」萬華、「漢城」首爾),地理意義仍然強烈,適用一般地名審查原則。
Q5:「台灣」兩字在商標中需要聲明不專用嗎?
通常不需要。「台灣」「TAIWAN」用於台灣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為提供地的說明,因其為無須聲明不專用的例示事項,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但整體商標圖樣仍須具有識別性才能核准。
Q6:什麼是「產地證明標章」?和一般商標有何不同?
產地證明標章是由特定團體或組織申請,用以證明商品確實來自特定產地並具有特定品質特徵的標章。與一般商標不同,證明標章不是用來標示來源主體,而是用來認證產地和品質。例如各地茶葉產區的產地標章。申請時有特定的法定要件,包括必須有能力進行認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