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語商標的識別性判斷原則

標語是企業廣告行銷的重要工具,許多企業也希望將標語註冊為商標以取得法律保護。然而,標語能否作為商標註冊,取決於消費者是否會將其視為識別來源的標識,而非僅僅是一則廣告口號。

審查基準指出,標語常用於宣傳促銷或標榜商品/服務品質、用途等特性,形成宣傳廣告性用語。如果消費者不會將之作為識別來源的標識,就屬於不具識別性的情形。

具有識別性的標語特徵

特徵說明案例
創意的字詞運用在字詞及語句運用上賦予相當創意諧音、雙關語等創意手法
包含高識別性商標標語中嵌入消費者熟知的品牌名稱品牌名稱 + 宣傳語的組合
新奇深刻的印象文字組合予人新奇或深刻的印象創意文字組合超越純說明功能
第一印象即為來源標識消費者在第一印象上即能辨識為品牌短而有力的創意短語

祝賀語、吉祥語與流行用語的審查

台灣商標申請人非常喜歡在商標圖樣中使用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或成語。這些用語雖非商品/服務的直接說明,但競爭同業也有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需要。

不具識別性的常見用語

  • 習見祝賀語:恭喜發財、招財進寶、吉祥如意
  • 流行用語:484是不是、917揪一起、9453就是有鬆
  • 吉利諧音數字:168(一路發)、888(發發發)、886(拜拜囉)

可能具識別性的用語

如果諧音或文字組合產生新奇獨特的印象,超越原有的說明或祈願功能,可具識別性。例如「566」用於洗髮精(「烏溜溜」諧音,暗喻頭髮烏黑滑順)、「7345」用於按摩服務(「輕鬆師傅」諧音)。

標語在商標圖樣中的聲明不專用

當標語或廣告用語不具識別性且包含在商標圖樣中時,是否需要聲明不專用取決於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

情形是否需聲明不專用說明
業者常見使用的宣傳用語無須其說明性質顯而易見,不生疑義
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無須業界常見使用,商標權人及同業不致誤認
申請人創用的標語應聲明少見業者使用,可能產生權利範圍疑義
經營理念/口號性標語應聲明競爭同業可能需要使用相同用語

成語商標的審查實務

成語因其固有的文化意涵,在商標審查中有特殊的判斷考量。如果成語僅用於傳達商品/服務品質的說明或為習見的祝賀祈願用語,不具識別性。但如果成語的使用產生了與原有含義不同的商業印象,可能具有識別性。

例如「化繁為簡」用於金屬製繩索商品,傳達商品經營理念及特性,為成語的宣傳性使用,應聲明不專用。但如果成語經過諧音改造產生新奇的商業印象(如「潔然不同」用於清潔用品),則可能具有識別性。

網路流行語與新興用語

隨著網路文化的快速發展,各種網路流行語不斷出現。審查基準指出,審查當下如果已為流行用語,就不具識別性。例如「BJ4」為「不解釋」的網路流行語、「9457」為「就是有青」的閩南語諧音流行用語。

但網路流行語的認定具有時間性——某些流行語可能在審查時尚未廣為流傳,審查結果可能因申請時點不同而有差異。

流行用語的審查時點問題

網路流行語的特性是傳播快速但生命週期不確定。某個詞彙可能在短時間內爆紅,但也可能很快退流行。審查基準以「審查時」消費者的認知為判斷時點。因此,同一個網路流行語在不同時期申請,可能因為流行程度的變化而得到不同的審查結果。申請人應留意此動態性。

標語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案例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語,可透過大量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最著名的案例是「今晚,我想來點」用於食品遞送服務,原為通俗的口語表達,但經申請人(Uber Eats)密集的廣告行銷後,消費者已將其與該品牌緊密連結,因此取得後天識別性。

另一案例是「用好心腸做好香腸」用於肉類製品,原為企業經營理念的廣告性用語,經申請人檢送宣傳行銷事證後取得後天識別性。

標語商標的申請策略

  1. 融入品牌元素:在標語中嵌入品牌名稱,增強識別性
  2. 運用創意手法:諧音、雙關語、文字遊戲等可提升新奇感
  3. 避免純粹說明性:標語應傳達超越商品/服務直接說明的意涵
  4. 預先蒐集使用證據:如果標語可能被認定為不具先天識別性,從使用之初就蒐集證據
  5. 考慮組合申請:將標語與圖形或品牌名稱組合申請,提高整體識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