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不專用制度完整指南
核心要點
- 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目的在於明確商標權利範圍:商標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不構成專用權,透過聲明不專用讓權利範圍明確
- 並非所有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都需要聲明不專用,只有「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才需要
- 通用名稱與直接明顯的說明性文字,因其不具識別性顯而易見,通常無須聲明不專用
- 姓氏、申請人創用的標語、少見業者使用的說明性文字組合,因可能產生權利範圍疑義,應聲明不專用
- 智慧財產局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詳列各類別常見的無須聲明不專用項目
- 聲明不專用不影響商標整體的混淆誤認判斷——商標保護仍以整體圖樣為觀察
- 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時,不得透過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聲明不專用不是萬能的解方
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意義
商標的功能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可取得註冊。但申請人常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雖然整體可取得註冊,但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引發商標權人與競爭同業之間的爭議。
聲明不專用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透過申請人聲明不就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主張商標權,使商標權利範圍明確,避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制度沿革
民國100年商標法修正前,商標圖樣中包含的不具識別性事項一律應聲明不專用。修正後改為:只有該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才需要聲明不專用。這項改革大幅減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應否聲明不專用的判斷原則
判斷是否需要聲明不專用的核心問題是:商標圖樣中的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會讓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以為該部分具有專用權?
考量因素 | 應聲明不專用 | 無須聲明不專用 |
|---|---|---|
說明性文字 | 少見同業使用的說明性文字組合 | 同業經常使用的直接明顯說明 |
其他不具識別性文字 | 姓氏、不具說明性的標語/成語 | 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 |
數字/型號 | 二以上阿拉伯數字、型號(原則上) | 說明意涵明確的數字(如規格、年代) |
設計凸顯程度 | 不具識別性部分經凸顯放大 | 經例示為無須聲明不專用的項目 |
無須聲明不專用的常見類型
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歸納了大量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具識別性事項:
主要類別
通用名稱:如「銀行」「真珠」「TOY」,用於指定商品/服務時,不具識別性顯而易見
品質/特性說明:如「天然」「手作」「有機」「健康」「專業」「精選」「PREMIUM」「NATURAL」等數百個常見品質描述詞
自我標榜用語:如「大師」「達人」「專家」「博士」「Doctor」等,結合商品/服務名稱後為明顯的標榜說明
設計相關用語:如「設計」「創意」「美學」「風格」「DESIGN」「ART」等
服務提供方式:如「線上」「網路」「數位」「ONLINE」「APP」等
地理名稱:如「台灣」「TAIWAN」「MADE IN TAIWAN」等產地說明
年代與時間:如「SINCE 2001」「EST. 1985」等事業創立年代表示
公司/組織類型:如「有限公司」「Co,Ltd」「Corp.」等
場所名稱:如「店」「坊」「館」「工房」「SHOP」「STUDIO」等數百個經營場所名稱
應聲明不專用的典型情形
說明性文字(少見同業使用)
當文字為商品/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使用時,商標權人就該部分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應聲明不專用。例如「零食研究所」用於食品零售服務(有專門研究零食的機構之意,為服務說明但少見同業使用)。
姓氏
商標圖樣中的姓氏,為避免產生商標權及於姓氏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姓氏結合「氏」「家」「記」或稱謂仍不脫姓氏含義,同樣應聲明。
標語與成語
申請人創用的標語或少見業者使用的宣傳用語,應聲明不專用。但習見的祝賀語(如「恭喜發財」)因業界常用,商標權人及同業均不致誤認,無須聲明。
經凸顯設計的不具識別性部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果經特別放大或置於顯著位置,可能讓人誤以為該部分具有專用權,應聲明不專用。例如「DIVING」置於圖樣顯著位置且字體與圖形比例相當。
不得聲明不專用的情形
聲明不專用並非萬能的解方,以下情形不適用:
情形 | 處理方式 | 說明 |
|---|---|---|
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 | 直接核駁,不得以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 | 聲明不專用的前提是商標「整體」具識別性 |
誤認誤信的事項 | 依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 | 如虛偽的產地標示、品質描述 |
純粹資訊性事項 | 應通知刪除,不得以聲明不專用處理 | 如條碼、QR CODE、商品功能圖標等 |
重要提醒:整體不具識別性不能靠聲明不專用解決
如果商標圖樣扣除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後,剩餘部分也不具識別性,那商標整體就不具識別性,不能透過聲明不專用來取得註冊。例如一個商標僅由描述性文字加上簡單裝飾線條組成,即使聲明描述性文字不專用,剩下的簡單裝飾也不足以構成識別性。
聲明不專用的格式與效果
標準聲明格式
聲明不專用的標準格式為:「本件商標不就『○○○』文字主張商標權。」如果涉及圖形部分,則為:「本件商標不就『○○圖形』主張商標權。」
聲明不專用的法律效果
聲明不專用後,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仍以整體商標圖樣觀察。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但不排除在個案中仍有影響混淆誤認判斷的可能。
實務操作建議
申請前自我檢查:檢視商標圖樣中是否包含不具識別性的元素,預先評估哪些部分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
參考例示事項:查閱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了解哪些常見用語已被認定無須聲明
主動聲明:如果商標圖樣中確實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申請時主動聲明不專用可加速審查流程
注意聲明範圍:聲明的是「未經設計的原始文字」,不論文字設計程度如何。具有識別性的部分不得聲明不專用
設計策略:如果不想讓商標中的描述性文字需要聲明不專用,可考慮在設計上讓該部分的說明性質顯而易見(如使用小字體置於不顯眼的位置)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聲明不專用」?為什麼商標申請時需要做這件事?
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聲明不就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主張專用權。目的在於明確商標權利範圍,避免商標權人就不應取得專用的部分(如描述性文字、姓氏等)對競爭同業主張權利,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非所有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都需聲明,只有可能產生權利範圍疑義的情形才需要。
Q2:聲明不專用後,商標的保護範圍會縮小嗎?
不會。聲明不專用後,商標權人仍取得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混淆誤認,仍以整體圖樣觀察。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判斷時只是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但不代表完全不考慮。所以聲明不專用並不等於放棄商標的部分保護。
Q3:哪些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
主要有三種:(1) 通用名稱——其不具識別性質顯而易見,無疑義;(2) 同業經常使用的直接明顯說明性文字——商標權人和同業不致誤認該部分有專用權;(3) 經智慧財產局公告為「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的項目——涵蓋品質描述、場所名稱、年代、公司類型等數百個常見用語。
Q4:哪些情形「應該」聲明不專用?
主要包括:(1) 少見同業使用的說明性文字組合;(2) 姓氏及姓氏結合稱謂;(3) 申請人創用的標語或非習見的宣傳用語;(4) 經認定不具識別性的數字、型號;(5) 不具識別性部分經凸顯放大設計者。核心判斷標準是:是否可能讓商標權人或同業對該部分是否具有專用權產生疑義。
Q5:如果審查要求聲明不專用但我不願意,會怎樣?
如果審查認為商標圖樣中有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會發函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不回復或不願聲明,商標將不得核准註冊(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建議申請人配合辦理,因為聲明不專用並不會實質影響商標的保護效力。
Q6: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可以透過聲明不專用來取得註冊嗎?
不可以。聲明不專用制度的前提是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只是其中部分不具識別性。如果扣除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後,剩餘部分也無法構成識別性,那商標整體就不具識別性,不能註冊。此時應考慮重新設計商標,增加具有識別性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