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意義

商標的功能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可取得註冊。但申請人常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雖然整體可取得註冊,但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引發商標權人與競爭同業之間的爭議。

聲明不專用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透過申請人聲明不就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主張商標權,使商標權利範圍明確,避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制度沿革

民國100年商標法修正前,商標圖樣中包含的不具識別性事項一律應聲明不專用。修正後改為:只有該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才需要聲明不專用。這項改革大幅減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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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聲明不專用的判斷原則

判斷是否需要聲明不專用的核心問題是:商標圖樣中的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會讓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以為該部分具有專用權?

考量因素

應聲明不專用

無須聲明不專用

說明性文字

少見同業使用的說明性文字組合

同業經常使用的直接明顯說明

其他不具識別性文字

姓氏、不具說明性的標語/成語

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

數字/型號

二以上阿拉伯數字、型號(原則上)

說明意涵明確的數字(如規格、年代)

設計凸顯程度

不具識別性部分經凸顯放大

經例示為無須聲明不專用的項目

無須聲明不專用的常見類型

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歸納了大量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具識別性事項:

主要類別

  • 通用名稱:如「銀行」「真珠」「TOY」,用於指定商品/服務時,不具識別性顯而易見

  • 品質/特性說明:如「天然」「手作」「有機」「健康」「專業」「精選」「PREMIUM」「NATURAL」等數百個常見品質描述詞

  • 自我標榜用語:如「大師」「達人」「專家」「博士」「Doctor」等,結合商品/服務名稱後為明顯的標榜說明

  • 設計相關用語:如「設計」「創意」「美學」「風格」「DESIGN」「ART」等

  • 服務提供方式:如「線上」「網路」「數位」「ONLINE」「APP」等

  • 地理名稱:如「台灣」「TAIWAN」「MADE IN TAIWAN」等產地說明

  • 年代與時間:如「SINCE 2001」「EST. 1985」等事業創立年代表示

  • 公司/組織類型:如「有限公司」「Co,Ltd」「Corp.」等

  • 場所名稱:如「店」「坊」「館」「工房」「SHOP」「STUDIO」等數百個經營場所名稱

應聲明不專用的典型情形

說明性文字(少見同業使用)

當文字為商品/服務的說明,但少見同業使用時,商標權人就該部分是否取得專用權並不明確,應聲明不專用。例如「零食研究所」用於食品零售服務(有專門研究零食的機構之意,為服務說明但少見同業使用)。

姓氏

商標圖樣中的姓氏,為避免產生商標權及於姓氏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姓氏結合「氏」「家」「記」或稱謂仍不脫姓氏含義,同樣應聲明。

標語與成語

申請人創用的標語或少見業者使用的宣傳用語,應聲明不專用。但習見的祝賀語(如「恭喜發財」)因業界常用,商標權人及同業均不致誤認,無須聲明。

經凸顯設計的不具識別性部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果經特別放大或置於顯著位置,可能讓人誤以為該部分具有專用權,應聲明不專用。例如「DIVING」置於圖樣顯著位置且字體與圖形比例相當。

不得聲明不專用的情形

聲明不專用並非萬能的解方,以下情形不適用:

情形

處理方式

說明

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

直接核駁,不得以聲明不專用取得註冊

聲明不專用的前提是商標「整體」具識別性

誤認誤信的事項

依第30條第1項第8款不得註冊

如虛偽的產地標示、品質描述

純粹資訊性事項

應通知刪除,不得以聲明不專用處理

如條碼、QR CODE、商品功能圖標等

重要提醒:整體不具識別性不能靠聲明不專用解決

如果商標圖樣扣除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後,剩餘部分也不具識別性,那商標整體就不具識別性,不能透過聲明不專用來取得註冊。例如一個商標僅由描述性文字加上簡單裝飾線條組成,即使聲明描述性文字不專用,剩下的簡單裝飾也不足以構成識別性。

聲明不專用的格式與效果

標準聲明格式

聲明不專用的標準格式為:「本件商標不就『○○○』文字主張商標權。」如果涉及圖形部分,則為:「本件商標不就『○○圖形』主張商標權。」

聲明不專用的法律效果

聲明不專用後,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仍以整體商標圖樣觀察。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但不排除在個案中仍有影響混淆誤認判斷的可能。

實務操作建議

  1. 申請前自我檢查:檢視商標圖樣中是否包含不具識別性的元素,預先評估哪些部分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

  2. 參考例示事項:查閱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了解哪些常見用語已被認定無須聲明

  3. 主動聲明:如果商標圖樣中確實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在申請時主動聲明不專用可加速審查流程

  4. 注意聲明範圍:聲明的是「未經設計的原始文字」,不論文字設計程度如何。具有識別性的部分不得聲明不專用

  5. 設計策略:如果不想讓商標中的描述性文字需要聲明不專用,可考慮在設計上讓該部分的說明性質顯而易見(如使用小字體置於不顯眼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