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商標的基本審查原則

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的姓氏。當有同姓的競爭同業出現時,消費者無法僅藉由姓氏來識別不同的來源。從競爭的角度,同姓的業者不論進入市場時間先後,均有自由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因此,以姓氏作為商標,原則上不具識別性,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得註冊。

不脫離姓氏含義的組合

以下組合方式仍不脫離姓氏的含義,不具識別性:

  • 姓氏拼字拆解:如「弓長」(張)、「古月胡」(胡)、「木子李」(李)
  • 姓氏+形容字:如「老蔡」「小林」「老陳」
  • 姓氏+「氏」「家」「記」:如「周氏泡菜」「羅氏」
  • 姓氏+不具識別性圖形:如簡單襯底或外框
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審查結果理由
羅氏飲食店核駁為單純姓氏
翡翠張珠寶飾品核駁主要意涵仍為姓氏
周氏泡菜泡菜核駁未脫離姓氏的意涵
鬍鬚張餐廳服務核准整體印象為長鬍子的張先生,脫離姓氏意象
黑面蔡果汁商品核准整體印象為膚色黑的蔡姓人士,脫離姓氏意象

罕見姓氏與多重含義的判斷

罕見的姓氏(如「仁」「丙」「是」等),或姓氏本身具有多重含義時,如果整體圖樣已脫離單純姓氏的含義,消費者較不會直接產生姓氏的認知,原則上具有識別性。例如「龍」字結合神獸龍圖,消費者較不會認為是姓氏;「柳」字結合柳樹設計圖,同理。

姓名商標的審查規則

標識類型識別性判斷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聲明不專用
單純姓氏原則上不具可以應聲明
姓氏+「氏/家/記」不具(仍為姓氏含義)可以應聲明
罕見姓氏可能具有不適用視情形
姓氏+特徵描述可能具有(如鬍鬚張)不適用視情形
完整姓名原則上具有不適用不需要
肖像高度識別性不適用不需要
外國姓氏依國內消費者認知視情形視情形

不同於單純姓氏,姓名原則上具有識別性。只要非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等申請註冊,且無其他不得註冊的情形,可准予註冊。

但以他人著名姓名申請商標時,須取得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著名姓名的諧音文字,如果產生詼諧新奇的商業印象而脫離指向特定人物的意涵,可能可以核准(如「莫聞味」用於除臭劑),但如果有貶損、侮蔑或不敬情形則不得註冊(如「塵水扁」用於吸塵器)。

肖像商標的識別性

肖像具有高度的識別性,以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原則上可核准。但以他人肖像申請商標,須取得本人同意,此規定旨在保護個人的肖像權。以漫畫或其他藝術手法表現的肖像如可指向特定人,仍屬「他人之肖像」的範疇。

數位時代的肖像商標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以電腦模擬繪圖或自行手繪創作的寫實虛擬肖像圖形越來越常見。申請人得主動聲明非涉及他人肖像,審查時如無具體事證顯示為他人肖像者,得排除他人肖像相關條款的適用。經漫畫或卡通擬人化方式呈現,無法辨認或指向某特定人的圖形,則視為「圖形」進行審查。

外國姓氏的特殊考量

外國姓氏如「福特 FORD」「豐田 TOYOTA」「麥當勞 McDonalds」等,市場上以之作為商標的案例不少。尤其透過音譯的文字具有不同含義時,依國內消費者認知,可具有識別性。

至於外國姓氏的外文音譯(如「LIN」「LEE」),如客觀事證足以認定為姓氏的表示者,應適用中文姓氏的審查原則。

姓氏在商標圖樣中的聲明不專用

我國商標審查實務上,申請人非常喜歡在商標圖樣中使用姓氏。考量競爭同業也有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為避免產生商標權及於姓氏的疑義,姓氏應聲明不專用

姓氏結合「氏」「家」「記」或稱謂的情形,主要含義仍是姓氏,亦屬應聲明不專用的情形。例如「麵線陳」中的「陳」應聲明不專用、「老蔡水煎包」中的「老蔡」應聲明不專用。

著名歷史人物姓名的特殊規定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使用於商標有特殊規定:

  • 若其形象與指定商品/服務內容有直接說明或密切關連者,不具識別性(如「歐陽詢」用於毛筆墨汁)
  • 若與商品/服務無關聯,原則上具識別性(如「孔夫子」用於電信服務、「岳飛」用於麵條)
  • 但若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不得註冊(如「孔子」用於香菸、馬桶)
  • 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姓名,若非配偶、繼承人或公益團體申請,可能構成不正利用名聲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