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商標識別性審查
核心要點
- 單純姓氏使用於商品/服務,通常僅表示業主姓氏,同姓的競爭同業也有使用需求,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 姓氏結合「氏」「家」「記」「老」「小」等字,仍不脫離姓氏含義,同樣不具識別性
- 罕見姓氏(如「仁」「丙」「是」)或姓氏具多重含義且整體脫離姓氏印象時,可能具有識別性
- 姓名(姓+名)原則上具有識別性,但不得使用他人著名姓名、藝名(須取得同意)
- 肖像具有高度識別性,以自己肖像申請原則上可核准,以他人肖像須取得同意
- 外國姓氏(如 FORD、TOYOTA)在台灣消費者認知中具識別性者,可核准註冊
- 姓氏包含在商標圖樣中時,為避免權利範圍疑義,通常應聲明不專用
姓氏商標的基本審查原則
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表示業主的姓氏。當有同姓的競爭同業出現時,消費者無法僅藉由姓氏來識別不同的來源。從競爭的角度,同姓的業者不論進入市場時間先後,均有自由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因此,以姓氏作為商標,原則上不具識別性,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得註冊。
不脫離姓氏含義的組合
以下組合方式仍不脫離姓氏的含義,不具識別性:
- 姓氏拼字拆解:如「弓長」(張)、「古月胡」(胡)、「木子李」(李)
- 姓氏+形容字:如「老蔡」「小林」「老陳」
- 姓氏+「氏」「家」「記」:如「周氏泡菜」「羅氏」
- 姓氏+不具識別性圖形:如簡單襯底或外框
| 商標 | 指定商品/服務 | 審查結果 | 理由 |
|---|---|---|---|
| 羅氏 | 飲食店 | 核駁 | 為單純姓氏 |
| 翡翠張 | 珠寶飾品 | 核駁 | 主要意涵仍為姓氏 |
| 周氏泡菜 | 泡菜 | 核駁 | 未脫離姓氏的意涵 |
| 鬍鬚張 | 餐廳服務 | 核准 | 整體印象為長鬍子的張先生,脫離姓氏意象 |
| 黑面蔡 | 果汁商品 | 核准 | 整體印象為膚色黑的蔡姓人士,脫離姓氏意象 |
罕見姓氏與多重含義的判斷
罕見的姓氏(如「仁」「丙」「是」等),或姓氏本身具有多重含義時,如果整體圖樣已脫離單純姓氏的含義,消費者較不會直接產生姓氏的認知,原則上具有識別性。例如「龍」字結合神獸龍圖,消費者較不會認為是姓氏;「柳」字結合柳樹設計圖,同理。
姓名商標的審查規則
| 標識類型 | 識別性判斷 | 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 | 聲明不專用 |
|---|---|---|---|
| 單純姓氏 | 原則上不具 | 可以 | 應聲明 |
| 姓氏+「氏/家/記」 | 不具(仍為姓氏含義) | 可以 | 應聲明 |
| 罕見姓氏 | 可能具有 | 不適用 | 視情形 |
| 姓氏+特徵描述 | 可能具有(如鬍鬚張) | 不適用 | 視情形 |
| 完整姓名 | 原則上具有 | 不適用 | 不需要 |
| 肖像 | 高度識別性 | 不適用 | 不需要 |
| 外國姓氏 | 依國內消費者認知 | 視情形 | 視情形 |
不同於單純姓氏,姓名原則上具有識別性。只要非以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筆名等申請註冊,且無其他不得註冊的情形,可准予註冊。
但以他人著名姓名申請商標時,須取得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著名姓名的諧音文字,如果產生詼諧新奇的商業印象而脫離指向特定人物的意涵,可能可以核准(如「莫聞味」用於除臭劑),但如果有貶損、侮蔑或不敬情形則不得註冊(如「塵水扁」用於吸塵器)。
肖像商標的識別性
肖像具有高度的識別性,以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原則上可核准。但以他人肖像申請商標,須取得本人同意,此規定旨在保護個人的肖像權。以漫畫或其他藝術手法表現的肖像如可指向特定人,仍屬「他人之肖像」的範疇。
數位時代的肖像商標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以電腦模擬繪圖或自行手繪創作的寫實虛擬肖像圖形越來越常見。申請人得主動聲明非涉及他人肖像,審查時如無具體事證顯示為他人肖像者,得排除他人肖像相關條款的適用。經漫畫或卡通擬人化方式呈現,無法辨認或指向某特定人的圖形,則視為「圖形」進行審查。
外國姓氏的特殊考量
外國姓氏如「福特 FORD」「豐田 TOYOTA」「麥當勞 McDonalds」等,市場上以之作為商標的案例不少。尤其透過音譯的文字具有不同含義時,依國內消費者認知,可具有識別性。
至於外國姓氏的外文音譯(如「LIN」「LEE」),如客觀事證足以認定為姓氏的表示者,應適用中文姓氏的審查原則。
姓氏在商標圖樣中的聲明不專用
我國商標審查實務上,申請人非常喜歡在商標圖樣中使用姓氏。考量競爭同業也有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為避免產生商標權及於姓氏的疑義,姓氏應聲明不專用。
姓氏結合「氏」「家」「記」或稱謂的情形,主要含義仍是姓氏,亦屬應聲明不專用的情形。例如「麵線陳」中的「陳」應聲明不專用、「老蔡水煎包」中的「老蔡」應聲明不專用。
著名歷史人物姓名的特殊規定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使用於商標有特殊規定:
- 若其形象與指定商品/服務內容有直接說明或密切關連者,不具識別性(如「歐陽詢」用於毛筆墨汁)
- 若與商品/服務無關聯,原則上具識別性(如「孔夫子」用於電信服務、「岳飛」用於麵條)
- 但若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不得註冊(如「孔子」用於香菸、馬桶)
- 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姓名,若非配偶、繼承人或公益團體申請,可能構成不正利用名聲之情形
常見問題
Q1:用自己的姓當商標為什麼不行?
因為姓氏在消費者眼中只是表示業主姓誰,無法識別不同的商品來源。而且同姓的競爭同業也有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和需要。但如果您的姓氏經長期使用後,消費者已將其與您的品牌緊密連結,可透過證明後天識別性來取得註冊(如「呂 Ryo」洗髮精)。
Q2:「鬍鬚張」「黑面蔡」為什麼可以註冊?
因為這些名稱的整體印象已脫離單純姓氏的意象。「鬍鬚張」讓消費者聯想到的是「長了大鬍子的張先生」這個具體人物形象,而非單純的「張」姓。同理,「黑面蔡」的整體印象是「膚色黑的蔡姓人士」。這種透過特徵描述與姓氏結合的方式,能創造出超越單純姓氏的識別效果。
Q3:姓名可以當商標嗎?和姓氏有什麼不同?
可以。姓名(姓+名的完整組合)原則上具有識別性,因為全名具有指向特定個人的辨識功能。但不能使用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等(須取得同意)。姓氏因為同姓者眾多,消費者無法藉此辨識來源,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Q4:可以用名人的名字諧音當商標嗎?
可能可以,但須符合兩個條件:(1) 諧音文字已脫離指向特定著名人物的意涵,產生了詼諧新奇的商業印象(如「莫聞味」用於除臭劑);(2) 不得有貶損、侮蔑或不敬的情形(否則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不得註冊)。
Q5:肖像商標有什麼特殊規定?
肖像具有高度識別性,以自己肖像申請原則上可核准。以他人肖像申請須取得同意(不以著名為限)。數位時代中,電腦模擬的虛擬肖像可主動聲明非涉及他人肖像。經卡通擬人化而無法辨認特定人的圖形,則視為一般圖形審查。
Q6:外國姓氏在台灣可以當商標嗎?
可以。外國姓氏(如 FORD、TOYOTA、McDonalds)在台灣消費者認知中通常不會被單純理解為姓氏,特別是透過音譯後的中文具有不同含義時。但外國姓氏的外文拼音(如 LIN、LEE)如果客觀事證顯示消費者認知為姓氏,則適用與中文姓氏相同的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