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關鍵使用日期

美國商標 §1(a) Use in Commerce 申請案需聲明兩個日期,依 TMEP §903.06 規定:

日期定義實務意義
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商標首次以任何方式使用的日期確立商標「存在」的最早時間
Date of First Use in Commerce商標首次在美國跨州商業使用的日期USPTO 註冊權利的時間起點

兩日期可相同(例如商標一開始就跨州銷售),也可不同(例如先在單一州使用,後擴展至跨州)。Use in Commerce 必須在或先於申請日,否則申請無效。

First Use Anywhere 解析

「Anywhere」涵蓋範圍極廣:

  • 單一州內銷售
  • 網路銷售(即使僅一個州的買家)
  • 外國銷售(雖不算 in commerce,但屬於「anywhere」)
  • 內部試用或限量發行

實務上 First Use Anywhere 通常比 First Use in Commerce 早,因為商品多先在本地測試後才擴展。聲明時建議提供具體日期(YYYY-MM-DD);若無法確定,可用「at least as early as YYYY-MM-DD」的形式。

First Use in Commerce 的「跨州」要求

「Commerce」在 Lanham Act §45 定義為「Congress 得管轄之商業」,實務上指跨州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單純州內活動不算。具體判斷:

  • ✅ 商品從 A 州賣到 B 州(含網購送貨跨州)
  • ✅ 服務跨州提供(顧問、軟體服務)
  • ✅ 國際進出口(與外國貿易)
  • ❌ 純粹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
  • ❌ 內部使用(B2B 同公司不同分點)

對台灣申請人而言,若商品已在美國透過經銷商銷售給多個州的買家,即符合 in commerce。但若僅透過台灣經銷網路、未進入美國市場,則不符合。

§1(a) 與 §1(b) 對使用日期要求差異

項目§1(a) Use in Commerce§1(b) Intent-to-Use
申請時是否需要使用需要(申請前已開始使用)不需要(僅需 bona fide intent)
聲明日期時點申請時聲明提交 Statement of Use 時聲明
使用日期可否晚於申請日不可(必須在申請日前)可(NOA 後 6 個月內補使用即可)
Specimen 提供時點申請時SOU 階段

使用日期的舉證

USPTO 審查官原則上信任申請人聲明的日期,但若有爭議(如異議程序、TTAB 訴訟),需要實質證據。可接受的證據類型:

  • 銷售紀錄:發票、訂單、運送紀錄
  • 廣告投放:報紙、雜誌、線上廣告含日期
  • 網站快照:Wayback Machine、Internet Archive 可佐證
  • 內部商業紀錄:產品上市計畫、董事會紀錄
  • 第三方證明:經銷商、客戶、媒體報導

建議從首次使用起即保留至少 5 年的紀錄,以備異議與爭議程序之需。

Foreign Use 不算 US Use

台灣申請人最常見誤解:「我的商標在台灣已使用 10 年,當然算 use」——錯。USPTO 只承認在美國領土的跨州商業使用,台灣或其他外國使用都不算。

若商品從未在美國銷售過,唯一可行的申請路徑是:

  1. §1(b) Intent-to-Use:先申請、後使用,註冊前在 SOU 階段補使用證明。
  2.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基於台灣已核准的商標註冊申請美國商標。不需要證明美國使用,但仍需 bona fide intent。
注意:§44(e) 案註冊後仍須在第 5–6 年提交 Section 8 使用聲明。若屆時仍未在美國實際使用,註冊會被撤銷。所以 §44(e) 是「先取得權利後補使用」的策略,不是免使用的捷徑。

Token Use vs Commercial Use

歷史上有些申請人為了卡位,會用「象徵性使用」(token use)滿足 use in commerce 要件——例如送一份產品給朋友跨州收件。這在 1989 年 Lanham Act 修正後被明確禁止,現在要求 bona fide us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誠信的商業常規使用)。

判斷是否屬於 token use 的因素:

  • 使用量(單一銷售 vs 持續銷售)
  • 是否為一般商業常規
  • 是否有實際銷售意圖(vs 純粹保護商標目的)
  • 是否在公開市場上對外提供

修改使用日期程序

申請後若發現聲明的使用日期錯誤,須以正式程序更正:

  • 向前修改(往更早日期):須提供具體證據,並由有資格的人簽署修正聲明。
  • 向後修改(往更晚日期):相對簡單,但要小心若新日期晚於申請日,可能影響案件有效性。
  • 程序:透過 TEAS 提交 amendment,付對應規費。

常見錯誤

  1. 把台灣使用日期當美國使用日期:USPTO 只認美國跨州使用。
  2. 單一州銷售當 use in commerce:必須跨州。
  3. 使用日期晚於申請日:§1(a) 案會被視為虛偽聲明。
  4. Token use 充當 bona fide use:1989 後不被接受,可能被撤銷註冊。
  5. 使用日期沒留證據:異議或爭議時無法舉證,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