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日期認定與證明方法完整指南
核心要點
- §1(a) 申請案需聲明兩個日期: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任何首次使用)與 Date of First Use in Commerce(美國跨州首次使用),依 TMEP §903.06。
- Use in Commerce 必須在或先於申請日,且必須是美國跨州商業使用——單一州銷售或外國銷售都不算。
- §1(a) 案使用日期必須在申請前;§1(b) ITU 案則可在 Statement of Use 階段補使用,使用日期可晚於申請日。
- 台灣使用、外國使用、單純州內銷售都不算 use in commerce;若無美國使用可改走 §1(b) ITU 或 §44(e) 外國註冊基礎。
- Token use(象徵性使用)1989 年起被禁止,必須是 bona fide us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 使用日期須留證據(發票、廣告、Wayback Machine 快照等)至少 5 年,異議與爭議程序需要舉證。
兩個關鍵使用日期
美國商標 §1(a) Use in Commerce 申請案需聲明兩個日期,依 TMEP §903.06 規定:
| 日期 | 定義 | 實務意義 |
|---|---|---|
| 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 | 商標首次以任何方式使用的日期 | 確立商標「存在」的最早時間 |
| Date of First Use in Commerce | 商標首次在美國跨州商業使用的日期 | USPTO 註冊權利的時間起點 |
兩日期可相同(例如商標一開始就跨州銷售),也可不同(例如先在單一州使用,後擴展至跨州)。Use in Commerce 必須在或先於申請日,否則申請無效。
First Use Anywhere 解析
「Anywhere」涵蓋範圍極廣:
- 單一州內銷售
- 網路銷售(即使僅一個州的買家)
- 外國銷售(雖不算 in commerce,但屬於「anywhere」)
- 內部試用或限量發行
實務上 First Use Anywhere 通常比 First Use in Commerce 早,因為商品多先在本地測試後才擴展。聲明時建議提供具體日期(YYYY-MM-DD);若無法確定,可用「at least as early as YYYY-MM-DD」的形式。
First Use in Commerce 的「跨州」要求
「Commerce」在 Lanham Act §45 定義為「Congress 得管轄之商業」,實務上指跨州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單純州內活動不算。具體判斷:
- ✅ 商品從 A 州賣到 B 州(含網購送貨跨州)
- ✅ 服務跨州提供(顧問、軟體服務)
- ✅ 國際進出口(與外國貿易)
- ❌ 純粹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
- ❌ 內部使用(B2B 同公司不同分點)
對台灣申請人而言,若商品已在美國透過經銷商銷售給多個州的買家,即符合 in commerce。但若僅透過台灣經銷網路、未進入美國市場,則不符合。
§1(a) 與 §1(b) 對使用日期要求差異
| 項目 | §1(a) Use in Commerce | §1(b) Intent-to-Use |
|---|---|---|
| 申請時是否需要使用 | 需要(申請前已開始使用) | 不需要(僅需 bona fide intent) |
| 聲明日期時點 | 申請時聲明 | 提交 Statement of Use 時聲明 |
| 使用日期可否晚於申請日 | 不可(必須在申請日前) | 可(NOA 後 6 個月內補使用即可) |
| Specimen 提供時點 | 申請時 | SOU 階段 |
使用日期的舉證
USPTO 審查官原則上信任申請人聲明的日期,但若有爭議(如異議程序、TTAB 訴訟),需要實質證據。可接受的證據類型:
- 銷售紀錄:發票、訂單、運送紀錄
- 廣告投放:報紙、雜誌、線上廣告含日期
- 網站快照:Wayback Machine、Internet Archive 可佐證
- 內部商業紀錄:產品上市計畫、董事會紀錄
- 第三方證明:經銷商、客戶、媒體報導
建議從首次使用起即保留至少 5 年的紀錄,以備異議與爭議程序之需。
Foreign Use 不算 US Use
台灣申請人最常見誤解:「我的商標在台灣已使用 10 年,當然算 use」——錯。USPTO 只承認在美國領土的跨州商業使用,台灣或其他外國使用都不算。
若商品從未在美國銷售過,唯一可行的申請路徑是:
- §1(b) Intent-to-Use:先申請、後使用,註冊前在 SOU 階段補使用證明。
- §44(e) Foreign Registration:基於台灣已核准的商標註冊申請美國商標。不需要證明美國使用,但仍需 bona fide intent。
Token Use vs Commercial Use
歷史上有些申請人為了卡位,會用「象徵性使用」(token use)滿足 use in commerce 要件——例如送一份產品給朋友跨州收件。這在 1989 年 Lanham Act 修正後被明確禁止,現在要求 bona fide us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誠信的商業常規使用)。
判斷是否屬於 token use 的因素:
- 使用量(單一銷售 vs 持續銷售)
- 是否為一般商業常規
- 是否有實際銷售意圖(vs 純粹保護商標目的)
- 是否在公開市場上對外提供
修改使用日期程序
申請後若發現聲明的使用日期錯誤,須以正式程序更正:
- 向前修改(往更早日期):須提供具體證據,並由有資格的人簽署修正聲明。
- 向後修改(往更晚日期):相對簡單,但要小心若新日期晚於申請日,可能影響案件有效性。
- 程序:透過 TEAS 提交 amendment,付對應規費。
常見錯誤
- 把台灣使用日期當美國使用日期:USPTO 只認美國跨州使用。
- 單一州銷售當 use in commerce:必須跨州。
- 使用日期晚於申請日:§1(a) 案會被視為虛偽聲明。
- Token use 充當 bona fide use:1989 後不被接受,可能被撤銷註冊。
- 使用日期沒留證據:異議或爭議時無法舉證,權利受損。
常見問題
Q1:我的商標在台灣已用 10 年,申請美國商標可以直接聲明這個日期嗎?
不可以。USPTO 只承認在美國領土的跨州商業使用,台灣使用、外國使用都不算。若商品從未進入美國市場,唯一可行路徑:(1)§1(b) Intent-to-Use 先申請後使用;(2)§44(e) 基於台灣已核准的商標註冊申請美國商標,不需證明美國使用但仍需 bona fide intent。注意 §44(e) 註冊後第 5–6 年仍須提 Section 8 使用聲明,屆時仍須有美國實際使用。
Q2: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 跟 in Commerce 一定要不同嗎?
不一定,可以相同。實務上若商品從一上市就跨州銷售(例如全美電商上架),兩個日期就是同一天。若商品先在加州試銷 6 個月再擴展至全美,Anywhere 是試銷日、in Commerce 是擴展日。USPTO 不要求兩日期一定不同,但要求都必須是真實的、可舉證的日期。
Q3:只在加州一州賣算 use in commerce 嗎?
不算。Use in Commerce 要求跨州商業使用(interstate commerce)。純粹單一州內銷售與消費(從加州賣家到加州買家,全程不跨州)不符合 Lanham Act §45 的「Commerce」定義。但有例外:若顧客來自其他州(即使商品只在加州交付)、或商品從加州運至其他州送達買家,即跨州。網購送貨通常自動符合此要件。
Q4:我聲明的使用日期跟實際不一樣會怎樣?
若是無心錯誤,可透過 TEAS amendment 修正:往前修改(往更早日期)須附具體證據並簽署修正聲明;往後修改(往更晚日期)相對簡單但要小心新日期不能晚於申請日。若是故意聲明不實(fraud on USPTO),後果嚴重——商標註冊可能被撤銷,且申請人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責任。In re Bose Corp.(Fed. Cir. 2009)案後,USPTO 認定詐欺須證明「knowing intent to deceive」,但實務上仍非常嚴格。
Q5:Wayback Machine 截圖可以當使用日期證據嗎?
可以但通常是輔助證據而非單獨證據。Internet Archive 的 Wayback Machine 在 TTAB 訴訟中被廣泛接受作為「該網頁在某日存在」的證據(例如 In re Smith 案)。但要小心:(1)Wayback Machine 只能證明網站存在,不一定能證明「跨州商業使用」;(2)需搭配銷售紀錄、發票等實質銷售證據才有說服力。建議從首次使用起就有系統地保留實體與電子證據。
Q6:Token use 跟 bona fide use 的界線在哪?我送 1 個產品給朋友算嗎?
不算。1989 年 Lanham Act 修正後明確要求 bona fide us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判斷因素:(1)使用量:單一銷售 vs 持續銷售;(2)是否為一般商業常規;(3)是否有實際銷售意圖 vs 純粹保護商標;(4)是否在公開市場對外提供。送 1 個產品給朋友、內部測試、限量試用都屬 token use 範疇,不被接受。若不確定是否符合 bona fide use 要件,建議走 §1(b) ITU 路徑,等到真實商業使用時再補 Statement of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