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商標的制度概要

色彩商標的定義與類型

「色彩のみからなる商標」(僅由色彩構成之商標),即色彩商標,是2015年導入日本商標法的新類型商標之一。其特徵在於商標的構成要素僅為色彩,不包含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形狀。色彩商標可分為以下類型:

類型 說明 出願記載方式
單色 僅由一種色彩構成 以色彩填充的方形圖+詳細說明含RGB值
色彩組合 由二種以上色彩的組合構成 以色彩帶表示各色彩的配比+詳細說明含各色RGB值及比例
位置特定色彩 色彩附著於商品的特定位置 實線描繪色彩部分、破線描繪商品形狀+詳細說明含位置及RGB值

柱書要件

色彩商標須從願書記載中可認定其僅由色彩構成。以下情形不被認定為色彩商標:

  • 願書記載中可認識到文字或圖形等(如色彩中含有文字「JPO」)
  • 位置特定色彩商標中,色彩所附的商品位置不特定(破線未完整呈現商品全貌)
  • 商標詳細說明中載明標章為色彩與圖形等的結合(而非僅色彩)
  • 用以特定位置的商品形狀與某些指定商品不相符

色彩商標的三重識別性障礙

第一重:§3①②慣用色彩

在特定服務領域中已被同業者慣用的色彩組合,該當§3①②(慣用商標)。審查基準的例示:

  • 役務「婚礼の執行」→「赤色及び白色の組合せ」(紅白色組合)
  • 役務「葬儀の執行」→「黒色及び白色の組合せ」(黑白色組合)

第二重:§3①③商品通常色彩

商品通常具有的色彩構成的色彩商標,該當§3①③(記述性)。審查基準將「商品通常具有的色彩」分為五類:

類別 定義 審查基準例示
自然發生色彩 商品因材質或性質天然具有的色彩 商品「木炭」→「黒色」
機能所需色彩 確保商品功能所通常使用或不可欠的色彩 商品「自動車用タイヤ」→「黒色」
提升魅力色彩 市場上用於提升商品吸引力的通常色彩 商品「携帯電話機」→「シルバー」
潛在使用色彩 市場上未通常使用但可能被使用的色彩 商品「冷蔵庫」→「黄色」
裝飾性色彩 可作為色彩模樣或背景色使用的色彩 商品「コップ」→「縦ストライプの黄色、緑色、赤色」

第三重:§3①⑥全面概括

審查基準在§3①⑥中明確宣示:「色彩のみからなる商標は、第3条第1項第2号及び第3号に該当するもの以外は、原則として、本号に該当すると判断する。」

這意味著:除了已被§3①②(慣用)和§3①③(記述性)涵蓋的色彩外,所有其餘的色彩商標原則上均該當§3①⑥。三重障礙形成了一張密不透風的網 — 色彩商標在初始審查時幾乎不可能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位置特定色彩的識別性特殊規則

審查基準在§3①全體的色彩商標章節中特別規定:位置特定的色彩商標,其位置不影響識別性判斷,僅就色彩本身判斷是否該當各號。換言之,即使出願人將色彩限定在商品的特定位置,該位置的特定性不會增添色彩本身的識別性。

色彩商標的登錄路徑:使用取得識別性

唯一的實質路徑

鑑於色彩商標面臨的三重識別性障礙,使用取得識別性是色彩商標登錄的唯一實質路徑。具體而言:

  • 該當§3①③的色彩商標 → 可依§3②主張使用取得識別性
  • 該當§3①⑥的色彩商標 → 可依§3①⑥第12項(內建使用取得例外)主張

兩者的實質證明標準相同:需證明需要者已全國性地將該色彩與特定業者連結。

使用證據的準備重點

色彩商標的使用證據準備比一般商標更為困難,因為需要證明消費者是因為「色彩本身」(而非附加在色彩上的文字或圖形)而識別出特定業者。建議準備:

  • 長期、一貫、全國性地以該色彩作為品牌識別核心的使用歷史
  • 以色彩為主題的品牌傳播策略(如「○○公司的紅色」等)
  • 需要者認知度調查:提問時不應直接提示品牌名稱,而應測試消費者看到特定色彩時的品牌聯想
  • 同業者未使用相同或類似色彩的事實(證明色彩的獨占性使用)
  • 媒體報導、業界評論等第三方證據

音商標的制度概要

音商標的定義與出願方式

音商標(音商標)是僅由音構成的商標,可包含音樂性要素(旋律、和聲、節奏等)、自然音等,以及言語性要素(歌詞等)。出願方式有兩種:

出願方式 記載要件 適用情境
五線譜記載 音符、音部記號(如高音譜號)、速度標記(如四分音符=120)、拍子記號(如4/4)、歌詞(如有) 可用音樂記譜法表示的音
文字記載 音的種類(擬音語/擬態語結合)、音的長度、回數、順序、變化(音量/強弱/速度等) 無法用五線譜表示的音(如自然音、效果音等)

無論採用何種記載方式,均須提交音聲檔案作為「物件」(経済産業省令で定める物件)。此外,不得使用音響分析圖(サウンドスペクトログラム)或吉他指法譜(タブラチュア譜)作為記載方式。

音商標的多層識別性障礙

§3①全體的基本規則

審查基準在§3①全體中設有音商標的基本識別性規則:

規則一(商標整體觀察):音的要素(音樂性要素及自然音等)與言語性要素(歌詞等)綜合觀察商標整體判斷。

規則二(言語性要素不該當 → 整體不該當):言語性要素(歌詞等)不該當各號時,商標整體不該當。例如,歌詞中使用了具有識別性的品牌名稱,則整個音商標可具有識別性。

規則三(音的要素不該當 → 整體不該當):音的要素不該當各號時,商標整體不該當。例如,具有高度獨創性的旋律可賦予商標識別性。

規則四(單純朗讀):僅為單純朗讀該當各號之標章的音商標,商標整體亦該當各號。例如,將記述性文字「FRESH MILK」單純以語音朗讀,不因音聲化而取得識別性。

各號的具體適用

號別 音商標的適用態樣 審查基準例示
§3①② 在同業者間慣用的音 商品「焼き芋」→石烤番薯叫賣聲;役務「屋台中華そば」→夜鳴蕎麥嗩吶聲
§3①③ 商品通常發出的音、服務通常發出的音 商品「炭酸飲料」→氣泡聲;商品「目覚まし時計」→鬧鈴聲;役務「焼き肉」→肉烤聲
§3①⑤ 單音或極短的音 單一音調或極為簡短的音
§3①⑥ 自然音、BGM樂曲、提升魅力的音、廣告效果音、服務提供物發出的音 風聲雷聲、CM背景音樂、兒童鞋「ピヨピヨ」聲、倒啤酒聲等

音商標的識別性取得策略

具有識別性的音商標類型

並非所有音商標都面臨識別性障礙。以下類型的音商標較有可能在初始審查時即獲得識別性認定:

  • 含有識別性歌詞的音商標:歌詞中包含具有獨創性的品牌名稱或獨創性語句,言語性要素本身不該當各號,整體即具有識別性
  • 具有高度獨創性旋律的音商標:旋律本身非一般常見的樂曲或效果音,具有獨特的識別印象(如企業的標識音/sound logo)
  • 短而獨特的識別音:雖然短,但音的構成獨特而非「極度簡單且常見」,不該當§3①⑤

使用取得識別性的路徑

對於不具備初始識別性的音商標(如BGM型樂曲、效果音等),需透過使用取得識別性。與色彩商標相同,該當§3①③的音商標可依§3②主張,該當§3①⑥的音商標可依第12項(內建例外)主張。

音商標的使用證據準備有其特殊性:

  • 該音在電視/廣播CM、網路廣告等中的持續使用歷史
  • 該音的播放次數、觸及人數等量化資料
  • 需要者聽到該音時能否自動聯想到特定業者的認知度調查
  • 該音在企業品牌傳播中的核心定位(如一貫作為CM結尾音使用)

色彩商標與音商標的比較分析

識別性門檻的比較

比較面向 色彩商標 音商標
初始識別性的可能 幾乎不可能(§3①⑥全面該當) 含識別性歌詞或獨創旋律者可能
主要識別性來源 使用取得識別性(唯一路徑) 言語性要素、音的獨創性、或使用取得
§3②適用 該當§3①③者可適用 該當§3①③⑤者可適用
§3①⑥第12項適用 該當§3①⑥者適用(主要路徑) 該當§3①⑥者適用
登錄難度 極高 高(但低於色彩商標)
使用證據的特殊困難 須證明消費者因「色彩本身」識別來源 須證明消費者因「音本身」識別來源

與國際制度的比較

日本對色彩商標的識別性審查在國際上屬於較為嚴格的制度。歐盟、美國等主要法域雖然也要求色彩商標具有識別性,但日本審查基準以§3①⑥「原則全面該當」的方式近乎封殺了色彩商標的初始識別性,使得使用取得識別性成為唯一路徑。相比之下,美國的Qualitex判例確立了色彩商標的保護原則,但同樣要求secondary meaning。

音商標方面,日本的識別性門檻與國際主要法域大致相當。具有獨創性旋律的sound logo在各法域普遍被認為具有識別性,而純粹的自然音、效果音等則普遍不被認為具有識別性。

色彩商標與音商標的登錄實績

自2015年制度導入以來,日本色彩商標的登錄件數相當有限,遠低於其他新類型商標。成功登錄的案例多為具有長期使用歷史且在市場上已建立強烈色彩識別的知名品牌。音商標的登錄件數則相對較多,主要是企業sound logo(如電視CM結尾的品牌識別音)。這反映了色彩商標與音商標在識別性門檻上的差異:色彩商標幾乎完全依賴使用取得識別性,而音商標中具有獨創性旋律或識別性歌詞者可在初始審查時即獲得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