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審查要點
核心要點
- 聲音商標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分為音樂性質(樂曲、歌曲)與非音樂性質(口白、動物叫聲等)兩大類型
- 音樂性質聲音須以五線譜或簡譜呈現商標圖樣;非音樂性質聲音須以文字說明描述(商施18I)
- 聲音商標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須證明後天識別性始得註冊;例外為包含高度識別性商標的簡短聲音
- 古典音樂用於音樂演奏服務、費玉清晚安曲用於百貨公司、少女的祈禱用於垃圾車等屬說明性或通用性聲音,不得註冊
- 收銀機叮聲、微波爐叮聲、手機鈴聲等日常機器操作聲音,消費者不會視為商標,不具識別性
- 摩托車引擎聲、照相機快門聲、救護車警笛聲、倒車嗶嗶聲等具有功能性之聲音,不得註冊為商標
- 申請聲音商標須檢附電子載體(商施18III),且商標描述須與聲音樣本內容一致
聲音商標的定義與類型
什麼是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重要類型之一,指以特定的聲音作為標識,使消費者透過聽覺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依據「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審查基準」)§5.1的定義,聲音商標是以「聽覺」作為區別來源的方式,其本質在於利用人類對聲音的記憶與辨識能力,建立消費者與特定事業主體之間的連結。
與傳統的文字、圖形商標不同,聲音商標並非透過視覺來傳達來源資訊,而是透過聽覺。這意味著消費者在聽到特定聲音時,能夠直接聯想到某個品牌或事業體,就如同看到特定文字或圖案時的反應一樣。例如,許多消費者聽到 INTEL 的五音旋律時,會立即聯想到 Intel 公司,這正是聲音商標發揮功能的典型表現。
聲音商標的三大類型
依審查基準§5.1的分類,聲音商標依其性質可分為以下三大類型:
| 類型 | 定義 | 具體範例 | 圖樣表現方式 |
|---|---|---|---|
| 音樂性質 | 以樂曲或歌曲為內容的聲音,具有旋律、節奏等音樂元素 | INTEL五音旋律(D♭D♭GD♭A♭)、「萬應白花油之歌」、「好湯在康寶」 | 五線譜或簡譜 |
| 非音樂性質 | 不具備音樂旋律的聲音,包含人聲口白、動物叫聲、自然聲響等 | 「福氣啦」閩南語口白、「你累了嗎」口白、泰山吼叫聲 | 文字說明 |
| 混合型 | 同時包含音樂與非音樂元素的聲音組合 | 「萬應白花油之歌」(童音歌唱+口白)、「Enrich your life 國泰世華銀行」(旋律+口白) | 五線譜/簡譜+文字說明 |
上述分類的實務意義在於:不同類型的聲音商標,其商標圖樣的法定表現方式不同,審查時對識別性的判斷標準也有所差異。音樂性質的聲音因具有旋律特徵,較容易以樂譜精確記錄;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則因缺乏固定的音階與節奏,只能透過文字描述其內容,在精確性上較為受限。
📋 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界線
在實務上,某些聲音可能兼具音樂與非音樂元素,難以截然歸類。例如,一段帶有旋律的品牌口號(jingle),其旋律部分屬音樂性質,歌詞部分則可視為口白。此種混合型態的聲音商標,在圖樣表現上通常需要同時提供樂譜(呈現旋律)與文字說明(描述歌詞或口白內容),以完整傳達聲音商標的全部特徵。
商標圖樣的表現方式
音樂性質聲音的圖樣要求
依審查基準§5.2.1規定,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其商標圖樣應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示。此一要求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聲音商標的內容能夠被精確記錄與再現,使審查人員、相關業者及社會大眾能透過樂譜明確掌握該聲音商標的具體內容。
五線譜作為國際通用的音樂記譜法,能夠精確標示音高、音長、節奏、速度等音樂要素,是呈現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最理想的方式。簡譜(以數字1至7代表音階)則是較為簡便的替代方案,在台灣民間使用亦相當普及。申請人可依實際情況選擇以五線譜或簡譜呈現。
非音樂性質聲音的圖樣要求
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由於無法以樂譜記錄,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商施18I)規定,應以文字說明表示其商標圖樣。文字說明應盡可能清楚、具體地描述聲音的內容與特徵,使他人僅透過閱讀文字即能理解該聲音的大致樣貌。
審查基準§5.2.1所舉的具體案例包括:
- 「福氣啦」閩南語口白:以閩南語發音說出「福氣啦」三字,其圖樣即以文字說明記載口白內容及使用語言
- 「你累了嗎」口白:以國語發音說出「你累了嗎」四字,為典型的人聲口白式聲音商標
- 泰山吼叫聲:審查基準特別指出,此種非人聲的聲音,須以文字描述聲音的特徵,例如以「10個連續音」的方式具體描述吼叫聲的組成
⚠️ 文字說明的精確性要求
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的文字說明,必須達到足以使第三人理解聲音內容的精確程度。過於模糊或抽象的描述(例如僅記載「一段悅耳的聲音」或「獨特的機械聲」),將無法使審查人員及社會大眾明確掌握商標的具體內容,可能導致商標圖樣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遭核駁。
圖樣表現方式對照表
| 聲音類型 | 法定圖樣方式 | 法源依據 | 實務案例 |
|---|---|---|---|
| 純音樂(僅有旋律,無歌詞/口白) | 五線譜或簡譜 | 審查基準§5.2.1 | INTEL 五音旋律 |
| 歌曲(旋律+歌詞) | 五線譜或簡譜+歌詞標注 | 審查基準§5.2.1 | 「萬應白花油之歌」、「好湯在康寶」 |
| 人聲口白(無旋律的語音) | 文字說明 | 商施18I | 「福氣啦」閩南語口白、「你累了嗎」 |
| 非人聲(動物叫聲、自然聲響等) | 文字說明(描述聲音特徵) | 商施18I | 泰山吼叫聲(10個連續音描述) |
| 混合型(音樂+口白) | 五線譜/簡譜+文字說明 | 審查基準§5.2.1 | 「Enrich your life 國泰世華銀行」 |
商標描述與樣本的撰寫
商標描述的內容要求
依審查基準§5.2.2規定,聲音商標的申請除了商標圖樣外,還須提交商標描述,以文字詳細說明聲音商標的具體內容。商標描述的功能在於補充圖樣的不足,使審查人員及社會大眾更加完整地了解聲音商標的全貌。商標描述應涵蓋以下要素:聲音的類型(音樂/口白/其他)、聲音的具體內容(旋律走向、歌詞或口白文字、聲音特徵)、聲音的呈現方式(演唱/演奏/口說/電子合成等)。
實務案例的描述方式
審查基準§5.2.2列舉了多個具體案例,展示聲音商標描述的實務撰寫方式:
案例一:INTEL Sound Mark
INTEL 的聲音商標是全球最知名的聲音商標之一,由5個音符 D♭、D♭、G、D♭、A♭ 組成一段簡短的旋律。其商標描述會載明音符的構成、節奏的安排,並搭配五線譜呈現。此案例說明,即使是極為簡短的旋律,只要具有足夠的識別性,仍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案例二:「Enrich your life 國泰世華銀行」
此為混合型聲音商標,包含一段旋律搭配口白。商標描述須同時說明旋律的內容(以樂譜呈現)以及口白的文字內容(「Enrich your life 國泰世華銀行」)。這類商標的描述需要特別注意音樂與口白之間的時序關係。
案例三:「萬應白花油之歌」
此聲音商標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包含童音歌唱加上口白兩種不同的聲音元素。商標描述須載明歌曲的旋律(以樂譜呈現)、歌詞內容,以及口白的具體文字,並說明各元素的出現順序與方式。
案例四:「好湯在康寶」及「新一點靈B12」
這兩個案例均為帶有品牌名稱的短旋律(jingle),其商標描述除了樂譜和歌詞外,通常還會說明旋律的整體風格與節奏特徵。此類聲音商標因包含具識別性的品牌文字,在識別性的認定上較為有利。
聲音樣本的檢附要求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商施18III)規定,申請聲音商標時,須檢附能呈現該聲音的電子載體。此一要求的目的在於使審查人員能夠實際聆聽聲音商標的內容,確認其與商標圖樣及商標描述的記載一致。
電子載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 格式清晰:聲音品質應足以清楚呈現商標的所有特徵,不得有嚴重的雜訊或失真
- 內容一致:電子載體中的聲音內容須與商標圖樣(五線譜/簡譜/文字說明)及商標描述所記載的內容一致
- 長度適當:僅呈現聲音商標的內容,不應包含與商標無關的其他聲音
📋 圖樣、描述、樣本三者的一致性
聲音商標的申請涉及三個互相對應的要素:商標圖樣(五線譜/簡譜/文字說明)、商標描述(文字詳述)、聲音樣本(電子載體)。三者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若審查人員發現樣本中的聲音與樂譜所記載的旋律不符,或與文字描述的內容有出入,將通知申請人補正。因此,申請人在準備申請文件時,應仔細核對三者的一致性。
先天識別性的判斷
聲音商標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
依審查基準§5.2.3規定,聲音商標通常不具有先天識別性。這是因為在消費市場中,聲音最常見的功能是提供娛樂、傳達資訊或營造氛圍,消費者在聽到聲音時,通常不會將其視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店播放的背景音樂、產品廣告中的配樂、節目的開場音效等,消費者一般僅將其視為附加的聽覺體驗,而非商標。
因此,聲音商標若欲取得註冊,原則上須提出後天識別性(secondary meaning)的證據,證明該聲音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持續的使用,已使相關消費者將該聲音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連結。
先天識別性的例外情形
審查基準§5.2.3同時指出,在特定條件下,聲音商標仍可能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其例外情形為:包含高度識別性商標的簡短聲音。具體而言,當一段聲音中清楚地包含了一個已經具有高度識別性(通常為先天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商標,且整體聲音簡短而易於記憶,消費者在聽到該聲音時能夠直接辨認出其中所包含的商標,則該聲音本身即可能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
審查基準所舉的先天識別性例外案例包括:
- Hi life 萊爾富:聲音中包含「Hi life 萊爾富」的品牌名稱,由於「萊爾富」本身為具有高度識別性的商標,消費者在聽到此簡短聲音時能直接辨識來源
- YAHOO:以人聲高喊「YAHOO~」的方式呈現,由於「YAHOO」本身為高度識別性的文字商標,此簡短的聲音表現具有先天識別性
- 特力屋:聲音中包含「特力屋」品牌名稱的簡短旋律或口白,同樣因包含高度識別性的既有商標而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
⚠️ 先天識別性例外的適用條件
並非所有包含品牌名稱的聲音都能主張先天識別性例外。此例外的適用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 聲音中所包含的商標本身須具有高度識別性(非描述性或暗示性的商標);(2) 整體聲音須為簡短的,使消費者能在短時間內辨識其中的商標。若聲音過長或結構過於複雜,即使其中包含知名品牌名稱,消費者可能仍將其視為廣告歌曲而非商標。
後天識別性的證據要求
對於不具先天識別性的聲音商標,申請人須提出後天識別性的證據。常見的舉證方式包括:
- 使用期間與頻率:聲音商標在廣告、節目、店面中使用的時間長度與播放頻率
- 使用範圍:聲音商標的播放平台(電視、廣播、網路、實體店面等)及涵蓋地區
- 廣告投入:與聲音商標相關的廣告支出金額
- 消費者認知:市場調查資料,證明相關消費者能在聽到該聲音時辨識其來源
- 媒體報導:第三方媒體對該聲音商標的報導或討論
說明性與通用性聲音
說明性聲音(§5.2.3.1)
依審查基準§5.2.3.1規定,如果聲音的內容直接描述了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內容或其他特性,該聲音即屬說明性聲音,不具識別性。說明性聲音的概念與傳統商標中的描述性標識相同:當消費者聽到該聲音時,所產生的認知僅是該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或特性說明,而非指向特定的事業來源。
審查基準所舉的說明性聲音案例包括:
- 古典音樂用於音樂演奏服務:當一段古典樂曲被指定使用於「音樂演奏」或「音樂會舉辦」等服務時,消費者會將該樂曲理解為服務的演奏內容本身,而非服務來源的標識。古典音樂直接描述了音樂演奏服務的「內容」
- 狗吠聲、貓叫聲用於寵物相關服務:當動物叫聲被指定使用於寵物照護、寵物用品等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會將其理解為對商品/服務內容(與寵物相關)的說明,而非特定事業的標識
說明性聲音原則上不得註冊為商標。但如同傳統的描述性文字商標,說明性聲音如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者,仍有可能獲准註冊。不過,由於說明性聲音本質上是對商品/服務內容的描述,其取得後天識別性的難度通常較高。
通用性聲音(§5.2.3.2)
依審查基準§5.2.3.2規定,如果聲音已成為特定商品或服務領域中的通用標識,為業界普遍使用或為消費者普遍認知為該類商品/服務的慣用聲音,則不具識別性,且即使經長期使用亦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通用性聲音的概念等同於傳統商標中的通用名稱,一旦被認定為通用性聲音,即永久喪失註冊的可能性。
審查基準所舉的通用性聲音案例極具啟發性:
| 通用性聲音 | 使用場景 | 不具識別性的理由 |
|---|---|---|
| 費玉清晚安曲 | 百貨公司打烊時播放 | 已成為台灣百貨業普遍使用的打烊音樂,消費者聽到時僅理解為「百貨公司要關門了」,而非任何特定百貨公司的標識 |
| 「少女的祈禱」 | 垃圾車播放 | 在台灣已成為垃圾車的通用標識,消費者聽到此曲即知垃圾車來了,無法指向任何特定的垃圾收運業者 |
| 結婚進行曲 | 婚禮服務 | 已為全球婚禮儀式普遍採用的標準曲目,消費者將其視為婚禮的一部分而非特定婚禮服務業者的標識 |
📋 說明性與通用性的區別
說明性聲音與通用性聲音的關鍵差異在於能否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說明性聲音雖然原則上不具識別性,但經長期大量使用後,消費者認知可能發生轉變,使其取得後天識別性。通用性聲音則不同,其已深入消費市場成為業界的共同資產,若允許特定人獨占,將嚴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因此即使經長期使用亦不得註冊。
其他不具識別性的聲音
機器操作聲與日常聲音(§5.2.3.3)
依審查基準§5.2.3.3規定,除了說明性與通用性聲音外,還有一類聲音同樣不具識別性,即消費者不會將其視為商標的日常聲音。這類聲音的特點是:消費者在聽到時,僅將其理解為機器操作的附隨聲響、環境音效或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聲音,而不會將其與任何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連結。
審查基準所列舉的具體類型包括:
- 收銀機叮聲:消費者在結帳時聽到收銀機發出的「叮」聲,僅理解為交易完成的信號,不會將其視為特定零售業者的商標
- 微波爐叮聲:微波爐加熱完成時發出的提示音,消費者僅將其理解為加熱完成的通知,不會聯想到特定的微波爐品牌
- 手機鈴聲:手機的預設鈴聲或常見鈴聲,消費者僅將其理解為來電通知,不會視為特定手機品牌的標識。但須注意,若特定手機品牌創造了獨特的預設鈴聲,並經長期使用使消費者產生來源聯想,則有可能取得後天識別性
- 小孩嘻笑聲:兒童嘻笑的聲音,消費者僅將其視為愉快的氛圍音效,不會將其與特定事業來源連結
冗長複雜的聲音
除了上述日常聲音外,過於冗長或複雜的聲音也可能因消費者難以記憶而不具識別性。聲音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使消費者能夠迅速辨識來源,如果一段聲音過長(例如一首完整的流行歌曲),消費者在聽到時通常會將其視為音樂作品或廣告歌曲,而非商標。
因此,成功的聲音商標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 簡短精煉:長度適中,足以傳達品牌識別,但不至於冗長到被當作音樂作品
- 獨特鮮明:在聲音特徵上與常見的日常聲音有明顯區別
- 易於記憶:消費者能在短時間內記住並在再次聽到時辨認出來
- 一致使用:在所有商業場合中以相同的方式呈現,建立穩定的消費者認知
⚠️ 不具識別性的聲音能否克服
對於日常機器操作聲(如收銀機叮聲、微波爐叮聲),理論上可透過長期大量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但實務上難度極高。因為這類聲音在消費市場中無處不在,消費者已對其形成「非商標」的固有認知,要翻轉此認知需要極為大量且持續的行銷投入。申請人在選擇聲音商標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這類消費者不會視為商標的日常聲音。
聲音商標的功能性
功能性原則的適用
依審查基準§5.2.4規定,聲音商標同樣受到功能性限制的拘束。所謂功能性原則,是指如果某一商標的特徵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本質所決定,或為達成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或為該商品/服務的固有特性,則該特徵不得被特定人獨占為商標。此一原則在非傳統商標的審查中尤為重要。
在聲音商標的脈絡下,功能性的判斷主要針對以下情形:聲音的產生是出於商品的技術結構或使用方式的必然結果,而非出於品牌識別的目的。若允許特定人將此類聲音註冊為商標並獨占使用,將阻礙其他業者生產、銷售相同類型的商品,形成不公平的市場壟斷。
功能性聲音的具體類型
審查基準§5.2.4列舉了以下具有功能性的聲音類型:
| 功能性聲音 | 功能性來源 | 不得註冊的理由 |
|---|---|---|
| 摩托車引擎聲 | 引擎運作的物理必然結果 | 引擎聲是內燃機運轉時的自然產物,其音色由引擎的排氣量、汽缸數、轉速等技術參數決定。若允許特定品牌獨占某種引擎聲,將阻礙其他廠商製造相同技術規格的引擎 |
| 照相機快門聲 | 機械結構運作的自然聲響 | 快門聲是照相機快門簾開合時產生的聲響,為攝影機制的固有特性。數位相機模擬的快門聲亦具有使用者確認拍攝完成的功能性用途 |
| 救護車警笛聲 | 法規要求或安全警示功能 | 警笛聲的首要功能是警告路人與其他駕駛讓道,為救護車執行勤務的必要裝置。其頻率與音量通常受到法規規範,不應被任何特定業者獨占 |
| 倒車嗶嗶聲 | 安全警示功能 | 車輛倒車時發出的間歇性嗶聲,是提醒後方行人與車輛注意的安全裝置,具有不可替代的警示功能。各國交通法規多有相關要求 |
功能性判斷的核心邏輯
功能性判斷的核心問題是:該聲音的存在是為了品牌識別,還是為了技術或實用目的?如果聲音是商品運作的自然結果(引擎聲、機械聲),或是為了達成安全、通知等實用功能(警笛聲、倒車聲),則該聲音具有功能性,不得註冊為商標。
功能性的聲音與不具識別性的聲音在法律效果上有重要區別:
- 功能性聲音:永遠不得註冊為商標,即使經過長期使用取得了消費者認知,仍不得註冊。這是因為功能性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自由競爭,不因特定人的使用而改變
- 不具識別性的聲音(非功能性):原則上不得註冊,但經長期大量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可獲准註冊
📋 功能性與識別性的交叉判斷
在審查實務中,某些聲音可能同時涉及功能性與識別性的雙重問題。例如,微波爐加熱完成的「叮」聲,一方面是機器操作的提示音(具功能性考量),另一方面也是消費者不會視為商標的日常聲音(不具識別性)。在此情形下,無論從功能性或識別性的角度,該聲音均難以取得註冊。審查人員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作出最適當的審查結論。
聲音商標申請策略建議
綜合以上各節的分析,申請聲音商標時應注意以下策略要點:
- 選擇具獨特性的聲音:避免使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聲音或機器操作聲,選擇具有鮮明特色的原創聲音
- 融入品牌元素:如能在聲音中融入已具識別性的品牌名稱(如 YAHOO、Hi life 萊爾富),可增加被認定具先天識別性的機會
- 控制聲音長度:簡短精煉的聲音較容易被消費者記住並視為商標,過長的聲音容易被視為音樂作品或廣告
- 累積使用證據:從使用初期即有意識地保存使用聲音商標的證據,包括播放紀錄、廣告支出、消費者調查等
- 確認非功能性:確保所選聲音不是商品運作或安全警示的必然產物
- 文件三者一致:確保商標圖樣(樂譜/文字說明)、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電子載體)的內容完全一致
常見問題
Q1:聲音商標一定要有旋律嗎?
不一定。聲音商標分為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兩大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具有旋律,如 INTEL 五音標誌、「好湯在康寶」等;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則不需要旋律,例如「福氣啦」閩南語口白、「你累了嗎」口白,甚至泰山吼叫聲這類非人聲的聲音。只要該聲音能使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有可能註冊為聲音商標。
Q2:為什麼聲音商標通常需要後天識別性才能註冊?
因為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聽到聲音時通常不會將其視為商標。商店的背景音樂、廣告配樂、產品提示音等,消費者一般僅當作聽覺體驗而非來源標識。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經過長期、大量、持續的使用,該聲音已在消費者心中建立了與特定來源的連結。例外是包含高度識別性商標的簡短聲音(如 YAHOO、Hi life 萊爾富),可能被認定具有先天識別性。
Q3:「少女的祈禱」為什麼不能註冊為聲音商標?
「少女的祈禱」在台灣已成為垃圾車的通用標識。消費者聽到此曲時,第一反應是「垃圾車來了」,而非聯想到任何特定的垃圾收運業者。這屬於通用性聲音,就像「阿斯匹靈」曾經是藥品的通用名稱一樣,通用性聲音已成為業界的共同資產,不得被任何人獨占,且即使經長期使用也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
Q4:汽車引擎聲可以註冊為聲音商標嗎?
原則上不行。引擎聲屬於「功能性聲音」,是引擎運轉的物理必然結果,其音色由排氣量、汽缸數、轉速等技術參數決定。若允許特定品牌獨占某種引擎聲,將阻礙其他廠商製造相同技術規格的引擎。功能性聲音即使經過長期使用取得了消費者認知,仍不得註冊為商標,這是為了維護市場的自由公平競爭。
Q5:申請聲音商標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請聲音商標需要提交三項互相對應的文件:(1) 商標圖樣 — 音樂性質用五線譜或簡譜,非音樂性質用文字說明;(2) 商標描述 — 以文字詳述聲音的具體內容、類型和呈現方式;(3) 聲音樣本 — 須檢附能呈現該聲音的電子載體(商施18III)。三者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若有不符將被要求補正。
Q6:收銀機的「叮」聲和引擎聲都不能註冊,理由有什麼不同?
兩者不能註冊的法律理由不同。收銀機叮聲主要是因為「不具識別性」— 消費者聽到時僅理解為交易完成的信號,不會視為商標。理論上,如果某業者將獨特的叮聲長期使用到消費者產生來源聯想,有可能(雖然極困難)取得後天識別性。引擎聲則是因為「功能性」— 它是機械運轉的必然結果,即使消費者已經能辨識品牌,仍永遠不得註冊,因為功能性限制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競爭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