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秩序審查實務
核心要點
- 犯罪暴力恐怖主義:與毒品、幫派組織、恐怖主義相關聯的文字或圖形,有使人產生支持反社會行為的印象,應不得註冊
- 冒犯本國國家民族:使人產生詆毀本國國家民族尊嚴的負面感受,如「東亞病夫」「台巴子」,嚴重影響國家社會秩序
- 冒犯國內各民族:基於民族平等,種族歧視或詆毀少數民族的商標,如「南蠻」「生番」「撒奇萊雅」(用於不當商品),均不得註冊
- 冒犯外國民族:可能引發國際爭端、激起種族仇視的商標,如「DIRTY ENGLISH」,對國際道義有負面影響
- 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對區域、職業、身障等群體表示侮辱、歧視者,如「白色恐怖KMT TERROR」「啞巴」,均有本款適用
- 審查應立於可能被冒犯的特定群體立場,少數人的冒犯衝擊應與多數人等同考量
妨害公共秩序的類型概述
公共秩序指國家或社會所制定的行為準則,包括立國精神、基本國策及法律體系之規範原則。商標若與犯罪、暴力、恐怖主義相關聯,或冒犯國家民族尊嚴、挑起族群對立,即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範疇。
審查基準將妨害公共秩序的類型歸納為以下四大類:
| 類型 | 審查基準章節 | 核心要旨 | 保護法益 |
|---|---|---|---|
| 散布犯罪、暴力、恐怖主義 | §4.1 | 支持或鼓吹犯罪行為 | 社會安全秩序 |
| 冒犯國家民族尊嚴 | §4.2 | 詆毀本國或外國民族 | 國家尊嚴、國際關係 |
| 冒犯國內各民族 | §4.2.2 | 種族歧視、貶抑少數民族 | 民族平等、族群融合 |
| 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 | §4.4 | 歧視、侮辱特定群體 | 社會善良風氣 |
散布犯罪、暴力、恐怖主義之虞
規範意旨
商標之文字或圖形等若與犯罪、暴力、施用毒品、恐怖主義、叛亂或擾亂社會秩序相關聯,可能導致公眾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行為可能性。使用該等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支持犯罪、暴力、施用毒品、恐怖主義的印象,以之表彰商品出處或來源,具有反社會行為的意識形態,應不得註冊。
核駁案例分析
「Cocaine」案
使用於美髮、美容、三溫暖等服務。「COCAINE」係藥名古柯鹼之意,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附表中行政院公告列管的第一級毒品。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支持或鼓吹施用毒品之印象,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行為可能性,應不得註冊。
「黑巿 BLACK market」案
使用於代理進出口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經銷業務之服務。「黑市」係非法交易之意,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漠視從事非法進出口交易及破壞國家邊境管制措施之印象,應不得註冊。
「賓拉登」案
使用於觀賞用動物、活水產等商品。「賓拉登」為「奧薩瑪.賓拉登」簡稱,為蓋達組織的知名首領,該組織被認為是全球性的恐怖組織,其被指為美國2001年釀成2986人死亡的911襲擊事件的幕後總策劃人。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使消費者產生支持恐怖主義之印象,應不得註冊。
「MAFIA」案
使用於自行車等商品。「MAFIA」為義大利犯罪組織黑手黨之名稱,其以謀殺、幫派合作等方式從事組織犯罪行為。幫派組織嚴重違反社會秩序,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支持幫派組織犯罪之印象,應不得註冊。
「希特勒 HITLER」案
使用於科學儀器及醫療器材等商品。「希特勒 HITLER」為納粹黨黨魁,納粹黨主張極端之社會民族主義,予人有違反國際社會基本秩序及普世價值之觀感。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產生支持納粹主義之印象,應不得註冊。
| 案例 | 指定商品/服務 | 關聯犯罪類型 | 駁回要點 |
|---|---|---|---|
| Cocaine | 美髮、美容、三溫暖 | 毒品(第一級) | 支持或鼓吹施用毒品之印象 |
| 黑巿 BLACK market | 代理進出口經銷業務 | 非法交易 | 漠視非法進出口交易之印象 |
| 賓拉登 | 觀賞用動物、活水產 | 恐怖主義 | 支持恐怖主義之印象 |
| MAFIA | 自行車 | 組織犯罪 | 支持幫派組織犯罪之印象 |
| 希特勒 HITLER | 科學儀器、醫療器材 | 極端民族主義 | 支持納粹主義之印象 |
犯罪暴力類型的審查特點
此類型的審查特點在於:商標與犯罪或暴力行為的連結通常相當直接明確,不需要太多的推理或解釋。審查重點不在於申請人是否真的支持犯罪,而在於商標使用於市面上客觀上會給公眾留下何種印象。因此,即使商品本身完全合法(如自行車、活水產),只要商標文字會引發犯罪暴力的聯想,即有本款適用。
冒犯本國國家民族尊嚴
規範意旨
國家民族意識為認同國家及民族存在的意識形態,國民因對其國家的成就和文化感到自豪、強烈希望保留國家的特色和文化基礎、以及對國家同胞的認同感。商標若冒犯國家民族尊嚴或種族歧視,將使人產生詆毀國家或民族的負面感受或印象,且違背國際間尊重互信之基礎,嚴重影響國家社會公益,應不得註冊。
對本國國家民族的貶抑
本國人民對於國家民族具有強烈認同感,如以冒犯國家民族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有使人產生詆毀本國國家民族尊嚴的負面感受或印象,嚴重影響國家社會秩序者,應不得註冊。
「東亞病夫」案
使用於維他命製劑等商品。「東亞病夫」一詞源自清末,因國人吸食鴉片,導致身體羸弱,所以遭外國人輕視,係清朝末年中國知識分子自稱、自辱的貶抑詞。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可能使人產生詆毀我國人民的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台巴子 TAIBAZ」案
使用於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汽車及其零組件等商品。經查滬語中「巴子」一詞係指衣著談吐不合宜之外地人,故「台巴子」有「來自台灣的暴發戶」之意,為中國大陸對台灣地區人民的蔑稱。使用該等文字作為商標,有產生詆毀輕蔑的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對外國民族的貶抑
世界上各個國家、種族對其本身所屬國家、種族或文化,均具有高度認同感及歸屬感。對於其他國家、種族表示侮辱、戲謔、歧視、不尊重者,可能引發國際爭端、激起種族仇視,對國際道義、文化、種族融合、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有本款適用。
「DIRTY ENGLISH」案
使用於刮鬍後用修護乳、古龍水等商品。「DIRTY」有髒的、下流的之意;「ENGLISH」為英國人、英語、英國的之意。「DIRTY ENGLISH」二字結合,予人直接寓目印象為不雅之謾罵詞語,以之作為商標,客觀上使人產生侮辱其他國語言或國家之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冒犯國內各民族尊嚴
規範意旨
我國存在多元族群文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基於民族平等立場,有種族歧視的文字或圖形,或使人產生詆毀少數民族的負面感受或印象,應認為對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
商標是否對國內各民族有貶抑或負面聯想,須考量:
- 註冊當時的社會環境
- 使用商品或服務市場的相關情況
- 可能被冒犯少數群體的立場等參酌因素後綜合判斷
核駁案例分析
「南蠻」案
使用於餐廳等服務。「南蠻」經查泛指對南方少數民族的歧視性蔑稱,該商標使用於餐廳等服務,除該等文字粗鄙不雅外,容易挑起族群對立,對於族群融合、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生番」案
使用於衣服、鞋、襪子等商品。「生番」依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指「舊時稱未開化的人」,或「指未經漢化的少數民族」,或指「閩南方言譏諷性格行為粗野的人」。此一詞彙為閩南人早年對原住民族的蔑稱,台語仍為國人常用的語言,除文字粗鄙不雅外,容易挑起族群對立,對於族群融合、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撒奇萊雅 SAKIZAYA」案
使用於避孕器、麻將等商品。「撒奇萊雅 SAKIZAYA」為原民會2007年1月正式認定的第13族原住民族族名,指定使用於避孕器、麻將等商品,有使人心生侮蔑負面之聯想。為顧及原住民族人感受,兼顧族群文化認同及民族情感,應有本款之適用。
原住民族名作為商標的特殊考量
原住民族族名或部落名稱作為商標時,需區分兩種情況:(1) 族名指定使用於與原住民族無負面聯想的商品,主要涉及識別性問題及是否誤認誤信(§30Ⅰ⑧),而非本款;(2) 族名指定使用於明顯會產生侮蔑聯想的商品(如避孕器、麻將等),則直接觸犯本款,因為這會使原住民族人感受到不尊重或歧視。
| 案例 | 指定商品/服務 | 冒犯對象 | 駁回要點 |
|---|---|---|---|
| 東亞病夫 | 維他命製劑 | 本國國民 | 詆毀我國人民的負面觀感 |
| 台巴子 TAIBAZ | 自行車、汽車零組件 | 台灣人民 | 大陸對台灣人民的蔑稱 |
| 南蠻 | 餐廳 | 南方少數民族 | 歧視性蔑稱、挑起族群對立 |
| 生番 | 衣服、鞋、襪子 | 原住民族 | 閩南人對原住民的蔑稱 |
| 撒奇萊雅 | 避孕器、麻將 | 撒奇萊雅族 | 族名+不當商品產生侮蔑聯想 |
| DIRTY ENGLISH | 刮鬍修護乳、古龍水 | 英國/英語國家 | 侮辱他國語言或國家 |
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
規範意旨
對於特定的社會族群或團體(例如區域、職業、體型、性別、身障等)表示侮辱、戲謔、歧視、不尊重,可能使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產生貶抑或負面的聯想者,或對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不論其商品或服務為何,應有本款之適用。
核駁案例分析
「白色恐怖 KMT TERROR」案
使用於酒(啤酒除外)商品。「白色恐怖」指由體制方所發動的恐怖活動。「KMT」為kuomintang國民黨的縮寫,報章、雜誌對於國民黨相關之報導亦常以「KMT」表示。「KMT TERROR」有「國民黨恐怖政策」之意,容易引起仇恨、挑起族群對立,應不得註冊。
「啞巴」案
使用於中藥材、草藥等商品。「啞巴」泛指對語言障礙人士的歧視性蔑稱,該商標使用於中藥材、草藥等商品,易產生歧視特定族群之印象,對於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族群歧視的多維面向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涵蓋了多種不同維度的歧視:
| 歧視維度 | 說明 | 案例 |
|---|---|---|
| 政治歷史 | 挑起政治族群對立、利用歷史傷痛 | 白色恐怖 KMT TERROR |
| 身心障礙 | 對身心障礙人士的蔑稱或歧視 | 啞巴 |
| 民族種族 | 對特定民族或種族的歧視 | 南蠻、生番 |
| 地域來源 | 對特定地區人民的蔑稱 | 台巴子 |
少數族群立場的尊重
審查基準的核心立場
審查基準在§3.3中確立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商標是否對相關公眾產生明顯之冒犯衝擊,應以可能被冒犯「相關公眾」之認知為考量,而非僅立於一般多數人或社會主流人士的立場。
基於尊重少數及維護少數人利益,有利於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國家社會多數人的利益固然應加以保護,特定人或團體的利益亦應等同受到尊重。尤其對於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族群或個人表示侮辱、戲謔、歧視、不尊重者,可能引發國際爭端、激起種族仇視,或有使人產生歧視宗教、詆毀特定人、侮蔑特定族群等印象時,易引起特定人/族群被冒犯的負面感受。
因此,即使對小部分公眾明顯的冒犯衝擊,應與大部分公眾的冒犯衝擊等同考量。
判斷的立足點
商標是否涉及對特定人/族群或團體產生明顯冒犯衝擊,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群體為立足點,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輕易、合理地聯想到對於特定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職業或個人有表示侮辱、戲謔、歧視、詆毀或不尊重者,即有適用。
「賽德克.巴萊」案例的啟示
「賽德克.巴萊」意指「真正的賽德克人」,係賽德克族人神聖的自稱及其文化象徵。第三人以「賽德克.巴萊」申請商標註冊,作為商業上之使用,明顯衝擊賽德克族傳統的文化價值,且形同剽竊賽德克族人的文化成果,應不得註冊。此案例深刻說明:即使商標文字本身不具負面含義,但若其對特定族群具有神聖的文化意涵,第三人的商業使用仍可能構成嚴重冒犯。
公共秩序類型的審查要點整理
各類型的共通審查邏輯
綜觀妨害公共秩序的各類型案例,可以歸納出以下共通的審查邏輯:
- 識別關聯性:商標文字或圖形是否與犯罪、暴力、歧視等負面概念存在直接或合理的關聯
- 評估印象:一般公眾看到該商標時,客觀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印象(支持犯罪?詆毀民族?歧視族群?)
- 考量影響:該印象對公共秩序可能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擾亂社會安全?破壞族群和諧?引發國際爭端?)
- 少數保護:即使只有少數群體受到冒犯,是否仍達到應予禁止的門檻
商品/服務關聯性的差異影響
妨害公共秩序的各類型中,商品/服務的關聯性扮演不同角色:
- 犯罪暴力類:不論指定商品為何,均有本款適用(「MAFIA」用於自行車仍不行)
- 國家民族類:不論指定商品為何,均有本款適用(「東亞病夫」用於維他命仍不行)
- 族群歧視類:通常不論商品為何均適用,但原住民族名搭配特定商品可加重冒犯程度(「撒奇萊雅」用於避孕器比用於一般商品更具侮蔑聯想)
與善良風俗類型的區別
妨害公共秩序與妨害善良風俗雖然在條文上並列,但在保護法益上有所側重:
| 面向 | 妨害公共秩序 | 妨害善良風俗 |
|---|---|---|
| 保護法益 |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國際關係、族群和諧 | 個人尊嚴、社會道德、倫理觀念 |
| 典型態樣 | 犯罪暴力、國家民族歧視、族群對立 | 粗鄙不雅、淫穢敗壞風化、冒犯個人 |
| 影響層面 | 公共性、集體性較強 | 個人性、道德性較強 |
| 交互重疊 | 許多案例同時涉及兩者,如歧視性蔑稱既冒犯族群(公共秩序)又粗鄙不雅(善良風俗) | |
實務上的交互適用
許多妨害公共秩序的商標案例,同時也涉及善良風俗的問題。例如「南蠻」「生番」等案例,審查基準在駁回理由中既提到「歧視性蔑稱」(公共秩序面向),也提到「文字粗鄙不雅」(善良風俗面向),並強調「容易挑起族群對立」(公共秩序面向)及「對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善良風俗面向)。由於本款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並列,實務上不需要嚴格區分究竟是妨害哪一面向,只要綜合判斷構成妨害即可。
常見問題
Q1:以毒品名稱或犯罪組織名稱作為商標,一定會被駁回嗎?
是的。依審查基準§4.1,與犯罪、暴力、施用毒品、恐怖主義相關聯的文字或圖形,有使人產生支持犯罪行為的印象,具有反社會行為的意識形態,不論指定使用何種商品或服務,均應不得註冊。例如「Cocaine」(古柯鹼)、「MAFIA」(黑手黨)、「賓拉登」等均被駁回。
Q2:使用歷史上的歧視性詞彙作為商標,如果該詞彙現在已經不常使用了,還會被駁回嗎?
需要視具體情況判斷。審查基準強調以「註冊當時的社會環境」為判斷基準。如果歷史歧視性詞彙在當代社會仍為國人所能認知其負面含義(如「生番」在台語中仍可理解),則即使不常使用,仍可能被駁回。但如果該詞彙的歧視性已完全消失,不再引發負面聯想,則可能不適用本款。
Q3:以原住民族族名申請商標,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妨害公序良俗?
原住民族族名本身並非負面含義,關鍵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會產生侮蔑聯想。例如「撒奇萊雅」為原住民族族名,若指定使用於避孕器、麻將等商品,有使人心生侮蔑負面之聯想,即有本款適用。若指定使用於一般商品且無負面聯想,則主要涉及識別性及誤認誤信問題,而非本款。
Q4:商標只對少數族群造成冒犯,佔人口比例很低,也會被駁回嗎?
會。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基於尊重少數及維護少數人利益,即使對小部分公眾明顯的冒犯衝擊,應與大部分公眾的冒犯衝擊等同考量。判斷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群體為立足點,而非以佔人口比例來衡量。例如「阿拉」對伊斯蘭教信徒的冒犯,或「賽德克.巴萊」對賽德克族的冒犯,均不因其在台灣人口中佔比較低而排除適用。
Q5:「白色恐怖 KMT TERROR」為什麼會被認為是冒犯特定族群?
「白色恐怖」指由體制方發動的恐怖活動,「KMT TERROR」有「國民黨恐怖政策」之意。此一商標容易引起仇恨、挑起族群對立,被歸類為「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尊嚴」(§4.4)而非犯罪暴力類。它的問題在於以政治歷史事件作為商業標識,可能激化社會中不同政治立場群體之間的對立情緒,對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
Q6:妨害公共秩序的商標和妨害善良風俗的商標,在審查上有何不同?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完全相同(都是不得註冊),且條文上並列適用。主要差異在保護法益的側重:公共秩序側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族群和諧等集體性公共利益;善良風俗側重個人尊嚴、社會道德等倫理面向。但許多案例同時涉及兩者(如歧視性蔑稱既冒犯族群也粗鄙不雅),實務上不需嚴格區分,只要綜合判斷構成妨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