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族群立場的尊重

審查基準的核心立場

審查基準§3.3確立了公序良俗審查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則:商標是否對相關公眾產生明顯之冒犯衝擊,應以可能被冒犯「相關公眾」之認知為考量,而非僅立於一般多數人或社會主流人士的立場。

基於尊重少數及維護少數人利益,有利於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國家社會多數人的利益固然應加以保護,特定人或團體的利益亦應等同受到尊重。尤其對於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族群或個人表示侮辱、戲謔、歧視、不尊重者,可能引發國際爭端、激起種族仇視,或有使人產生歧視宗教、詆毀特定人、侮蔑特定族群等印象時,易引起特定人/族群被冒犯的負面感受。

因此,即使對小部分公眾明顯的冒犯衝擊,應與大部分公眾的冒犯衝擊等同考量

判斷的立足點

商標是否涉及對特定人/族群或團體產生明顯冒犯衝擊,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群體為立足點,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輕易、合理地聯想到對於特定國家、種族、地區、宗教、團體、職業或個人有表示侮辱、戲謔、歧視、詆毀或不尊重者,即有適用。

案例 受影響族群 台灣人口比例 審查結果
阿拉(咖啡商品) 伊斯蘭教信徒 極少數 核駁 — 隨意使用真神名稱可能冒犯信徒
賽德克.巴萊 賽德克族 少數 核駁 — 衝擊賽德克族傳統文化價值
撒奇萊雅(避孕器) 撒奇萊雅族 極少數 核駁 — 使原住民族人心生侮蔑聯想

金瓶梅案例:商品/服務差異的關鍵影響

同一文字的兩面性

審查基準§3.2以「金瓶梅」案例深刻說明了指定商品/服務對公序良俗判斷的關鍵影響。「金瓶梅」為明代的長篇小說,因內容涉及許多男女情慾之事,依一般社會通念,通常會將之與不道德或色情產生聯結。

駁回情形:若將「金瓶梅」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宗教教育、幼兒園」服務,對於教育文化、社會善良風氣顯會產生負面影響,應有本款之適用。

核准情形:若係指定使用於「保險套、避孕器」等商品,因該等商品與男女情慾具密切關聯,應屬隱含譬喻所指定使用商品之性質,為一暗示性商標,其消費者復為一般成年人,應不致受該文字所冒犯或對社會風氣有負面影響,則無本款之適用。

商標 指定使用 主要消費者 結果 理由
金瓶梅 教育、宗教教育、幼兒園 含孩童及家長 核駁 對教育文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
金瓶梅 保險套、避孕器 成年人 可核准 與商品性質相關的暗示性商標,不致冒犯

商品/服務差異影響的判斷邏輯

此案例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審查邏輯:相同的商標文字,因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消費族群不同,可能產生不同的冒犯程度。含有性意味的文字用於孩童相關商品(玩具、糖果等)自不得註冊;用於成人商品(酒品、避孕用品等)則可能較不會造成顧慮。判斷重點在於:主要接觸該商品/服務的消費族群是否會被冒犯。

大鵰案例:暗示與粗鄙的分界

詼諧暗示的容許空間

審查基準§3.3以「大鵰」案例建立了粗鄙用語判斷的重要分界線。如僅為單純暗示用語,或僅為輕微不雅,或性意味不明顯的用語,或較不常用雙關語,由於不太明顯有冒犯社會公眾,僅使人莞爾一笑的詼諧用語,而無使人心生恐怖、醜惡、羞辱感而影響公眾心理健康者,應無適用。

「大鵰」商標使用於藥味酒商品,僅為暗示性文字,客觀上應不致於冒犯該等商品的相關消費者。

判斷光譜

從審查基準的各案例中,可以建構出一個從「可接受」到「不可接受」的判斷光譜:

程度 特徵 法律效果 案例
詼諧暗示 性意味不明顯、使人莞爾一笑 無本款適用,可核准 大鵰(藥味酒)
通俗情緒用語 一般事實或情緒描述,不致負面觀感 不具識別性(§29),非本款 剉咧等、火大
粗鄙冒犯 令人情緒上不愉快或冒犯衝突 本款適用,不可克服 賣三小、超激buy、看蝦小
嚴重淫穢 明顯敗壞風化、淫穢粗鄙 本款適用,不可克服 古墓春宮、精淫島

台客詞意演變:時代變遷與道德標準

動態認定原則

審查基準§3.1以「台客」為例,說明了商標公序良俗判斷的動態性。「台客」早期為台灣外省籍人士對台灣本省人士帶有歧視的貶稱,對族群和諧可能帶來衝擊。惟時至今日,台客已成為一種鄉土次文化,不再使人產生詆毀的負面感受或印象。

審查基準強調兩個方向的動態變化:

  • 負面→中性/正面:過去被視為冒犯的文字,隨社會演進已為現今時代所接受(如「台客」)
  • 中性→負面:曾經是非貶抑的文字,亦可能發展出不同於以往的意涵,被認為係冒犯公眾

審查時應以註冊當時的社會環境客觀地認定,不應自外於瞬息萬變的經濟活動,自行設定道德標準或凍結在過時的道德標準。同時也須排除個人的主觀及偏見。

與不具識別性的關係

粗鄙用語 vs 通俗用語

審查基準§5.1詳細闡明了本款與不具識別性規定的適用關係。商標之審查固應優先適用§29Ⅰ各款明定各種不具識別性之事由。而本款妨害公序良俗所稱的「粗鄙用語」,雖可能亦為不具識別性的「通俗用語」,惟二者之區別在於:

類型 聽聞感受 法律效果 可否克服 案例
粗鄙用語(本款) 情緒上產生不愉快或冒犯衝突 優先適用本款不予註冊 不可(不得主張後天識別性或不專用聲明) 賣三小、充3小
通俗用語(§29) 一般事實或情緒性描述,不致負面觀感 適用不具識別性規定 可(透過後天識別性或不專用聲明) 剉咧等、火大

優先適用原則

粗鄙用語不得註冊之情形,並無法主張業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或依§29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自應優先適用本款不予註冊。這意味著:即使一個粗鄙用語經過大量使用已被消費者認知為特定品牌(取得後天識別性),仍無法克服本款的障礙。

案例對比

「看蝦小」案:指定使用於冷凍果蔬等商品。「蝦小」台語發音係帶有藐視他人的粗俗用語,整體「看蝦小」帶有藐視他人「看什麼東西!」之意,有使人產生粗鄙或不愉快之觀感,應適用本款不得註冊。

「媽祖紗」案:指定使用於紗、人造纖維紗等商品。予人有經媽祖加持過之紗的印象,為業者用來宣傳商品的詞句,「媽祖」部分雖經申請人聲明不專用,整體仍不具識別性。但無本款之適用 — 因為「媽祖紗」不具冒犯性,僅屬不具識別性的問題。

與意圖仿襲的關係

「商標本身」vs「方法手段」的區別

審查基準§5.2明確區分了本款與§30Ⅰ⑫(意圖仿襲)的適用範疇。意圖仿襲他人先使用之商標而申請註冊,有礙商場秩序須加以規範,為§30Ⅰ⑫所明定。

雖然搶先註冊之「方法、手段」有違公序良俗,但其「商標」本身原係為他人於市場上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尚與本款所指「商標本身」作為商標註冊有違公序良俗的評價不同。

因此,§30Ⅰ⑫「意圖仿襲」所隱含申請人之申請的方法、手段惡意之性質,非為本款之適用範疇

洋蔥頭圖形案(核准案例)

「洋蔥頭圖形」商標指定使用於書籍、期刊、畫冊等商品。系爭商標為一洋蔥頭系列主角洋蔥頭雙手反手叉腰張口仰天長笑圖形,為他人之美術著作圖案。圖形本身並未具有任何猥褻之意義,且無任何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縱著作權人未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未取得他人之承諾而申請註冊,隱含搶先註冊之「方法或手段」有違反公序良俗,但與「商標本身」取得註冊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不同,自無本款之適用。

面向 本款(§30Ⅰ⑦) 意圖仿襲(§30Ⅰ⑫)
規範對象 商標本身的內容 申請的方法、手段
違反態樣 商標文字/圖形具有負面含義 搶先註冊他人商標的惡意行為
判斷重點 客觀上是否冒犯公序良俗 主觀上是否有仿襲意圖
適用交集 方法手段的惡意不等於商標本身的公序良俗問題,二者分屬不同條款

文化敏感性審查的綜合思考

審查的平衡藝術

文化敏感性審查的核心挑戰在於:如何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尊重商標申請人表達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從審查基準的整體脈絡來看,以下原則構成了這一平衡的基本框架:

  • 客觀標準:排除個人主觀偏見,以社會一般通念為判斷基礎
  • 動態認定:隨社會環境變遷調整標準,不凍結於過時道德觀念
  • 少數保護:小部分公眾的冒犯感受與大部分公眾等同考量
  • 比例原則:僅限於「明顯冒犯衝擊」的情形才適用,輕微不雅或詼諧暗示不在此限
  • 綜合判斷:不以單一因素決定,需綜合社會環境、商品服務、相關公眾等多重因素

原住民文化的特殊敏感性

原住民審查原則§5進一步強調了涉及原住民文化時的特殊敏感性。以原住民族有關之文化表達元素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時,可能因族群認知或文化背景差異,而引起特定族群產生強烈冒犯衝擊之感受者,應有§30Ⅰ⑦適用。

這反映了一個更深層的政策考量:在台灣多元族群的社會中,原住民族作為歷史上曾受不當對待的群體,其文化表達應受到更為審慎的保護。商標制度不應成為再次傷害或邊緣化原住民族文化的工具。

文化敏感性與商業自由的平衡

文化敏感性審查並非要全面禁止涉及文化元素的商標。審查基準透過多層次的判斷機制(識別性→誤認誤信→公序良俗)和區分不同情形的處理方式(族人/非族人、獨有文化/非獨有文化、產生聯想/不產生聯想),在保護文化敏感性的同時,為合理的商業使用保留了空間。例如「馬拉桑」(源自阿美族語但不致直接聯想)、「射日茶」(非原住民獨有文化)等案例都獲得核准,說明了審查並非一刀切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