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圖形商標審查原則
核心要點
- 本原則適用於「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不及於非等長或經特殊設計者
- 十字圖用於醫療相關商品/服務時,常屬描述性標識不具識別性,為醫療業界通用圖案,無須聲明不專用
- §30Ⅰ⑤紅十字會保護:商標中的十字圖是否構成「白底紅十字」為判斷核心,非白底紅十字者原則上不適用
- §30Ⅰ⑧誤認誤信:十字圖搭配宣稱醫療效能文字,用於食品或化粧品,有致公眾誤認商品性質之虞
- 處理方式:圖樣中「白底紅十字」刪除後不改變識別來源同一印象者,可來文刪除十字圖排除不得註冊事由
- 十字圖可能傳達「plus」「正(positive)」「加號」等醫療以外意涵,應個案綜合判斷
審查原則的背景與適用範圍
訂定背景
商標審查實務上,經常可見圖樣中包含「十字圖」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十字圖傳達予消費者的觀念印象,因不同設計型態、顏色,以及圖樣中搭配呈現的文字或其他構成部分等,可能傳達出十字架、數學加號、醫療相關業務常用的十字圖等不同意涵,並牽動個別商標註冊申請案有無不得註冊事由之認定結果。
為避免審查標準歧異,經濟部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訂定發布「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本原則考量在審查階段不宜僵固、齊頭式的認定,而對市場從業者就商標的設計與選擇造成過度限制。
適用範圍
本原則所適用的十字圖,限於「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以下類型不在適用範圍:
- 非等長線條構成的十字圖(如基督教十字架)
- 外沿經特殊設計的十字圖(如裝飾性花邊十字)
- 帶有書本、人物剪影等附加設計的十字圖
此外,本原則雖以「商標」為規範客體,但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若圖樣中包含本原則定義之十字圖,亦應參考本原則,依商標法第94條規定準用。
| 面向 | 說明 |
|---|---|
| 發布日期 | 108年7月30日(經授智字第10820031941號令) |
| 適用客體 | 等長或接近等長、外沿未經特殊設計的十字圖 |
| 涉及條款 | §29Ⅰ(識別性)、§30Ⅰ⑤(公益機構保護)、§30Ⅰ⑧(誤認誤信) |
| 準用範圍 | 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94準用) |
| 審查原則 | 個案審查,不受他案准駁情形拘束 |
十字圖的識別性判斷
醫療相關商品/服務的描述性認定
在審查實務上,諸多指定使用於醫療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其圖樣中包含之十字圖,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習慣,該十字圖經常被用以表示、說明「醫療、救護」等相類似之意涵,藉以向相關消費者傳達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特性。
以相關消費者的角度觀察,商標指定使用於藥物零售批發、醫療器材零售批發等商品或服務有關之範疇,若圖樣中包含十字圖,可能僅係用以傳達標示該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具有醫療效能或其性質上與醫療、救護相關,屬描述性標識而欠缺識別性,並已成為醫療相關業界通用的圖案,無須聲明不專用。
醫療以外意涵的可能
十字圖搭配整體圖樣中之其他構成部分,可能傳達「plus」「正(positive)」、數學符號的「加號」等意涵,並因指定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所傳達的觀念也可能產生變化。包含十字圖的商標圖樣整體是否不具識別性,仍需就個案考量商標整體所呈現之觀念印象,以及其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可能存在的因素綜合判斷。
識別性認定的核心原則
商標圖樣中所包含之十字圖,縱經認定整體具識別性,仍應就商標法規定之其他不得註冊事由加以審查。如有§30Ⅰ⑤或§30Ⅰ⑧等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的情形,仍應依§31Ⅰ規定予以核駁。換言之,識別性的認定只是第一關,通過識別性門檻後仍需檢驗其他消極要件。
紅十字會保護:§30Ⅰ⑤的適用
規範背景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不得註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IFRC)以及各國紅十字會,均屬本款所稱「國內外著名公益性機構」,其會徽以「白底紅十字」標誌作為主要識別特徵。
「白底紅十字」的判斷
判斷的核心在於:商標圖樣是否包含「白底紅十字」圖形。
| 情形 | 十字圖特徵 | §30Ⅰ⑤適用 | 說明 |
|---|---|---|---|
| 正紅色十字+白色背景 | 白底紅十字 | 原則適用 | 與紅十字會標誌構成相同或近似 |
| 墨色十字 | 非白底紅十字 | 原則不適用 | 外觀印象與紅十字會標誌有相當差異 |
| 紅色十字+非白色背景 | 非白底紅十字 | 原則不適用 | 背景色差異使外觀印象不同 |
| 十字內含特殊設計 | 非標準白底紅十字 | 原則不適用 | 如十字中心含愛心設計等 |
| 白色十字+紅色背景 | 類瑞士國旗 | 不適用⑤但可能適用② | 注意是否近似瑞士國旗 |
| 黑白十字+RED CROSS文字 | 整體連結紅十字會 | 適用 | 雖非白底紅十字但文字補強連結 |
「白底紅十字」的例外不適用
即使商標包含「白底紅十字」圖形,仍應進一步判斷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款:
- 「白底紅十字」在商標整體中顯係表達「plus」或數學符號「+」,且參酌所指定商品/服務顯已脫離紅十字會標誌之意涵(例如「HOKI+/HOKI PLUS」用於廣告服務)
- 「白底紅十字」圖形已融入商標其他構成部分,不再獨立可資區辨(例如十字垂直線條融入大寫字母「D」的一部分)
誤認誤信:§30Ⅰ⑧的適用
與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法規的調和
商標法§30Ⅰ⑧規定「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習慣,十字圖可能傳達商品或服務與醫療、救護性質相關。當此說明意涵與客觀事實不符時,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即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
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分別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明定。商標法§30Ⅰ⑧的規範目的即在於制止商標構成要素與其指定使用商品間存在不實關係,導致消費者誤認誤信而受到不測損害。
十字圖單獨存在 vs 搭配醫療效能文字
十字圖在食品或化粧品商標中的處理方式,取決於是否還有其他宣稱醫療效能的元素:
| 情形 | 商標構成 | §30Ⅰ⑧適用 | 說明 |
|---|---|---|---|
| 十字圖單獨 | 僅含十字圖,無其他醫療文字 | 不適用 | 十字圖未被法規列為宣傳醫療效能之標示 |
| 十字圖+醫療文字 | 十字圖搭配「兒童專科」等文字 | 適用 | 整體傳達商品具醫療效能之觀念印象 |
可作為商標圖樣整體仍有宣稱醫療效能意涵之佐據的文字或圖案包括:
- 宣稱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化粧品「十字圖+兒童專科」案例
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髮乳、清潔乳液等商品,圖樣中包含十字圖外,另有「兒童專科」文字,易傳達該商標之商品具醫療效能之觀念印象,且特別適合於兒童使用等意涵。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故由「十字圖」搭配「兒童專科」文字所組成之商標圖樣整體,自易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性質或品質之虞,應有§30Ⅰ⑧之適用。
處理方式:刪除十字圖
§30Ⅰ⑤的處理
商標圖樣中包含「白底紅十字」之圖形,經認定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會之標誌且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時,依§31Ⅱ發給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依§23但書規定,得類推適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若圖樣中所包含之「白底紅十字」圖形刪除後,並不會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可來文刪除該「白底紅十字」圖形,以排除§30Ⅰ⑤的適用。
§30Ⅰ⑧的處理
商標圖樣中包含十字圖形並結合其他宣傳醫療效能之文字或構成部分,經認定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時,同樣可由申請人來文刪除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的構成部分(包含十字圖及醫療效能文字),以排除§30Ⅰ⑧的適用。但前提是刪除後不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
刪除前後的實務案例
實務上多有成功刪除十字圖後核准的案例。例如指定使用於西藥、中藥等商品的商標,原圖樣包含醒目的正紅色十字圖呈現於白色背景,經申請人來文刪除正紅色十字圖後,已排除§30Ⅰ⑤的適用,順利核准註冊。又如指定使用於醫療用檢測儀器的商標「AIOSTAR」,原包含正紅色十字圖,經刪除後同樣排除了§30Ⅰ⑤的適用。
個案審查原則與特殊情形
個案拘束原則
商標申請案之准否,係採個案審查為原則。在本原則發布生效前,縱有可能與本原則所揭示之審查標準相互牴觸之註冊案,衡諸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指相同事物性質應為相同之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而言。在不同具體個案中,仍應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而不受他案准駁之情形所拘束。
紅底白十字(瑞士國旗)的注意事項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白色十字圖使用於紅色背景時,其組合可能與瑞士國旗相同或近似,此時雖不適用§30Ⅰ⑤(紅十字會保護),但可能有§30Ⅰ②(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國旗)的適用。審查人員在處理十字圖案件時,應注意不同顏色配置可能觸發不同的不得註冊事由。
十字圖意涵的多元判斷
十字圖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而是取決於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 影響因素 | 可能的意涵變化 | 案例說明 |
|---|---|---|
| 顏色 | 紅色→醫療/紅十字會;其他色→裝飾/設計 | 墨色十字用於化粧品,外觀與紅十字會有差異 |
| 搭配文字 | 搭配「PLUS」→加號;搭配「RED CROSS」→紅十字會 | 「HOKI+/HOKI PLUS」中的十字表達plus意涵 |
| 指定商品/服務 | 醫療類→說明性;非醫療類→裝飾/設計 | 藥局的十字圖為醫療說明,炒鍋的十字圖為A+ |
| 圖樣位置 | 獨立區辨→意涵明確;融入設計→弱化意涵 | 十字線條融入字母D,不再獨立傳達紅十字意涵 |
十字圖審查流程總整理
三階段審查流程
綜合本原則的內容,十字圖商標的審查可歸納為以下三階段:
第一階段:識別性審查
- 判斷十字圖是否為商標圖樣中的識別部分
- 指定使用於醫療相關商品/服務者,十字圖可能僅為描述性標識,不具識別性
- 考量十字圖是否傳達plus、加號等醫療以外意涵
- 如整體不具識別性,依§29Ⅰ不准註冊
第二階段:§30Ⅰ⑤審查(紅十字會保護)
- 判斷商標是否包含「白底紅十字」圖形
- 如包含,進一步判斷是否表達plus等非紅十字會意涵
- 如包含且有致公眾誤認誤信與紅十字會有關聯之虞,適用§30Ⅰ⑤
- 通知申請人得刪除「白底紅十字」圖形以排除適用
第三階段:§30Ⅰ⑧審查(誤認誤信)
- 判斷十字圖是否搭配宣稱醫療效能之文字或圖案
- 判斷指定商品是否為法規禁止宣傳醫療效能的類別(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
- 如十字圖搭配醫療效能文字用於上述商品,適用§30Ⅰ⑧
- 通知申請人得刪除有致誤認誤信之虞的構成部分
實務建議
商標設計中若欲使用十字圖元素,建議:(1) 避免使用「正紅色+白色背景」的配色組合,以免觸及紅十字會保護條款;(2) 如使用於食品或化粧品,避免搭配任何暗示醫療效能的文字;(3) 可考慮對十字圖進行特殊設計(如加入其他圖案、改變線條粗細比例等),使其脫離標準十字圖的外觀印象;(4) 明確以「plus」「+」等非醫療意涵呈現,並搭配相應文字佐證。
常見問題
Q1:商標中包含十字圖,一定會有註冊問題嗎?
不一定。十字圖能否註冊取決於多項因素:(1) 顏色配置 — 白底紅十字最可能有問題;(2) 指定商品/服務 — 醫療類可能不具識別性;(3) 搭配元素 — 搭配醫療效能文字用於食品或化粧品可能構成誤認誤信。墨色十字、非等長線條十字、經特殊設計的十字等,通常不會有紅十字會保護條款的適用問題。
Q2:藥局商標中的十字圖需要聲明不專用嗎?
不需要。十字圖指定使用於藥物零售批發、醫療器材零售批發等醫療相關服務,依相關消費者認知,係用以說明服務與醫療相關,屬描述性標識,不具識別性,且已成為醫療業界通用圖案,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因此無須聲明不專用。
Q3:商標中有「白底紅十字」被通知核駁,該怎麼處理?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申請人可依商標法第23條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來文刪除該「白底紅十字」圖形。前提是刪除後不會改變原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例如「AIOSTAR」商標刪除十字圖後仍以文字為主要識別部分,不影響識別來源,即可順利排除§30Ⅰ⑤的適用。
Q4:化粧品商標中的十字圖會不會被認為有醫療效能宣傳問題?
僅有十字圖本身不會。審查原則明確指出,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法規中並未將「十字圖」列為具宣傳醫療效能意涵的標示,不會僅因圖樣中包含十字圖即被認定有§30Ⅰ⑧的問題。但如果十字圖搭配「專科」「治療」等宣稱醫療效能的文字,則整體可能構成誤認誤信。
Q5:紅色背景上的白色十字(類似瑞士國旗)會不會有問題?
不會觸及紅十字會保護條款(§30Ⅰ⑤),因為它是「紅底白十字」而非「白底紅十字」,與紅十字會標誌的外觀印象有相當差異。但要特別注意,這種配色可能與瑞士國旗相同或近似,因此可能有§30Ⅰ②(相同或近似外國國旗)的適用問題。
Q6:「HOKI+」中的紅色十字用於白色背景,為什麼不適用紅十字會保護?
因為在「HOKI+/HOKI PLUS」的整體圖樣中,該正紅色十字被置於英文字母組合「HOKI」之右上角,顯係與圖樣英文「PLUS」相對應,傳達的是「加號」的意涵而非紅十字會標誌。加上指定使用於廣告等服務,已顯然脫離紅十字會標誌的意涵。這說明了白底紅十字的判斷並非機械式的,仍需綜合圖樣整體及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