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符號商標審查
核心要點
- 冒犯宗教尊嚴:含有戲謔、嘲諷、不尊重宗教元素的商標,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宗教信徒的認知為考量標準
- 一神教vs多神教:基督教等一神教的神聖象徵(耶穌圖像、阿拉)商用可能嚴重冒犯信徒;佛道教因民間信仰習慣,需個案判斷
- 著名歷史人物五大判斷因素:著名程度、利用狀況、與指定商品服務關係、申請目的或理由、與申請人關係
- 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如鄧麗君、賈伯斯)因民眾記憶鮮明,不正利用其形象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公共利益
- 著名虛構人物(如唐三藏、潘金蓮)的角色定位若與指定商品顯有冒犯衝突,應有本款適用
- 「孔子」核駁(避孕器、賭場等)vs「e化孔子」核准(電腦服務),說明商品/服務差異對判斷結果的關鍵影響
冒犯宗教尊嚴的審查原則
規範意旨
任何可能含有冒犯宗教情感的商標,或含有戲謔、嘲諷、不尊重宗教元素的商標,有使人產生詆毀宗教的印象,破壞宗教價值及已被接受的道德規範,應有本款之適用。
但商標是否對宗教情感有直接明顯之冒犯衝擊,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宗教信徒的認知為考量。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能引起特定宗教信徒被冒犯衝擊的負面感受者,應不得註冊。
一神教與多神教的差異處理
審查基準針對不同宗教特性,建立了差異化的審查邏輯:
| 宗教類型 | 特徵 | 審查取向 | 案例 |
|---|---|---|---|
| 一神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 | 唯一真神信仰,神聖性極高 | 神聖象徵的商業使用幾乎一律構成冒犯 | 耶穌基督圖像、阿拉 |
| 多神教(佛教、道教等) | 我國民間習慣以神明祈求庇祐 | 先判斷識別性,再個案判斷是否冒犯 | 彌勒(聲色場所)、媽祖紗 |
依宗教之不同特性,並無唯一真神存在之信仰者(如佛教、道教等),參酌我國人民習性偏好與神明接近,以祈求得到更多庇祐,社會上普遍存在以神祇名稱或其相關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風俗民情,在商標審查上應先判斷有無商標識別性之適用。惟商標縱符合識別性之規定,在審查上仍應就具體個案商標本身之文字、圖形等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內容,參酌註冊時的社會環境及市場上使用商品/服務的方式等事實綜合判斷。
冒犯宗教尊嚴的核駁案例
「耶穌基督圖像」案
使用於衣服、絲巾、皮帶等商品。本件商標係為一耶穌傳記影集之劇照圖像,「耶穌基督圖像」為基督教之神聖象徵,對基督教教徒具有非常神聖的地位。為避免該宗教價值遭受相當程度的破壞,對宗教成員明顯產生冒犯衝擊,應不得註冊。
「彌勒」+聲色場所案
使用於夜總會、歌廳、舞廳、賭場、提供賭場設施、酒吧等服務。「彌勒」為佛教彌勒菩薩的簡稱,佛教重視人類心靈和道德的進步和覺悟,強調應修養自己的行為、言語及心靈。指定使用於經營歌廳、舞廳、賭場、酒吧等聲色場所,有使宗教信徒產生不敬或藐視神明的聯想,為顧及宗教信徒的觀感及避免破壞其宗教價值,應不得註冊。
「阿拉」案
使用於咖啡、炭燒咖啡、人造咖啡等商品。「阿拉」係阿拉伯語對伊斯蘭教所信奉唯一真神的稱呼。鑒於伊斯蘭教信徒對其宗教信仰極為虔誠與尊重,隨意使用其真神名稱「阿拉」於商業上行為,可能引起信徒產生冒犯其真神的負面感受,應不得註冊。
宗教審查的核心原則:以信徒認知為準
宗教冒犯的判斷標準不是「一般公眾是否被冒犯」,而是「特定宗教信徒是否被冒犯」。即使一般社會大眾可能不覺得某商標冒犯了宗教,但只要該宗教的信徒群體可能產生強烈的被冒犯感受,即應認定有本款適用。這與審查基準§3.3「少數族群立場的尊重」原則一致。
著名歷史人物的五大判斷因素
基本定義
「著名歷史人物」指已經死亡而具有高知名度之人,通常死亡年代甚久。「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則因死亡尚非久遠,其配偶或繼承人仍存活於同一世代。二者之分野需依個案認定,尚難以距今之死亡時間作為區分標準。國外著名人物的知名度須已廣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為限。
五大綜合判斷因素
| 因素 | 考量內容 | 具體指標 |
|---|---|---|
| (一) 著名程度 | 歷史人物的名聲及評價 | 對國家社會的特殊貢獻、個人專門領域成就、辭典/書籍/媒體報導等 |
| (二) 利用狀況 | 肖像或名稱的現有利用情形 | 出生地/居住地/成名區域的慶典、博物館、紀念館、觀光活動等 |
| (三) 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係 | 貢獻或聲譽所在專門領域 | 特定廠商取得專用是否衝擊市場交易秩序等公共利益 |
| (四) 申請目的或理由 | 申請人是否有不正利用之意圖 | 是否意圖獨占已故名人形象於指定商品/服務 |
| (五) 與申請人的關係 | 申請人身分(配偶/繼承人/第三人) | 配偶或繼承人申請且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者,可無本款適用 |
地方利用與公共利益的關聯
基於緬懷及朝聖著名歷史人物的群眾心理,該等肖像或名稱利用狀況常與著名人物的出生地、居住地或成名區域相關聯。特別是地方政府機關、商會或公益團體利用該等人物舉辦慶典、開設博物館或促進觀光活動,當地企業使用該等人物名稱已普遍存在時,將影響特定地域或民眾自由使用的利益,自應列為有違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
著名歷史與近代人物的核駁案例
「鄧麗君」肖像案
指定使用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不動產租售、美容等服務。「鄧麗君」歌手在華人社會具廣泛知名度,曾贏得「十億個掌聲」的美譽,生前演藝足跡遍及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美國、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發表國語、日語、英語、粵語、閩南語、印尼語歌曲1000餘首。以「鄧麗君」肖像作為商標,可能使公眾誤認其與已故著名人物間有所關聯,影響消費者權益,或有不正利用已故著名人物之名聲,意圖獨占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影響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公共利益,自不得註冊。
「賈伯斯」案
指定使用電腦硬體安裝、電腦硬體安裝保養及修理、自行車保養等商品。史蒂芬.保羅.賈伯斯(1955年-2011年),為美國商業鉅子及發明家,蘋果公司的創辦人之一,被視作麥金塔電腦、iPod、iPhone、iPad等知名數位產品的締造者,同時被認為是電腦業界與娛樂業界的標誌性人物。本件商標之註冊,顯有不正利用該等已故著名人物聲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甚而引發社會負面觀感,應不得註冊。
「孔子」案 — 核駁與核准的對比
核駁案例:「孔子(孔子及圖)」指定使用於避孕器、馬桶、麻將、檳榔、酒、賭場等商品或服務。「孔子」係中國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中華文化核心學說儒家的首代宗師。以中文「孔子」及「肖像圖形」作為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予人庸俗市儈之印象,與後世尊稱孔子為至聖先師之歷史形象顯有冒犯衝突,對於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自不得註冊。
核准案例:「e化孔子」指定使用「室內設計、電腦動畫之製作、電腦動畫之設計、電腦繪圖、電腦軟體租賃、電腦軟體設計諮詢顧問」等服務。系爭商標構成的文字,並無予人偏激、粗鄙、歧視或不愉快印象,結合「e化」等文字使用於指定服務,具有隱含譬喻性質,並無冒犯「孔子」聲譽或負面印象,應無本款適用。
| 案例 | 指定商品/服務 | 結果 | 關鍵差異 |
|---|---|---|---|
| 孔子(孔子及圖) | 避孕器、馬桶、麻將、賭場 | 核駁 | 商品與至聖先師形象有庸俗市儈之冒犯衝突 |
| e化孔子 | 電腦動畫、軟體設計諮詢 | 核准 | 結合「e化」具隱含譬喻性質,無冒犯聲譽 |
| 鄧麗君(肖像) | 企業管理、不動產、美容 | 核駁 | 不正利用已故名人形象,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
| 賈伯斯 | 電腦硬體安裝保養修理 | 核駁 | 不正利用已故著名人物聲譽 |
著名虛構人物的審查
規範意旨
商標由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名稱所構成者,著名虛構人物名稱由歷史小說創作而成,對消費者而言,僅僅是作品中特定角色的內涵,將之使用於海報、照片、書籍等,相關消費者容易認為其屬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通常不具識別性。
但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的鮮明形象、角色定位為正直、善良或誠懇等正面形象,如經考量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市場情況,以具普通知識經驗消費者的包容力為準,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與角色定位顯有冒犯衝突,對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氣有負面影響者,應有本款之適用。
核駁案例分析
「唐三藏」案
使用於香菸、威士忌酒、檳榔、麻將等商品。「唐三藏」是著名小說「西遊記」中的人物,雖取材於玄奘大師西行求法的故事,基本上屬於作者構想、創造的人物。但該小說人物是佛祖弟子羅漢金蟬子轉世,在公眾心中具有「剛毅堅忍及不屈不撓性格」之印象。以「唐三藏」作為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有使人心生侮蔑等聯想,對社會善良風氣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應不得註冊。
「潘金蓮」案
使用於幼兒園、才藝補習班等服務。「潘金蓮」為習知名著「水滸傳」中之人物,其為武松之兄嫂,因與富商西門慶共謀殺害親夫,「潘金蓮」在公眾心中具有「不守婦道」之強烈印象。以「潘金蓮」作為商標使用於指定服務,有使人產生不道德或色情之負面聯想,應不得註冊。
宗教與歷史人物審查的共通邏輯
「正面意涵+不當使用=冒犯」的判斷模式
無論是宗教符號、歷史人物還是虛構人物,審查基準呈現出一個共通的判斷模式:商標文字或圖形本身可能具有正面甚至神聖的意涵,但當其與不當的商品/服務結合時,即產生冒犯衝突。
- 宗教符號:耶穌基督(正面/神聖)+ 衣服絲巾(世俗商品)= 冒犯宗教
- 宗教名稱:彌勒(正面/莊嚴)+ 賭場酒吧(聲色場所)= 冒犯宗教
- 歷史人物:孔子(至聖先師)+ 避孕器麻將(庸俗商品)= 冒犯歷史
- 虛構人物:唐三藏(剛毅堅忍)+ 香菸檳榔(菸酒類商品)= 冒犯角色形象
反面案例:無冒犯衝突時的核准
「e化孔子」案則提供了重要的反面參照。當商標文字結合了適當的修飾元素(「e化」),且指定使用於與教育文化有正面關聯的服務(電腦軟體設計等),則不會產生冒犯衝突,應無本款適用。這說明了:判斷的關鍵不在於使用了歷史人物名稱本身,而在於使用方式是否構成冒犯。
宗教與人物審查的實務要點
審查判斷的核心問題
綜合本文各類型的分析,宗教符號及歷史/虛構人物商標的審查可歸納為以下核心判斷問題:
- 識別性問題:宗教神祇名稱或歷史人物是否不具識別性?(前階段判斷)
- 冒犯問題: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結合是否產生冒犯衝突?(核心判斷)
- 公平競爭問題:近代已故著名人物的註冊是否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公益判斷)
- 繼承人保護:申請人是否為配偶/繼承人?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者可排除適用
近代已故著名人物的特殊考量
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因民眾對其尚存有鮮明之記憶,審查上有其特殊性。申請人若有不正利用近代已故名人形象,不論指定商品或服務為何,皆可能影響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甚而引起社會相關公眾的反感,或使其繼承人或配偶有不被尊重的負面印象。因此對於近代已故人物,應先考量有無本款之適用。
但如果申請人為其配偶、繼承人或相關公益團體,且不致影響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或引起社會相關公眾的反感者,則應無本款之適用。這體現了審查基準在保護公共利益與尊重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考量。
歷史人物與虛構人物的關鍵差異
歷史人物的審查重點在於「五大因素的綜合判斷」,需要考量著名程度、利用狀況、商品關係、申請目的及申請人身分等多重因素。虛構人物的審查則較為單純,主要聚焦於「角色定位與指定商品/服務的冒犯衝突」。歷史人物涉及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面向較強,虛構人物則偏重社會善良風氣的維護。
常見問題
Q1:佛教神祇名稱可以作為商標嗎?
需個案判斷。由於我國人民習慣與神明接近以祈求庇祐,社會上普遍存在以神祇名稱作為商標的風俗民情。審查上應先判斷是否具有識別性,再就具體個案判斷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結合是否會使宗教信徒產生貶抑或負面聯想。例如「彌勒」用於賭場酒吧被駁回,但如果用於素食餐廳則可能有不同結果。
Q2:為什麼「孔子」用在避孕器上被駁回,但「e化孔子」用在電腦服務上可以核准?
關鍵差異在於商品/服務與歷史人物形象的冒犯衝突程度。孔子作為至聖先師的歷史形象,與避孕器、麻將、賭場等商品/服務結合會產生庸俗市儈的冒犯印象。而「e化孔子」結合了「e化」修飾元素,用於電腦動畫設計等服務,具有隱含譬喻性質(將孔子的教育理念數位化),並無冒犯孔子聲譽的負面印象。
Q3:以已故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申請商標,一定會被駁回嗎?
不一定。審查基準列出五大綜合判斷因素,其中「與申請人的關係」特別重要。如果申請人為配偶、繼承人或相關公益團體,且不致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共利益或引起社會反感,則應無本款適用。但若申請人為毫無關係的第三人,有不正利用名人形象之虞,則很可能被駁回。
Q4:「阿拉」用在咖啡上為什麼會被駁回?伊斯蘭教信徒在台灣不是少數嗎?
審查基準明確規定:即使對小部分公眾明顯的冒犯衝擊,應與大部分公眾的冒犯衝擊等同考量。「阿拉」係伊斯蘭教信徒對唯一真神的稱呼,隨意使用其真神名稱於商業行為可能引起信徒產生冒犯負面感受。判斷以「可能受影響之特定宗教信徒的認知」為準,不以信徒在台灣的人口比例為衡量標準。
Q5:以虛構人物作為商標,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妨害公序良俗?
當虛構人物的角色定位與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之間存在「冒犯衝突」時。正面形象的角色(如唐三藏的剛毅堅忍)用於負面聯想的商品(如香菸、檳榔),或負面形象的角色(如潘金蓮的不守婦道印象)用於與其形象加劇衝突的服務(如幼兒園),都會構成冒犯。需以具普通知識經驗消費者的包容力為判斷基準。
Q6:審查著名歷史人物商標時,「利用狀況」因素具體指什麼?
「利用狀況」主要考量該著名人物肖像或名稱在其出生地、居住地或成名區域的使用情形。特別是地方政府機關、商會或公益團體是否利用該人物舉辦慶典、開設博物館、紀念館或促進觀光活動。如果當地企業使用該人物名稱已普遍存在(如用於紀念品或觀光特產),則允許特定人註冊將影響特定地域民眾的自由使用利益,應列為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