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申請流程總覽

台灣的商標註冊制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負責受理與審查。依照商標法規定,任何人欲取得商標權,應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審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即完成註冊公告,自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 32、33 條)。

整個流程可概分為以下五大階段:

📋 商標申請五大階段

第一階段:前置準備 → 確認商標圖樣、選定商品/服務分類、進行近似檢索

第二階段:提出申請 → 備齊申請文件,選擇送件方式提出,取得申請日與申請案號

第三階段:程序審查 → 智慧局確認文件與規費是否齊備,不齊者通知補正

第四階段:實體審查 → 審查識別性、近似性等實體要件,不符者發核駁先行通知

第五階段:審定與註冊 → 核准審定 → 繳註冊費 → 公告 → 取得商標權

1.1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台灣商標法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商標法第 22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這意味著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後申請,原則上由先申請者取得註冊。因此,申請日的取得在商標實務上是最關鍵的時間點,直接影響權利的歸屬。

與美國「使用主義」不同,台灣不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實際使用商標。申請人可以先取得註冊再開始使用,但須注意註冊後三年內如無正當事由未使用,任何人得申請廢止(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

1.2 可申請註冊的標的

依據現行商標法,商標註冊保護之權利客體,係按權利人使用商標之『目的』與『功能』進行區隔,實務上共分為以下四種型態:

類型

功能

申請人資格

商標

即一般常見之營業用商標。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任何人

團體商標

由法人團體取得註冊,專供其「所屬會員」使用。主要功能為表彰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與「非會員」之產銷來源作出明確區隔之標識。

EX: 永和區農會、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新北市按摩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茶商業同業公會等。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等團體

團體標章

單純用以表彰所屬會員之「會籍」或「身分」,並不涉及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其主要功能在於藉此標識,與非該團體之成員產生明確之區隔。

 

EX: 社團法人台灣肝病醫療策進會、社團法人中華足部科學研究發展協會。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等團體

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

EX: MIT微笑標章、節能標章、健康食品標章、台灣豬肉標章。

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一般申請人最常申請的是「商標」,本文以下以商標為主進行說明。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的特殊規定,請另行參考相關審查基準。

二、三種送件方式與申請費用

2.1 臨櫃送件

申請人可直接攜帶文件前往智慧局本局或各地服務處(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的商標收文櫃台遞交。臨櫃送件的申請日以本局受理文件之日為準。

💡 臨櫃送件優點

可當場確認文件是否齊全,避免後續補正。適合首次申請、不熟悉流程的申請人,或有緊急需求需確保當日取得申請日的情形。

2.2 郵寄送件

以郵寄方式提出者,申請日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而非本局收文日。這點非常重要:如果以郵寄方式提出商標申請者,不論本局實際收受為何日,均以郵寄地之『郵戳日期』作為商標申請日。但須注意以下限制:

  • 郵戳日期不清晰,且當事人無法舉證實際交郵時間者,以到達本局之日為準

  • 透過民間快遞公司(如 DHL、FedEx、黑貓等)寄送者,不適用郵戳日規則,一律以到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

  • 只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送的郵件才享有郵戳日的保護

⚠️ 民間快遞不算「郵寄」

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明確指出,民間遞送公司非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遞送文件的交件日不得作為商標法第 9 條的「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如有搶先取得申請日的需求,務必使用中華郵政的掛號郵件。

2.3 電子送件(推薦)

申請人可至智慧局「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登錄電子簽章後,線上填寫並傳送申請文件。電子送件的申請日以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日為準。

電子申請的最大優勢是費用減免

減免項目

金額

條件

電子申請

每件減收 300 元

以電子方式送件

電子申請系統

參考名稱

每類再減收 300 元

全部指定商品/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

以指定 1 個類別、20 項以下商品為例,臨櫃或郵寄申請費為 3,000 元,電子申請並使用系統參考名稱僅需 2,400 元,節省 600 元。

2.4 完整規費一覽

規費項目

金額

備註

商標或團體商標(第 1~34 類商品)

每類 3,000 元

同類超過 20 項,每增 1 項加 200 元

商標或團體商標(第 35~45 類服務)

每類 3,000 元

第 35 類特定零售服務超過 5 項,每增 1 項加 500 元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

每件 5,000 元

申請變更(名稱 / 簽章 / 代理人)

每件 500 元

地址、代表人變更免費

申請分割

每件 2,000 元

按分割後增加件數計算

電子申請減免

每件減 300 元

使用系統參考名稱另每類減 300 元

繳費方式包括:臨櫃現金或即期票據、郵政劃撥、銀行轉帳/電匯/無摺存款、約定扣繳、電子申請線上繳費等。郵政劃撥帳號為 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5 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表:

類型

申請類別

指定商品 / 服務數量細節

規費算式拆解

總計(NT$)

商品

第32類

總計 25 個

3,000 + 200 × (25-20)

4,000

多類別

第 1, 2, 3 類

第 1 類:18 個

第 2 類:22 個

第 3 類:35 個

第 1 類:3,000

第 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 類:3,000 + 200 × (35-20)

12,400

服務

第 42 類

總計 25 個

3,000 (服務類無超額費)

3,000

第 35 類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3 個)

3,000 (特定零售未超過 5 個)

3,000

第 35 類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7 個)

3,000 + 500 × (7-5)

4,000

商+服

多類別

第 30, 32, 35, 42 類

第 30 類:18 個

第 32 類:22 個

第 35 類:35 個 (無特定零售)

第 42 類:62 個

第 30 類:3,000

第 3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5 類:3,000

第 42 類:3,000

12,400

第 30, 35, 42 類

第 30 類:18 個

第 35 類:35 個 (含特定零售 7 個)

第 42 類:62 個

第 30 類:3,000

第 35 類:3,000 + 500 × (7-5)

第 42 類:3,000

10,000

繳費方式包括:臨櫃現金或即期票據、郵政劃撥、銀行轉帳/電匯/無摺存款、約定扣繳、電子申請線上繳費等。郵政劃撥帳號為 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案未繳納申請費實際案例

20260507-01

三、申請日認定與必要記載事項

3.1 取得申請日的三大要件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取得申請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記載:

📌 申請日三大必要記載

① 申請人 — 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國籍

② 商標圖樣 — 清晰完整的商標設計

③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具體的商品/服務名稱及所屬類別

三項缺一不可。如果申請書上只填了申請人和商標圖樣,卻未記載指定商品/服務,就無法取得申請日。智慧局會通知補正,而補正完成之日才會成為申請日,在搶時間的情境下差距可能很大。

商標申請日取得

申請人補正實際案例:

20260507-02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20260507-03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補正實際案例:

20260507-04

3.2 常見影響申請日的情形

情形

結果

建議

商品/服務名稱全為外文

須補正中文後才取得申請日

申請時直接用中文填寫

填寫「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範圍不明確,須補正具體名稱

逐項列明具體商品名稱

經民間快遞寄送

以到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

改用中華郵政掛號

電子系統故障無法送件

可改將申請書印出,以

『親自臨櫃』或『郵寄』

的方式辦理。

保留系統錯誤截圖備查

3.3 申請案號的編碼規則

每件商標申請案收文後會編列一組 9 位阿拉伯數字的申請號。前 3 碼代表申請年份,第 4~9 碼為流水號(每年從 000001 開始)。例如「114012345」代表民國 114 年的第 12,345 件申請案。申請號是後續查詢進度、來文補正的重要依據。

四、審查流程與時程

4.1 程序審查

申請案收文後,智慧局會先進行程序審查,確認文件是否齊備、規費是否繳足。不符法定程式且可補正者,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須注意幾個關鍵規則:

  • 指定期間內補正齊備:申請予以受理

  •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不予受理

  • 遲誤指定期間但在處分前補正:仍應受理(商標法第 8 條第 1 項)

  • 遲誤法定期間(如主張優先權的 6 個月、未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無法補正,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4.2 實體審查

程序審查通過後,案件進入實體審查。審查員會依職權檢索並審查以下主要事項:

審查項目

法條依據

常見核駁原因

識別性

第 29 條

商標為描述性用語、通用名稱

近似性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

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類似商品/服務

不得註冊事由

第 30 條各款

國旗國徽、著名商標、公序良俗等

功能性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商標僅由商品功能性形狀構成

不具識別性實際案例:

【申請案號】114035460

【申請日期】114/05/24

【商品類別】30

【申請人】莊昕喬

20260507-05

近似性實際案例:

20260507-06

4.3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審查員發現不得註冊事由時,不會立刻駁回,而是先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行政法上「正當程序」的體現,也是申請人最重要的答辯機會。

  • 陳述意見期間:收到通知後 30 天內(可申請延展)

  • 回覆方式:以書面陳述意見或補充證據

  • 可能的策略:提出使用證據證明後天識別性聲明不專用、減縮指定商品/服務、取得先權利人同意書等

⚠️ 逾期不答辯的後果

如在指定期間內未陳述意見,且無合理理由,審查員將依現有事證直接作出審定結果。雖然在處分前補正仍可能受理,但強烈建議在期限內回覆,以免錯失答辯機會。

4.4 緩辦通知

在特定情形下,審查員可能發出「緩辦通知」,暫停審查等待外部事件結果。常見情形包括:

  • 引證商標正在進行爭議案件(異議、評定、廢止),需待結果確定

  • 同日申請的協議未完成

  • 涉及著作權、專利權侵權訴訟尚在審理中

  • 緩辦通知實際案件:

  • 20260507-07

4.5 審查時程

案件類型

預估時程

備註

一般申請案

約 6~8 個月

視案件量與個案複雜度而定

加速審查案

立案後約 2 個月內首次通知

須繳加速審查費並符合要件

核駁後答辯案

答辯收文後約 15 個工作日

限加速審查案件適用此時程

加速審查審查時程實際案例:

20260507-08

五、核准審定到取得商標權

5.1 審定結果

審查完成後,智慧局會作出以下其中一種審定:

審定結果

說明

後續處理

核准審定

商標符合所有註冊要件

2 個月內繳註冊費 → 公告

核駁審定

商標不符合註冊要件

可於 30 天內提起訴願

不受理

程序要件未補正齊備

重新申請或提起訴願

5.2 繳費與公告

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申請人須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逾期未繳者,不予註冊公告,等同放棄商標權。繳費完成後,智慧局會進行註冊公告,商標權自公告當日起生效。

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期滿前 6 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 10 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理論上可以永久持有商標權。

5.3 公告後的第三方救濟

商標經公告後,任何人認為有不應註冊之事由,得在公告日起 3 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制度讓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在商標權確定前提出挑戰,是商標制度的重要監督機制。

六、優先權制度

6.1 國際優先權

如果申請人已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或與我國有互惠關係的國家提出商標申請,可在該國申請日後 6 個月內向台灣提出相同商標的申請,並主張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為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的要件:

  • 申請時同時在申請書上聲明,載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國家及案號

  •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 商標圖樣與國外申請案相同

  • 指定商品/服務為國外申請案的同一部分或全部

⚠️ 優先權逾期不可補救

未在申請書上同時聲明優先權,或未在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依法直接發生「視為未主張」的結果,屬於無補正空間之法定期間,務必嚴格遵守。

未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實際案例:

20260507-09

6.2 展覽會優先權

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以商標標示於商品/服務進行展出者,可自展出日起 6 個月內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以展出日為優先權日。

須注意「展出日」是指在展覽會上實際展出的日期,不一定等於展覽會開幕日。申請人應檢附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期、參展者名稱、展示照片或目錄等。

七、特殊情形處理

7.1 同日申請

兩件以上的申請案在同一天提出,且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於類似商品/服務時,智慧局會通知各申請人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以抽籤方式決定由誰取得註冊。

7.2 並存註冊同意書

若申請案因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遭智慧局引證核駁,申請人可嘗試取得在先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註冊同意書」。智慧局收到同意書後會審酌是否有「顯屬不當」的情形,例如商標幾乎完全相同且指定商品完全重疊,可能即使有同意書仍不予核准。

並存同意實際案例:

【商標】蝦皮特選

【註冊/審定號】02505737

【商品類別】35,39

【商標權人】新加坡商樂購蝦皮新加坡有限公司

20260507-10

7.3 自請撤回

申請人在審定前可隨時以書面撤回申請案,但須注意:

  • 撤回須以書面提出,不得用傳真或 e-mail

  • 共有申請案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撤回效力,自書面到達本局之日起生效

  • 已繳納的申請費不予退還

  • 撤回後無法回復原狀

7.4 申請案分割與減縮

在審定前,申請人可以申請分割或減縮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分割是將一件申請案拆成兩件以上,各自獨立審查;減縮則是刪除部分指定商品/服務。常見用途包括:

  • 部分商品/服務被引證核駁,分割出無核駁理由的部分先取得核准

  • 配合加速審查要件,分割出已實際使用的類別

  • 多類申請中部分類別需要暫緩或另行處理

  • 分割實際案例:

  • 20260507-11
  • 減縮實際案例:

  • 20260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