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申請程序完整指南
核心要點
- 台灣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申請日決定權利先後順序,越早送件越有利
- 申請方式有三種:臨櫃送件、郵寄送件(中華郵政)、電子送件
- 取得申請日的三大必要記載: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商品類商標每類基本規費 3,000 元,電子申請每件減收300 元、使用系統參考名稱再每類減收300 元
- 一般審查期間約 6~8 個月;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加速審查,最快 2 個月內取得首次審查通知
-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後有 30 天(可延展)可陳述意見或修正
- 收到核准審定後須在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才會正式公告並取得商標權
一、商標申請流程總覽
台灣的商標註冊制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負責受理與審查。依照商標法規定,任何人欲取得商標權,應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審定,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即完成註冊公告,自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 32、33 條)。
整個流程可概分為以下五大階段:
📋 商標申請五大階段
第一階段:前置準備 → 確認商標圖樣、選定商品/服務分類、進行近似檢索
第二階段:提出申請 → 備齊申請文件,選擇送件方式提出,取得申請日與申請案號
第三階段:程序審查 → 智慧局確認文件與規費是否齊備,不齊者通知補正
第四階段:實體審查 → 審查識別性、近似性等實體要件,不符者發核駁先行通知
第五階段:審定與註冊 → 核准審定 → 繳註冊費 → 公告 → 取得商標權
1.1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台灣商標法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商標法第 22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這意味著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後申請,原則上由先申請者取得註冊。因此,申請日的取得在商標實務上是最關鍵的時間點,直接影響權利的歸屬。
與美國「使用主義」不同,台灣不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實際使用商標。申請人可以先取得註冊再開始使用,但須注意註冊後三年內如無正當事由未使用,任何人得申請廢止(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
1.2 可申請註冊的標的
依據現行商標法,商標註冊保護之權利客體,係按權利人使用商標之『目的』與『功能』進行區隔,實務上共分為以下四種型態:
類型 | 功能 | 申請人資格 |
|---|---|---|
商標 | 即一般常見之營業用商標。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 任何人 |
團體商標 | 由法人團體取得註冊,專供其「所屬會員」使用。主要功能為表彰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與「非會員」之產銷來源作出明確區隔之標識。 EX: 永和區農會、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新北市按摩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茶商業同業公會等。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等團體 |
團體標章 | 單純用以表彰所屬會員之「會籍」或「身分」,並不涉及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其主要功能在於藉此標識,與非該團體之成員產生明確之區隔。
EX: 社團法人台灣肝病醫療策進會、社團法人中華足部科學研究發展協會。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等團體 |
證明標章 |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 EX: MIT微笑標章、節能標章、健康食品標章、台灣豬肉標章。 | 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
一般申請人最常申請的是「商標」,本文以下以商標為主進行說明。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的特殊規定,請另行參考相關審查基準。
二、三種送件方式與申請費用
2.1 臨櫃送件
申請人可直接攜帶文件前往智慧局本局或各地服務處(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的商標收文櫃台遞交。臨櫃送件的申請日以本局受理文件之日為準。
💡 臨櫃送件優點
可當場確認文件是否齊全,避免後續補正。適合首次申請、不熟悉流程的申請人,或有緊急需求需確保當日取得申請日的情形。
2.2 郵寄送件
以郵寄方式提出者,申請日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而非本局收文日。這點非常重要:如果以郵寄方式提出商標申請者,不論本局實際收受為何日,均以郵寄地之『郵戳日期』作為商標申請日。但須注意以下限制:
郵戳日期不清晰,且當事人無法舉證實際交郵時間者,以到達本局之日為準
透過民間快遞公司(如 DHL、FedEx、黑貓等)寄送者,不適用郵戳日規則,一律以到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
只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送的郵件才享有郵戳日的保護
⚠️ 民間快遞不算「郵寄」
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明確指出,民間遞送公司非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遞送文件的交件日不得作為商標法第 9 條的「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如有搶先取得申請日的需求,務必使用中華郵政的掛號郵件。
2.3 電子送件(推薦)
申請人可至智慧局「智慧財產權 e 網通」網站,登錄電子簽章後,線上填寫並傳送申請文件。電子送件的申請日以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日為準。
電子申請的最大優勢是費用減免:
減免項目 | 金額 | 條件 |
|---|---|---|
電子申請 | 每件減收 300 元 | 以電子方式送件 |
電子申請系統 參考名稱 | 每類再減收 300 元 | 全部指定商品/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 |
以指定 1 個類別、20 項以下商品為例,臨櫃或郵寄申請費為 3,000 元,電子申請並使用系統參考名稱僅需 2,400 元,節省 600 元。
2.4 完整規費一覽
規費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商標或團體商標(第 1~34 類商品) | 每類 3,000 元 | 同類超過 20 項,每增 1 項加 200 元 |
商標或團體商標(第 35~45 類服務) | 每類 3,000 元 | 第 35 類特定零售服務超過 5 項,每增 1 項加 500 元 |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 | 每件 5,000 元 | — |
申請變更(名稱 / 簽章 / 代理人) | 每件 500 元 | 地址、代表人變更免費 |
申請分割 | 每件 2,000 元 | 按分割後增加件數計算 |
電子申請減免 | 每件減 300 元 | 使用系統參考名稱另每類減 300 元 |
繳費方式包括:臨櫃現金或即期票據、郵政劃撥、銀行轉帳/電匯/無摺存款、約定扣繳、電子申請線上繳費等。郵政劃撥帳號為 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5 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表:
類型 | 申請類別 | 指定商品 / 服務數量細節 | 規費算式拆解 | 總計(NT$) |
商品 | 第32類 | 總計 25 個 | 3,000 + 200 × (25-20) | 4,000 |
多類別 第 1, 2, 3 類 | 第 1 類:18 個 第 2 類:22 個 第 3 類:35 個 | 第 1 類:3,000 第 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 類:3,000 + 200 × (35-20) | 12,400 | |
服務 | 第 42 類 | 總計 25 個 | 3,000 (服務類無超額費) | 3,000 |
第 35 類 |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3 個) | 3,000 (特定零售未超過 5 個) | 3,000 | |
第 35 類 |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7 個) | 3,000 + 500 × (7-5) | 4,000 | |
商+服 | 多類別 第 30, 32, 35, 42 類 | 第 30 類:18 個 第 32 類:22 個 第 35 類:35 個 (無特定零售) 第 42 類:62 個 | 第 30 類:3,000 第 3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5 類:3,000 第 42 類:3,000 | 12,400 |
第 30, 35, 42 類 | 第 30 類:18 個 第 35 類:35 個 (含特定零售 7 個) 第 42 類:62 個 | 第 30 類:3,000 第 35 類:3,000 + 500 × (7-5) 第 42 類:3,000 | 10,000 |
繳費方式包括:臨櫃現金或即期票據、郵政劃撥、銀行轉帳/電匯/無摺存款、約定扣繳、電子申請線上繳費等。郵政劃撥帳號為 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案未繳納申請費實際案例

三、申請日認定與必要記載事項
3.1 取得申請日的三大要件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取得申請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記載:
📌 申請日三大必要記載
① 申請人 — 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國籍
② 商標圖樣 — 清晰完整的商標設計
③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 具體的商品/服務名稱及所屬類別
三項缺一不可。如果申請書上只填了申請人和商標圖樣,卻未記載指定商品/服務,就無法取得申請日。智慧局會通知補正,而補正完成之日才會成為申請日,在搶時間的情境下差距可能很大。

申請人補正實際案例: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補正實際案例:

3.2 常見影響申請日的情形
情形 | 結果 | 建議 |
|---|---|---|
商品/服務名稱全為外文 | 須補正中文後才取得申請日 | 申請時直接用中文填寫 |
填寫「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範圍不明確,須補正具體名稱 | 逐項列明具體商品名稱 |
經民間快遞寄送 | 以到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 | 改用中華郵政掛號 |
電子系統故障無法送件 | 可改將申請書印出,以 『親自臨櫃』或『郵寄』 的方式辦理。 | 保留系統錯誤截圖備查 |
3.3 申請案號的編碼規則
每件商標申請案收文後會編列一組 9 位阿拉伯數字的申請號。前 3 碼代表申請年份,第 4~9 碼為流水號(每年從 000001 開始)。例如「114012345」代表民國 114 年的第 12,345 件申請案。申請號是後續查詢進度、來文補正的重要依據。
四、審查流程與時程
4.1 程序審查
申請案收文後,智慧局會先進行程序審查,確認文件是否齊備、規費是否繳足。不符法定程式且可補正者,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須注意幾個關鍵規則:
指定期間內補正齊備:申請予以受理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不予受理
遲誤指定期間但在處分前補正:仍應受理(商標法第 8 條第 1 項)
遲誤法定期間(如主張優先權的 6 個月、未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無法補正,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4.2 實體審查
程序審查通過後,案件進入實體審查。審查員會依職權檢索並審查以下主要事項:
審查項目 | 法條依據 | 常見核駁原因 |
|---|---|---|
識別性 | 第 29 條 | 商標為描述性用語、通用名稱 |
近似性 |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類似商品/服務 |
不得註冊事由 | 第 30 條各款 | 國旗國徽、著名商標、公序良俗等 |
功能性 |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商標僅由商品功能性形狀構成 |
不具識別性實際案例:
【申請案號】114035460
【申請日期】114/05/24
【商品類別】30
【申請人】莊昕喬

近似性實際案例:

4.3 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審查員發現不得註冊事由時,不會立刻駁回,而是先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行政法上「正當程序」的體現,也是申請人最重要的答辯機會。
⚠️ 逾期不答辯的後果
如在指定期間內未陳述意見,且無合理理由,審查員將依現有事證直接作出審定結果。雖然在處分前補正仍可能受理,但強烈建議在期限內回覆,以免錯失答辯機會。
4.4 緩辦通知
在特定情形下,審查員可能發出「緩辦通知」,暫停審查等待外部事件結果。常見情形包括:
引證商標正在進行爭議案件(異議、評定、廢止),需待結果確定
同日申請的協議未完成
涉及著作權、專利權侵權訴訟尚在審理中
緩辦通知實際案件:

4.5 審查時程
案件類型 | 預估時程 | 備註 |
|---|---|---|
一般申請案 | 約 6~8 個月 | 視案件量與個案複雜度而定 |
加速審查案 | 立案後約 2 個月內首次通知 | 須繳加速審查費並符合要件 |
核駁後答辯案 | 答辯收文後約 15 個工作日 | 限加速審查案件適用此時程 |
加速審查審查時程實際案例:

五、核准審定到取得商標權
5.1 審定結果
審查完成後,智慧局會作出以下其中一種審定:
審定結果 | 說明 | 後續處理 |
|---|---|---|
核准審定 | 商標符合所有註冊要件 | 2 個月內繳註冊費 → 公告 |
核駁審定 | 商標不符合註冊要件 | 可於 30 天內提起訴願 |
不受理 | 程序要件未補正齊備 | 重新申請或提起訴願 |
5.2 繳費與公告
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申請人須在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逾期未繳者,不予註冊公告,等同放棄商標權。繳費完成後,智慧局會進行註冊公告,商標權自公告當日起生效。
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期滿前 6 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 10 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理論上可以永久持有商標權。
5.3 公告後的第三方救濟
商標經公告後,任何人認為有不應註冊之事由,得在公告日起 3 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制度讓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在商標權確定前提出挑戰,是商標制度的重要監督機制。
六、優先權制度
6.1 國際優先權
如果申請人已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或與我國有互惠關係的國家提出商標申請,可在該國申請日後 6 個月內向台灣提出相同商標的申請,並主張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為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的要件:
申請時同時在申請書上聲明,載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國家及案號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商標圖樣與國外申請案相同
指定商品/服務為國外申請案的同一部分或全部
⚠️ 優先權逾期不可補救
未在申請書上同時聲明優先權,或未在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依法直接發生「視為未主張」的結果,屬於無補正空間之法定期間,務必嚴格遵守。
未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實際案例:

6.2 展覽會優先權
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以商標標示於商品/服務進行展出者,可自展出日起 6 個月內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以展出日為優先權日。
須注意「展出日」是指在展覽會上實際展出的日期,不一定等於展覽會開幕日。申請人應檢附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期、參展者名稱、展示照片或目錄等。
七、特殊情形處理
7.1 同日申請
兩件以上的申請案在同一天提出,且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於類似商品/服務時,智慧局會通知各申請人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以抽籤方式決定由誰取得註冊。
7.2 並存註冊同意書
若申請案因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遭智慧局引證核駁,申請人可嘗試取得在先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註冊同意書」。智慧局收到同意書後會審酌是否有「顯屬不當」的情形,例如商標幾乎完全相同且指定商品完全重疊,可能即使有同意書仍不予核准。
並存同意實際案例:
【商標】蝦皮特選
【註冊/審定號】02505737
【商品類別】35,39
【商標權人】新加坡商樂購蝦皮新加坡有限公司

7.3 自請撤回
申請人在審定前可隨時以書面撤回申請案,但須注意:
撤回須以書面提出,不得用傳真或 e-mail
共有申請案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撤回效力,自書面到達本局之日起生效
已繳納的申請費不予退還
撤回後無法回復原狀
7.4 申請案分割與減縮
在審定前,申請人可以申請分割或減縮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分割是將一件申請案拆成兩件以上,各自獨立審查;減縮則是刪除部分指定商品/服務。常見用途包括:
部分商品/服務被引證核駁,分割出無核駁理由的部分先取得核准
配合加速審查要件,分割出已實際使用的類別
多類申請中部分類別需要暫緩或另行處理
分割實際案例:

減縮實際案例:

常見問題
Q1:第一次申請商標,建議用哪種送件方式?
推薦使用電子送件。除了每件減收 300 元外,若全部指定商品/服務使用系統參考名稱,每類還能再減 300 元。電子送件也不受智慧局上班時間限制,24 小時均可提交。但首次使用需先在「智慧財產權 e 網通」註冊會員並設定電子憑證。如果不擅長操作電子系統,也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協助處理。
Q2:申請一個類別的商標大約需要多少費用?
最基本的費用是申請規費,1 個類別(20 項商品以內)為 3,000 元;電子申請使用系統參考名稱為 2,400 元。如有委任代理人,另需支付代理費用(市場行情約 5,000~15,000 元不等,視複雜度而定)。核准後還需繳納註冊費 2,500 元。因此,自行申請 1 個類別的總費用約為 5,500~5,900 元。
Q3:可以一次申請多個類別嗎?
可以。台灣採「一案多類制」,申請人可以在一件申請案中指定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每增加一個類別需額外繳納該類別的申請費(3,000 元/類)。但要注意,如果只有部分類別被核駁,可以透過分割保留其他類別的核准。
Q4:從申請到核准大概要多久?
一般案件約 6~8 個月。但如果遇到以下情形會延長:需要補正文件、收到核駁先行通知需答辯、引證商標涉及爭議案件需緩辦。如有急迫需求,可以考慮申請加速審查(詳見本站加速審查專文),最快可在立案後 2 個月內收到首次審查通知。
Q5:外國人可以自己申請台灣商標嗎?
外國人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人,但在台灣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第 6 條)。未委任代理人者,申請案不予受理。外國公司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但外國分公司須以總公司名義申請。
Q6: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後該怎麼辦?
收到核駁通知不代表確定被駁回。您有 30 天(可申請延展)來陳述意見。常見應對策略包括:(1) 提出使用證據證明後天識別性;(2) 聲明不專用;(3) 減縮指定商品/服務避開衝突;(4) 取得在先權利人同意書;(5) 提出法律論述說明不近似。建議諮詢專業代理人協助答辯。
Q7:已經在使用的商標一定要申請註冊嗎?
台灣商標法雖然不強制註冊,但未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極為有限。未註冊商標只能在符合公平交易法或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特定條件下獲得保護。註冊後可獲得全國性的排他權,且有利於海關邊境保護、損害賠償請求等。建議凡是計畫長期使用的商標,都應儘早申請註冊。
Q8:申請書可以用英文填寫嗎?
不可以。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應用中文。如有外文證明文件,智慧局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商品/服務名稱如果只填外文,須補正中文名稱後才能取得申請日。
Q9:第一次申請商標,建議用哪種送件方式?
推薦使用電子送件。除了每件減收 300 元外,若全部指定商品/服務使用系統參考名稱,每類還能再減 300 元。電子送件也不受智慧局上班時間限制,24 小時均可提交。但首次使用需先在「智慧財產權 e 網通」註冊會員並設定電子憑證。如果不擅長操作電子系統,也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協助處理。
Q10:申請一個類別的商標大約需要多少費用?
最基本的費用是申請規費,1 個類別(20 項商品以內)為 3,000 元;電子申請使用系統參考名稱為 2,400 元。如有委任代理人,另需支付代理費用(市場行情約 5,000~15,000 元不等,視複雜度而定)。核准後還需繳納註冊費 2,500 元。因此,自行申請 1 個類別的總費用約為 5,500~5,900 元。
Q11:可以一次申請多個類別嗎?
可以。台灣採「一案多類制」,申請人可以在一件申請案中指定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每增加一個類別需額外繳納該類別的申請費(3,000 元/類)。但要注意,如果只有部分類別被核駁,可以透過分割保留其他類別的核准。
Q12:從申請到核准大概要多久?
一般案件約 6~8 個月。但如果遇到以下情形會延長:需要補正文件、收到核駁先行通知需答辯、引證商標涉及爭議案件需緩辦。如有急迫需求,可以考慮申請加速審查(詳見本站加速審查專文),最快可在立案後 2 個月內收到首次審查通知。
Q13:外國人可以自己申請台灣商標嗎?
外國人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人,但在台灣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第 6 條)。未委任代理人者,申請案不予受理。外國公司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但外國分公司須以總公司名義申請。
Q14: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後該怎麼辦?
收到核駁通知不代表確定被駁回。您有 30 天(可申請延展)來陳述意見。常見應對策略包括:(1) 提出使用證據證明後天識別性;(2) 聲明不專用;(3) 減縮指定商品/服務避開衝突;(4) 取得在先權利人同意書;(5) 提出法律論述說明不近似。建議諮詢專業代理人協助答辯。
Q15:已經在使用的商標一定要申請註冊嗎?
台灣商標法雖然不強制註冊,但未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極為有限。未註冊商標只能在符合公平交易法或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等特定條件下獲得保護。註冊後可獲得全國性的排他權,且有利於海關邊境保護、損害賠償請求等。建議凡是計畫長期使用的商標,都應儘早申請註冊。
Q16:申請書可以用英文填寫嗎?
不可以。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應用中文。如有外文證明文件,智慧局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商品/服務名稱如果只填外文,須補正中文名稱後才能取得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