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常見問題與應對策略
核心要點
- 申請書填寫最常見的錯誤是申請人名稱與證件不符、商標圖樣規格不合、商品服務名稱不明確
- 申請日以智慧局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認定,文件不齊備會導致申請日延後而非退件
- 規費須在申請時一併繳納,未繳費者不予受理;採用電子系統提出申請者,每件可減免300元;如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皆與智慧局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者,每類可再減免300元
- 外國人或在台無住所的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委任台灣代理人辦理商標事務
- 收到補正通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產生不利後果
- 一般商標審查期間約 6 至 8 個月,可透過線上系統查詢案件進度
- 核准審定後須在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逾期未繳視為放棄註冊;但如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 商標註冊後每 10 年須辦理延展,且須持續使用以避免被廢止
一、申請書填寫常見錯誤
商標註冊申請的第一關就是申請書。根據智慧局的統計,相當高比例的程序補正通知都源於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或有誤。以下整理最常見的錯誤類型及正確做法。
1.1 申請人名稱與地址問題
申請人資訊是商標權歸屬的基礎,填寫錯誤影響甚大:
常見錯誤 | 正確做法 | 後果 |
|---|---|---|
公司名稱與登記不符(如缺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 完整填寫與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完全一致的名稱 | 須補正,延誤審查 |
自然人以藝名或暱稱申請 | 須使用身分證明文件上的本名 | 申請可能不予受理 |
地址使用舊址或非登記地址 | 填寫與商業登記一致的地址,或實際可收到文件的地址 | 可能收不到通知 |
外國申請人名稱未附中文譯名 | 應一併記載中文譯名 | 須補正 |
⚠️ 申請後變更名稱或地址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期間變更名稱或地址(如公司改名、遷址),應主動向智慧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後續通知可能無法送達,導致逾期未回應而案件被駁回。
1.2 商標圖樣規格不合
商標圖樣是審查的核心對象,規格要求如下:
尺寸:長及寬應不超過 8 公分,不小於 5 公分(電子申請以上傳的電子圖檔為準)
清晰度:圖樣必須清晰、完整,不得模糊、殘缺或難以辨識
一致性:紙本申請所附的商標圖樣須與申請書上黏貼的圖樣完全一致
電子圖檔:電子申請須上傳 JPG 格式,解析度建議 300 dpi 以上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常見的圖樣問題包括:解析度太低導致文字模糊、彩色商標送出黑白圖樣、圖樣中包含不屬於商標的說明文字或框線等。
1.3 商品/服務名稱不明確
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必須明確具體,讓審查員能判斷其所屬類別及保護範圍。這是補正率最高的項目之一。
📌 名稱撰寫建議
使用官方參考名稱:智慧局提供「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盡量從中選取標準名稱,可大幅降低補正機率。
避免過於概括:如「電子產品」範圍過廣,應具體寫為「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
避免過於狹隘或生僻:如過度細分到特定規格型號,或使用業界行話但非標準用語,審查員可能要求釐清。
商品/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二、申請日認定問題
申請日決定了商標的優先順序,是商標權取得的關鍵時間點。如果申請日晚於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即使較早開始使用,仍可能面臨核駁。因此,正確掌握申請日的認定規則至關重要。
2.1 申請日認定基本原則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日以智慧局收到符合法定程式的申請文件之日為準。所謂「符合法定程式」的最低要件包括: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資訊)
清晰的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上述三項缺一不可。如果任一項不完整,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申請日以補正完成之日認定,而非最初送件日。
申請日認定問題的補正實際案例:

2.2 電子申請與紙本申請的時間差
申請方式 | 申請日認定 | 說明 | |
|---|---|---|---|
電子申請 | 系統收件日 | 24 小時均可送件,以系統接收時間為準 | |
臨櫃送件 | 智慧局收件日 | 以智慧局收文戳章日期為準 | |
郵寄送件 | 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 | 1. 以中華郵政的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2. 如以民間快遞送件(如黑貓、DHL、FedEx 等),則以到達智慧局之日為申請日,非郵戳日 |
⚠️ 郵寄風險提醒
郵寄申請以智慧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申請日,而非寄出日。如果申請日攸關緊急,建議選擇電子申請或臨櫃送件,以避免郵遞延誤。需特別注意年底或連假前後的郵件延遲。
2.3 優先權主張的常見問題
依商標法第 20 條,在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首次申請商標後 6 個月內,可在台灣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常見問題包括:
逾期主張:超過首次申請日起 6 個月才在台灣申請,優先權不被認可
未於申請時聲明:優先權須在申請書中載明,事後補主張不被接受
未補優先權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權後,應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未主張
商標不一致:在台灣申請的商標圖樣與優先權基礎案不同,無法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不被認可實際案例:

未補優先權證明文件實際案例:

三、規費繳納問題
規費是商標申請必要的程序要件。繳納金額錯誤或逾期繳納,輕則須補正,重則導致申請不受理或權利喪失。
3.1 申請規費計算
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的基本計算方式:
項目 | 紙本申請 | 電子申請 |
|---|---|---|
第一類別 | 3,000 元 | 2,700 元(減免 300 元) |
每增加一類 | 3,000 元 | 2,700 元 |
每類超過 20 項商品/服務 | 2,700 元 | 每項加收 200 元 |
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 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 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
📌 類別數計算注意事項
一案多類申請時,規費按指定的類別數累加計算。例如指定第 25 類(服飾)和第 35 類(零售服務),不論是否屬於「相關類別」,一律按 2 個類別計費。此外,每個類別內的商品/服務項數超過 20 項者,超出部分每項加收 200 元;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表:
類型 | 申請類別 | 指定商品 / 服務數量細節 | 規費算式拆解 | 總計(NT$) |
商品 | 第32類 | 總計 25 個 | 3,000 + 200 × (25-20) | 4,000 |
多類別 第 1, 2, 3 類 | 第 1 類:18 個 第 2 類:22 個 第 3 類:35 個 | 第 1 類:3,000 第 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 類:3,000 + 200 × (35-20) | 12,400 | |
服務 | 第 42 類 | 總計 25 個 | 3,000 (服務類無超額費) | 3,000 |
第 35 類 |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3 個) | 3,000 (特定零售未超過 5 個) | 3,000 | |
第 35 類 |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7 個) | 3,000 + 500 × (7-5) | 4,000 | |
商+服 | 多類別 第 30, 32, 35, 42 類 | 第 30 類:18 個 第 32 類:22 個 第 35 類:35 個 (無特定零售) 第 42 類:62 個 | 第 30 類:3,000 第 3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5 類:3,000 第 42 類:3,000 | 12,400 |
第 30, 35, 42 類 | 第 30 類:18 個 第 35 類:35 個 (含特定零售 7 個) 第 42 類:62 個 | 第 30 類:3,000 第 35 類:3,000 + 500 × (7-5) 第 42 類:3,000 | 10,000 |
3.2 繳費方式與常見問題
可使用的繳費方式包括:
金融機構匯款或轉帳(至智慧局指定帳戶)
郵政劃撥
電子申請系統線上付款
臨櫃繳納(現金、即期支票(票面請務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信用卡)
常見問題:
匯款金額不足:須補繳差額,案件可能因此延遲立案
匯款未註明申請案號:智慧局無法對應款項,須主動聯繫確認
電子申請未完成付款:電子送件後須在期限內完成繳費,否則案件不予立案
申請註冊案未繳納申請費的實際案例:

3.3 溢繳與退費
溢繳規費的退費原則:
溢繳或誤繳:可申請退費,應檢附退費申請書及匯款證明
申請案撤回:依時間點而有不同退費比例,已進入實質審查者通常不予退費
不符加速審查要件:加速審查費不退還,但申請案繼續以一般程序審查
四、代理人相關問題
代理人制度在商標申請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對外國申請人而言屬於強制要求。本節整理代理人相關的常見問題。
4.1 何時必須委任代理人
申請人類型 | 是否須委任代理人 | 法律依據 |
|---|---|---|
台灣自然人或法人 | 非強制,可自行申請 | — |
在台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 非強制 | — |
在台無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 強制委任 | 商標法第 6 條 |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無住所) | 強制委任 | 商標法第 6 條 |
4.2 代理人資格與委任要求
商標代理人須為在台灣有住所的自然人,實務上以商標代理人(專利商標事務所)或律師為主。委任代理人須注意:
委任書:須檢附載明代理權限的委任書;外文委任書應附中文譯本
代理權限:委任書應明確載明代理的範圍(如申請、答辯、領取文件等),未特別載明者視為僅有一般代理權限
變更代理人:更換代理人時,須檢附新的委任書並通知智慧局
終止委任:終止代理關係應以書面通知智慧局,否則智慧局仍會向原代理人送達文件
變更代理人實際案例:

⚠️ 無代理人的外國申請案
外國人未委任台灣代理人逕行申請者,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委任台灣代理人,申請案將不予受理。這是程式審查的強制要件,無法事後補救。
4.3 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問題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商標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的功能與限制:
代表人為智慧局送達文件的對象
代表人的行為視為全體共有人的行為
但撤回申請、拋棄商標權等處分行為,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未指定代表人者,智慧局以申請書中所列第一人為代表人
五、程序補正常見情形
程序補正是申請流程中最頻繁遇到的環節。智慧局在程序審查階段發現文件不備或形式要件不合時,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改正。了解常見補正情形,有助於一次備齊文件、避免來回補正。
5.1 常見須補正事項
補正類型 | 常見情形 | 處理方式 |
|---|---|---|
申請人資訊 | 名稱與登記不符、缺法定代理人、缺統一編號 | 提供正確資訊及證明文件 |
商標圖樣 | 不清晰、規格不合、與說明不一致 | 重新提供符合規格的圖樣 |
商品服務 | 名稱不明確、歸類有誤、範圍過於概括 | 修正為明確且正確歸類的名稱 |
委任代理 | 外國人未附委任書、委任書無中文譯本 | 補送委任書及中文譯本 |
規費 | 金額不足、未繳費 | 補繳差額 |
優先權 | 未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 | 於期限內補送證明文件 |
商標說明 | 顏色商標未說明顏色配置、聲音商標未附音檔 | 補送必要的說明或檔案 |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商品/服務名稱歸類補正實際案例:

規費補正實際案例:

優先權補正實際案例:

5.2 補正期限與展延
收到補正通知後的處理原則:
一般補正期限:通常為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以通知書上記載的期限為準)
展延: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期限內補正,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但不保證獲准
優先權文件:應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此為法定期限,不得展延
📌 補正的策略建議
一次補正到位:盡量在第一次補正時就完整處理所有問題,避免反覆補正耗費時間。
主動與審查員溝通:對補正內容有疑義時,可致電智慧局承辦人確認具體要求,避免方向錯誤。
保留補正紀錄:以書面方式補正並保留收件回執或傳送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申請延期補正實際案例:

5.3 未補正的法律後果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的後果,依補正事項的性質而有不同:
申請日要件不備(如缺圖樣、缺商品名稱):申請日以補正完成日認定,逾期未補正者申請不予受理
其他程序要件不備(如委任書、規費差額):逾期未補正者,視案件類型可能不予受理或逕依現有資料審查
優先權文件未補送: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但商標申請案本身不受影響
六、審查時程與催辦
商標審查的等待期是申請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了解正常時程與催辦管道,有助於合理規劃商標布局。
6.1 一般審查期間
依智慧局公布的服務指標,一般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時程如下:
審查階段 | 預估時間 | 說明 |
|---|---|---|
程序審查(立案) | 約 1~2 週 | 文件齊備即立案 |
等待實質審查 | 約 5~7 個月 | 依收件順序分配審查 |
首次審查通知 | 立案後約 6~8 個月 | 核准審定或核駁先行通知 |
答辯後再審查 | 約 1~2 個月 | 收到申請人答辯後的處理時間 |
上述為一般情形,實際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審查量及補正往返而有差異。
6.2 查詢案件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案件目前的審查進度: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輸入申請案號即可查詢案件狀態(受理中、審查中、核准審定、公告中等)
電子申請系統:透過電子申請帳號登入後,可查詢自己提出的所有案件進度
電話查詢:致電智慧局服務專線(02-2738-0007),提供案號即可查詢
6.3 催辦方式
如果審查時間已超過一般預期,申請人可以考慮催辦:
書面催辦:以書函向智慧局表明希望加速處理,說明理由並附事證
加速審查:如有使用事實及急迫性,可正式申請加速審查(詳見本章第四、五篇加速審查相關說明)
直接聯繫承辦人:查詢系統可得知承辦審查官姓名,可直接致電溝通
⚠️ 催辦的實際效果
一般書面催辦僅為表達意願,智慧局仍依收件順序審查,不一定會因催辦而提前。如確有急迫需求,建議正式申請加速審查並繳納加速審查費,才有明確的加速機制。
6.4 可能延長審查時間的特殊情形
涉及爭議案件:如有相關的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尚在審理中,可能暫緩審查
非傳統商標:立體、顏色、聲音、動態等非傳統商標,審查較為複雜,時間較長
多次補正:商品名稱須反覆修正或圖樣問題多次補正,均會拉長整體時程
第三人意見書:審查期間如有第三人提出意見書,審查員須一併考量,可能增加審查時間
申請註冊案同意延長陳述意見實際案例:

七、核准後的注意事項
收到核准審定書並不代表商標已取得註冊。從核准審定到正式取得商標權,還有幾個關鍵步驟必須完成。
7.1 繳納註冊費
核准審定通知書送達後,申請人須在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註冊費(每類) | 2,500 元 | 按指定類別數計算 |
逾期繳納(6個月內) | 加倍繳納 | 可於逾期後6個月內補繳,但須加倍 |
逾期超過 6 個月 | — | 視為放棄註冊,核准審定失效 |
⚠️ 逾期繳費的嚴重後果
超過法定期限 2 個月加上寬限期6 個月(共 8個月)仍未繳納註冊費者,核准審定失效,視為放棄。此後如仍需取得商標權,須重新申請並重新繳納申請規費,且不保證仍能通過審查(可能在等待期間已有他人申請近似商標)。
7.2 公告程序
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會將商標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 3 個月。公告的意義:
公示效力:讓第三人知悉該商標已取得註冊
異議期間: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應註冊的事由,可在公告期間內提起異議
商標權起算:商標權自公告日起算,為期 10 年
7.3 領取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權的證明文件。智慧局會在完成公告後寄發商標註冊證。如有委任代理人,則寄送至代理人地址。
註冊證遺失或毀損時,可向智慧局申請補發,須繳納補發規費。
7.4 註冊後的維護義務
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仍須注意以下維護義務:
持續使用: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使用者,任何人可申請廢止(商標法第 63 條)
延展註冊: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屆滿前 6 個月內可申請延展;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須加倍繳費
變更登記:商標權人名稱、地址、代理人等有變更時,應向智慧局申請變更登記,每件500元整(變更申請人地址、代理人地址、公司之代表人、法人之代表人或撤銷代理人者,無須繳納規費)。
授權與移轉:商標的授權或移轉須向智慧局登記,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 延展申請時程整理
最佳時機: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繳納延展費即可。
寬限期: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延展費須加倍繳納。
逾期後果:超過寬限期仍未申請延展者,商標權消滅,須重新申請註冊。
常見問題
Q1:申請書上的申請人名稱寫錯了,可以更正嗎?
可以。如果是單純的筆誤(如錯字、漏字),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但如果是實質變更申請人(如從 A 公司改為 B 公司),則不允許更正,須撤回原申請重新提出,或辦理商標權移轉。
Q2:我用電子申請送件,但忘了繳費,申請日怎麼算?
電子申請的申請日以系統收件日認定,與繳費時間無關。但如果逾期未繳費導致案件不予受理,則該申請日也不具意義。建議電子送件後盡速完成繳費程序。
Q3:我是台灣人,需要委任代理人嗎?
不是強制的。台灣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行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不需要委任代理人。但商標申請涉及法律專業判斷(如商品分類、識別性、近似判斷),如果不熟悉,委任專業代理人可以降低被核駁的風險。
Q4:收到補正通知但來不及在期限內處理,怎麼辦?
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智慧局申請展延。申請展延時須說明正當理由。如果已經逾期,部分情形下仍可能補正(視補正事項的性質而定),但有不被受理的風險。建議收到補正通知後立即處理,避免拖延。
Q5:商標審查超過 8 個月還沒消息,正常嗎?
一般商標審查約 6 至 8 個月,但這不是硬性期限。如果涉及非傳統商標、商品名稱需多次補正、或有相關爭議案件待處理,審查時間可能更長。建議先透過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案件狀態,如確實超出預期可致電承辦人了解原因。
Q6:核准審定後繳費期限快到了才發現金額算錯,怎麼辦?
先繳納正確金額。如果已經繳了錯誤金額,金額不足者應立即補繳差額;溢繳者可事後申請退費。最重要的是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繳納正確金額的註冊費,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權利。2 個月的法定期限屆滿後還有 1 個月的寬限期,但須加倍繳費。
Q7:商標公告期間被提異議了,我的商標權會受影響嗎?
商標異議不會自動撤銷商標權。異議案由智慧局審查後作出決定。在異議案審理期間,商標權仍然有效。如果異議成立(即智慧局認定商標確有不應註冊的事由),會撤銷該商標的註冊。商標權人可對異議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Q8:商標快到期了,延展和重新申請哪個比較好?
絕對建議辦理延展。延展只需繳費,不需重新審查,且商標權不中斷。重新申請則須經過完整審查程序,有被核駁的風險(可能在間隔期間有他人取得近似商標),且商標權日期重新計算。延展費遠低於重新申請的成本與風險。請務必在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