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填寫常見錯誤

商標註冊申請的第一關就是申請書。根據智慧局的統計,相當高比例的程序補正通知都源於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或有誤。以下整理最常見的錯誤類型及正確做法。

1.1 申請人名稱與地址問題

申請人資訊是商標權歸屬的基礎,填寫錯誤影響甚大:

常見錯誤

正確做法

後果

公司名稱與登記不符(如缺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完整填寫與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完全一致的名稱

須補正,延誤審查

自然人以藝名或暱稱申請

須使用身分證明文件上的本名

申請可能不予受理

地址使用舊址或非登記地址

填寫與商業登記一致的地址,或實際可收到文件的地址

可能收不到通知

外國申請人名稱未附中文譯名

應一併記載中文譯名

須補正

⚠️ 申請後變更名稱或地址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期間變更名稱或地址(如公司改名、遷址),應主動向智慧局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後續通知可能無法送達,導致逾期未回應而案件被駁回。

1.2 商標圖樣規格不合

商標圖樣是審查的核心對象,規格要求如下:

  • 尺寸:長及寬應不超過 8 公分,不小於 5 公分(電子申請以上傳的電子圖檔為準)

  • 清晰度:圖樣必須清晰、完整,不得模糊、殘缺或難以辨識

  • 一致性:紙本申請所附的商標圖樣須與申請書上黏貼的圖樣完全一致

  • 電子圖檔:電子申請須上傳 JPG 格式,解析度建議 300 dpi 以上

  •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常見的圖樣問題包括:解析度太低導致文字模糊、彩色商標送出黑白圖樣、圖樣中包含不屬於商標的說明文字或框線等。

1.3 商品/服務名稱不明確

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必須明確具體,讓審查員能判斷其所屬類別及保護範圍。這是補正率最高的項目之一。

📌 名稱撰寫建議

使用官方參考名稱:智慧局提供「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盡量從中選取標準名稱,可大幅降低補正機率。

避免過於概括:如「電子產品」範圍過廣,應具體寫為「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

避免過於狹隘或生僻:如過度細分到特定規格型號,或使用業界行話但非標準用語,審查員可能要求釐清。

商品/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商品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二、申請日認定問題

申請日決定了商標的優先順序,是商標權取得的關鍵時間點。如果申請日晚於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即使較早開始使用,仍可能面臨核駁。因此,正確掌握申請日的認定規則至關重要。

2.1 申請日認定基本原則

依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日以智慧局收到符合法定程式的申請文件之日為準。所謂「符合法定程式」的最低要件包括:

  •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資訊)

  • 清晰的商標圖樣

  •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上述三項缺一不可。如果任一項不完整,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申請日以補正完成之日認定,而非最初送件日。

申請日認定問題的補正實際案例:

申請日認定問題的補正實際案例:

2.2 電子申請與紙本申請的時間差

申請方式

申請日認定

說明

電子申請

系統收件日

24 小時均可送件,以系統接收時間為準

臨櫃送件

智慧局收件日

以智慧局收文戳章日期為準

郵寄送件

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

1. 以中華郵政的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2.  如以民間快遞送件(如黑貓、DHL、FedEx 等),則以到達智慧局之日為申請日,非郵戳日

⚠️ 郵寄風險提醒

郵寄申請以智慧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申請日,而非寄出日。如果申請日攸關緊急,建議選擇電子申請或臨櫃送件,以避免郵遞延誤。需特別注意年底或連假前後的郵件延遲。

2.3 優先權主張的常見問題

依商標法第 20 條,在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首次申請商標後 6 個月內,可在台灣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常見問題包括:

  • 逾期主張:超過首次申請日起 6 個月才在台灣申請,優先權不被認可

  • 未於申請時聲明:優先權須在申請書中載明,事後補主張不被接受

  • 未補優先權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權後,應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未主張

  • 商標不一致:在台灣申請的商標圖樣與優先權基礎案不同,無法主張優先權

  • 優先權不被認可實際案例:

優先權不被認可實際案例:

未補優先權證明文件實際案例:

未補優先權證明文件實際案例:

三、規費繳納問題

規費是商標申請必要的程序要件。繳納金額錯誤或逾期繳納,輕則須補正,重則導致申請不受理或權利喪失。

3.1 申請規費計算

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的基本計算方式:

項目

紙本申請

電子申請

第一類別

3,000 元

2,700 元(減免 300 元)

每增加一類

3,000 元

2,700 元

每類超過 20 項商品/服務

2,700 元

每項加收 200 元

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 類別數計算注意事項

一案多類申請時,規費按指定的類別數累加計算。例如指定第 25 類(服飾)和第 35 類(零售服務),不論是否屬於「相關類別」,一律按 2 個類別計費。此外,每個類別內的商品/服務項數超過 20 項者,超出部分每項加收 200 元;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表:

類型

申請類別

指定商品 / 服務數量細節

規費算式拆解

總計(NT$)

商品

第32類

總計 25 個

3,000 + 200 × (25-20)

4,000

多類別

第 1, 2, 3 類

第 1 類:18 個

第 2 類:22 個

第 3 類:35 個

第 1 類:3,000

第 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 類:3,000 + 200 × (35-20)

12,400

服務

第 42 類

總計 25 個

3,000 (服務類無超額費)

3,000

第 35 類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3 個)

3,000 (特定零售未超過 5 個)

3,000

第 35 類

總計 35 個

(含特定零售服務 7 個)

3,000 + 500 × (7-5)

4,000

商+服

多類別

第 30, 32, 35, 42 類

第 30 類:18 個

第 32 類:22 個

第 35 類:35 個 (無特定零售)

第 42 類:62 個

第 30 類:3,000

第 32 類:3,000 + 200 × (22-20)

第 35 類:3,000

第 42 類:3,000

12,400

第 30, 35, 42 類

第 30 類:18 個

第 35 類:35 個 (含特定零售 7 個)

第 42 類:62 個

第 30 類:3,000

第 35 類:3,000 + 500 × (7-5)

第 42 類:3,000

10,000

3.2 繳費方式與常見問題

可使用的繳費方式包括:

  • 金融機構匯款或轉帳(至智慧局指定帳戶)

  • 郵政劃撥

  • 電子申請系統線上付款

  • 臨櫃繳納(現金、即期支票(票面請務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信用卡)

常見問題

  • 匯款金額不足:須補繳差額,案件可能因此延遲立案

  • 匯款未註明申請案號:智慧局無法對應款項,須主動聯繫確認

  • 電子申請未完成付款:電子送件後須在期限內完成繳費,否則案件不予立案

  • 申請註冊案未繳納申請費的實際案例:

  • 申請註冊案未繳納申請費的實際案例:

3.3 溢繳與退費

溢繳規費的退費原則:

  • 溢繳或誤繳:可申請退費,應檢附退費申請書及匯款證明

  • 申請案撤回:依時間點而有不同退費比例,已進入實質審查者通常不予退費

  • 不符加速審查要件:加速審查費不退還,但申請案繼續以一般程序審查

四、代理人相關問題

代理人制度在商標申請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對外國申請人而言屬於強制要求。本節整理代理人相關的常見問題。

4.1 何時必須委任代理人

申請人類型

是否須委任代理人

法律依據

台灣自然人或法人

非強制,可自行申請

在台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非強制

在台無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強制委任

商標法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無住所)

強制委任

商標法第 6 條

4.2 代理人資格與委任要求

商標代理人須為在台灣有住所的自然人,實務上以商標代理人(專利商標事務所)或律師為主。委任代理人須注意:

  • 委任書:須檢附載明代理權限的委任書;外文委任書應附中文譯本

  • 代理權限:委任書應明確載明代理的範圍(如申請、答辯、領取文件等),未特別載明者視為僅有一般代理權限

  • 變更代理人:更換代理人時,須檢附新的委任書並通知智慧局

  • 終止委任:終止代理關係應以書面通知智慧局,否則智慧局仍會向原代理人送達文件

  • 變更代理人實際案例:

  • 變更代理人實際案例:

⚠️ 無代理人的外國申請案

外國人未委任台灣代理人逕行申請者,智慧局會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委任台灣代理人,申請案將不予受理。這是程式審查的強制要件,無法事後補救。

4.3 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問題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商標時,應指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的功能與限制:

  • 代表人為智慧局送達文件的對象

  • 代表人的行為視為全體共有人的行為

  • 撤回申請、拋棄商標權等處分行為,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 未指定代表人者,智慧局以申請書中所列第一人為代表人

五、程序補正常見情形

程序補正是申請流程中最頻繁遇到的環節。智慧局在程序審查階段發現文件不備或形式要件不合時,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改正。了解常見補正情形,有助於一次備齊文件、避免來回補正。

5.1 常見須補正事項

補正類型

常見情形

處理方式

申請人資訊

名稱與登記不符、缺法定代理人、缺統一編號

提供正確資訊及證明文件

商標圖樣

不清晰、規格不合、與說明不一致

重新提供符合規格的圖樣

商品服務

名稱不明確、歸類有誤、範圍過於概括

修正為明確且正確歸類的名稱

委任代理

外國人未附委任書、委任書無中文譯本

補送委任書及中文譯本

規費

金額不足、未繳費

補繳差額

優先權

未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

於期限內補送證明文件

商標說明

顏色商標未說明顏色配置、聲音商標未附音檔

補送必要的說明或檔案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商標圖樣補正實際案例:

商品/服務名稱歸類補正實際案例:

歸類補正實際案例:

規費補正實際案例:

規費補正

優先權補正實際案例:

優先權補正

5.2 補正期限與展延

收到補正通知後的處理原則:

  • 一般補正期限:通常為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以通知書上記載的期限為準)

  • 展延: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期限內補正,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但不保證獲准

  • 優先權文件:應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此為法定期限,不得展延

📌 補正的策略建議

一次補正到位:盡量在第一次補正時就完整處理所有問題,避免反覆補正耗費時間。

主動與審查員溝通:對補正內容有疑義時,可致電智慧局承辦人確認具體要求,避免方向錯誤。

保留補正紀錄:以書面方式補正並保留收件回執或傳送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申請延期補正實際案例:

申請延期補正實際案例:

5.3 未補正的法律後果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的後果,依補正事項的性質而有不同:

  • 申請日要件不備(如缺圖樣、缺商品名稱):申請日以補正完成日認定,逾期未補正者申請不予受理

  • 其他程序要件不備(如委任書、規費差額):逾期未補正者,視案件類型可能不予受理或逕依現有資料審查

  • 優先權文件未補送: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但商標申請案本身不受影響

六、審查時程與催辦

商標審查的等待期是申請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了解正常時程與催辦管道,有助於合理規劃商標布局。

6.1 一般審查期間

依智慧局公布的服務指標,一般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時程如下:

審查階段

預估時間

說明

程序審查(立案)

約 1~2 週

文件齊備即立案

等待實質審查

約 5~7 個月

依收件順序分配審查

首次審查通知

立案後約 6~8 個月

核准審定或核駁先行通知

答辯後再審查

約 1~2 個月

收到申請人答辯後的處理時間

上述為一般情形,實際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審查量及補正往返而有差異。

6.2 查詢案件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案件目前的審查進度:

  •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輸入申請案號即可查詢案件狀態(受理中、審查中、核准審定、公告中等)

  • 電子申請系統:透過電子申請帳號登入後,可查詢自己提出的所有案件進度

  • 電話查詢:致電智慧局服務專線(02-2738-0007),提供案號即可查詢

6.3 催辦方式

如果審查時間已超過一般預期,申請人可以考慮催辦:

  • 書面催辦:以書函向智慧局表明希望加速處理,說明理由並附事證

  • 加速審查:如有使用事實及急迫性,可正式申請加速審查(詳見本章第四、五篇加速審查相關說明)

  • 直接聯繫承辦人:查詢系統可得知承辦審查官姓名,可直接致電溝通

⚠️ 催辦的實際效果

一般書面催辦僅為表達意願,智慧局仍依收件順序審查,不一定會因催辦而提前。如確有急迫需求,建議正式申請加速審查並繳納加速審查費,才有明確的加速機制。

6.4 可能延長審查時間的特殊情形

  • 涉及爭議案件:如有相關的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尚在審理中,可能暫緩審查

  • 非傳統商標:立體、顏色、聲音、動態等非傳統商標,審查較為複雜,時間較長

  • 多次補正:商品名稱須反覆修正或圖樣問題多次補正,均會拉長整體時程

  • 第三人意見書:審查期間如有第三人提出意見書,審查員須一併考量,可能增加審查時間

  • 申請註冊案同意延長陳述意見實際案例:

  • 申請註冊案同意延長陳述意見實際案例:

七、核准後的注意事項

收到核准審定書並不代表商標已取得註冊。從核准審定到正式取得商標權,還有幾個關鍵步驟必須完成。

7.1 繳納註冊費

核准審定通知書送達後,申請人須在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繳納註冊費。

項目

金額

說明

註冊費(每類)

2,500 元

按指定類別數計算

逾期繳納(6個月內)

加倍繳納

可於逾期後6個月內補繳,但須加倍

逾期超過 6 個月

視為放棄註冊,核准審定失效

⚠️ 逾期繳費的嚴重後果

超過法定期限 2 個月加上寬限期6 個月(共 8個月)仍未繳納註冊費者,核准審定失效,視為放棄。此後如仍需取得商標權,須重新申請並重新繳納申請規費,且不保證仍能通過審查(可能在等待期間已有他人申請近似商標)。

7.2 公告程序

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會將商標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 3 個月。公告的意義:

  • 公示效力:讓第三人知悉該商標已取得註冊

  • 異議期間: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應註冊的事由,可在公告期間內提起異議

  • 商標權起算:商標權自公告日起算,為期 10 年

7.3 領取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權的證明文件。智慧局會在完成公告後寄發商標註冊證。如有委任代理人,則寄送至代理人地址。

註冊證遺失或毀損時,可向智慧局申請補發,須繳納補發規費。

7.4 註冊後的維護義務

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仍須注意以下維護義務:

  • 持續使用: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連續 3 年未使用者,任何人可申請廢止(商標法第 63 條)

  • 延展註冊:商標權期間為 10 年,屆滿前 6 個月內可申請延展;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須加倍繳費

  • 變更登記:商標權人名稱、地址、代理人等有變更時,應向智慧局申請變更登記,每件500元整(變更申請人地址、代理人地址、公司之代表人、法人之代表人或撤銷代理人者,無須繳納規費)。

  • 授權與移轉:商標的授權或移轉須向智慧局登記,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 延展申請時程整理

最佳時機:商標權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繳納延展費即可。

寬限期:屆滿後 6 個月內仍可申請,但延展費須加倍繳納。

逾期後果:超過寬限期仍未申請延展者,商標權消滅,須重新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