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文件要件與準備清單
核心要點
- 申請書三大必備記載: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缺一不可
- 申請人可為自然人、法人、合夥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分公司不能作為申請人
- 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國內代理人,代理人不得逾3人
- 商標圖樣提出後原則上不得變更,須審慎設計後再送件
- 商品/服務採國際尼斯分類(共 45 類),名稱須用中文具體指明
- 文件一律使用中文,外文證明文件必要時須附中文譯本
- 簽章須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電子送件使用電子憑證數位簽章
一、申請人資格與身分要求
商標申請人是具名提出商標申請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團體。不同身分類型有不同的簽署規則和注意事項。
1.1 自然人
依民法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自行申請商標。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並共同簽章。
注意事項:
自然人不得使用職銜章蓋印(如「○○公司董事長之章」),因為職銜章無法區分是以個人或法人名義申請
本國申請人應填寫身分證字號(ID碼),未填寫者雖會通知補正,但本局會給予臨時編號,可能因同名同姓而影響資料正確性
申請人為自然人實際案例:

1.2 法人
法人包括公法人(如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與私法人(如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農漁會等)。
簽署規則 | 說明 |
|---|---|
本國法人 | 由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人簽署,並加蓋法人印章 |
外國法人 | 得僅由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人簽署 |
已解散法人 | 尚未清算完結者,以清算人為代表人,仍可進行商標程序 |
⚠️ 分公司不能作為申請人
分公司為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應改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亦同,須以外國總公司名義申請。
公司印章使用上,「商標專用章」或「智慧財產權專用章」可作為申請用途,但「進出口專用章」、「發票章」等特殊用途印章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法人實際案例:

1.3 外國申請人
外國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台灣商標,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但須注意:
外國申請人名稱前應加註國名,如「美國商○○公司」、「大陸地區○○有限公司」
申請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除為英文字母縮寫或由字母組合無法翻譯者外,其餘部分均應翻譯為中文,日商「株式會社」應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代理人(詳見下文代理人專節)
所屬國家與我國無條約互惠且不受理我國國民商標申請者,其申請得不予受理
申請人為外國法人實際案例:

1.4 商號、合夥與非法人團體
雖然非法人團體不具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但只要有一定名稱、組織,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以「非法人團體名稱 + 負責人姓名」作為申請人。常見的非法人團體包括:
類型 | 範例 | 登記機關 |
|---|---|---|
獨資/合夥商號 | ○○商行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
專門職業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 須附合夥契約及推派同意書 |
補習班 | ○○文理補習班 | 短期補習班管理系統 |
人民團體 | 社區發展協會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寺廟 | ○○宮 | 內政部宗教資訊系統 |
申請人為非法人團體實際案例:

1.5 共有申請
兩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可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處理各項程序。共有商標的特殊限制包括:移轉、拋棄、減縮、撤回等行為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因屬同一權利人,不得共有申請。
申請人為共有申請實際案例:

二、商標圖樣規範
2.1 圖樣的呈現方式
商標圖樣是申請案中最核心的部分,一旦提出就不得為實質變更(商標法第 23 條)。申請人應在送件前審慎確認圖樣設計。
商標圖樣的基本規範:
顏色標注:黑色/黑白相間/灰色/漸層標注為「墨色」;其他一律標注「彩色」
商標名稱須與圖樣相符:未載入圖樣的文字不受商標權保護
一申請案一商標:每件申請案只能有一個商標圖樣
純圖形商標:可以「○○設計圖」或描述性文字作為商標名稱
2.2 非傳統商標的圖樣呈現
除傳統的文字、圖形商標外,台灣也接受以下非傳統商標類型,但各有不同的圖樣呈現要求:
商標類型 | 圖樣要求 | 補充文件 |
|---|---|---|
顏色商標 | 呈現顏色在商品/服務上的位置 | 顏色描述及色碼 |
立體商標 | 呈現立體形狀的圖面(可含多角度) | 商標描述 |
動態商標 | 依序呈現動態變化的各靜態圖像 | 商標描述 |
全像圖商標 | 呈現全像圖的圖像 | 商標描述 |
聲音商標 | 五線譜或文字描述 | 聲音電子檔 |
💡 非傳統商標的實務提醒
非傳統商標在程序上需要補正的機率較高,且通常需要提出大量使用證據來證明識別性。如果考慮申請加速審查,應衡酌非傳統商標是否符合效益。
顏色商標實際案例:
【申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服務】第 39 類(汽車客運、大眾運輸等)
【商標特色與解析】國光客運將其長年使用的車體塗裝「紅、白、紫藍色」的三色比例與排列組合申請為商標。他們成功向智慧局證明,台灣民眾在公路上只要遠遠看到這個特定的三色塗裝比例,根本不需要看到「國光」兩個字,就能辨識出這是國光客運的車輛。

立體商標實際案例:
【申請人】義商費列羅公司(Ferrero S.p.A.)
【指定商品】第 30 類(巧克力糖、糖果等)
【商標特色與解析(金莎巧克力)】它的商標圖樣並不是平面的 Logo,而是一個「裝有 24 粒金黃色球狀糖果的長方形透明塑膠盒,盒頂帶有金、紅、白條紋」的立體形狀。 費列羅公司成功向官方證明,這個包裝盒的立體排列設計已經具備強大的「後天識別性」。消費者只要看到這個透明盒子與金箔球體的組合,即使沒看到「FERRERO ROCHER」的英文字,也知道這是金莎巧克力。

動態商標實際案例:
【指定商品】第 05 類(消炎鎮痛藥劑、人體用藥品等)
【申請人】日商久光製藥株式會社
【商標動態描述】動態畫面首先由一個藍色底圖開始,上下分別有綴著白色、綠色帶狀圖形的流動圖像;接著,「撒隆巴斯」四個字以一字接一字的方式,陸續出現並展開,最後定格為完整的品牌名稱。

全像圖商標實際案例:
【申請人】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第 03 類(面膜、乳液、化妝品等)
【商標動態描述與特色】這件商標名為「我的美麗日記雷射標籤圖」。它利用全像術儲存多張影像,當消費者將面膜盒子拿在手上、依據觀看角度的不同轉動時,標籤上的圖像會產生不同的立體影像,並且帶有漸層的虹彩變化。統一藥品成功向官方證明,這個會變色的雷射標籤,已經成為消費者辨識「正版我的美麗日記」的重要品牌來源,而不單單只是一張沒有意義的亮面貼紙。

聲音商標實際案例:
【代表品牌】綠油精(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第 05 類(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等)
【商標特色與描述】在其官方描述中明確記載:「本『綠油精』聲音商標係家喻戶曉之旋律... 其歌詞為『綠油精綠油精爸爸愛用綠油精哥哥姐姐妹妹都愛綠油精氣味清香綠油精綠油精』。」新萬仁成功證明了這首傳唱超過半世紀的廣告歌,只要一響起,台灣消費者就會立刻聯想到綠色小瓶子的藥膏。

2.3 聲明不專用
如果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如描述性文字),申請人可以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聲明不專用不影響商標整體的保護,只是表明申請人不對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例如「○○鮮奶茶」中的「鮮奶茶」為商品描述,可聲明不專用。
聲明不專用實際案例: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3.1 尼斯分類制度
台灣採用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共分為 45 個類別:第 1~34 類為商品,第 35~45 類為服務。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上明確載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名稱。
📋 尼斯分類簡表(摘要)
商品類(第 1~34 類):化學品、顏料、化妝品、油脂、藥品、金屬、機械、手工具、科學儀器、醫療器材、燈具、車輛、武器、貴金屬、樂器、紙品、橡膠、皮革、建材、家具、家庭用具、繩索、紡織紗線、布料、服飾、花邊、地毯、遊戲品、肉類、咖啡、穀物、啤酒、酒類、菸草
服務類(第 35~45 類):廣告、保險金融、建設修繕、電信、運輸、材料處理、教育娛樂、餐飲住宿、醫療、法律、個人社會服務
3.2 商品/服務名稱的填寫要求
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是界定商標權保護範圍的關鍵,填寫時須注意:
應用中文具體指明:全為外文者須補正中文後才取得申請日
不得概括填寫:「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或「一切服務」均不被接受
名稱須與類別對應:如商品名稱與選定類別不一致,審查員會通知更正
避免重複指定:同一商品/服務不應重複列在同一類別中
建議優先使用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中的「參考名稱」,不僅可確保名稱符合審查標準,還能享有電子申請的額外規費減免。
商品/服務名稱補正實際案例:

3.3 一案多類制度
台灣允許在一件申請案中指定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一案多類),每增加一個類別需額外繳納該類別的申請費。一案多類的優勢是簡化申請程序,但若部分類別被核駁,建議透過『分割申請』程序,將無爭議的類別獨立出來先行取得註冊。
一案多類實際案例:
【商標】
【申請日】114/04/03
【申請號】114021828
【類別】35, 43

四、代理人制度
4.1 何時需要委任代理人
申請人情形 | 是否須委任代理人 |
|---|---|
在台灣有住所或營業所 | 不強制,可自行申請或委任代理人 |
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 | 強制委任,未委任者不予受理 |
外國公司在台有辦事處或分公司 | 得以台灣地址為申請人地址,不須委任 |
4.2 代理人的資格與人數
代理人必須為自然人,且在國內有住所
每件申請案代理人不得超過 3 人(含複代理人)
委任 2 人以上時,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外國人領有永久居留證者,需另檢附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多位商標代理人的實際案例:

4.3 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權限。委任書的重要規則:
得為概括委任(涵蓋現在或未來的一件或多件商標事項)
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有為一切行為之權
但以下事項需特別委任,否則代理人無權代為:選任/解任代理人、減縮指定商品/服務、撤回申請、拋棄商標權
共有申請案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委任,原則上開立一份委任書
五、文件簽署規範
5.1 一般簽署原則
申請文件的簽章(簽名或蓋章),係確認該申請行為出於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之法定要式。基本規則: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章;有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共有申請案應由全體共有人簽章;有選定代表人者,得由代表人簽章
簽章應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電子送件使用電子憑證的數位簽章
5.2 須嚴格審核簽章的事項
一般文件簽章採從寬認定,只要有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簽章即可。但以下涉及重大權益的事項,須嚴格比對簽章與卷存簽章是否一致:
⚠️ 須嚴格審核簽章的四種情形
① 註冊前變更申請(包含名義變更)
② 自請撤回商標申請
③ 在先商標權人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
④ 閱覽限當事人閱卷的案卷
簽章不一致時,可選擇補正一致簽章、申請變更簽章,或具結確認為本人簽署。
六、完整申請文件檢查清單
以下彙整商標註冊申請的完整文件清單,供申請人逐項確認:
文件項目 | 必備/選備 | 備註 |
|---|---|---|
商標註冊申請書 | ✅ 必備 | 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指定商品/服務 |
商標圖樣 | ✅ 必備 | 清晰完整,標明墨色或彩色 |
申請規費 | ✅ 必備 | 每類 3,000 元(電子申請有減免) |
委任書 | 視需要 | 委任代理人時必備;境外申請人強制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視需要 | 主張優先權時,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 |
展覽會參展證明 | 視需要 |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檢附 |
商標描述 | 視需要 | 非傳統商標(立體、聲音等)須附 |
商標樣本(聲音檔等) | 視需要 | 聲音商標須附電子檔 |
識別性使用證據 | 視需要 | 主張後天識別性時檢附 |
不具功能性證據 | 視需要 | 立體商標可能需要 |
法人/團體資格證明 | 視需要 | 必要時由本局通知檢附 |
常見問題
Q1:商標圖樣提交後可以修改嗎?
原則上不可以。商標法第 23 條明定申請後不得變更商標圖樣。唯一的例外是「非實質變更」,即修正後不致改變原商標給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例如修正明顯的排版錯誤可能被允許,但改變字體、顏色或增減元素則屬實質變更,不被接受。因此,送件前務必確認圖樣設計無誤。
Q2:指定商品/服務可以修改嗎?
可以「減縮」但不能「增加」。申請後可以刪除部分指定商品/服務,但不能新增原本未指定的項目。這是因為增加指定範圍會影響其他申請人的權益。如果發現遺漏了重要的商品類別,只能另行提出新的申請案。
Q3:不知道該選哪個類別怎麼辦?
建議先到智慧局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查詢,或使用電子申請系統的商品/服務名稱檢索功能。如果仍不確定,可諮詢商標代理人。常見的混淆例如:「軟體」可能在第 9 類(軟體商品)或第 42 類(軟體開發服務),需依實際使用情形判斷。
Q4:籌備中的公司可以申請商標嗎?
可以,但有限制。以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者,須等公司正式設立並辦理變更申請人名稱後,才能作成審定。如果是機關或行政法人的籌備處,則可以籌備處名義審結,但審定書上會加註設立後應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Q5:已解散的公司還能進行商標程序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 25 條,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已解散但尚未清算完結的公司,仍可作為商標程序的主體,但應以清算人為代表人,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或選派清算人的裁定。
Q6:可以用傳真提交申請文件嗎?
申請書本身不可用傳真,應以臨櫃、郵寄或電子方式提出。但部分附隨事項可用傳真辦理,如:變更地址、延期申請、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等。注意撤回申請案也不得用傳真或 e-mail 提出,必須書面正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