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概述與目的

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制度,是智慧局為提升審查品質而建立的公眾參與機制。108 年 6 月 20 日發布的「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正式確立了這套制度的運作框架。其核心理念是:借助公眾的力量,補充審查員可能遺漏的資訊,使審查結果更為周全。

1.1 制度定位

第三人意見書制度在法律上屬於非正式的資訊提供管道,與異議、評定等正式的行政爭議程序有本質上的不同:

比較項目

第三人意見書

異議

評定

提出時機

審定前

公告期間(3 個月內)

註冊後

提出人資格

任何人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 / 審查人員

程序性質

資訊提供(非正式)

行政爭議(正式)

行政爭議(正式)

費用

免費

須繳規費

須繳規費

當事人地位

非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

結果通知

不通知

通知

通知

1.2 立法背景

在第三人意見書制度建立前,如果發現他人正在申請一個不應被核准的商標,只能等到核准公告後才能提出異議。這段「空窗期」可能導致不當商標先行取得註冊,增加後續爭議的成本與時間。第三人意見書制度填補了這個缺口,讓公眾在審查階段就能參與,有效提前攔截不當註冊。

📌 國際比較

第三人意見書制度並非台灣獨創。日本(情報提供制度)、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的 Third Party Observations)、英國(Observations)等主要商標局均有類似機制,允許公眾在審查階段提供不得註冊的相關資訊。台灣的制度設計參考了國際實務,同時考量本土需求。

二、提出資格與時機

2.1 提出資格

第三人意見書的提出資格極為寬鬆:

  • 任何人均可提出,不限利害關係人

  • 不以具名為必要:可以匿名提出,智慧局仍會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均可

  • 外國人亦可提出

📌 匿名提出的實務考量

雖然可以匿名提出,但具名提出有助於審查員判斷意見書的可信度與證據來源。特別是在主張「先使用」或「意圖仿襲」時,如果能揭示提出人與案件的關係,審查員更容易理解證據的脈絡。實務上,希望保持低調的第三人也可委由代理人具名提出。

2.2 提出時機

意見書應在商標申請案處分或審定前提出。具體而言:

  • 最早時點:商標申請案公開於商標檢索系統後即可提出

  • 最晚時點:智慧局作出審定(核准或核駁)之前

  • 如果申請案已經審定,第三人意見書即不予受理

⚠️ 時機掌握至關重要

商標審查實務中,一般案件的審查期間約 6~8 個月。如果發現他人申請了不當商標,應儘早提出意見書。等到案件已經核准審定,就只能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3 個月內),成本與複雜度都會提高。建議定期監控商標檢索系統,及早發現潛在衝突案件。

三、可主張的不得註冊事由

第三人意見書可主張的事由涵蓋商標法中大部分的不得註冊情形,主要分為以下幾大類:

3.1 不具識別性(商標法第 29 條)

主張申請商標欠缺識別性,包括:

  • 僅由描述性文字或圖形組成:直接描述商品/服務的品質、功用、原料、產地等特性

  • 通用名稱或圖形:該商品/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

  • 其他不具識別性:消費者無法藉以區別商品/服務來源

3.2 不得註冊情形(商標法第 30 條)

商標法第 30 條列舉了多項不得註冊事由,常見的主張類型包括:

事由類型

法條依據

說明

與他人商標近似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

與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先註冊或先申請商標構成近似

他人先使用商標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

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商標,申請人因業務往來知悉而搶註

意圖仿襲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申請人基於仿襲意圖而申請註冊

著名商標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

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公序良俗

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使公眾誤認

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3.3 其他事由(商標法第 65 條等)

除上述兩大類外,意見書亦可主張:

  •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如商標圖樣抄襲他人著作

  • 代理人或代表人搶註(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

  • 地理標示(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與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相同或近似

四、證據準備要求

不同的不得註冊事由,對應不同的證據準備要求。證據的品質與完整度,直接影響審查員採納意見的可能性。

4.1 不具識別性的證據

主張商標不具識別性時,應提供:

  • 同業使用情形:同業將相同或近似文字/圖形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證據

  • 市場交易狀況:消費者如何理解該文字/圖形的調查或報導

  • 辭典、百科全書:證明該文字為通用名稱或描述性用語

  • 網路搜尋結果:搜尋引擎中該詞彙的使用方式與頻率

📋 識別性證據的準備技巧

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多家同業在相同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實例。例如,主張「鮮榨」二字用於果汁類商品不具識別性,可蒐集市場上多家果汁品牌使用「鮮榨」作為描述的照片、廣告或網頁截圖,並附上日期佐證。

4.2 先使用商標的證據

主張他人先使用商標時,證據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要素

說明

可接受的證據類型

標示商標

客觀呈現商標的使用態樣

商品照片、包裝、招牌、廣告、型錄

日期

能證明使用時間早於申請人

發票、出貨單、報關資料、公證時間戳記

使用人

能辨識使用人身分

營業登記、合約、發票上的公司名稱

⚠️ 證據的客觀性

僅有當事人自行製作的文件(如內部簽呈、自行列印的網頁),說服力較低。建議搭配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證據,如公證文件、政府機關核發的資料、媒體報導等。

4.3 意圖仿襲的證據

主張申請人意圖仿襲時,除了先使用的證據外,還需要證明:

  • 申請人與先使用人之間的關係:如前僱傭關係、業務往來、加盟關係、同業關係等

  • 知悉商標存在的可能性:如雙方曾有通信、合約、會議紀錄等

  • 仿襲的客觀跡象:如商標圖樣高度近似、指定的商品/服務完全重疊等

4.4 著名商標的證據

主張申請商標侵害著名商標時,應提供足以認定商標著名的證據:

  • 商標使用的時間長度與地理範圍

  • 商品/服務的營業額與市場佔有率

  • 廣告投入量與媒體曝光度

  • 消費者認知調查

  • 在其他國家的註冊與保護紀錄

  • 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判決或行政處分

4.5 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的證據

主張商標圖樣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時,應提供:

  • 判決確定證明:法院判決確定侵權的裁判書

  • 起訴證明:如尚未判決確定,至少應有起訴的證明文件

  • 著作權登記證明或專利證書等權利歸屬文件

五、提出方式與格式

5.1 書面提出原則

意見書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包含紙本郵寄或親送。以下方式不予採認:

  • 光碟或電磁紀錄

  • 電子郵件

  • 口頭陳述

📌 傳真的特殊規定

以傳真方式提出者,須於傳真次日起 5 日內補送正本。未補送正本者,以正本送達日為提出日期。因此,如果時間較為緊迫,建議先以傳真提出「卡位」,再儘速補送正本。

5.2 意見書應記載事項

一份完整的意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項目

說明

商標申請案號

明確指出欲提出意見的申請案號

主張的事由

引用具體法條,說明不得註冊的理由

事實與理由

詳述為何該商標不應被核准

證據資料

附上支持主張的相關證據

提出人資訊

姓名/名稱、地址(非必要,但建議填寫)

⚠️ 一案一書

每件商標申請案應分別提出意見書,不得以一份意見書概括多件申請案。如果同一申請人有多件疑似不當申請,須逐案分別提出。

六、審查處理程序

6.1 審查員的處理方式

收到第三人意見書後,審查員的處理程序如下:

📋 處理流程

步驟 1:收文登記,確認意見書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步驟 2:審查員檢視意見書內容與證據

步驟 3a(採納):將引證資料轉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須在期限內回覆

步驟 3b(不採納):審查員認為意見書的主張不影響審查結果,繼續原審查程序

步驟 4:綜合所有資料作出最終審定

6.2 轉知申請人的義務

這是意見書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保障規定:

  • 審查員如果要採用意見書所提的引證資料作為核駁基礎,必須先轉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 未經轉知程序,不得逕行以該引證資料核駁申請案

  • 此規定是為保障申請人的程序正義陳述意見權

6.3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意見書制度中的地位有明確限制:

  • 非程序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商標申請案的當事人

  • 不回覆結果:審查員不須將審查結果通知第三人

  • 不能參與後續:不能就審查過程提出異議或答辯

  • 救濟途徑:如果商標仍被核准,第三人應另案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或在註冊後提出評定

📌 如何追蹤審查結果

雖然智慧局不會主動通知結果,但第三人可透過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自行查詢案件狀態。建議提出意見書後,定期(每 1~2 週)上網查詢該申請案的審查進度,以便在核准公告時及時提出異議。

七、策略運用建議

7.1 適合使用意見書的情境

以下情況特別適合提出第三人意見書:

情境

說明

優勢

明顯的近似商標

發現他人申請與自己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

提前阻擋,避免進入公告程序

描述性商標搶註

同業將通用名稱或描述性用語申請註冊

維護業界公平競爭環境

前員工/經銷商搶註

知悉商標存在的關係人搶先申請

在審查階段即揭露仿襲意圖

著名商標被仿冒

他人申請與著名商標近似的標識

利用制度優勢提前介入

希望保持低調

不想讓對方知道自己在關注

可匿名提出,不暴露身分

7.2 意見書與異議/評定的時機選擇

三種制度各有適用的最佳時機:

📋 選擇策略建議

優先使用意見書:發現不當申請時,第一時間提出意見書。免費、門檻低、可匿名,即使未被採納也不會有損失。

備案異議:如果意見書未能阻擋核准,在公告期間(3 個月內)提出異議。此時已是正式程序,須繳費且具名。

最終手段 — 評定:如果錯過異議期間,或有新的證據出現,可在註冊後提出評定。但評定限於利害關係人,且時間成本更高。

7.3 提高意見書被採納的實務建議

  • 聚焦核心事由:不要同時主張過多理由,選擇最有力的 1~2 個事由深入論述

  • 證據品質優先:少量高品質證據遠比大量低品質證據有效

  • 論述結構清晰:先列結論,再逐步論述事實、理由與證據

  • 引用具體法條:明確指出援引的法律依據,便於審查員對照

  • 及早提出:越早提出,審查員在審查時能參考的時間越充裕

  • 持續監控:提出後持續追蹤案件狀態,必要時備妥異議材料

  • 第三人意見書實際案例-內廷上用

第三人意見書實際案例-內廷上用

從商標檢索系統的『核駁先行通知書』可以看出,智慧財產局透過『職權調查』上網搜尋,確認了『內廷上用』是北京同仁堂早在 109 年就於中國註冊並先使用的中藥材商標。

由此歷程可以大膽推斷,這背後極可能是北京同仁堂在審查階段遞交了『第三人意見書』,成功促使官方啟動調查。同時,因為『內廷上用』並不是一般的常見成語,獨創性極高,這讓智慧財產局更有理由判定,本件商標申請人確實構成了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中『意圖仿襲』的惡意搶註要件。

意圖仿襲

後續透過中國大陸的商標資料庫比對後發現,不僅北京同仁堂早已取得第 29 類『內廷上用』的商標權,該名搶註者申請的商標圖樣,更是與原廠設計幾乎一模一樣。或許是自知理虧,申請人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並未提出申復。一個月後,智慧財產局便正式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將該商標予以核駁確定。

內廷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