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的最低提交要件

三項必要最低要件

TMEP §1109.01和37 C.F.R. §2.88(c)規定,SOU必須包含以下最低要件,才能被接受並轉交審查官進行實質審查:

最低要件 具體內容 常見缺失
1. 規費 至少一類的指定規費 費用不足、信用卡被拒、支票退票
2. 使用樣本 至少一份商標在商業中使用的樣本 未附使用樣本、樣本不符格式要求
3. 宣誓聲明 經適當簽署的宣誓書或聲明書,載明商標正在商業中使用 未簽署、簽署人不具權限

最低要件的審查程序

依TMEP §1109.02規定,法律文件審查員(LIE)會對SOU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是否符合最低要件。如果符合,SOU會被轉交審查官進行實質審查。如果不符,LIE會通知申請人瑕疵內容。

與AAU的處理不同,SOU不符最低要件的處理涉及更嚴格的時限問題,因為SOU的提交期限是法定期限。依TMEP §1109.02(a)規定,如果申請人認為LIE的認定有誤,可提交petition to review。

SOU的提交時限

依TMEP §1109.04和15 U.S.C. §1051(d)規定,SOU必須在以下期限內提交:

  • 基礎期限:NOA核發日起6個月內
  • 延展後期限:每次延展核准後的6個月屆滿前
  • 絕對上限:NOA核發日起36個月(最多5次延展後)

使用樣本的要求與審查

使用樣本的基本要求

依TMEP §1109.09(b)規定,SOU中的使用樣本(specimen)必須展示商標在商業中實際使用的方式。每個類別至少需要一份使用樣本。使用樣本的要求依商品和服務的類型有所不同:

商標類型 可接受的使用樣本 不可接受的使用樣本
商品商標 商品本身的照片、包裝、標籤、吊牌、展示架 僅有商標的廣告單張、名片、發票
服務標章 廣告、宣傳材料、網站截圖(須顯示服務內容) 僅有商標而未顯示服務內容的材料
商品(網路銷售) 產品頁面截圖(須顯示商標、商品、可購買的方式) 純宣傳性質的網頁,無法實際購買

使用樣本上的商標一致性

依TMEP §1109.12規定,使用樣本上顯示的商標必須與申請中的商標圖樣一致。這不要求完全相同,但必須是在商業印象上實質相同的版本。審查官會比較使用樣本上的商標與申請圖樣,確認兩者的整體商業印象是否一致。

如果使用樣本上的商標與申請圖樣存在差異,審查官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新的使用樣本或修改申請圖樣。但修改圖樣不得構成商標的實質變更(37 C.F.R. §2.72(b)(2))。

商業中使用的要求

依TMEP §1109.09規定,SOU中的使用必須是在商業中的使用(use in commerce)。申請人不需要指定使用的方式或商業的類型。「商業中使用」是指在國際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或可受國會規範的商業中使用,這是依據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的聯邦管轄權基礎。

使用日期的規定與常見問題

兩個必要的使用日期

依TMEP §1109.09(a)和15 U.S.C. §1051(d)(1)規定,SOU必須包含兩個使用日期:

  • 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 anywhere):商標首次在任何地方使用的日期
  • 首次在商業中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 in commerce):商標首次在可受聯邦管轄的商業中使用的日期

關鍵規則是:首次在商業中使用的日期不得早於首次使用日期。此外,兩個使用日期都不得晚於SOU的簽署日期,因為SOU是對「目前正在使用」的宣誓聲明,不能主張尚未發生的使用。

使用日期規則 合規範例 不合規範例
首次商業使用日 ≥ 首次使用日 首次使用:2025/06/01,商業使用:2025/07/15 首次使用:2025/07/15,商業使用:2025/06/01
使用日 ≤ SOU簽署日 商業使用:2025/07/15,SOU簽署:2025/08/01 商業使用:2025/09/01,SOU簽署:2025/08/01
多基礎申請須分別載明 §1(b)部分載明使用日,§1(a)部分已在申請時載明 未為§1(b)部分載明使用日期

使用日期的修正

依TMEP §903.04的規定,使用日期可以在審查過程中進行修正。但修正使用日期可能引發其他問題,例如與使用樣本上顯示的日期不一致,或與其他案卷記錄矛盾。審查官有權要求申請人解釋使用日期修正的原因。

所有權、宣誓與簽署要件

所有權的一致性要求

依TMEP §1109.10規定,SOU必須由商標的所有人提交。SOU提交時的所有人必須與申請記錄上的所有人一致。如果所有權已變更(例如商標已轉讓),申請人必須在提交SOU前或同時提交所有權變更文件。

宣誓與簽署的嚴格要求

依TMEP §1109.11規定,SOU的宣誓與簽署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要件面向 具體要求 TMEP參考
簽署人權限 須由有權代表所有人簽署的人員簽署 §1109.11(a)
宣誓必要要素 須宣誓所有必要事項的真實性 §1109.11(b)
簽署日期 須載明簽署日期,且使用日期不得晚於簽署日 §1109.11(c)
電子簽署 電子提交的SOU須符合電子簽名的要求 §1109.11(d)

電子提交的簽署規則

依TMEP §1109.11(d)規定,透過TEAS系統電子提交的SOU,簽署人須以電子方式簽署。TEAS系統的簽署格式為在姓名前後加上斜線(如 /John Smith/)。簽署人必須是有權代表申請人的自然人,不得由代理人代為簽署宣誓部分(但其他部分的提交可由代理人操作)。

SOU的實質審查標準

第二次審查的範圍

依TMEP §1109.07規定,審查官在收到SOU後會進行第二次審查(second examination)。此次審查聚焦於SOU本身的合規性,包括使用樣本的適格性、使用日期的正確性、商品/服務描述的一致性等。

新駁回理由的限制

依TMEP §1109.08規定,審查官在SOU審查時原則上不應提出新的駁回理由或補正要求,如果該問題在初步審查時即可或應已被提出。例外情形包括:

  • 明顯錯誤:如果初步審查未提出某駁回理由構成明顯錯誤,審查官仍須在SOU審查時提出
  • 情勢變更:如果初步審查後,商標因時間經過而已變為描述性或通用性,此新證據在初步審查時不存在,審查官得在SOU審查時提出新的駁回
  • 使用相關問題:與使用直接相關的駁回理由(如裝飾性),本即應在使用聲明提交後審查
審查事項 SOU審查時是否處理 說明
使用樣本適格性 核心審查事項,確認商標實際使用方式
使用日期正確性 確認日期邏輯一致且不晚於簽署日
圖樣與樣本一致性 比較使用樣本與申請圖樣的商業印象
商品/服務描述 有限度 確認SOU的商品/服務與NOA一致
混淆可能性(§2(d)) 原則不處理 除非構成明顯錯誤或有新衝突
裝飾性駁回 須依使用樣本判斷商標功能性

瑕疵補正與費用規定

法定要件的補正時限

依TMEP §1109.16(a)規定,SOU中某些法定要件(statutory requirements)的瑕疵必須在SOU提交的法定期限內補正。這些法定要件包括使用樣本的問題。如果審查官在SOU提交期限屆滿後才發現使用樣本有瑕疵,而此時SOU的法定提交期限已過,申請人可能無法補正而導致申請被放棄。

這就是「保險延展請求」(insurance extension request)的重要性所在。依TMEP §1108.03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提交SOU的同時提交一份延展請求,確保有額外6個月的時間補正可能的瑕疵。

Office Action的發出

依TMEP §1109.16(b)規定,如果SOU不符合法定要求,審查官會發出Office Action通知申請人瑕疵內容。申請人必須在Office Action回應期限內(通常6個月)回應。

重要規則:依TMEP §1109.16(d)規定,對Office Action的回應期限與SOU提交期限是獨立的。即使SOU的提交期限已過,申請人仍必須在Office Action的回應期限內回應。反之,即使Office Action的回應期限尚未屆滿,如果SOU的法定提交期限已過,法定要件的瑕疵仍然無法補正。

費用規定

依TMEP §1109.15規定,SOU須繳納每類的指定規費。TMEP §1109.15(a)規定了費用不足時的處理程序。如果費用不足,LIE會通知申請人補繳。

費用項目 金額(TEAS標準) 說明
SOU基本費用 每類 $100 每個類別均須繳納
延展請求費用 每類 $125 每次延展、每個類別
分割請求費用 $100 每件分割請求

SOU不可撤回的重要提醒

依TMEP §1109.17規定,SOU一旦提交即不可撤回(withdrawal prohibited)。這與AAU可依TMEP §1104.11撤回的規定形成鮮明對比。因此,申請人在提交SOU前應確保:(1) 使用樣本的品質與格式符合要求;(2) 使用日期正確無誤;(3) 商品/服務描述與實際使用一致;(4) 簽署人具有適當權限。如果對使用證據的品質有任何疑慮,建議同時提交保險延展請求。

SOU核准與註冊核發

SOU的核准程序

依TMEP §1109.18規定,當審查官確認SOU的所有要件均已滿足後,會核准SOU。SOU核准後,USPTO會進行最終的註冊程序,核發註冊證書。此時,ITU申請的整個生命週期正式完成,商標取得聯邦註冊。

商品/服務描述的最終確認

依TMEP §1109.13規定,審查官會在SOU審查時確認商品/服務描述是否與NOA一致。依TMEP §1109.14規定,分類的正確性也會在此階段被確認。如果需要修改,審查官會在Office Action中提出要求。

註冊後的維護義務

ITU申請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仍有持續的維護義務:

  • §8聲明:註冊後第5至6年間提交使用聲明或可原諒的不使用聲明
  • §9續展:每10年提交續展申請
  • §15聲明(可選):註冊滿5年後可提交不可爭辯性聲明
  • 持續使用:商標必須持續在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使用,長期不使用可能導致放棄

特別注意:ITU申請的建設性使用日期(constructive use date)追溯至ITU申請日,這在確定優先權時具有重要意義。但此建設性使用日期不等於實際使用日期,在涉及§8使用聲明的計算時,仍以實際使用日期為準。

SOU審查的實務建議

為提高SOU一次通過審查的機率,建議申請人在提交前進行以下自我檢查:(1) 使用樣本清楚顯示商標與商品/服務的關聯;(2) 商品商標的樣本應顯示商標附著在商品或包裝上,而非僅在廣告中;(3) 服務標章的樣本應顯示商標用於宣傳或提供服務的場景;(4) 電子商務的樣本應同時顯示商標、商品描述和購買功能;(5) 使用日期的先後邏輯正確且不晚於簽署日。